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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如何成为普法“新引擎”
时间: 2026-09-09 10:42    
新闻来源:《法治新闻传播》2025年第六辑

  从2024年5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202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将法治宣传教育法列入立法议程,到2025年11月1日该法生效,历时仅一年半。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法律。该法立法速度快、法律位阶高、责任主体广,体现了我国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作为法治宣传教育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该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普法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通过立法回应数字时代媒体格局变化

  我国媒体普法经历了从传统单向传播到全媒体时代多元互动的历史演进,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媒体是法律的权威宣传者,承担将抽象法律转化为公众可理解信息的桥梁作用。通过对立法和司法的跟踪报道,进行法治信息的社会化传递。第二阶段,媒体依托丰富的媒介表现形态,通过叙事性建构,将法律知识与日常生活紧密结合,将情感共鸣与规则意识内化,实现法律知识向社会共识的转化。随着电视专题节目的兴起,媒体通过情感共鸣使公民在共情中完成从认知到认同的跃升。而庭审直播等形式,将司法实践以更直观的形式向公众呈现。第三阶段,媒体角色转变为社会矛盾的化解者与社会治理的参与者。专业的司法判断与公众的朴素正义观在媒介空间中通过理性对话实现调适,从而使得媒体从单向灌输转向法治公共领域的建构者。而法治宣传教育法的出台,进一步将媒体责任制度化,使媒体普法责任从“软性倡导”转为“刚性约束”。

  此外,该法创新性地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传统媒体并列纳入法治宣传教育的责任主体,赋予其与传统媒体同等的公益普法义务,体现了对数字时代媒体格局变化的立法回应。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并非孤立存在。法治宣传教育法第4条和第9条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并要求国家机关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精神,实行普法责任制,从而将媒体和网络平台的普法责任嵌入“公民终身法治教育制度”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框架,融于“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公益普法中网络平台的责任要求及创新路径

  法治宣传教育法对网络平台的要求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普法形式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要通过开设法治专栏专题、刊播法治公益广告、报道法治新闻等形式,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二是特殊群体保护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要依法开展未成年人网络法治宣传教育,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对老年人、残疾人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条件具备的,可同步采取语音、大字、盲文、手语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方式。三是创新要求,鼓励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和方法,支持运用新平台新技术新产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四是接受宣传教育的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仅是普法主体,也是普法对象,要接受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的法治宣传教育,营造文明安全的网络环境。

  人工智能时代,网络平台可从以下三个方向开展公益普法创新:一是精准化普法。数据驱动的个性化传播。网络平台利用大数据分析和AI算法,能够实现法治宣传教育的精准化。通过采集用户特征、信息特征和环境特征等数据,借助算法对这些数据进行概括提炼、数据化处理与匹配,形成精准用户画像,按照用户的个性偏好与现实需要推送法治信息,实现内容传播的“私人订制”。二是沉浸式普法。VR/AR技术赋能的立体化传播。随着VR/AR、可穿戴装置的兴起,网络平台开始突破平面化普法模式,构建信息传达的“语境感”。通过VR/AR 技术模拟生成虚拟世界,可以给用户带来视觉、听觉以及触觉等立体式感官体验,使公民获得“沉浸式”教育体验。这种技术赋能的普法方式,不仅增强了普法的趣味性,还能通过场景化学习加深法律知识的记忆与理解。三是协同化普法。一方面,网络平台可主动对接立法、执法、司法机关,搭建权威信息发布与解读平台;另一方面,网络平台还能与学校、社区等机构合作,提供法治实践教育资源。此外,网络平台可与专业法律人士合作,共同打造高质量法治文化产品。这种协同化普法模式,使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基层治理和日常生活,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普法网络。

  网络平台履行普法义务的挑战及应对

  法律义务包含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二者共同构成法律义务的体系,保障法治的实施。法治宣传教育法作为调整法治宣传教育行为的法律规范,以各主体的积极义务为主。相比消极义务会对法律禁止的行为模式进行明确规定,积极义务的条款表述一般较为原则化,缺乏对行为模式的具体规定。例如,第31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普法责任,第44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网络法治宣传教育责任,第49条规定了媒体公益普法责任,但未明确这些主体的具体义务内容和执行标准。第62条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但未明确“违反本法规定”的具体情形和“不良社会影响”的认定标准。只有对这些内容进一步明确,才能给网络平台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有效指引,也为执法提供明确依据,避免执法尺度不统一。

  网络平台以其技术优势和用户量优势提供公共服务,能够协助执法部门构建精准、沉浸、协同的普法传播体系,并在推进过程中平衡技术能力与法治价值,确保内容的权威、准确、公平与普惠。但其也面临多重挑战,首先是技术可靠性与法律准确性存在矛盾。AI依赖静态训练数据,可能导致法律建议过时或错误,且“算法黑箱”使内容难以溯源,影响权威性。其次是算法公平性与普法普惠性之间存在张力。推荐机制易形成“信息茧房”,造成内容偏差,甚至对特定群体产生歧视,影响公平普及。再次是技术成本高制约普惠实现。AI普法工具开发成本大,中小型平台难以承担;城乡数字基础设施差异也加剧了普法资源的分配不均。最后是精准宣传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平台运用用户信息进行普法宣传,需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前提下进行,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个人信息进行普法宣传之间的平衡。网络平台落实法治宣传教育法相关条款要求,除了强调其普法义务外,还要保障其对等的权利,只有对实现义务所需的资源保障与激励措施予以充分关注和落实,才能提高普法工作的实际效能。

  (作者系中山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中山大学网络空间国际治理研究基地研究员雷丽莉

[责任编辑:史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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