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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研究院技术员非法获取、泄露国家秘密,离职8年仍难逃法网
时间: 2026-08-03 08:17   作者:  
新闻来源:保密观

  近年来,随着空间技术、遥感技术、测绘技术的快速发展,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数量愈来愈丰富,应用领域也愈来愈广泛,在给人们日常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给保密管理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特别是在实践中,个别单位关于地理信息的生产、保管和利用缺乏保密管理措施,一些工作人员保密意识薄弱、保密知识匮乏,导致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失泄密案件时有发生,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严重损害。

  案例回放

  2008年至2012年,黄某某在某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任技术员。工作期间,他利用职务之便借阅涉密地形图扫描件,并在已签订保密协议、明知自己有相关保密义务的前提下,私自将借阅的涉密地形图扫描件存于个人移动硬盘中。

  2012年5月,黄某某离职时,未对涉密地形图进行移交清理。2017年,黄某某成立A公司。2020年8月,有关单位工作中发现B公司的一台电脑中存有多张涉密地形图。经调查得知,该涉密地形图是与B公司有业务往来的A公司黄某某提供的,涉及大量国家秘密。案件发生后,黄某某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

  1.违规存储。上述案例属于违规存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典型案例。保密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当事人黄某某虽然签订了保密协议,但不顾测绘成果的涉密属性,私自将大量涉密地形图存储于个人移动硬盘中,严重违反保密法要求,构成保密违法行为。

  2.管理缺失。通过上述案例可以发现,部分地理信息的生产、保管和利用单位的保密管理主要停留在规定的制定和书面保密协议的签订上,普遍存在保密制度不完善、保密宣传和日常保密检查开展不到位等现象。如黄某某在未对涉密地形图进行移交清理的情况下,仍能正常办理离职手续,反映出其所在单位内部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保密管理缺失,保密制度执行力刚性不足。

  3.保密意识淡薄。“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应是从业者始终牢记的基本原则。黄某某虽然在借阅涉密地形图时签订了保密协议,知晓了相关保密义务,但在工作中仍我行我素,私自将借阅的涉密地形图存于个人移动硬盘中,并在离职后将其提供给与其有业务往来的B公司,充分暴露出黄某某缺乏基本的保密意识。

  保密提示

  地理信息的生产、保管和利用单位应将保密管理纳入日常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切实有效的保密管理制度,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细则;应加强人员离职管理,严格核查、督促离职人员清退所有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收回有关权限,确定离职时间和脱密期限,并对离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签订离职保密承诺书;应加强涉密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失泄密隐患,堵塞漏洞。

  相关行业从业人员应认清当前保密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认真学习测绘、保密、国家安全等法律知识,了解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有关规定,增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自觉性,减少因无知无畏引发的保密违法案件。

  (本文原刊于《保密工作》2026年第4期,内容有删改)

[责任编辑:朱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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