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数据所特有的位置无知性、来源混合性以及第三方占有问题,导致数据跨境执法管辖权的规则配置与以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为基础的传统管辖权结构无法有效衔接。当前,发达经济体普遍综合采取单边、双边和多边主义的方法和工具,创设数据域外管辖制度。为解决数据域外不当管辖以及缓和国家间管辖冲突的难题,需要在评价数据域外管辖中引入合理性要求,特别是考察数据与管辖国家之间的关联程度、当事人和第三方对执法行为的可预期性、不管辖产生的严重后果以及不同国家在数据管辖上的利益程度。
虽然我国在数据领域建立了初步的域外管辖机制,但仍面临管辖理念滞后、法律实效性不足等问题。为此,应探索建立“适当联系”的数据域外管辖理念,即在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合理性要求的基础上,对域外与我国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密切相关的数据实施主动管辖,以此建构合理正当的、攻防兼备的域外数据管辖机制。针对个别国家侵害我国数据主权的不当行为,我国应探索建立应对数据“长臂管辖”的反制措施,系统性地遏制或削弱对我国数据利益的侵害。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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