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简称“欧盟”)是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自1952年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共同创立欧洲煤钢共同体以来,欧洲一体化程度逐步推进。1993年,欧洲共同体演化为欧盟。历经7次扩大,欧盟目前有27个成员国,总面积约400万平方公里,人口约4.5亿,是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
欧盟的建立源于对二战的深刻反思
实现欧洲联合或统一的思想自古即有,历史上也曾短暂出现过某种形式的统一。欧洲各国政治家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及其惨痛后果的深刻反思,以及应对战后世界新秩序的战略谋划,真正开启了建立欧盟的历史进程。
二战使欧洲数百万人流离失所,经济遭受重创,西欧国家失去原有列强地位。战后国际格局的变化促使欧洲国家领导人寻求实现经济合作、促进联合的方式。英国前首相丘吉尔曾呼吁建立“欧洲合众国”;意大利前总理加斯贝利表示,未来不能靠武力或征服欲来缔造,欧洲要实现统一,避免冲突重演。
1950年,时任法国外交部长舒曼提出一项深化欧洲合作的计划——舒曼计划,建议将西欧的煤炭和钢铁工业进行整合,实行联合管控,使国家失去发动战争的物质基础。1952年,欧洲煤钢共同体成立。在此基础上,1955年,时任荷兰外长贝恩提出一项旨在加强经济合作,建立涵盖所有领域共同市场的计划——贝恩计划。1956年,《关于建立共同市场的布鲁塞尔报告》(即《斯巴克报告》)发布,促成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的创建,开启了欧洲日益紧密合作的新纪元。
1990年,在时任法国总统密特朗和时任联邦德国总理科尔的联合倡议下,欧洲开启了建立政治间联盟的方向。1991年,《政治联盟条约》在欧共体首脑会议上通过。
欧盟的形成以一系列条约为基础
国家间签署的多边条约,是欧洲一体化逐步推进的国际法基础。
1951年4月,法国等6个创始国签署《关于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条约》(即《巴黎条约》)。1952年7月,条约生效,欧洲煤钢共同体正式成立,在共同管理机制下运营煤炭和钢铁工业,标志着欧洲一体化的实质启动。1957年3月,6国签署《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和《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合称《罗马条约》),旨在消除经济壁垒,建立共同市场。1958年1月,《罗马条约》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正式建立,为更高层次的一体化奠定了基石。1965年签署、1967年生效的《合并条约》(即《布鲁塞尔条约》),将欧洲煤钢共同体、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统一起来,统称为“欧洲共同体”。
1986年2月,欧共体成员国签署《单一欧洲法案》,旨在消除关税之外的其他障碍,建立单一市场。经过几年努力,通过了数百项法律,1993年1月,欧共体宣布统一大市场正式启动,确立人员、商品、服务和资本自由流动的“四大自由”。
1992年2月,欧共体成员国正式签署《欧洲联盟条约》(即《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为未来建立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加强成员国政府间在外交与安全政策、司法与内政事务上更紧密的合作制定明确规则,创立欧盟。1993年11月,《欧洲联盟条约》生效,欧盟正式诞生,实现经济实体向经济政治实体的历史性转换。
此后,为改革欧盟机构、决策程序以及应对大规模扩员等,欧盟成员国先后于1997年、2001年签署《阿姆斯特丹条约》和《尼斯条约》。2004年10月,签署欧盟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条约——《欧盟宪法条约》,在成员国批准环节,法国、荷兰全民公决否决了该条约,条约最终被撤销。2007年12月,在对之前条约进行修改的基础上,签署《里斯本条约》。《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正式取代并继承欧共体,具备了完整独立的国际法主体资格。
欧盟的运行依托一整套法律制度
欧盟成员国将部分事项的决策权让渡给欧盟,欧盟必须在成员国授权范围内,依托一整套制度与规则(即欧盟法)运行,实现欧盟目标。
构建和执行欧盟法的主体。成员国在塑造欧盟法律秩序的性质和边界方面发挥着决定性作用。条约的制定和变更需要成员国的批准。成员国通过在欧洲理事会和欧盟理事会的代表,参与欧盟政治决策和立法活动。成员国可以决定任何新国家加入欧盟,也可以决定离开欧盟。
欧盟公民是欧盟合法性的来源。每个成员国的国民都享有“欧盟公民”身份。欧盟公民通过选举欧洲议会议员,在欧洲议会中拥有代表权;在本国选举政府代表,在欧洲理事会和欧盟理事会拥有代表权;可在其居住国参与选举或竞选欧洲议会议员;可通过“欧盟公民倡议”提出立法提案;享有在欧盟境内自由迁徙、免受歧视等权利。
欧盟机构在条约赋予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欧洲联盟条约》第13条明确了欧盟七大核心机构。一是欧洲议会,由欧盟公民代表组成,拥有立法权、通过财政预算权、选举权、政治监督和协商权。二是欧洲理事会,由成员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欧洲理事会主席、欧盟委员会主席组成,是欧盟最高决策机构,确定欧盟发展的总体政治方向和优先事项。三是欧盟理事会,也称部长理事会,按不同议事领域由成员国相应部长组成,拥有立法、通过欧盟财政预算、制定与协调政策、确认和执行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等权力。四是欧盟委员会,拥有立法提案权,负责确保欧盟条约及相关措施的实施,执行欧盟预算和管理项目,行使协调、行政和管理职能,对外代表欧盟等。五是欧盟法院,作为欧盟的司法机构,与成员国法院合作确保欧盟法律的统一适用和解释。六是欧洲中央银行,负责管理欧元、保持货币稳定、制定和实施欧盟经济与货币政策。七是欧盟审计院,负责审计欧盟各项资金的使用,协助推进欧盟财政管理。
欧盟法的形式。欧盟法大体可分为基础性法律和派生性法律两类。
基础性法律指规定成员国之间、成员国与欧盟机构、欧盟机构及其相互之间关系等内容的一套制度规则框架,主要包括《欧洲联盟条约》《欧盟运行条约》《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等欧盟基础条约,在欧盟层面发挥与国家层面宪法相似的作用。
派生性法律指欧盟主要机构根据基础条约赋予的权限,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欧盟机构可以制定五种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例、指令和决定,以及具有软法性质的建议与意见。其中,条例属于直接的立法形式,一经生效即自动统一适用于所有欧盟国家,无须转化为成员国法律;指令属于间接的立法形式,须由成员国转化为国内法实施;决定对特定对象具有拘束力。
欧盟法的范围。基础性法律构成欧盟法律秩序的基本框架。派生性法律,即欧盟的自主立法,涉及领域广、数量众多。《欧洲联盟条约》第5条规定欧盟权能的基本原则:一是授权性原则,即欧盟权力来源于成员国的授权,条约中未授予联盟的权责属于成员国;二是辅助性原则,即在欧盟与成员国共享权能领域,只有在欧盟采取行动更有效时欧盟方可介入;三是比例性原则,即欧盟的行动不能超出实现条约目标所需的范围。因此,欧盟机构只在其专属权限和与成员国共享权限范围内享有立法权。具体而言,在关税同盟、内部市场竞争规则、共同渔业政策下的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共同商业政策、缔结国际条约5个领域,欧盟享有专属立法权,成员国一般无权立法;在内部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环保、交通、能源等10余个领域,欧盟与成员国共享立法权,欧盟应遵循辅助性、比例性原则;在其他领域,欧盟无立法权。
欧盟法的效力。与一般国际法不同,欧盟法不仅约束成员国,而且直接约束和影响成员国的公民和法人。欧盟公民或其他法律主体可以依据欧盟法在成员国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相较于成员国法律,欧盟法具有优先性。成员国法院须根据欧盟法来解释本国法律。当欧盟法与成员国法律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欧盟法。
欧盟在一体化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兼具国际法与“超国家法”性质的独特法律体系,欧盟因此为其在世界经济政治格局中发挥作用获得一席之地。但欧盟低下的立法效率、烦琐复杂的法律规则、对诸多产业的严苛监管以及广泛的域外效应,也使其受到诟病。对此需客观看待和研究。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曾任中国驻欧盟使团参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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