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特别是以大语言模型和生成式AI为代表的前沿技术,正催生一场深刻的国家安全范式转型,它彻底打破了传统安全理论赖以建立的物理边界和主体边界,风险不再仅仅源于有形的军事威胁或明确的国家行为,而是弥散在认知与物理的双重空间之中。人工智能的泛在性、通用性和颠覆性,系统性地模糊了公与私、内与外、军与民的传统界限,使得国家安全的内涵被技术深度重构,风险的生成与传导机制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与隐蔽性。而传统的安全理论与法律框架,已无法应对算法、数据驱动与计算要素的监管需求。
如何将人工智能纳入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框架,各国有不同模式。如美国采取以技术遏制为核心的溯源式安全审查模式;欧盟采取以“风险分级”为目标导向的规则输出模式。我国的实践则呈现出显著的“多轨并行、条块分割”特征,各项制度在不同部门的主导下独立发展,虽在特定领域发挥了作用,但整体上缺乏一个统摄性的顶层设计和协调机制,导致法律边界模糊、监管重叠与空白并存。对此,我国应立足自身国情与战略目标,对现有人工智能技术国家安全审查的法律边界进行体系性建构。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国家安全审查指导原则的范式从侧重防范系统性风险底线的被动防御,转向通过制度架构引导技术伦理对齐与安全可控的主动治理,并搭建基于技术、数据与应用场景三维要素的立体式审查体系,使得审查模式从当前碎片化、应激式的监管状态,转向一种具有前瞻性、体系化且具备法律确定性的治理形态,从而寻求一条兼顾安全与发展的中国特色人工智能治理之路。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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