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蔚
近年来,文化财产归还问题在法国由个案性议题逐步转化为具有制度意义的立法议题。围绕纳粹掠夺与殖民扩张两类历史不正义,法国通过从“个案立法”到“框架法”的规范演进,逐步构建起文化财产归还的一般性机制。该转型的核心,在于对公共藏品不可转让原则的有限松动,即在不否定其制度基础的前提下,通过解除公产登记程序引入例外路径,从而将历史正义纳入既有国家法律秩序。
公共藏品不可转让原则与法国文化公产制度的结构性张力
法国文化财产归还制度的核心法律障碍,来自公共藏品不可转让原则。根据法国《遗产法典》,属于公法人的“法国博物馆”馆藏,均属于公共财产;而《公法人财产总法典》规定,公产不可转让,且不适用取得时效。换言之,只要文物已被纳入公共收藏,且仍具有历史、艺术、考古、科学或技术价值,便不得通过普通行政程序退出公共收藏体系。这一制度设计的本意在于保护国家文化遗产的完整性,避免公共收藏被行政权任意处分。但随着殖民时期流入法国的大量非欧洲文物以及纳粹时期被掠夺艺术品的来源问题不断被重新审视,该原则逐渐与国际上的归还请求形成明显冲突。因为被请求归还的文物往往具有高度文化价值,这意味着它们并不满足解除公产登记所要求的价值丧失条件,无法通过一般解除公产登记程序处理。
因此,在此法律框架下,文物归还只能依赖议会通过专项法律授权。这意味着,归还问题并非单纯的外交或道德问题,而是深深嵌入法国公共财产法体系的宪制问题。然而,法国法中的公共藏品不可转让原则本身并未被宪法委员会明确赋予独立的宪法层面的地位。学界通说认为,该原则系因保障公共财产使用目的而间接受到宪法保护。据此,立法机关可基于公共利益,通过特别法或一般法对该原则进行例外性豁免。这为后来框架法的形成提供了关键法理空间。
从个案立法到框架法:法国文物归还立法的历史演进
法国文化财产归还制度最初采取的是个案立法模式,即每一次归还都需由议会单独立法。2002年,法国通过专项立法《法国向南非返还萨拉·巴特曼遗骸法》,将南非女性萨拉·巴特曼的遗骸从公立馆藏中除名并归还南非。这一案例首次确立:即便是国家博物馆馆藏,只要涉及人的尊严,也可以通过立法方式突破公共藏品不可转让原则。2010年毛利人头颅归还案则进一步强化了文化财产归还领域国家立法的中心地位。鲁昂市政府曾试图归还馆藏中的毛利人头颅,但被法院认定地方无权绕开国家制度框架处置公共收藏。随后,法国通过《法国向新西兰返还毛利人头颅、关于藏品管理的法律》,授权相关遗骸退出公共收藏体系。该案表明,即使地方博物馆拥有对馆藏文物的所有权,但因其仍属国家公共财产,其归还仍须经国家立法授权。
2017年后,马克龙政府推动非洲文物归还,使法国进入文物归还立法加速阶段。马克龙在布基纳法索瓦加杜古大学演讲时承诺,要在五年内创造条件使非洲文化遗产回归原属国家。此后,法国政府委托塞内加尔学者费文·萨尔与法国学者本尼迪克特·萨瓦开展专项研究,二人于2018年末提交报告,明确批评殖民体制系统性剥夺导致持续至今的文化不正义,建议突破公共藏品不可转让原则对文物归还的程序封锁。2020年,法国通过了归还贝宁阿波美王宫26件文物及塞内加尔奥马尔·赛义杜·塔勒战刀的法案。这部法案首次明确承认:归还行为属于对公共藏品不可转让原则的例外性豁免。至此,“归还需要突破公共收藏制度”的观念被正式写入法国立法文本。此后,纳粹掠夺艺术品问题继续推动制度转型。2022年,法国通过了归还15件被纳粹掠夺的艺术品的法案,法国议会在审议过程中意识到,若继续采取逐案立法方式,未来将不断重复相同程序,效率低下且容易受政治环境影响。因此,建立常设性框架法逐渐成为共识。
法国文物归还的一般制度化
2023年至2026年,法国相继通过三部框架法,完成从“个案立法”向“一般制度”的转型。
第一部是2023年《关于1933—1945年反犹迫害背景下被掠文物的返还法律》。该法针对1933年1月30日至1945年5月8日因反犹迫害而被掠夺的文化财产建立常设归还机制,授权公共收藏持有人在取得掠夺受害者赔偿委员会(CIVS)意见后,可以通过行政程序将文物退出公共收藏并归还权利人。其核心意义在于:归还不再必须依赖议会逐案立法,而是转入行政程序主导的制度轨道。
第二部是2023年《关于公共收藏中人体遗骸的返还法律》。该法以人的尊严为价值基础,建立外国国家请求归还公共收藏人体遗骸的程序机制。法律要求,若对遗骸身份或起源有疑问,须成立由法方与申请国代表等额组成的双边联合科学委员会,对遗骸来源、身份等进行调查,并规定归还只能用于安葬,不得重新展览。该法案表明法国开始将文化财产归还与殖民历史中的伦理责任结合起来。
第三部是2026年《关于归还非法占有文化财产的法律》,也是目前最具普遍意义的一部框架法。该法适用于1815年11月20日至1972年4月23日因非法获取而流失至法国公共收藏中的外国文化财产。所谓“非法获取”,不仅包括盗窃、掠夺,也包括“因胁迫、暴力而被迫作出的转让或无偿处分”以及“由无权处分该财产之人所作出的转让或无偿处分”。该法建立了一套完整的行政归还机制:首先由外国国家提出请求;随后成立由法方与申请国代表等额组成的双边联合科学委员会,对请求依法进行要件审查并形成报告,提交政府及议会两院文化与外交事务常设委员会;之后由国家文化财产归还委员会提出专业意见;最终由经最高行政法院咨询程序作出的政府法令作出归还决定。这一框架法的制度创新,在于其既没有彻底否定公共藏品不可转让原则,也没有将归还完全政治化,而是在公共财产法体系内部建立了有限、可控、可审查的例外机制。
从“政治性归还”到“法律化归还”的制度转向
部分法国学者批评框架法出台前的归还实践具有明显政治性。所谓“政治性归还”,是指归还主要依赖总统意志、外交需要或历史姿态,而非稳定法律标准。例如贝宁文物归还,即被部分学者视为马克龙政府软实力外交的体现。这一模式的问题在于:归还标准不透明,容易因国际关系变化而波动,可能削弱公共收藏制度的稳定性。因此,近年来法国立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就是将“政治性归还”转化为“法律化归还”。三部框架法的共同特点在于:通过法律预先设定条件,再由行政机关依据程序进行判断。归还的合法性,不再仅仅依赖政治决断,而是依赖来源研究、科学评估、委员会(如掠夺受害者赔偿委员会、双边联合科学委员会等)意见以及最高行政法院审查。这种制度设计,既回应了历史正义诉求,也维护了法国传统公共收藏制度的稳定性。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文物来源研究在这一过程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法律地位。过去,文物来源调查主要是博物馆内部管理事务;如今,它已成为归还程序的法定核心。无论是纳粹掠夺的文物、人体遗骸还是殖民时期文物,均须通过系统的历史调查重建文物流转轨迹。法国近年来已在卢浮宫学院、巴黎楠泰尔大学等机构建立相关专业培养体系,体现出文物来源研究正逐渐制度化、专业化。
未来展望:法国模式的限度与国际意义
尽管法国已建立较为完整的文物归还法律框架,但其制度仍存在若干局限。首先,目前框架法主要针对公共收藏,对私人收藏与私立博物馆仍缺乏明确规范。其次,“非法获取”的认定边界仍然模糊。许多殖民时期文物并非通过直接暴力掠夺取得,而是在高度不平等的殖民权力关系中“合法交易”获得,如何认定其非法性,未来仍将引发争议。再次,法国目前仍主要采取“被动回应”模式,即等待外国国家提出请求后再启动程序。有学者主张,应由法国博物馆主动开展文物来源研究,建立潜在归还清单,并主动与相关国家接触,从而实现从“个案解决型”向“价值实现型”的转变。
从比较法角度看,法国模式的特殊性在于:其并未从宪法层面重构文化财产权,而是在传统公共财产制度内部,通过立法例外与行政程序实现历史修复。这种“有限松动”的路径,既体现了法国公共法传统对国家文化财产完整性的坚持,也反映出欧洲国家在后殖民语境下对历史责任的重新认识。总体而言,法国文物归还立法的发展,展现了现代法治国家如何在公共财产保护、博物馆普遍主义与历史正义之间寻求新的制度平衡。随着框架法体系逐步进入实践阶段,其真正意义将不仅在于归还多少件文物,更在于能否形成一种可持续、可审查、可复制的历史修复机制。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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