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上午,西南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涉外法治学院揭牌仪式暨2026年"中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研讨会在西南政法大学两江校区举行。
当日下午,四个分论坛并行举行,分别围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涉外法治理论问题、涉外海事海商法律前沿问题、涉外法治实务问题展开研讨。来自高校、科研机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与会代表结合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就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规则体系建设、海事海商法律前沿以及涉外司法与法律服务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自然资源部,重庆市委政法委、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法学会、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大连、青岛、天津、上海、宁波、武汉、厦门、广州、海口等海事法院,以及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国际私法学会、长江海商法学会、中国海洋法学会等学术团体,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北京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大连海事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山东师范大学等高等院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等科研机构、成都、广州、天津、哈尔滨、重庆、厦门等仲裁机构、竞天公诚、炜衡、 金诚同达、尚公、秉鉴、中联、中银、汉坤、Shaun Wong LLC等律师事务所、厦门象屿、紫金矿业、东方电气、四方新材、长安汽车、重庆陆海新通道等企业和法律出版社等出版单位的代表出席。

参会人员合影
分论坛一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现场合影
中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研讨会分论坛一 “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围绕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机制、招生生源困境、课程教材师资建设、实践实训路径、AI 时代人才能力建设、校际协同育人等热点议题开展深入研讨与交流。来自国内多所高校、国际组织、境外法律服务机构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本次分论坛由我校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学院)副院长宋云博教授主持。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学院)副院长宋云博教授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学院常务副院长马乐教授以《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的探索与实践》为主题作分享。他梳理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的政策依据、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剖析在协同主体、协同内容、协同载体、协同路径层面存在的现实问题,围绕课程、教材、师资、实习实训四大维度提出改革方向,倡导建设协同培养机制2.0,推动实务专家深度参与课程设计、教材编撰,实现师资理实交融,构建组织化、直通型实习实训体系。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学院常务副院长马乐教授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苏金远教授介绍了武汉大学本硕博全覆盖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与专项人才项目建设情况。他指出当前人才培养面临学生就业认知偏差、市场吸纳能力与培养规模不匹配、生源动态进出机制不完善等现实难题,提出应当摒弃通用法学培养方案,为涉外法治方向定制专属培养体系,发挥实务导师作用,拓展对接国际组织、境外企业的国际化实践渠道,提升学生全球事务适配能力。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苏金远教授
国际商会(ICC)争议解决业务(北亚)副主任张安然围绕ICC与各个高校的合作交流情况,以培训和比赛的相关内容为例,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和成长发表了看法。他指出,国内法学学生专业基础扎实,但普遍存在过度谦虚、怯于展示自我的问题;同时提出,除专业功底外,跨文化沟通、客户维护能力是行业从业者的必备素养,高校行政体系也应当强化服务意识,为学生发展争取更多资源。

国际商会(ICC)争议解决业务(北亚)副主任张安然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学院)副院长钟英通副教授作题为《语言赋能、实践导向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发言。他结合学校多套本科培养方案运行经验,阐释涉外法治人才需要具备复合法律知识、专项实务能力、分层外语能力三大核心素养,介绍学校涉外法治拔尖班、区域国别法治特色班、“法学+”双学位等培养载体建设成果。他建议推进校际学分互认与联合培养,推动学生深度参与真实法律实务平台,持续迭代优化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学院)副院长钟英通副教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系主任尹生教授介绍学校“经+法+管”交叉融合的人才培养布局。针对师资教学压力大、实务教学学生参与度不足、校外实践资源有限、法本与非法本同班授课困难等痛点,提出联动外国语学院开展合作教学,开设交叉特色课程,推进多校联合编写教材、共建案例库,依托课堂开展跨文化交流训练,弥补海外实践资源短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系主任尹生教授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芬教授分享本校涉外法治人才分层培养实践。学校通过专业方向分流、中外合作办学、设置法律硕士海洋法特色方向落实人才培养工作。同时她道出现实困境:即便设置高额保研倾斜政策,涉外法治方向依旧面临生源吸引力不足;全国范围内成熟统一的专业教材供给短缺;高昂经济成本制约学生海外实践落地,呼吁补齐配套培养资源。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黄芬教授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代表处资深法律顾问刘欣燕以《中国高校国际人道法教育与研究联盟》为题进行分享。她介绍联盟成立背景、发起单位、制度设计与轮值运行机制,说明联盟面向全国高校开放,致力于补齐国内国际人道法系统化教学短板,可为成员院校学生提供实习渠道与国际学术发表平台。同时建议高校加强学生商务对外礼仪教育,引导学生主动用好学习资源,积极开展学术交流。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代表处资深法律顾问刘欣燕
新加坡Shaun Wong LLC管理合伙人翁磊立足涉外法律实务视角,对在校法学生提出成长建议。他提出涉外赛道具备较高行业门槛,涉外法律人才首先要夯实本国法律功底。鼓励学生善用学校采购的外文专业数据库,重视语言、比较法思维训练,借助模拟法庭打磨实务思维;以实习完成职业试错,尽早确认职业发展方向,理性规划个人发展路径。

新加坡Shaun Wong LLC管理合伙人翁磊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学院)副教授傅向宇围绕《以“法学+”复合模式探索法律实务课程建设的多元路径》展开论述。她指出传统“法学简单叠加外语”模式容易造成培养同质化,介绍学校“法学+外语”中外合作办学、实验班等四项建设举措,提炼价值引领、去同质化、坚持实践导向三条经验。并以境外工程项目法律问题为例阐释“法学+X”复合培养逻辑,建议各校立足自身学科优势,推进课程共建,善用智能工具辅助教学但不能替代双师课堂。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学院)副教授傅向宇
评议环节由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院长张卫彬教授主持。张卫彬教授聚焦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成效评估机制,结合本校海外利益保护班、上合协同创新基地班办学实践,反思部分专项人才项目学生就业意愿与培养目标错位、行业办学同质化、教材供给不足等共性问题。他倡议多方拓展海外实习渠道,联合组建团队编写教材,搭建联合课程开发机制,积极探索教师互派、学分互认的落地路径。

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院长张卫彬教授
分论坛二 涉外法治理论问题
中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研讨会分论坛二“涉外法治理论问题”围绕“一带一路”涉外法治话语、涉外法治范式整合、大陆架划界、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后人类主义与国际法、涉外法治本体界定、中国—东盟仲裁合作等重大理论与前沿议题展开深度研讨。来自北京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广西民族大学、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等高校与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齐聚一堂。

现场合影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吕江教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涉外法治话语的生成与实践逻辑为切入点,系统梳理了“一带一路”倡议实践中涉外法治话语从初建、发展到提升的演进历程,深入阐释了反制对抗、促进竞争、合作共赢三类话语的生成逻辑,提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围绕新发展格局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提升涉外法治高质量建设等中国选择。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副院长吕江教授
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何志鹏教授以"涉外法治的范式整合"为主题作学术分享。他强调,国家参与国际法的制定、实施与解释,最终目标必须落实到企业和个人的利益保障上,国家应当为市场中的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与服务,形成国家支持企业、企业反哺国家的良性循环。

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何志鹏教授
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研究员、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唐勇结合参与大陆架划界审议的一线经验,介绍了我国大陆架战略与全球大陆架划界新进展。他指出,大陆架划界直接关系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当前全球已有七十多个国家提交109件划界提案,北极、南海等区域划界形势严峻。他特别强调,我国在东海提出的大陆架划界案是首次在联合国法律层面的正式宣誓,未来需持续关注周边国家不当划界行为,以科学手段与法律途径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自然资源部第二海洋研究所研究员、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委员唐勇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学院)杨永红教授围绕“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与域外适用”作学术报告。她系统区分了长臂管辖与不当域外管辖的概念边界,指出不当域外管辖的认定需满足违反国际法基本准则、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等要件。她对比分析了欧盟阻断条例的预先列明清单模式与我国《阻断办法》的个案措施认定模式,强调如何利用反制制度有效保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是后续研究的重点方向。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学院)杨永红教授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学院)副院长朱利江教授将后人类主义理论引入国际法研究视野。他系统梳理了后人类主义从哲学思潮到法学研究的理论演进,指出现行国际环境法存在规则体系碎片化、法律原则功利化、国家本位立法存在生态损害隐患等核心问题。他介绍了依托后人类主义思想发起的自然权利国际运动,该运动旨在赋予自然生态独立法律地位,若实现制度化、公约化落地,将深刻影响未来国际法的发展方向。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学院)副院长朱利江教授
西南政法大学区域国别学院院长张春良教授聚焦涉外法治的本体界定问题,指出当前学界研究陷入“只列举、不定义”的困境,与柏拉图追问“美德是什么”的经典命题高度相似。他在梳理对象论、范围论两类主流界定方法及其局限的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以国家利益与法治功能为核心的界定路径:涉外法治是涉外领域内一切用以捍卫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中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之治的总和。

西南政法大学区域国别学院院长张春良教授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周喜梅教授结合二十年从事中国—东盟法律文化合作交流的实践经验,深入分析了东盟国家法律文化的显著差异。她指出,东盟各国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与社会法律意识差异极大,单纯依靠诉讼解决跨境争议往往难度较高。相较之下,仲裁具有较好的跨境承认与执行基础,中国与东盟多国均为《纽约公约》缔约国,是处理中国—东盟商事争议的优先路径。她建议从仲裁机构合作、人民法院协调机制建设、面向企业宣传推广三个层面推进中国与东盟仲裁合作,积极争取跨境纠纷解决话语权。

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周喜梅教授
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院长肖永平教授作综合评议。他指出,涉外法治是开放、动态、体系化的法治工程,而非封闭的部门法,其理论建构需跳出传统概念界定思维,兼顾大国竞合现实、科技变革冲击与国际规则重塑需求。针对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资格等前沿问题,他持审慎保守立场,认为现阶段AI仅属于法律工具,不具备独立意志与责任承担能力,主体资格认定仍需以可归责性为前提。关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他强调培养外籍人员认知、认同中国法律体系同样属于涉外法治人才建设范畴,可借鉴美国国内法全球化推广经验,推进中国法治规则的域外影响力建设。他提出,涉外法治自主知识体系建设分为学科、学术、话语三个层面,未来建设重点集中在制度完善、人才培养、自主知识体系搭建与国际法治话语输出四个方向。

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院长肖永平教授
北京大学李鸣教授在总结中指出,涉外法治建设要善于运用国际法与国内法两种手段,以国家力量为支撑保护我国企业与公民的海外合法权益。他强调,力量也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深入思考如何将国际法与我国综合力量有机结合,用好国内法反制措施,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

北京大学李鸣教授
分论坛三 涉外海事海商法律前沿问题
中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研讨会分论坛三“涉外海事海商法律前沿问题”围绕海事法院在涉外法治建设中的定位、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与《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NCD公约)等重大理论与实务议题展开深度研讨。来自全国多家海事法院的领导与实务专家齐聚一堂。
议题一 海事法院在涉外法治建设中的定位
本论坛设置了两个讨论议题,议题一“海事法院在涉外法治建设中的定位”由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学院)院长周江教授主持。

分论坛议题一现场
周江院长指出海事司法是我国涉外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法治力量,期待各位嘉宾对议题分享真知灼见。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学院)院长周江教授
武汉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群星表示,武汉海事法院立足长江经济带、西部陆海新通道国家战略,是观察我国内河涉外海事法治建设的重要窗口。武汉海事法院通过组建专业化涉外审判团队、选派干警境外交流、搭建审判业务专家工作室、深化校院协同育人、依托长江海商法学会开展学术研究等方式,着力锻造政治过硬,懂法律、懂航运、懂贸易、懂外语的复合型海事法治人才。他提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应当坚守政治立场、夯实综合法律知识、坚持理论实务融合三大原则,倡议院校携手共研前沿课题、共享实务资源,合力培育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

武汉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群星
厦门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郑一琳围绕涉外海事审判高地建设展开分享,她提出海事审判在涉外法治建设中的核心定位是维护海洋秩序、服务航运贸易、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造涉外海事审判高地,要以司法公信力为核心提升审判质效,增强中外当事人司法认同感;以规则塑造为重点回应航运新业态发展需求,输出中国海事司法智慧;以国际传播为抓手,通过英文案例摘要、裁判文书翻译等工作,推动我国海事规则获得国际关注与援引。

厦门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郑一琳
广州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友强表示,海事审判要对标海洋强国、统筹国内与涉外法治的重要指示找准定位。新时代海事法院要当好三重角色:一是统筹国内涉外法治的践行者,维护海洋主权权益,积极回应海洋新质生产力司法需求;二是国家海洋权益的坚定捍卫者,稳妥处理重点海域案件,把司法实践转化为国家法治斗争工具;三是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建设者,恪守国际条约与商事惯例,发挥调解“东方经验”,以精品案件树立和扩大我国海事司法在国际上的公信力。他还希望未来继续深化海事法院与高校的科研协作,围绕海事海商领域的新问题进行联合攻关,以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更好发挥海事司法在涉外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广州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友强
天津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石福新提出,海事法院因国家对外开放而设立,天然具备涉外属性。四十多年来,海事司法始终坚持对中外当事人予以平等保护,向着建设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目标不断迈进。面对涉外商事司法体系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要持续激活海事领域涉外司法职能。涉外法治建设需要把握法律制度的共性与个性,立足公平正义这一共同价值追求开展对外司法交流,持续深化法学院校与司法实务部门的双向合作,拓宽人才输送与实践教学渠道,共同培育海事海商领域专业法律人才。

天津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石福新
宁波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兴明的发言围绕建设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和完善涉外审判人才培养机制展开。涉外海事领域不断涌现新类型案件,要持续产出高质量指导性、典型案例,夯实涉外法治人才队伍综合素养与外语能力,推动优秀法律人才参与国际相关法律工作。结合实务现状,他建议法学界与实务界协同攻关跨境电商物流新业态带来的案由界定、法律适用等现实难题。

宁波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杨兴明
海口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严琛发言指出,海洋自古便是联通各国的重要纽带,全球超九成国际贸易依托海上运输完成,海事审判与涉外法治建设联系紧密。海南自贸港建设为海事审判带来重大机遇,自贸港拥有多重立法权限,政策集成创新特征突出,并直接反映在海事司法实践当中。近年来,海口海事法院收案量显著增长,案件类型日趋多元,与自贸港建设进入成型期的阶段特征高度契合。同时他也期待进一步加强海事法院与高等院校的协作,凝聚服务海洋强国建设的司法合力。

海口海事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严琛
议题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与《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
分论坛议题二的主题是“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与《联合国可转让货物单证公约》”,该议题由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学院)张芷凡老师主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闫朋法官担任评议人。

分论坛现场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涉外法治学院)张芷凡老师
青岛海事法院董家口法庭庭长张波法官以新《海商法》对海上保险制度的修改为主题,梳理新法新增反制裁条款、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强制适用、电子单证落地、货物赔偿定价规则调整、最大诚信原则与保证制度革新、完善建造中船舶保险与预约保险制度六大变化,剖析契约自由与法律强制适用冲突、因果关系认定标准模糊、新旧法衔接、保赔协会法律定位等实务挑战,分别从司法、行业、学界三个维度提出应对路径。

青岛海事法院董家口法庭庭长张波法官
广州海事法院研究室主任徐春龙法官以新《海商法》与NCD公约的衔接为主题作交流。他介绍,NCD公约源于重庆“一单制”创新实践,国内专家学者为公约文本完善提供重要学术支撑,公约拟于今年下半年开放签署,我国作为主要推动方或将批准加入,未来将与新《海商法》形成互补的制度安排。他提出,实践中需重点关注多式联运法律适用冲突、单证物权属性认定、电子单证技术概念带来的司法认定难题、单证规则与各区段货损责任体系协调这四项问题,期待理论与实务界持续开展相关研究。

广州海事法院研究室主任徐春龙法官
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庭副庭长钱旭法官结合审判实践,分析涉外海事纠纷持续增长的时代动因,介绍上海海事法院建设国际海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多项创新实践,列举中外当事人协议选择我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典型案例。他梳理新《海商法》核心修订要点,并针对新法实施后备受争议的“航次承租人是否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梳理学理、立法释义与司法考量,提出该问题仍有待最高司法机关进一步明确。

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审判庭副庭长钱旭法官
武汉海事法院海商庭副庭长伊鲁法官聚焦新《海商法》第295条第2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定强制适用规则,对比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相关司法实践,分析中美国内强制法发生立法冲突的现实风险。他指出管辖法院直接决定强制适用规则落地效果,协议管辖、仲裁条款的博弈将更加突出,并就冲突缓和路径提出自己的专业思考。

武汉海事法院海商庭副庭长伊鲁法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闫朋法官作评议发言。他表示海事审判在涉外法治建设中大有可为,结合我国推动的《北京船舶司法出售公约》、NCD公约,强调个案司法裁判对国际规则塑造的价值。同时提示新法适用需要妥善处理新旧法衔接、一般法与特别法、国内法与国际条约三重关系,关注海事裁判思维的特殊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闫朋法官
分论坛四 涉外法治实务问题
中国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研讨会分论坛四“涉外法治实务问题”围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企业出海合规风控、跨境贸易法律实务、东南亚投资法治启示等热点议题展开深入交流。来自国内仲裁机构、知名律所及央国企法务部门的多位实务专家齐聚一堂。

研讨会现场
本次分论坛设置两个研讨环节,环节一由北京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有超担任主持人。

北京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有超
司法部涉外法治工作局陈擘处长强调,要继续坚持“扭抱缠斗”理念,一方面,进一步深化与美西方国家的经贸利益捆绑;另一方面,针对美西方的制裁与打压,切实为企业出海保驾护航,助力企业稳健“走出去”,这既是涉外法治工作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应有之义,更是我国在复杂国际环境中赢得主动权的长远之策。

司法部涉外法治工作局陈擘处长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总审计师兰胡波围绕央国企涉外法治建设展开分享。他分析当前企业出海面临的法律挑战,建议统筹资源搭建全球法务集群,完善涉外法律支撑体系,为企业国际化经营筑牢法治保障。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总审计师兰胡波
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李海明围绕Incoterms2020下的DDP术语,剖析了报价高频漏算风险,提示应关注当地税制规则,细化合同条款。

四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李海明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合规部总经理蒋越介绍了长安汽车法务合规部在理念、组织、体系、业务等方面的转型举措,分析了中国车企在贸易出海、技贸出海、投资设厂各阶段的合规风险,为企业涉外风控提供实践参考。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合规部总经理蒋越
陆海新通道运营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部长周静指出,要审慎遴选合作伙伴,同时落实境内外双重合规,建议组建中外律师协同团队,共同搭建境外法律防护体系。

陆海新通道运营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部长周静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管理合伙人郎元鹏表示,新时代的涉外法律前沿业务对律师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不仅要做好事后争议处置,更要向前延伸,聚焦事前风险预防。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管理合伙人郎元鹏
环节二由西南政法大学仲裁学院执行院长李兆玉主持。

西南政法大学仲裁学院执行院长李兆玉
广州国际仲裁院副院长张毅结合仲裁工作实践提出,涉外仲裁人才培养既要直面涉外仲裁实务图景,看清人才建设的现实考题,也要坚持扎根中国大地,把握人才培养的价值航向。

广州国际仲裁院副院长张毅
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主任隋宜径结合在老挝设所实践,指出中国律所走出去须回答“去不去、靠什么人、为谁服务”三大命题。她表示,当前海外设所仍面临小语种法律人才稀缺、复合型人才短缺、驻外人员难留等痛点,呼吁加强校所协同、共建实践育人平台。

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主任隋宜径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向定卫谈及了涉外法律服务行业的现状,并勉励广大西政学子踏实做好手头工作,拓展跨学科知识,主动参与社会实践,不断锤炼实务本领,努力成长为高素质涉外法治人才。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向定卫
天津仲裁委员会专职副主任金鸿侠表示,当前涉外法律服务需求持续增长,但人才短缺、国内仲裁制度与境外承认、执行规则衔接不畅等问题仍然突出,建议各方共同加强涉外仲裁制度规则研究,完善涉外仲裁制度供给,提升涉外仲裁服务能力。

天津仲裁委员会专职副主任金鸿侠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袁莉华表示,哈仲作为司法部首批国际一流仲裁机构培育单位,立足向北开放,深耕对俄及东北亚涉外仲裁,坚持裁防并举,牵头中俄地方法律协作机制,期待能与西南政法大学深化产学研协同,共同完善中国特色、国际接轨的涉外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体系。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副秘书长袁莉华
重庆仲裁委员会事务一处副处长何静结合相关案例指出,企业出海面临关税与履约、标准错位、条款留白等风险,建议合同明确贸易术语、税费承担与价格调整机制,履约中注重证据留存,并规范设置仲裁条款。

重庆仲裁委员会事务一处副处长何静
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惜将律师工作划分为交易达成、合同履行、争端发生三个阶段,指出律师在涉外商事争端预防和解决中应对跨境交易风险提前推演、做好履约保护。

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惜
本次研讨会四大分论坛协同发力,汇聚多方智慧,围绕涉外法治重点议题开展研讨,直面实践痛点、凝聚共识合力。与会专家呼吁,建设中国特色涉外法治体系,应当统筹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深化多方协同,打通理论与实务的衔接通道,培育高素质复合型涉外法治人才,为高水平对外开放、维护国家权益、提升我国国际法治话语权筑牢人才与智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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