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检察署(European Public Prosecutor’s Office,EPPO)独立于成员国政府、欧盟委员会及其他欧盟机构,与欧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CJEU)共同构成欧盟的司法支柱,代表欧盟公共利益,调查起诉侵害欧盟财政利益的犯罪行为。
职能与管辖
为克服欧盟及其成员国在起诉跨境犯罪方面的局限性,加强对欧盟财政利益的保护,欧盟于2017年决定设立EPPO。经过数年筹备,2021年6月,EPPO开始运行。
EPPO管辖的案件具有特定性。根据《以刑法手段打击损害欧盟财政利益欺诈行为的指令》(PIF指令)等欧盟法律的规定,目前,EPPO负责调查和起诉下列案件:损失超过1000万欧元的跨境增值税欺诈案件;侵害欧盟财政利益的其他类型欺诈案件;损害或可能损害欧盟财政利益的腐败行为;公职人员挪用欧盟资金或资产案件;洗钱和有组织犯罪;上述犯罪的关联犯罪。
组织结构
EPPO的成立基于部分成员国在该领域加强合作的意愿,截至2026年8月,共有25个欧盟成员国参与EPPO。包括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和瑞典。丹麦和爱尔兰因在欧盟司法与内务合作领域享有退出选择权,至今仍未加入。
EPPO采用双层架构,总部设在卢森堡,参与的成员国分别设有相应办公室。
中央层面。EPPO总部由欧洲首席检察官(European Chief Prosecutor)、24名欧洲检察官(European Prosecutors,其中2名为副检察长,匈牙利于2026年8月正式加入EPPO,其欧洲检察官尚未完成选任程序)以及行政总监和工作人员组成。
欧洲首席检察官与欧洲检察官共同组成检察委员会(the College of the EPPO),负责决定战略事项和内部规则,确保所有参与成员国的检控政策统一高效。总部设15个常设检察厅(Permanent Chambers),监督和指导分布在各成员国的欧洲委任检察官(European Delegated Prosecutors,EDPs)的工作,协调跨境案件的调查和起诉。
成员国层面。由各成员国的欧洲委任检察官组成,配备相应辅助人员,在当地开展调查和起诉工作,同时与总部协调配合。
人员任免
欧洲首席检察官经公开征集程序接受候选人申请,经遴选委员会审查面谈后形成候选人名单,由欧盟理事会与欧洲议会共同协商任命。欧洲首席检察官任期7年,不可连任,其免职仅能由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或欧盟委员会提起,由欧盟法院作出。现任欧洲首席检察官劳拉·科维希将于2026年10月31日任期届满。今年3月,欧盟理事会已正式确认德国人安德烈斯·里特为新任欧洲首席检察官,任期自2026年11月1日开始。
欧洲检察官由成员国各提名3名候选人,经遴选委员会审查并出具意见书后,由欧盟理事会任命。欧洲检察官任期6年,不可连任。欧洲委任检察官由成员国提名,由检察委员会根据欧洲首席检察官的建议任命。
运行方式
EPPO作为一个欧盟机构,嵌入成员国司法体系,以去中心、分散化的方式开展工作。
欧洲委任检察官既是成员国司法体系的一部分,又独立于成员国政府及其司法系统。他们享有与成员国检察官相同的权力和工作条件,依照本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开展调查起诉,将案件起诉至成员国法院,但在业务上只接受EPPO总部的指令。EPPO总部通过两种方式对欧洲委任检察官进行指导:一是检察委员会制定整体检控政策和一般性工作框架;二是由常设检察厅就每项调查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EPPO的诉讼活动接受成员国法院的司法审查,欧盟法院通过初步裁决、审理EPPO相关诉讼享有补充管辖权,确保欧盟法律的统一适用。
与欧盟其他刑事司法相关机构的关系
EPPO与欧盟既有的刑事司法相关机构和平台在职能定位与核心任务上有较大区别,同时保持密切合作,共同打击威胁欧盟利益的犯罪。
欧盟刑事司法合作署。欧盟刑事司法合作署(European Union Agency for Criminal Justice Cooperation,Eurojust)是欧盟负责刑事司法合作的协调机构,通过促进信息交流、制定起诉策略、推动使用司法合作工具、实施联合行动等,为各国主管机关提供实务支持,协调跨境犯罪案件的办理。活动覆盖欧盟27个成员国,涉及犯罪类型广泛,但其本身无独立调查和起诉权。EPPO是独立的超国家检察机关,在特定管辖范围内拥有完整的调查和起诉权,是加强版的欧洲合作机制,并非所有欧盟成员国都参加。双方有密切协作关系,可在各自的案件管理系统中实现信息间接访问,欧盟刑事司法合作署曾协调处理多起EPPO的在办案件。
欧盟反欺诈局。欧盟反欺诈局(European Anti-Fraud Office,OLAF)负责调查针对欧盟预算的欺诈行为、欧盟机构内部的腐败和严重不当行为。欧盟反欺诈局隶属于欧盟委员会,调查范围广、手段丰富,但仅具有调查和提出建议权。EPPO具有完整的刑事调查和起诉权,属于司法体系。二者在实际工作中相互配合,进行信息交换,提供协助支持,同时避免对相同事实进行平行调查。
欧洲警察署。欧洲警察署(European Union Agency for Law Enforcement Cooperation,Europol)是欧盟的执法合作机构,通过收集、分析和交换犯罪情报,开展行动协调,推动执法技术创新等方式为成员国预防和打击各类严重犯罪提供支持,不具有独立执法权。欧洲警察署在情报交换、专业知识等方面对EPPO予以支持,双方在多领域保持密切合作。
自2021年运行以来,EPPO受理和办理案件的数量逐年增长。据官方报道,截至2025年底,EPPO正在办理的案件有3602件,预估损失总额超过672.7亿欧元;处理举报6966件,较2024年增加6%;启动案件调查2030件,较2024年增加近35%;在成员国提起公诉案件275件,较2024年增长34%;过去两年的定罪率接近95%,具有跨国因素的案件基本保持在27%左右。
作为第一个跨国检察机构,EPPO的制度设计和运行具有开创性,其工作量和取得的成就令人瞩目。虽然EPPO的工作改变了欧盟的反欺诈体系和人们对该制度设计之初局限于“特定领域犯罪,工作量不会太大”的认知,但社会上也出现过“EPPO是否有存在的合理性、追回的资金是否超过了查处案件的投入”等质疑,同时,EPPO也面临是否需要修改法律、扩张其职权范围的讨论。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曾任中国驻欧盟使团参赞、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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