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性矿产资源是国家重要战略物资。为保障战略性矿产资源出口管制政策落实落地,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了一批走私出口稀土、镓、锗、锑等战略性矿产资源犯罪案件。本文试从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高度,围绕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的若干实务问题展开探讨,以期为一线办案提供参考。
充分认识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走私出口战略性矿产资源犯罪案件的重要意义
政治性强,事关国家安全的“国之大者”。镓、锗、锑、钨等战略性矿产资源是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事关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部分战略性矿产资源是国防军事工业和高科技行业军民两用重要原材料,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出口管制,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中的韧性和稳定性,也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应对外部风险挑战的重要举措。在当前国际竞争日趋复杂的背景下,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把握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特殊重要意义,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从严惩治走私出口战略性矿产资源等领域出口管制物项犯罪,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任务和应有之义。
法律性强,涉及复杂法律政策适用难题。走私出口战略性矿产资源犯罪属于新类型案件,涉及的法律规范具有明显的复合性特征。尤其是出口管制、海关监管等领域前置行政法律规范庞杂且分散,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既要注意系统梳理、准确理解前置行政法律规范,也要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依法认定。一是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准确把握不同层级、不同部门发布的出口管制文件的管制逻辑和内在联系,充分理解、尊重和体现法治内涵,特别是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作出与法治精神最契合的解释,实现对法律法规政策的精准理解与适用;二是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厘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三是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在办案中充分听取商务部等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案件处理进行综合评估。
政策性强,办案应与动态调整的管制政策相协调。国家出口管制政策往往与国际形势、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国家间的博弈等密切相关,且不断动态更新调整,政策时效性较强。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及时跟进并准确理解把握出口管制政策调整的内涵,注重案件处理与出口管制政策保持高度协调,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框架内实现依法精准打击,使案件处理服务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服务国家出口管制政策的落实,避免“就案办案”“一刀切”。
专业性强,需穿透表象精准认定管制物项属性。此类案件的专业性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属性的专业判断。对战略性矿产资源尤其是含有战略性矿产资源成分的氧化物、合金、化合物以及相关制品的判断,对相关物项在新能源与高端制造领域的应用范围及作用的评估,对涉案矿产及其制品是否属于国家管制物项的认定等,涉及复杂的材料学、物理学和化学知识,对检察机关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对管制政策的体系化理解。当前我国出口管制物项种类庞杂,涉战略性矿产资源相关物项因其制造工艺、技术参数、用途等不同,可能被鉴别为不同管制物项。不同类别物项管制政策、管制程度不同,涉及专业鉴定和鉴别工作。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应依托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和鉴定意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办理走私出口战略性矿产资源犯罪案件的审查认定重点
战略性矿产资源出口许可制度及刑事责任的全面准确把握。我国对出口物项实行管制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由管制清单列管;二是采取临时管制措施;三是特殊管制,即基于全面管制原则而禁止或限制出口的物项。适用全面管制原则的物项未列入出口管制清单,单纯从货物属性看是可自由贸易的货物,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出口许可。但出口经营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物项存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被用于恐怖主义目的等三类风险之一,则应当向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申请出口许可证。此外,根据特定情况下针对特定对象发布的不可靠实体清单、出口管制管控名单,出口经营者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公告列明的特定对象出口相关物项。出口经营者违反出口管制法等规定,未经许可走私出口战略性矿产资源,根据刑法第15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1条的规定定罪量刑。目前,走私稀土、镓、锗、锑等战略性矿产资源刑事案件,大部分被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在走私出口战略性矿产资源过程中,行为人同时实施了骗取出口退税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依法数罪并罚。
涉案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属性和价值的准确认定。走私出口战略性矿产资源案件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分的关键在于涉案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属性,包括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
首先,办理走私出口战略性矿产资源犯罪案件需要解决涉案物项“是什么”的问题。应重点围绕管制清单及临时管制措施中对相关物项的成分含量、纯度、技术参数要求等,由海关所属技术机构或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扣押在案的货物、物品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对于走私货物已出口、无实物鉴定的情形,可结合贸易合同、行为人供述等证据加以认定。
其次,法律属性认定解决涉案战略性矿产资源“是否属于管制物项”的问题,这是定性关键。实践中,大部分走私出口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属于两用物项。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对照管制清单或临时管制措施中与物项相关的商品描述、技术参数、功能用途等,准确鉴别涉案货物、物品是否属于两用物项,未达到管制清单所列指标参数的,不属于管制物项,一般不需要办理出口许可。需要注意的是,对照管制清单或临时管制措施中的商品描述、技术参数等仍难以判断涉案货物、物品是否属于管制物项的,或者法律属性认定有争议的,应当由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鉴定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鉴别,并出具行政认定意见。
再次,准确认定涉案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价值。战略性矿产资源的价值,原则上以走私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实际成交价格认定,实际成交价应为境外买方向境内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实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不能简单以国内采购价格认定,而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以海关出具的同时期正常出口交易价格、价格认证中心认证价格等合理认定其价值。
未经许可出口战略性矿产资源的行为认定。根据出口管制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未经许可”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证出口,即出口经营者未取得出口许可证,采取伪报品名、瞒报参数、夹藏隐匿、绕关等方式走私出口战略性矿产资源的情形;二是超出许可范围出口,包括持有两用物项出口许可证的出口经营者超出许可证规定的出口目的国或地区、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等许可范围,超出许可证有效期出口战略性矿产资源等情形;三是骗证出口,即出口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许可证件,使用伪造、变造的出口许可证或借用、租用、冒用他人出口许可证出口战略性矿产资源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除了出口经营者外,行为人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战略性矿产资源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资金、贷款、账号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审查认定。走私出口战略性矿产资源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往往辩称对其行为违法性缺乏认识,不具有犯罪故意。对此,检察机关可将即时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客观性证据作为认定依据。行为人既不供认,也无其他直接证明其主观明知的证据,根据案件情况,下列情形一般可推定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是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公开发布出口管制政策,作为社会公众尤其是从事战略性矿产资源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从业人员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可推定其主观明知;二是出口经营者得到国家出口管制管理部门管制通知,应当认定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三是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三个效果”统一
综合评估实质危害,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未纳入两用物项等管制清单的战略性矿产资源,行为人违反一般许可要求走私出口,是否需要对其追究刑事责任,以及虽然属于出口管制范围,采取借证、串证、逃证等方式走私出口的,均应当结合国家对具体走私对象的管制目的、管制强度,涉案物项出口的目的地、最终用户、最终用途等,综合评估走私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准确定罪量刑,确保罚当其罪。
突出打击重点,依法从严惩治组织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对于严重威胁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走私出口战略性矿产资源犯罪,特别是对走私犯罪团伙中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和骨干分子,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走私行为,以及使用特种运输工具从事走私活动等情节严重行为,应当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坚持全链条打击,深挖幕后非法实体、走私网络和非法资金链条,剥夺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准确区分主从犯,用好从宽政策。综合考虑涉案单位、人员在走私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主观恶性、涉案金额等因素,确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对走私犯罪集团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低层级人员,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主动投案积极配合抓捕首要分子或者指认同案犯、配合追缴赃款赃物的一般人员等,坚持区别对待,该从宽的依法从宽,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对走私链条中从事物流仓储、运输等辅助性劳务的人员,认定犯罪应尤其慎重。在办理涉企走私犯罪案件时,既要依法惩治犯罪,又要依法保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作者分别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一级高级检察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法学博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一级检察官。本文原载于《人民检察》2026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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