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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敦公约:移动设备国际融资的法律基石
时间: 2026-11-02 09:43   作者:刘静坤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正义⁺)客户端

  一架飞机,清晨从北京起飞,傍晚便降落在大洋彼岸。一台挖掘机,今天还在中原大地轰鸣,下个月就可能出现在非洲工地。当这些大型设备跨越国境、辗转于不同法域之间,附着其上的财产权利如何获得稳定保护?倘若承租人拖欠租金,甚至陷入破产,融资方能否及时收回设备?答案直接决定了企业能否融到资金,以及需要为此付出多大成本。

  2026年9月23日至24日,第十五届开普敦公约学术会议(下称“2026年会议”)在英国剑桥大学举行。适逢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成立100周年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即开普敦公约,下称《公约》)通过25周年,会议围绕地缘政治展开讨论,延续2025年对《公约》实施体系的关注。议题背后反映的是跨境交易的共同关切:设备走得越远,越需要可靠的法律规则相伴。

  对于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开展海外工程承包和装备出口的中国企业而言,融资与权利保障贯穿项目始终。研究和运用《公约》及其配套规则体系,是涉外法治回应企业需求的制度保障。

让移动设备成为可靠的融资依托

  购买一架飞机,往往需要长期贷款或者租赁安排。银行和出租人关心企业能否按期付款,也关心一旦出现问题,设备上的权利能否得到承认。各国担保、租赁和破产规则不同,同一架飞机进入不同法域,权利实现可能面临不同要求。难以预判的法律风险,最终可能转化为更高的融资价格。

  2001年11月16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联合召开外交会议,在南非开普敦通过了《公约》及《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下称“航空器议定书”)。这是国际私法领域最具商业影响力的公约之一。截至目前,两者分别有90个、87个缔约国,均另有一个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参加。

  公约体系采用“主公约加议定书”的结构:主公约规定共同规则,议定书根据设备特点作出补充和调整,二者结合适用。目前已通过航空器、铁路机车车辆、空间资产以及矿业、农业和建筑设备四部议定书。航空器领域运行最为成熟,铁路议定书于2024年3月8日生效,其余两部议定书尚未生效。企业运用这套国际规则,首先要核对设备类别、相关国家的缔约情况及声明。

  这套法律制度的核心,是为符合条件的融资安排建立统一的“国际利益”。这里的“利益”,是受到《公约》保护的特定财产权利,包括担保权人的权利、保留所有权卖方的权利和出租人的权利。基于国际登记制度,相关权利更加容易查询。融资方可以核查特定设备上已登记的利益,评估交易风险。除《公约》规定的例外情形外,登记在先的利益原则上优先于登记在后的利益和未登记利益。登记主要起公示和确定优先顺位等作用,不能替代权利成立所需的法律条件,也不同于航空器国籍登记。

  《公约》还关注交易出了问题怎么办。在符合约定、《公约》规定及有关国家声明的条件下,担保权人可以寻求取得设备占有、出售设备等救济,出租人可以终止租赁并收回设备;债权人还可申请最终裁判前的临时救济。航空器议定书另设注销国籍登记、出口以及破产救济等安排,使权利保障延伸至融资风险最集中的阶段。

  回收设备的路径越清楚,融资方对风险的估价就越有依据。《公约》由此产生了相应的经济效应。例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官方支持的民用航空器出口信贷规则规定,涉及“开普敦清单”所列国家并满足相关条件的交易,可获得适用最低风险费率最高10%的减免。需指出的是,这一优惠针对信用风险费用,并不意味着一般贷款利率自动降低。

从履约承诺到有效救济

  经过多年实践,《公约》在航空器融资领域形成了统一规则、电子登记与国内执行相互配合的制度框架。不过,衡量其成效,还要看违约发生后权利能否及时实现,以及融资便利能否真正传递给企业。

  其中最突出的难题,是履约承诺与国内实施之间可能存在差距。加入公约体系之后,谁受理申请、需要哪些材料、法院如何作出裁定、行政机关怎样配合,都需要具体程序进行衔接。以临时救济为例,飞机长期停场,可能产生维护、保管等费用,设备价值也可能下降。《公约》允许债权人在最终裁判前申请相关救济,正是为了及时保护权利。但如果申请条件不清、部门之间反复转办,时间成本仍会由交易各方承担。救济是否可以不经法院直接进行,也须依据有关国家的声明作出判断。

  需要指出的是,不同国家对《公约》的解释可能存在差异。对于复杂的融资安排,贷款方、出租人和权利受让人可能并不相同,由谁申请救济、向哪个法院申请、如何处理并行程序,都会影响《公约》的实施效果。合同订立时就把权利主体、争议解决方式和执行路径安排清楚,往往比发生争议后再补救更为有效。

  在强调《公约》实施效率的同时,也须兼顾其他合法权益。依《公约》、国内法及有关国家声明,某些职工债权、税费或者设备保管维护费用可能享有优先地位;航空器取回和出口还涉及航空安全等要求。有关机关需要明确这些制度与债权人救济的关系,同时保障债务人的程序权利,避免把高效执行理解为省略必要审查。

  2026年会议专门讨论了拟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与航空工作组开展的示范程序法项目。《公约》确立的救济,需要通过各国具体程序来实现,而申请如何受理、裁定如何作出、设备如何依法取回,仍是实施中的共同难题。制定示范程序法,可以为各国完善相关程序提供参考。与此同时,加强法官、律师的专业培训,听取企业和行业组织的实践反馈,有助于让《公约》中的权利成为企业实际可用的救济途径。

中国的制度衔接与国际合作

  中国参与公约体系已有多年。2008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公约》及航空器议定书;2009年2月3日,中国交存批准书,两项文书于同年6月1日起对中国生效。这为我国航空器跨境融资和租赁提供了制度基础。

  中国通过声明作出了若干关键选择,包括指定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权利登记机关作为接入点,选择航空器议定书破产救济方案A,并规定了60日的等待期。该方案要求依规定期限交付设备,但债务人或破产管理人如按条件补救违约并同意履行未来义务,仍可保留占有。对于临时救济,中国还规定法院自收到申请起,按救济类别分别在10日或30日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

  企业运用《公约》,也要注意中国声明的适用边界。例如,中国要求《公约》中未明文规定须向法院申请的救济,仍须经法院许可;对《公约》所定义的国内交易作出的不适用声明,也不排除部分登记和优先权规则。依据交存声明,在中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约》及议定书不适用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具体交易应逐项核对,不能只凭“已经批准公约”便作出判断。

  此外,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了国际登记处利益登记授权代码申办管理办法以及依据《不可撤销的注销登记和出口请求许可书》办理民用航空器国籍注销登记的管理程序,并提供相关网上申办服务。对于航空企业、出租人和融资机构而言,这些具体程序把国际规则与日常业务衔接起来,也为解决违约后的设备处置问题提供了操作依据。

  高校举办的国际会议,也为制度衔接提供了持续交流的平台。例如,2025年11月7日,中国政法大学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在北京共同举办“《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国际研讨会”,围绕《公约》与中国法律制度的衔接,以及矿业、农业和建筑设备、铁路机车车辆融资展开讨论,回应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国企业海外经营的实际需求。

  对于中国而言,下一步可以在航空器领域既有实践的基础上,结合铁路装备、工程机械和农业设备等行业的融资需求,持续评估相关议定书与国内法的衔接问题。在这方面,国内企业参与研究和反馈尤为重要。中国企业既可能是设备使用者,也可能是制造商、出租人或者融资方。结合不同角色梳理需求,听取企业在登记、设备回收和境外执行中的具体困难,有助于完善国内制度,也能为国际规则的发展提供实践依据。

  对于开展境外设备融资的中国企业,法律尽调应与商业谈判同步进行。除了核对合同和登记,还要了解设备所在地以及债务人所在国的司法程序、破产制度及出口要求,并将相应成本纳入项目预算。

开普敦公约体系的未来发展

  《公约》的未来,一方面在于扩大适用领域,另一方面在于提高实施质量。空间资产及矿业、农业和建筑设备领域仍需推动生效条件及登记设施的落实。航空器融资的经验可以借鉴,但铁路公共服务、工程机械与土地的关系、空间资产的控制与监管,都需要根据行业特点作出处理。在现有公约体系基础上,还需关注新的课题。

  首先,新的产业需求推动规则发展演进。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已将可再生能源设备等议定书准备项目列入2026年至2028年工作计划。这些项目仍属研究和准备阶段,尚未形成新的议定书。对于参与绿色能源国际合作的企业,应关注这些新动向,注意设备识别及融资权利与土地、经营许可的衔接。

  其次,地缘政治逐步显现私法规则边界。《公约》能够提高交易的可预期性,但不能消除国际冲突、制裁和出口限制。企业仍需结合项目所在国法律及相关监管要求,统筹安排融资、履约与风险防范。

  再次,统筹国内融资与海外项目需求。对于矿业、农业和建筑设备,既要分析其与国内担保、登记制度如何衔接,也要考察装备出口、国际租赁和海外工程中的融资困难。在相关议定书生效并满足具体适用条件后,有望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交易风险提供支持。

  最后,《公约》实施效果需要持续评估。除了观察加入和登记情况,还可考察救济实际耗时、设备回收成本及融资条件的变化。示范程序、司法培训和技术援助的价值,最终要体现在减少交易障碍、提高权利实现效率上。

  从一架飞机的租赁,到一台工程机械的跨境流转,涉外法治需要回应企业经营中的具体问题。在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进程中,需要持续完善《公约》实施、加强国际合作,让设备上的权利得到承认、让依法救济有章可循,从而把国际规则转化为企业“走出去”的制度保障。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高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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