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制度简称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制度。人大执法检查是监督法明确的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手段,是对某一方面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的专门检查.监督法专列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执法检查权作出相关明确和规定。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法定载体和重要环节,其质量状况和落实情况关系国家权力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的到位程度和人民群众实现当家作主权利的到位程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自2007年1月1日施行至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国务院等专项报告共计148个,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重要途径。
人大监督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工作监督是指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一委两院”等在工作中是否正确实施法律和依法行使职权,是否正确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正确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包括专项工作监督、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等。
询问和质询,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权力。专题询问将人大询问制度依法向前推进了一步,既彰显了人大的地位和权威性,增强了人大监督实效,又有效促进了“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加快了问题解决与工作推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应、政治效应和社会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