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江苏省射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冯某涉嫌洗钱、盗用身份证件案宣判,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犯盗用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1万元。被告人未提起上诉。该案也是江苏省首起“涉毒洗钱”案。
2020年3月至4月,冯某在明知其男友王某从事毒品交易的情况下,为讨男友欢心,仍提供自己的微信、支付宝账户,帮助其收取毒资5.1万元。后通过支付宝转账、银行取现的方式,将毒资转交王某。同时,冯某使用王某捡拾的他人身份证信息,先后7次通过微信小程序,在网上为王某下单快递,由王某凭下单信息至快递公司网点支付运费,以他人身份信息邮寄毒品。
检察机关指控,冯某提供微信和支付宝账户、帮助他人收取毒资,其行为涉嫌洗钱罪;盗用他人身份信息下单快递并邮寄物品,其行为涉嫌盗用身份证件罪。案发后冯某坦白、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随着惩治力度不断加大,线上交易、支付成为犯罪分子逃避打击的重要手段,毒品犯罪和洗钱犯罪往往相伴而生。根据刑法,在明知他人涉嫌贩毒的情况下,不仅不能帮助贩毒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而且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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