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 检察日报社主办
    
40年 检察事业在人民的监督支持下风雨兼程
时间: 2019-04-01 14:49   作者:梁利华  
新闻来源:《方圆》杂志


  


  2018年11月27日,在咨询委员特约监督员会议上,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首席大检察官张军为第一届最高检特约监督员代表颁发聘书。


  2018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咨询委员会和特约监督员工作会议,聘任新一届40名最高检咨询委员、第一届98名最高检特约监督员。


  这既是“借力借智”推进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新举措,也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新格局。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它既是监督的主体,又是被监督的对象。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年来,主动接受外部监督,不断探索外部监督的有效途径,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在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支持下,风雨兼程,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道路。


  拓宽途径 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2018年10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举行联组会议就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在回答专题询问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表示:“这次专题询问是一次政治考试、法律考试和检察机关履职的现场考试。各位委员、代表提出的问题,抓住了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重点、关键,为检察机关加强和改进民事检察工作、深化司法改革指明了努力方向。检察机关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按照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要求,对标对表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把民事检察监督做得更实、更富有成效,努力提供更好、更优、更实在的民事检察产品。”


  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应该履行的法律义务。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最高检专项报告进行专题询问,在历史上是首次,也是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工作的一次积极探索。


  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监督法》对检察机关必须接受人大监督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五四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七八宪法”,恢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等职权;1987年1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纳入了常委会质询范围;1993年9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对执法检查的对象、内容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同年1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检察工作专项报告已成常态。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报告,这是1989年10月25日后,时隔2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就反贪污贿赂工作向全国人大进行报告;2014年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专题听取最高检反贪工作报告;2014年10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2015年11月2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罚执行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2016年11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2017年11月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听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检察机关接受人大监督的主要形式除人大每年定期听取检察机关全年工作情况和专项工作情况的汇报外,检察机关每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一般常规性的检察工作报告是一年一度,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报告的评议和建议。


  检察工作报告的赞成率可以说是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满意度的“晴雨表”。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满意度逐年提升。十二届全国人大期间,最高检工作报告赞成票、赞成率逐年攀升,五年来,赞成票数分别为2339票、2402票、2529票、2560票和2606票,赞成率分别是79.34%、82.5%、87.9%、89.54%和91.83%,今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获得2781票赞成,赞成率为93.89%,创下自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启用表决器表决以来获得的最高赞成票和赞成率。


  赞成率上升的背后是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辛勤付出。1993年,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韩杼滨强调,要加强代表联络工作,最高检办公厅成立代表委员联络处,面向全国人大代表创办了《检察要况》,并向代表赠阅检察资料,并先后于2000年和2007年两次就代表联络工作召开专门会议。


  为更好地在两会期间收集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最高检自2016年起,专门派出工作人员旁听代表团和政协会的小组审议,根据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完善。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检共派出52个旁听小组230多名工作人员,到人大会议各代表团和政协会议各小组,旁听代表委员对最高检工作报告的审议和讨论情况。会后,各旁听组及时汇总整理审议讨论意见,向院党组提交了详细的书面报告。2018年3月10日,最高检共派出276名处级以上干部,旁听人大会35个代表团113个小组审议、政协会58个小组讨论工作报告情况,并根据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对工作报告作出44处修改。修改后的报告赞成率再创历史新高。


  据统计,自2013年至2018年,在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议案68件,建议652件。最高检逐件答复,一一落实。


  视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的重要方式,是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履职的一种重要形式。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主动商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邀请代表开展专题视察活动,自10月14日至18日,8位全国人大代表应邀赴广西,就检察机关群众工作进行视察。2014年5月6日,最高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检院机关与全国人大代表直接联系工作的意见》要求积极开展代表视察活动。


  据统计,自2013年至2018年11月,最高检共邀请全国人大代表77次视察活动,足迹遍布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面对面、心贴心”的视察活动,不仅消除了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的神秘感,而且使人大代表看到了真实的检察工作状况。最高检还以召开座谈会、面对面走访等形式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主动接受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建议,把代表的意见建议落实在检察工作的每个环节。


  高度自觉 不断强化民主监督


  201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走进全国工商联,召开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座谈会。座谈会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徐乐江主持,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高云龙,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出席会议并讲话,与会的8位民营企业家代表分享学习习近平总书记11月1日民营企业座谈会讲话的体会,并对检察机关工作提出建议。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体现。在长期的实践中,检察工作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听取党外人士意见,主动接受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不仅对于实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推动人民检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且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鲜明特色和独特优势。


  近年来,最高检与全国工商联各民主党派中央建立联络工作机制,并积极开展工作。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民革中央与最高检等单位围绕深化司法改革若干重大问题,赴多地开展专题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提出的一些建议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的高度评价,并被有关部门采纳。


  2016年1月5日,最高检和全国工商联共同召开座谈会听取非公经济界人士对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发展的意见建议。2月19日,最高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共18条,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坚持平等保护,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2018年1月29日,全国工商联、最高检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促进两个健康的良好法治环境共同召开座谈会,主题是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纠正冤错案件,激发企业家精神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也是这一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称,决定对最高法再审的张文中案、顾雏军案成立专门办案组,依法同步进行审查,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两名组长分别由最高检原刑事申诉检察厅厅长尹伊君和副厅长罗庆东担任。对此,《人民日报》刊文称:这是最高检全面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来,首次以专门办案组的形式,办理涉产权重大刑事申诉案件。


  为更好地倾听代表委员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2017年2月10日、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召开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座谈会,征求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意见。最高检开放民主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全国工商联和民主党派人士的好评。


  “最高检每年都组织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检察长亲自听取意见,体现了最高检主动接受监督的高度自觉。我连续五年参加座谈会,亲自见证了检察机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各方面都取得丰硕成果。检察机关在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方面认识高、起步早、措施实、落实好,赢得非公有制经济界的广泛赞誉。在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先后制定实施服务非公经济发展意见、加强产权司法保护意见,并对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作出部署,尤其是最高检2016年出台的服务非公有制经济十八条意见影响持续、深远。”全国工商联副主席谢经荣表示。


  “最高检每年召开座谈会,征求民主党派中央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这既是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形式,也体现了对政党协商、对各民主党派中央的高度信任。”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说。


  最高检不断拓宽渠道,加强与各民主党派的联络工作。每年两会期间,最高检都会派工作人员参加政协委员小组审议,集中听取民主党派人士对检察工作报告的意见建议,对于政协委员的提案认真办理,逐一落实。据统计,自2013年至2018年间,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263件提案全部办结。


  实行特约检察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工作中认真接受民主监督的重要举措,也是将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作用落到检察工作实处的一项重要途径。特约检察员制度是以人民检察院名义专门聘请的行使检察权的兼职工作人员。


  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提出:“聘请一批符合条件和有专门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和教育督导员等。”1990年10月,最高检会同中央统战部联合印发《关于聘请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担任特约检察员的意见》,对特约检察员的条件、职责任务、聘任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同年12月聘请第一届高检院特约检察员。1991年2月,最高检办公厅印发《关于高检院特约检察员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2006年10月,最高检与中共中央统战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特约人员工作的意见》,对包括特约检察员在内的特约人员工作作出统一规范。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惠芳说:“作为一名特约检察员,我完成了自己的监督使命,同时,参与诉讼过程又让我的研究受益, 我站在事实和法律角度上看问题,将特约检察员的监督作用完全发挥出来。”


  开放透明 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对其他机关进行监督的同时,检察院自身如何接受监督?接受监督的前提是开放透明,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创新,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拓展途径。


  1998年6月,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检察院在全国率先实行检务公开。与此同时,其他一些地方检察院也在积极开展“检务公开”方面的探索。1998年10月,最高检制定下发《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向社会公布“检务公开”十个方面的内容。自此,“检务公开”进入全面推行阶段,各地检察院通过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介,采用设置专栏、制作牌匾和印发小册子等形式,公布和宣传“检务公开”的具体内容。


  2005年7月22日,最高检首次正式启动新闻发言人制度。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负责主持召开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代表最高检对外发布检察机关重大新闻事项,接受新闻媒体记者常规性采访。2017年1月5日,最高检公布了全国检察机关新闻发言人名单和办公电话。全国四级检察机关每个检察院设立1至2名新闻发言人,全国3662个检察院共设立新闻发言人4473名。至此,全国四级检察院已全部建立起新闻发言人制度,实现了“全覆盖”。


  2010年5月28日,最高检举行首次“检察开放日”活动,这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向社会公众开放。来自媒体、高校、社区的60名代表参加了这次主题为“深入推进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检察开放日”活动。截至2018年12月4日,最高检共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26次,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同步推进,开放日活动已成常态。


  随着新媒体的创新发展,最高检建设开通了代表委员联络专网,2014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已经在全国开通,微博、微信公众号、手机报等陆续开通,各级检察机关也相应建立了本级网站,检察工作以各种形式全方位向社会公开。


  为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公平公正行使检察权,2003年,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上任之初力推人民监督员制度,同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规范了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并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容易出现问题的“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列入监督范围,在10个省市先行试点; 2004年8月,经党中央再次批准,试点工作开始逐步向全国推进。2008年,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在全国推广。2010年9月,中央同意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同年10月28日,最高检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五种情形”与监督拟撤销案件和拟不起诉案件适用统一的程序,监督范围调整为“七种情形”。


  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听取审议《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和管理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职责。2016年,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联合召开深化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举办改革推进工作培训班,对全面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进行具体部署。目前,全国省市两级全部完成人民监督员选任工作,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1365名。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后《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监督员依照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办案活动实行监督。”没有将监督范围限定在办理刑事案件,为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等领域进一步拓展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留下空间,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机关工作重心聚焦于检察监督主业的时代背景下焕发新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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