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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春健等:涉外检察知识体系论纲
时间: 2026-08-24 10:44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原创

涉外检察知识体系论纲

作者:胡春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高级检察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张楚昊,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一级检察官。

[关键词] 涉外法治 涉外检察知识体系 规范体系 实施体系

[摘要]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我国法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涉外检察工作仍面临知识储备不足、专业人才匮乏、对外协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对此,应构建和完善涉外检察知识体系,推进涉外检察规范体系和涉外检察实施体系建设,明确涉外检察规范体系的基本构架,并进一步细化涉外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实施体系,以期推动涉外检察知识体系进一步完善,增强检察机关涉外法律监督能力。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涉外法治建设”“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在涉外法治建设中肩负着重要责任。构建和完善涉外检察知识体系既是检察机关适应涉外法治建设需要、提升监督能力、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推动涉外法治建设、助推国家治理能力提升的重要举措。

 一、涉外检察知识体系概述 

(一)涉外检察的内涵与外延涉外法治的概

与狭义的国内法治相对应,在国家宏观法治体系中具有单独研究考量的独立地位。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的涉外部分和国际法治涉及国内部分的集合体,其中涉外因素是基本的连结点和判断依据,即凡在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律服务过程中,其后果具有国内法溢出效应的,具有参与全球治理面向的,均属于涉外法治范畴。因此,涉外法治是指一国法治体系中调整涉外法律关系的理念、原则、制度、机制、规则、活动的总称和集合,包括涉外立法、涉外执法、涉外司法、涉外法律服务、国际司法合作等。在涉外法治概念的体系框架内,涉外检察包括涉及外国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检察工作及相关法律事务的法治实践。涉外检察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检察机关履行职能,开展好涉外事务、办理好涉外案件,以维护国家主权和法律尊严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涉外检察的内涵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检察履职的广泛性。涉外检察不仅涉及刑事案件公诉,还包括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专门领域涉外案件的办理与法律监督。二是跨国法律适用与协调。涉外检察需对涉及国际法和外国法、国际公约及协定的案件进行深入研究与分析,要求检察机关具备一定的涉外法律知识,并协调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适用。三是多元化的法律合作机制。涉外检察涉及与其他国家的检察机关、司法机构及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通过信息共享、协助调查及联合打击跨国犯罪等方式,增进国际法律合作,提升法律治理能力。相应地,涉外检察的外延亦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多元主体的法律关系调整。涉外检察关注本国与外国之间的法律关系,还需考虑外国自然人及法人在中国境内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检察机关须综合考虑多方法律关系,以确保各方权益的平衡与保障。二是国际案件处理与法律适用。在面对跨国犯罪、国际贩毒、洗钱、恐怖活动等跨国刑事案件与涉外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时,需在准确适用国内法的同时,确保遵循国际法和相关条约,提升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三是对国内检察工作的影响与反馈。涉外检察实践能够有效推动国内检察工作发展。通过吸收国际经验与最佳实践,提升检察机关处理国内法律事务的效率和专业性,从而促进国内法治建设。

(二)涉外检察知识体系的二元结构

涉外法治涵盖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领域,涉外检察知识体系是涉外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履职,维护国家利益和司法公正,推动涉外法治的完善,涉外检察知识体系应更侧重于检察机关的职责明确和操作规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的目标,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涉外检察工作的意见》,提出“涉外检察规范体系和实施体系基本形成,涉外检察效能显著增强”。笔者认为,涉外检察知识体系可以从涉外检察规范体系和涉外检察实施体系两大部分进行架构。其中,涉外检察规范体系是涉外检察知识体系的理论基础,涵盖国内法律、国际条约、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文件等内容,旨在为检察机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涉外检察实施体系为涉外检察知识体系的实践指南,包括涉外刑事检察、涉外民事检察、涉外行政检察和涉外公益诉讼检察等内容,旨在为检察机关提供具体的操作方法和实践经验。

 二、涉外检察知识体系的基本样态 

(一)涉外检察知识体系规范层面的基本样态考察

涉外检察知识体系在规范层面主要由国内法律法规、国际条约与协定、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指导性文件构成。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际交往的增多,与涉外检察工作相关的法律规范逐步完善,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涉外法律体系。第一,国内法律框架。我国涉外检察工作的法律框架以宪法为根本,以刑事诉讼法、刑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等为核心,以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第二,国际条约与协定。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化,国际条约与协定在涉外检察工作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与协定主要包括《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引渡条约》等,这些公约和条约为涉外检察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在适用国际条约与协定时,我国遵循善意履行条约义务原则、尊重国际惯例原则以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第三,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文件。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文件是涉外检察工作的重要规范依据,其作用在于细化法律规定、明确操作规则,并为司法实践提供具体指导。目前,最高检发布的司法解释及指导性文件主要包括《关于加强涉外检察工作的意见》等,对涉外检察工作的职责范围、程序规则、证据标准等进行了规定。

(二)涉外检察知识体系实施层面的基本样态考察

1.涉外检察的主要职责。涉外检察的主要职责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涉外刑事案件办理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检察机关依法对涉外刑事案件进行审查与起诉,通过与国际社会合作,打击跨国犯罪,追回外逃人员和涉案资产,主要包括引渡、调查取证、资产追回等内容。第二,涉外民事检察监督。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涉外民事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维护公平正义。第三,涉外行政检察监督。检察机关通过监督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第四,涉外公益诉讼检察监督。通过提起涉外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开展国际检察交流合作等检察外事工作。检察机关通过参与国际组织、双边多边合作以及国际规则制定,提升我国在国际司法领域的影响力。

2.涉外检察的具体实践。最高检应勇检察长强调,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加有力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目前,检察机关正持续推动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深入参与国际规则制定,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成功实践,彰显我国法治、文明大国形象。第一,参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打击跨国洗钱及相关犯罪。我国于2007年加入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执行该工作组制定的反洗钱执行标准,定期接受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成员国开展的互评估并按互评估报告进行整改。我国检察机关与境外相关机构开展反洗钱合作,交换反洗钱信息等,推动中国反洗钱工作更严格、更国际化。第二,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相关工作。我国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涉外法治工作,坚持依法平等保护理念,服务保障国家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工作。第三,开展反腐败与海外追逃。国际追逃追赃合作机制主要依托国际刑警组织平台和直接与其他国家建立双边工作机制两种形式。我国检察机关充分运用上述机制,在反腐败领域开展海外追逃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第四,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检察机关通过与国际社会合作,依法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2024年,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制定《关于办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联合公安部督办涉缅北电信网络诈骗等重大案件。第五,打击跨境毒品犯罪。跨境毒品犯罪是国际社会面临的共同挑战,我国认真落实《国际禁毒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规定的义务。第六,参与涉外国际规则制定。2024年,最高检与外交部、司法部等联合制定实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具体工作规定,参与《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及3个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等的谈判和磋商。

 三、完善涉外检察知识体系面临的困难

第一,规范体系不健全。我国涉外检察规范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首先,法律衔接机制不畅。虽然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对涉外案件有所规定,但条款过于原则化,难以应对实践中复杂多变的办案需求。其次,国际司法合作机制存在短板。在跨境取证、引渡等关键环节,现有合作机制受制于条约适用范围有限和实际操作障碍,难以充分发挥效能。再次,规范性文件体系不完善。现有指导意见和司法解释多聚焦程序性问题,对实体问题的指导作用有限,且法律效力层级不高,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第二,新型跨国犯罪带来的挑战。以网络犯罪为代表的新型跨国犯罪呈现出技术性强、隐蔽性强等特征,给检察办案带来全新挑战。此类犯罪往往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证据收集和固定难度大。现有法律体系对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跨境数据调取等关键问题缺乏细化规定,制约了打击效果。同时,各国在网络犯罪治理方面的立场不同,进一步加大了国际协作的难度。此外,科技手段应用不足也制约了办案效能,特别是在大数据分析、电子取证等关键技术领域的短板较为明显。第三,理论与实践脱节。当前,涉外检察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发展。一方面,基础理论研究薄弱,对涉外检察权的性质、职能定位等基本问题缺乏系统探讨;另一方面,实务经验总结不足,各地在案件处理标准、程序适用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这种理论指导的缺失,导致实践创新缺乏系统性,难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特别是在国际追逃追赃等重点工作领域,亟须建立统一的操作规范和标准。第四,人才储备不足。涉外检察人才队伍建设面临结构性矛盾。从培养体系看,专业课程设置和实训机制不完善;从能力要求看,复合型人才缺口较大,涉外检察人才既需要精通国内国际法律,又需要具备外语能力和跨文化沟通技巧。人才短缺已成为制约涉外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瓶颈。

[责任编辑: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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