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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雅岚等:沿边口岸检察的实践检视与完善对策
时间: 2026-08-24 11:00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原创

沿边口岸检察的实践检视与完善对策——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沿边口岸检察统一行动”为切入点

作者:胡雅岚,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双聘讲师、博士研究生;刘海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赵雅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助理,全国检察机关调研骨干人才。

内蒙古自治区在共建“一带一路”、保障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中承担着重要战略功能。面对沿边口岸地区跨境犯罪高发多发、涉外经贸纠纷持续增多、边境治理现代化要求不断提升的新形势,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统筹9个盟市检察院、23个基层检察院,对接蒙古国、俄罗斯20个口岸,立足区位特点与履职实际,探索“沿边口岸检察统一行动”。沿边口岸检察是指以服务和保障沿边口岸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在口岸地区和沿边地区开展的融合国内及涉外检察工作为一体的边疆检察履职模式。然而,随着实践不断深入,制约工作质效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显现,本文立足于“沿边口岸检察统一行动”实践,系统检视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优化路径。

一、沿边口岸检察履职的现实困境

(一)涉外法治交流体制机制尚待健全

第一,涉外法治交流有待深入。一方面,与相邻国检察机关的合作有限。我国检察机关与蒙古国、俄罗斯等国家的交流多集中在边境地区社会治安、生态环境保护等较为基础的话题上,对于更复杂的法律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外国人涉罪案件办理机制、跨境物流园区建设等探讨较少;另一方面,互动交流活动以高层为主,缺乏基层检察机关之间的案件交流,尤其是缺少针对紧急案件的灵活应对合作机制,在紧急案件处理以及即时信息共享方面还有欠缺。

第二,涉外司法协作机制尚需完善。一方面,司法协助质效有待提高。尽管我国与蒙古国、俄罗斯已经签订了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但在具体操作层面尚未形成真正有效的协助调查取证、引渡等有利于推进办案工作的司法协作机制。另一方面,打击跨境网络犯罪合作程度不高。

第三,国内涉外检察合力尚待加强。一方面,在服务中俄检察履职方面,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吉林省三地检察机关均有针对沿边口岸的检察履职,但针对涉俄案件规律、特点的总结及涉外案件办理标准的研究较少,监督执行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公约、条约有关规定等方面的合力有待加强;另一方面,内蒙古自治区是中蒙贸易的核心枢纽,中蒙俄经济走廊还涉及新疆、京津冀辽等地,目前内蒙古自治区检察机关现有优势发挥不足,集聚辐射效应尚未形成。

(二)涉外检察监督存在短板

沿边口岸检察职能的实际效果尚未充分释放,在应对跨境治理复杂挑战时,仍面临司法标准模糊、技术赋能不足等现实局限。

第一,证据转化与司法标准模糊。一方面,部分境外获取的证据难以转化,证明力大打折扣;另一方面,公检法机关在办理跨境犯罪案件时,对行为定性、法律适用、证据采信存在不同认识,影响打击效果。

第二,技术赋能不足,制约检察职能的发挥。一方面,跨境犯罪案件证据往往具有电子化、海量化、流动化及易变性等特征,收集、审查、认定过程具有较强的技术依赖性。检察机关需对境外电子数据提取、跨境证据转化、多语言证据进行审查,但内蒙古自治区作为民族边疆地区,技术发展较慢、支撑不足,涉外案件办理往往面临技术性取证效率不高甚至错失最佳时机等问题,影响犯罪指控力度。另一方面,部分沿边口岸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线索筛查数字模型较少,线索获取高度依赖外部移送,影响监督数量和质量。

第三,履职领域偏窄,理论准备不足。当前办案主要集中在沿边口岸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理等传统领域。跨境电商监管、跨境消费纠纷解决、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等新领域的检察介入薄弱;铁路、公路、航空物流等领域行政检察监督经验不足;对领事通知、引渡承诺执行规范性的法律监督实践普遍较少。对国内法域外适用规则的局限性,以及如何将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协同衔接的理论准备不足。

(三)人才短缺制约工作发展

沿边口岸检察系统的涉外翻译人才力量难以适配跨境犯罪案件多元语种需求、专业要求的实践场景,成为制约涉外检察业务质效的重要因素。

第一,熟悉蒙俄法律体系的检察人员稀缺。当前教育体系在培养涉蒙、俄法治人才方面存在短板,具备法律专业背景且熟练掌握蒙古语或俄语的人才不足。双语检察人员不仅承担日常的会计、政工等自身岗位职责,还需完成汉蒙双语案件材料翻译工作,身兼数职难以专注于涉外法律专业能力提升。

第二,外聘翻译难以应对检察实务工作。实务中可供选择的翻译人员非常少,有些县(旗、区、市)只有1名有资质的翻译人员;而且,多数兼职或外聘翻译人员仅具备语言翻译功底,对法律概念理解不准确,导致翻译内容表层化,影响案件办理的精准性。

第三,留人难与进人难并存。沿边口岸地区往往自然条件艰苦,经济发展水平低,对高端人才的吸引力先天不足,兼具法律专业与语言能力的复合型检察人才招录难。同时,基层检察院职级晋升空间、职业发展晋升路径受限、缺乏专项激励政策等情况进一步加剧人才短缺。

二、沿边口岸检察工作的优化路径

(一)健全涉外法治交流体制机制

第一,增进与国外司法交流合作共识。一是积极稳妥推进官方交流互访。根据中蒙检察合作协议,继续与蒙古国相关检察机关开展定期会晤,推动与俄罗斯检察机关高层互访定期化,并推动形成中俄定期会晤协议。二是建立定期举办国际司法论坛、研讨会、培训、研修等制度机制,依托内蒙古检察官分院(汉蒙双语交流培训基地)全方位、多角度构建国内外司法人员之间的常态化交流。三是统筹谋划、有序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司法实务人员以最直接的方式深化交流,共同探讨沿边口岸检察工作中的法律问题,增进共识。派员参加国外考察培训、国际会议和论坛,交流互鉴。

第二,加强沿边口岸基层检察机关的案件协作。针对基层司法机关缺乏与蒙俄检察机关案件互动互通的问题,应加大与蒙古国、俄罗斯检察机关的办案合作力度,科学统筹国内涉外案件办理的应急性和系统性。如构建跨国案件信息共享平台、紧急案件联合处理机制等,依法依规高质效做好检察环节领事通知、领事探视工作,依法保障外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涉外案件沟通的灵活性、提升国内检察机关应对涉外案件突发情况的能力。

第三,提升国内涉蒙俄检察协作效能。一是构建与黑龙江省、吉林省涉俄检察协同机制,以定期召开联合会议的形式实现信息共享,系统性总结涉俄案件的共性和规律,强化涉俄案件合作与效率。在此基础上,联合制定涉俄涉外案件统一办案规范,以填补现有标准的空白。二是构建以内蒙古自治区为核心的多省区涉蒙俄检察辐射网络,与京津冀辽等省份建立定期对接机制,充分发挥口岸检察的优势,助力顶层加强涉蒙俄国内立法。

第四,积极履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职能。对于确需刑事司法协助的案件,应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等,积极向蒙古国、俄罗斯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提高涉外案件在取证、司法文书送达、追踪犯罪嫌疑人资金流向等方面的办案效率。同时,履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职责,积极回应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

(二)加强沿边口岸检察监督职能

第一,强化规则之治。一是围绕“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目标任务,持续强化涉外检察工作的“规则之治”,增强行权的规范性及法律效果的确定性,助力涉外法治领域良法善治。二是加快出台涉外证据转化等办案指引,加大涉外典型案例的编发力度,针对境外证据转化难题,联合法院、公安等部门,制定《沿边口岸涉外刑事案件证据收集与审查指引》,明确境外证据的采信标准、补正规则、翻译认证要求等。总结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性、可推广的办理经验,适时予以提炼推广,为基层检察机关办理涉外案事件提供指引,提升涉外案(事)件办理质效。

第二,深化数字检察建设,探索技术赋能案件办理。一是构建沿边口岸公益诉讼检察智能线索筛查系统。整合生态环境部门监测数据、海关通关数据、边检出入境数据、卫星遥感影像等公益诉讼重点领域数据池,实现线索自动预警。二是探索境外电子数据安全提取与固定工具。联合网络安全技术企业,研发符合数据安全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要求的跨境电子数据提取系统,探索与境外执法机关合作取证模式。三是研发多语种证据智能解析平台,整合沿边口岸涉外案件高频法律术语,建立汉蒙、汉俄双语法律术语库,并支持根据口岸区域语种特点动态增补术语,提高案件证据翻译速度和准确性。

第三,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为新领域提供支撑。鼓励检察人员对实践中的成果进行理论提炼和总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尝试新方法、新举措,不断总结经验,形成具有可操作性、可复制性的沿边口岸检察工作模式,提升沿边口岸检察工作效能。加强对跨境电商、跨境物流、涉外知识产权等新兴领域的理论研究,结合境外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司法制度等的比较研究,深入分析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境外证据审查认定要素与标准、被判刑人移管条约谈判等,为沿边口岸检察工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创新动力。

[责任编辑: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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