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贞观时期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及其法律保障与当代启示
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立民
[关键词] 贞观时期 中华民族共同体 法律保障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摘 要]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这些对于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不断开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历史悠久,多民族长期共存,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可资借鉴的经验丰富,可以择善而用。唐朝贞观时期在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中有可借鉴之处,包括提供法律保障等。具体而言,唐朝通过颁行唐律、唐令与唐诏令等来规范、支持这一建设,并取得令人瞩目的成就。此外,重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与执政者的态度等因素,也值得思考并从中得到一些有益启示。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强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并于2026年7月1日起施行。这些对于不断开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历史悠久、文明发达,有许多宝贵的遗产值得关注。唐朝贞观时期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是其中之一。贞观时期共23年,从贞观元年(公元627年)至贞观二十三年(公元649年),是唐太宗李世民(公元599年—649年)执政时期。这也是唐朝兴旺发达的时期,政治清明、经济复兴、文化繁荣,史称“贞观之治”。此时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值得参考和借鉴。
一、唐朝贞观时期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突出之处
唐朝贞观时期,重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在以下一些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
(一)确定了行之有效的基本民族政策
贞观时期,唐朝已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共同生活、生产、生长在同一片土地上。为了国家的安全,根据以往的历史经验,这一时期确定了自己的民族政策,对待少数民族是“降则抚之,叛则讨之”。这一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中华各民族应和谐相处,同舟共济,共同发展,共筑中华民族的美好家园。分情况使用不同方式使唐朝的各民族相安无事,休戚与共,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这一基本民族政策被证明行之有效。唐朝的多数少数民族都很认可并尊重唐朝的这一政策,并与朝廷保持良好关系。贞观四年,唐朝的少数民族酋长尊称唐太宗为“天可汗”,即“夏四月丁酉,御顺天门,军吏执颉利以献捷。自是西北诸蕃咸请上尊号为‘天可汗’,于是降玺书册命其君长,则兼称之”。另外,贞观二十一年,唐朝的少数民族酋长又称自己为“唐民”。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和谐气氛十分浓厚。不过,对于对抗国家政权,损害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唐太宗也不手软。贞观四年突厥闹事、反叛,率兵对抗朝廷,唐太宗派遣李靖、李 率领十余万人出击突厥,大获全胜。北部边疆也恢复到平和状态。唐朝贞观时期的这一民族政策十分重要,是构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定海神针。
(二)尊重少数民族
贞观时期,唐朝的少数民族不少,主要聚集在边疆地区,除了东部靠海以外,北、西、南部均有少数民族居住。因此,与他们的关系好坏显得十分重要。贞观时期,为了处理好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唐朝抓住了其中的关键即尊重少数民族。如此一来便会拉近各民族之间的距离,大家平等相处,互相理解。唐太宗曾说过一段话,表明了尊重少数民族关系的状况。他说:“自古皆贵中华,贱夷、狄,朕独爱之如一,故其种落皆依朕如父母。”对少数民族的尊重,引发了唐朝各民族间的相互尊重,社会便处在稳定、和平状态。在这种状态之下,有两大突出表现:一是唐朝的凝聚力大增,少数民族对唐朝的认同感满满。每到朝贺时期,少数民族代表“常数百千人”“道路不绝”,出现了少有的盛况。二是整个社会祥和康宁。“太宗每力行不倦,数年间,海内康宁”;“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常空,马牛布野,外户不闭。”这正是对“贞观之治”的真实写照和最好注脚。
(三)文成公主与松赞干布联姻
不同民族之间的联姻是改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同盟的有效手段。在多民族的唐朝贞观时期,这种联姻同样十分重要。贞观元年,西突厥统叶护可汗派使者到朝廷迎公主成婚,可因颉利梗阻道路,联姻没有实现。贞观八年和贞观十二年,吐蕃的赞普弃宗弄赞两次向朝廷提出联姻要求,但都没了下文。贞观十四年,吐蕃使者禄东赞再次到长安求婚,唐太宗同意将文成公主许配给松赞干布。翌年,文成公主在礼部尚书等陪同下,前往吐蕃成亲。“丁丑,礼部尚书、江夏王道宗送文成公主归吐蕃。”这段不同民族间的联姻终于告成。
文成公主到了吐蕃以后,更是加强了与吐蕃的友好关系。她不仅带去大量的金银、珠宝、绸帛等财富,增强了吐蕃经济实力;也带去了内地先进的农业技术、农作物种子和精美的手工业品制造技术以及工匠,提高了吐蕃的生产力水平;还带去了内地各种药物、典籍和乐队,发展了吐蕃的文化;等等。她为吐蕃的发展,为吐蕃人民造福一方,彪炳史册。有学者说:“文成公主进入吐蕃,对西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此话很中肯。
总之,在唐朝贞观时期,加强了与少数民族的联系与交流,发展了与少数民族的友善关系,使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达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唐朝贞观时期的法律为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保障
唐朝贞观时期,不仅推进了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其法律还提供了保障。那时,制定过贞观律、令,另外还颁布过诏令,这些都是当时的法律。贞观律、令没有完整保存下来,但是贞观律被认定为唐律的定本,是唐朝贞观时期的主要律典,可从保存下来的《唐律疏议》中发现其原型。贞观令是对贞观律的补充,可从散见于古籍的唐令中找到相关内容。贞观时期的诏令则是唐太宗的命令。它们都为贞观时期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发挥过积极作用。
(一)妥善安置外来的少数民族
这里的外来少数民族是指从国外回国人员和外国归化唐朝的人员,其也是少数民族的组成部分。对于这部分人员面临如何安置的问题,否则他们会无家可归,生活无从着落,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唐朝的法律明文规定,地方政府要妥善安置他们,给予“衣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另外,安置的原则是外国归化人员到人少田多的地区落户;回国人口则回原籍安身,没有原籍的到近亲处入籍,使他们都有落脚生存之地。唐令规定:“诸没落外藩得还,及化外人归朝者,所在州镇给衣食,具状送奏闻。化外人于宽乡附贯安置,没落人依旧贯,无旧贯,任于近亲附贯。”外来的少数民族因此而有了生活保障。
外来少数民族在唐朝安置以后,逐渐成为唐朝的合法居民。唐朝贞观时期,每三年编造户籍一次,统计各地人口,确定居民的合法身份。唐令也有专门规定,即“诸三年一造户籍,起正月毕三月,一留县,一送州,一送户部”。通过编造户籍,少数民族可以合法居留唐朝,成为唐朝的一员,也成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成员。而且,这些人员数量还不少,仅贞观三年统计,已达100多万。“是岁,户部奏言:中国人自塞外来归及突厥前后内附,开四夷为州县者,男女一百二十馀万口。”
(二)为少数民族免赋役
唐朝贞观时期,接纳了少数民族以后,就要面对他们的长期生存、生活问题。为了使他们能在唐朝站稳脚跟,过上无忧正常生活,长期生存下去,这一时期的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免去其赋役。赋役是当时民众所承担的国家义务。赋是国家以土地、人口为基础而在民众中征收的实物或货币。役则是国家强制向民众征调无偿的劳务。唐朝通过赋役,既取得了财物、金钱,可以用作国家开支;又获得无偿的劳动力,建设各种项目、工程。然而,对于刚定居的少数民族而言,赋役变成了最大的负担,又是生活、生存面临的严重挑战。减免赋役无疑是对其实实在在的减负,免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唐令中有关免赋役的规定,主要内容是少数民族可以享受免赋役的待遇。其中,回国的少数民族与外国归化的少数民族免赋役的时间有所不同,后者比前者的免赋役时间更长。即“诸没落外藩得还者,一年以上复三年,二年以上复四年,三年以上复五年,外蕃人投化者复十年”。这一规定比较合理,居住时间与免赋役的时间成正比,有利于回国少数民族在唐朝长期安居乐业;外国归化的少数民族免赋役的时间更长,竟至“十年”,给予一个长期适应的过程。为了使唐令的这一规定得到不折不扣的施行,唐律中还设置了相应条款,要追究不执行唐令官吏的刑事责任。唐律规定:“诸应受复除而不给,不应受而给者,徒二年。其小徭役者,笞五十。”有了唐律的这一规定,唐令规定的强制性、权威性陡升,更便于实施。这十分有助于唐朝贞观时期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三)册封少数民族的首领
册封是中国古代的中央政府给予少数民族领导人名号、荣誉、地域领导权等的制度。唐朝贞观时期,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的组织架构,也都有自己的首领。在自己首领的主导、指挥下,各少数民族开展各自的活动,较少受唐朝的管辖与制约。一旦少数民族归顺唐朝,受到唐朝的册封以后,这些少数民族的领导人便得到唐朝的认可,其所在区域便属于唐朝管辖的一部分,要受制于唐朝。册封是一种国家活动,具有权威性、规范性。少数民族的领导人是否受册封至关重要,有利于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
唐朝贞观时期,册封过少数民族的首领。贞观十二年七月,唐太宗下诏册封突厥首领李思摩为“可汗”,即“突厥李思摩为可汗诏”。“可汗”是居住在草原、边疆地区少数民族的首领。册封文指出,突厥李思摩“器怀沉毅,识用详明,早慕皇风,夙效丹款”,即治理有效。所以“宠以赐姓,荣以高爵,内典循徼之重,外受连帅之任,誉光朝职,职简朕心。宜锡以藩号,绍其宗祀”。同时,还勉励他“长保边塞,传诸后昆”。同年九月,唐太宗还发布了册封“薛延陀真珠迦可汗诏”。总之,唐朝贞观时期,通过册封,拉近和改善了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形成一种更为融洽的氛围,有利于增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
(此为删减版,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6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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