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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谈 · 笔谈】赵铁实 李峰 吴宏耀:以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推动高质效办案的逻辑与进路
时间: 2026-08-05 16:41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编者按

  2026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会研究部署对2025年本级办理案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会议指出,“案件质量检查全覆盖,基础是检察官每案自查,关键是业务部门、办案组织对本部门、本办案组办理案件进行质量检查。在自查、检查的基础上,案管部门抽取部分案件组织开展评查”。之后,最高检印发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对部分条文作了修改完善。如何实现科学有效的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本刊特邀请专家学者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特邀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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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赵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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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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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

  问题一:“每案必检”的提出背景和具体要求是什么?

  主持人:“每案必检”是抓实质量管理的重要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为“每案必检”提供了制度支撑与执行标准,那么,该项机制的提出有何背景和重要意义?建立健全“每案必检”机制有哪些具体要求?

  赵铁实:“每案必检”的提出,是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更是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新期待的务实之举,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政治逻辑、改革逻辑和实践逻辑。从政治高度看,案件质量是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只有通过全流程、无死角的检查评查,才能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从改革导向看,最高检作出“一取消三不再”决定后,检察管理从“数据排名”转向“质效提升”,“每案必检”有利于引导检察人员把主要精力放在办好案件上。从实践需求看,“每案必检”是破解办案质量问题的重要抓手,有利于推动从“办结”向“办好”的转型。

  建立健全“每案必检”机制,江苏省检察机关核心把握“全、实、融”三个要求。

  一是覆盖范围“全”。2025年7月至8月,江苏省检察院首次对2024年1月至2025年6月本院办理的近5000件案件开展质量检查,检查内容贯穿受理、办理、审结、归档全流程,涵盖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程序规范、文书制作、释法说理等全要素,不让任何一个案件、任何一个环节游离于质量管控之外。

  二是落实举措“实”。依托自主研发的“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系统3.0”,对捕后不诉、撤回起诉、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等重点案件逐案评查,实现评查过程文书化、评查工作办案化。坚持“查改结合、以查提质”,形成“检查—反馈—整改—提升”闭环管理。

  三是协同联动“融”。建立包括办案质量、办案效率、办案效果、办案能力、担当履职等维度在内的全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履职档案”平台,强化办案部门、案件管理部门、检务督察部门、政工人事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互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机制,凝聚管理合力,让各部门、各岗位都扛起质量管控责任,提升“大管理”格局下的协同效能。

  李峰:首先,建立“每案必检”机制是新时代法治建设更高要求的必然选择。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个案件都事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对检察履职的直观感受,“每案必检”可以实现对案件质量全流程管理,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其次,落实“每案必检”要求,不仅是构建高质效办案科学管理体系的重要一环,更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具体体现。再次,“每案必检”机制实现了检查与评查的衔接互补,以全过程、可追溯的质量管控,强化对检察官办案质量的监督与约束,将责任落实到具体案件和办案人员,既保障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又确保检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规范运行,是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制度回应。最后,“每案必检”是一体抓实“三个管理”的重要抓手,是推动高质效办案的具体举措。

  建立健全“每案必检”工作机制,需要从质量管理的主体、对象以及机制等方面一体推动。一是全员参与。在检察“大管理”格局下,“每案必检”要求落实好承办检察官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业务部门的“自我管理”和案件管理部门的“专门管理”、其他部门的“协同管理”,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的“一盘棋”管理格局。二是全面覆盖。将案件质量的监督管理触角延伸至办理的每一个案件、办案的每一个环节。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过检查或评查,从而实现“每案必检”,推动全方位管理。三是有序衔接。案件质量检查重在“事前”预防,侧重于即时发现问题、自我纠错、业务指导;案件质量评查则重在“事后”纠错,侧重于案件质量的监督、检查、评价,通过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有序衔接,实现对案件质量的闭环管理。

  吴宏耀:“每案必检”机制的提出,是适应新时代检察履职要求、完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的必然选择。首先,“每案必检”是立足于我国鲜活的检察实践进行的一次检察业务管理工作机制创新,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实践价值。其次,该项机制旨在强化检察官自我管理的质效观念,具有自我纠错、自我改进的功能。再次,该项机制具有考核与激励功能。检查结果与评查等次可以作为检察官考核的重要依据,与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制度衔接,形成推动高质效办案的制度性激励。最后,该项机制具有业务指导功能。通过对检查评查的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可以汇总提炼案件办理中的有益经验和共性问题,为完善办案规范、优化业务管理提供重要参考。

  建立健全“每案必检”机制,需要构建一套多主体协同、全过程覆盖的工作体系。

  一是明确多层级主体责任,形成分工协同的检查评查格局。其中,承办检察官应强化自我管理,在案件办理和办结阶段主动开展质量自查;办案部门应通过检查机制加强对本部门案件质量的常态化监督;案件管理部门则负责统筹组织质量评查,实现对案件质量的整体把控。

  二是构建检查与评查相结合的检查体系。最高检检察长应勇指出,“质量管理应该设立一个质检程序”,检查评查就是此种程序。案件质量检查侧重于案件办结前的质量把控,发挥检察产品“出厂前”的质量把关作用;案件质量评查则主要针对已办结案件,通过回溯性审查对案件质量进行综合评价。二者相互衔接、各有侧重,共同构成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是坚持科学有序推进,避免重复检查和增加基层负担。在落实“每案必检”的过程中,应合理设计检查评查方式和范围,防止叠床架屋、反复检查评查,避免增加办案负累和基层负担,以确保机制运行既规范有效,又不影响正常办案秩序。

  问题二:如何压实检察官自查意识和办案部门的检查责任?

  主持人:最高检党组强调,“要抓实和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以检察官‘每案自检’为基础,以业务部门、办案组织开展自办案件检查为重点,以案管部门、上级检察院抽取部分案件开展评查为保障,逐步做到‘每案必检’”。为落实“每案必检”的要求,如何进一步压实检察官自查意识和办案部门的检查责任?

  赵铁实:检察官是办案第一责任人,办案部门是质量管控主阵地,这两层责任必须抓牢抓实,构建起案件质量的双重防线。

  在强化检察官自查意识方面,主要可从三个方面入手,让自查从“要我做”变成“我要做”。一是理念引领入脑入心。江苏省检察院连续三年分别举办全省检察机关业务管理现代化培训班、一体抓实“三个管理”培训班、深入推进“三个管理”培训班,2025年10月召开全省检察机关“三个管理”推进会,持续引领各地区、各条线深化对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的认识。同时,各地区、各条线通过案件质量讲评会、案例检视剖析等多种形式,让检察官深刻认识到“质量是职业生命,自查是履职本分”。二是标准细化有据可依。探索不同业务条线自查指引清单,如对刑事检察案件明确证据审查要点、量刑建议规范、文书制作要求等多项自查内容,让检察官知道查什么、怎么查、查到什么程度。三是激励约束双向发力。将自查情况纳入检察官考核,与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挂钩,对自查认真、主动发现并纠正问题的,予以正面肯定;对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问题的,予以负面评价。

  在压实办案部门检查责任方面,构建“三位一体”的责任体系。一是明确检查主体。确立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质量检查第一责任人,要求部门负责人应当对重大疑难案件、敏感案件进行审核,定期组织集中检查。二是创新检查方式。结合案件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检查形式,对简单案件实行“专人快查”,提高检查效率;对复杂案件开展“交叉互查”,避免“熟人监督”;对类案组织“专项检查”,解决共性问题。三是用好检查成果。各地区、各业务部门常态化开展质量检查,各设区市检察院定期形成情况分析报告,对发现的本地区普遍性问题及时整改。省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在此基础上进行梳理、汇总,分析全省本条线办案质效存在的突出问题,将此作为条线业务指导的重要依据。

  李峰:检察官自查是落实“每案必检”的基础。建立健全全覆盖的案件质量检查评查机制,重心是压实检察官的自查意识、自查责任。检察官自查应当做到两个“全覆盖”。一是案件的全覆盖。一般来讲,检察官自查可以融于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对办理的每一个案件在办结前或者归档前完成自查。二是办案环节的全覆盖。检察官在案件办理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有自我检查的意识,尽量推动将质量问题解决在“检察产品”出厂之前。各地可以探索规范和细化自查内容,建立符合本地工作实际的随案检查机制。

  办案部门的检查应当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常态化开展。办案部门应当树立管办并重的理念,把自我管理、接受管理贯穿办案全过程,具体实施时不应“一刀切”,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部门特点、人员数量等对检查方式、时间、范围、力度等进行分层分类细化,灵活处理,将部门检查融入日常、抓在经常。二是坚持规范化开展。结合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建设,特别是根据高质效办案评价标准体系、操作规范体系,明确案件质量检查的基本要素,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办案程序、释法说理等方面开展。三是坚持实质化开展。办案部门的检查可不拘泥于具体形式,应做到形式服从内容,如案件量少的就全面检查,案件量多的可以在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交叉检查或者重点抽查。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检查,关键要有利于办案部门对案件质量的把控,有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履职办案中的各种问题,有利于办案质效的提升。

  吴宏耀:司法实践中,检察官自查与办案部门检查是推进“每案必检”机制的前端与基础,也是一项全新的检察工作要求。其中,办案部门检查是检察案件“出厂前”的自我检查,对于督促检察官自查自纠具有至关重要的实践意义。因此,只有办案部门做好做实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才有助于培养检察官的自查自觉、提升具体检察案件的办案质效。

  第一,结合具体检察业务类型,细化检查工作规范。最高检在修订《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时,为各地创新尝试预留了空间。因此,各地检察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办案实际,在规定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案件质量检查的方式、程序、时间、范围、结果运用等方面内容,针对“四大检察”的不同特点制定有所区别的检查指引,通过制度化、可操作的刚性约束与指引,确保案件质量检查有规可循。

  第二,针对案件类型,探索差异化的检查方式方法。为加强办案部门检查的有效性与灵活性,可以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诉讼程序、疑难复杂程度等因素,探索运用差异化的检查方式。例如,针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开展跨办案组、跨部门、跨层级交叉检查,针对本地区易发、多发案件开展专项检查,对于某个案件的特定环节、特定问题开展重点检查。

  第三,优化检查结果总结。对于办案部门检查发现的具有普遍性、典型性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具体措施,进一步优化业务部门办案程序、统一办案标准,促进案件质量检查与案件质量评查的有序衔接。通过不断细化制度规范、总结实践经验、增强责任意识,案件质量检查将不只是一种制度要求,而是成为一种长期稳定的办案习惯。

  问题三:如何充分有效运用评查结果?

  主持人: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中,评查结果的认定与运用直接关系到办案质效和责任落实。应如何把握评查结果的认定标准?如何进一步充分有效地运用评查结果?

  赵铁实:案件质量评查的生命力在于结果运用。江苏省检察机关始终坚持“评查—整改—提升”的闭环思维,让评查真正成为提升办案质效的“催化剂”、落实司法责任的“硬抓手”。

  在评查结果认定上,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区别对待原则,确保认定结果经得起检验。一是明确等次标准。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规定的优质、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类等次认定标准进行评定。优质案件必须达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说理充分、办案效果良好的标准,且具有典型指导意义。合格案件须符合实体正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等要求。对于案件办理虽然存在轻微质量问题,但是总体基本规范,未造成不良影响的,也可以评定为合格案件。存在一定质量问题但处理结论正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为基本合格案件。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造成处理结果错误,或者程序严重违法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不良影响的,认定为不合格案件。二是区分主观客观。对因法律法规修改、司法解释变化、当事人虚假陈述、新证据出现等客观原因导致的案件处理变化,一般不认定为质量问题;对因故意违法办案、重大过失导致的错误,坚决予以负面评价。

  在结果运用上,坚持评查与评价、评查与追责、评查与讲改“三个结合”。一是评查与评价相结合。一方面,将质量评查结果作为检察官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另一方面,对考核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一定形式的表彰表扬。二是评查与追责相结合。在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案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以及办案人员可能存在违反检察职责行为,需要追究司法责任的,及时移送处理。三是评查与讲改相结合。做好评查“后半篇文章”,针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做好讲评和整改工作,属于办案规范问题的,明确规范要求、明晰适用标准;属于能力短板的,通过业务指导、培训练兵等方式提升素能,引导检察官自觉将“三个善于”的要求落实到履职办案中。为避免“评而不改”,建立“回头看”机制,对整改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反复出现同类问题的开展“靶向督导”。

  李峰:《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第24条、第25条分别明确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等次分为优质案件、合格案件、基本合格案件和不合格案件以及四种评查结果等次的认定标准。具体适用时,应注意准确把握:

  一是准确把握优质案件的认定标准。优质案件在实体正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的基础上,还需要更加侧重从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以及典型意义、指导参考作用等方面予以综合评判。

  二是准确区分合格案件和基本合格案件的认定界限。合格案件的认定标准为符合实体正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等基本要求,或者案件办理虽然存在轻微质量问题,但是总体基本规范,未造成不良影响。基本合格案件的认定标准为在实体、程序、文书等方面存在一定质量问题,或者办案存在多处不规范,办案质效较低,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影响,处理结论正确。合格案件和基本合格案件都以案件处理结果正确为前提,在评定结果等次时,既不能把仅有轻微质量问题、少量瑕疵,应评定为合格的案件从严认定为基本合格,也不能把问题严重、结论错误,应评定为不合格的案件从宽认定为基本合格。

  三是准确区分基本合格案件和不合格案件的认定界限。不合格案件的认定标准为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造成处理结果错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造成处理结果错误,或者办案程序严重违法损害相关人员权利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影响。不合格案件和基本合格案件的本质区别在于,基本合格案件需以案件处理结果正确为前提,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影响。对于基本合格案件和不合格案件,应当结合问题性质、问题数量、严重程度、客观后果等,准确进行评判。

  案件质量评查是手段,不是目的,最终要促进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针对评查发现的案件质量问题,要抓好整改落实的“后半篇文章”。一是坚持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对评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剖析,找出产生质量问题的症结,针对性提出改进措施,确保改到位、改彻底。二是坚持举一反三、常态长效。针对发现的共性问题,完善相应的工作指引,细化具体办案规范,加强业务指导,促进提升整体质效。三是坚持效果延伸,完善讲评制度。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形式探索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讲评制度,结合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典型案件及评查结果,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讲评,加强反向审视和警示教育。四是坚持管案与管人相结合,深化评查结果运用。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吴宏耀:案件质量评查是对检察机关办案质效的集中检查与评判。在理论上,案件质量评查要实现精准、有效,关键在于建立科学、清晰且具有可操作性的评查标准体系。《人民检察院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规定》将案件质量评查结果等次调整为优质案件、合格案件、基本合格案件和不合格案件,并优化了各个等次的具体评价标准。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健全评查标准体系。一方面,在评查标准结构上统筹共性标准与个性标准。共性标准体现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般要求,主要涵盖实体处理、事实认定、程序规范、法律适用以及文书写作等方面。对于新类型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特殊类型案件等,则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社会影响及实践需要设置更具针对性的个性化评查标准,并根据司法实践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以确保评查结果全面、客观。另一方面,在评价方法上,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判断相结合。通过量化标准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初步评价,使同一等次的案件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的量化程度大体相当,进而在此基础上作出进一步的实质性判断。此外,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社会力量参与案件质量评查活动,借助“外脑”优势,不断提高评查工作的公信力与社会效果。

  有效运用案件质量评查结果,才能更好发挥评查机制的效能。首先,注重将评查结果与司法责任制相衔接,实现管案与管人相统一。具体而言,可将评查结果纳入检察官考核、员额管理以及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等评价体系之中,对优质案件的承办检察官予以表彰激励;对评定为合格、基本合格的案件承办检察官加强业务培训;对评定为不合格的案件,则依法依规启动责任审查机制,对承办检察官过去一年内办理的案件进行全面评查;发现案件办理普遍存在问题或存在严重问题的,可以移送检务督察部门处理。同时,在问责过程中应当建立相应的容错机制,在规范问责的基础上倒逼检察官不断提升办案质量与责任意识,更好把严格管理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其次,通过多种方式强化评查结果的反馈与可视化,增强评查工作的示范和警示功能。再次,充分发挥评查结果在能力提升方面的作用,通过案件讲评、业务讲堂、专题培训等形式,对评查发现的典型问题进行系统评析,将个案问题上升为类案经验,从而实现以案促学、以评促训,不断提升检察办案人员业务能力。最后,推动评查成果向制度完善和业务管理层面转化,对评查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系统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措施,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并通过持续跟踪整改情况,形成评查、反馈、整改、提升的良性循环,使案件质量评查从单纯的问题发现机制,进一步发展为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治理工具。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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