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强调,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2026年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强调,依法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如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责,精准发力做好对民事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并构建起科学、完善、高效的监督机制,成为摆在司法理论与实践面前的重大课题。本刊特邀请专家学者展开探讨,敬请关注。
特邀嘉宾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晓颖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厅厅长蓝向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毓莹
问题一:如何理解和把握民事执行全程监督和监督重点?
主持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依法加强对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如何准确理解全程监督?检察机关在强化对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的同时,如何把握监督重点?
叶晓颖:强化对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应准确理解全程监督内涵。一是全过程监督。监督贯穿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全过程。二是全覆盖监督。既包括对法院执行行为的监督,也包括对执行人员的监督。三是全领域监督。包括诉讼执行监督和非诉执行监督。四是全方位监督。依职权监督与依申请监督相结合,个案与类案监督并行,运用提出检察建议、移送违纪违法线索等手段,对民事执行活动开展全程监督。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应聚焦损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主体实体权益及关键环节的执行活动等,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环节:一是财产查询环节。如,查询是否全面、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和现场调查等。二是财产控制环节。如,财产控制措施是否合法全面,是否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是否错误控制案外人财产等。三是财产处置环节。如,评估、拍卖、变卖、抵债等是否合法合规范。四是财产分配环节。如,案款分配是否合法合理、案款管理是否规范、案款发放是否及时、优先受偿权是否依法保障等。需要指出的是,民事执行全程监督并非泛化监督。对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不能背离检察履职核心准则,即以依法监督为基石,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监督的启动、调查核实、审查决定等均需在法定程序内进行。
蓝向东:检察机关的全程监督意味着有权对全部执行活动进行监督。首先,从办案时间节点上看,检察机关有权对执行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部过程进行监督。其次,从监督范围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是全方位、全覆盖的,不存在监督盲区和死角。再次,从监督内容上看,检察监督既包括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法院执行人员的监督。因此,从应然角度讲,检察机关有权对所有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从实然角度看,检察机关并非、也不可能对法院所有的民事执行活动逐一启动监督程序。检察机关应当回应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突出重点开展执行监督工作。
首先,检察机关应当将严重损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民事权利的违法执行活动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违规确定或变更执行管辖;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拖延立案,或者违法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执行申请;未依法及时、全面开展财产调查或采取财产控制措施;明显超标的控制财产;未依法变更、解除财产控制措施;未依法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收取的执行款物未及时入账、未按规定专户存储;截留、挪用、私分或无正当理由延缓发放执行款物;未依法适用参与分配程序;未依法及时受理或审查执行异议、复议申请;执行异议、复议裁定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重大错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未穷尽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或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依法定期查询财产,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时未及时恢复执行;违法裁定终结执行等情形。
其次,检察机关进行重点监督的同时,也不应当忽视对执行活动中程序性、瑕疵性行为的监督。比如,针对法院执行活动中的超期送达、超期结案、权利告知不及时不规范等违法和不规范行为,虽然可能在个案中没有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也不一定是当事人关注的重点,但检察机关仍应通过类案建议等方式进行监督。
王毓莹:全程监督作为新时期检察机关强化民事执行监督的核心导向,其内涵需置于健全国家执行体制、有效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宏观战略下进行系统性把握。首先,体现为监督时空范围的全覆盖,要求检察监督的视野必须贯穿从执行立案、财产查控、处置变价、款物发放到程序终结的全部环节,并充分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执行救济权利与流程。其次,强调监督过程的动态连续性,要求检察机关改变以往侧重事后、片段式监督的模式,转向对执行程序推进状态的持续关注与同步跟踪,通过信息共享、节点监控、风险预警等机制,实现监督活动与执行进程的同频共振,提升监督的及时性与主动性。
在坚持全程覆盖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必须聚焦关键领域与突出问题,实施精准监督,以实现监督效能的最大化。一是执行权力运行的合规范性,重点监督财产查控、评估拍卖、款物管理等环节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违法处置、拖延发放等乱作为问题;二是执行程序推进的及时性与正当性,着力纠正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不作为现象,并对追加变更当事人、执行和解等重大程序性裁决进行合法性审查;三是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有效性,密切关注执行异议、复议等救济渠道是否畅通,相关权利是否得到依法及时回应与保护;四是涉民生利益、营商环境等特殊类型案件的执行效果,对社会关注的劳动争议、中小微企业债权等案件给予重点关切,服务发展大局。通过将监督资源精准配置于这些权力易失范、权利易受损、社会反响强烈的重点环节,才能切实提升监督的刚性与权威,有效制约执行权任性,维护司法公正与实体正义。
问题二: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面临哪些制度困境?
主持人:当前,检察机关在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过程中面临哪些困境,应如何破解?
叶晓颖: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其履职障碍目前主要集中在三个层面。
一是制度供给不足。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依据和制度规范层面,除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外,主要制度依据为“两高”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虽已构建起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制度框架,但规定较为原则。
二是信息共享不畅。一方面,法检两机关缺乏执行案件全过程信息共享机制,检察机关难以及时获取执行流程、财产查控、执行裁定等动态数据,多依赖事后阅卷;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未与公安、税务、不动产登记、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长效信息共享机制,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打击拒执行为缺乏有效联动。
三是队伍素能不足。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涉及财产处置、实体权益保护等诸多繁杂问题,民事检察队伍力量及监督能力与全程监督工作需求不匹配,部分办案人员对较为复杂的执行规则、金融知识、评估拍卖流程等掌握不足,难以识别深层次违法。
当前,检察机关破解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痛点、难点,须从以下维度发力。一是完善立法,强化监督刚性。围绕检察机关受理执行监督案件程序、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的审查纠错程序、保障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刚性等进一步完善或细化相关条款。二是打破信息壁垒,构建闭环协作。搭建法检常态化信息共享平台,法院与检察机关建立执行案件全流程数据共享系统;公检法及税务、金融监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建立执行协同联动机制,实现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破解财产查找难问题;进一步整合民事、行政、刑事检察力量,建立专业化执行监督团队,统一监督标准与尺度,提升监督的专业化与协同化水平。
蓝向东:从近些年的实践情况看,由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一些规定强制性不够,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法律制度供给相对不足,给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带来一些突出问题和严峻挑战:
一是检察机关缺乏发现民事执行活动违法的有效途径。当前,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网络查控等系统尚未与检察机关共享,不少地方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了解主要限于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法律文书,发现的问题较多为程序瑕疵,难以发现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严重损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民事权益的违法执行行为。
二是检察机关证明执行活动违法的调查核实措施不健全和保障措施相对不足。在民事执行活动中,执行乱作为与消极执行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两类主要问题,均需检察机关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核实。但目前检察机关向执行人员调查核实尚缺乏直接具体的制度依据,对当事人、案外人的调查核实,如被调查人员不配合,检察机关亦缺少相应的保障措施。
三是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的法律效力相对不足。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检察机关发现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有违法、错误情形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此为目前执行检察监督的主要甚至唯一方式。实践中,有的法院将民事执行检察建议当作一般公文对待,未进行实质化审查和案件化办理,仅用公函回复,弱化了检察监督约束力,降低了检察监督的实效性。破解制度困境需要从多方面着手,构建体系化的民事执行检察制度。
王毓莹:当前,检察机关在强化民事执行活动全程监督的实践中,虽取得一定成效,但仍面临一系列深层次的制度性、机制性障碍,制约着监督职能的充分有效发挥。破解制度困境,必须坚持系统思维与问题导向。首先,根本出路在于推动立法完善与司法解释的细化。建议在修订相关法律或制定专项法律监督法规时,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调查核实保障措施,规定相关单位与个人的配合义务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其次,关键在于构建高效协同的监督运行机制。依托政法机关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平台,推动建立覆盖全国、实时共享、动态更新的民事执行案件信息检察监督通道。同时,深化检法常态化沟通协商,建立联席会议、联合调研、线索双向移送、重大疑难案件会商等机制,就监督标准、法律适用等达成共识,将对抗式监督转化为协同式治理,共同维护司法公正与执行公信。
具体实施路径需聚焦于提升监督刚性、强化科技赋能。一方面,应丰富和强化监督手段的效力层级。在优化检察建议制作、送达、反馈、跟进复核流程的基础上,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督意见情况的,及时报告、通报及移送相关机关处理。对于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依法审慎探索更为刚性的监督方式。另一方面,大力加强智慧检务建设,研发应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智能辅助系统,利用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模型,对海量执行数据进行筛查、比对、分析,自动识别消极执行、超标的查封、违规终本等异常模式与风险点,实现从人工摸排向智能预警的转变,提升监督的精准性与主动性。
问题三:如何把握依职权监督和依申请监督?
主持人:从案件来源看,民事执行活动检察监督可分为依申请监督与依职权监督。如何进一步把握依申请监督和依职权监督的关系?如何掌握依职权监督的范围?
叶晓颖:在全程监督背景下,把握依职权监督与依申请监督的范围关键在于厘清法定边界,做到统筹兼顾,既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又强化执行权运行的合法性监督,实现“权利救济+权力规制”双重目标。一方面,应适当扩充依职权监督界限。依职权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主动行为,聚焦执行权运行的合法性与公共利益保护,不受当事人申请限制。全程监督要求主动介入、即时介入,在信息共享、大数据赋能的加持下,建议对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限制进行修改,适当扩充依职权监督的案件范围,适应强化全程监督的需要。另一方面,应正确处理、把握依申请监督与依职权监督的关系。一是注意资源配置与效率平衡。在依申请监督中,按照监督规则的要求明确当事人需提交的资料,重点审查裁判或执行案件导致的当事人实体权益受损后的救济,在此过程中可增强释法说理,加强对案件的调解力度,最大限度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高效修复。依职权监督则侧重对执行违法行为的惩治与修复。二是注意类案治理与风险防控,集中力量排查高频违法环节,通过大数据赋能提升线索发现效率,这类监督中应注意对办案人员的监督,加大对深层次监督的审查力度,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
蓝向东: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对监督案件的来源等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统筹裁判结果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几种案件类型,规定了“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案件来源,并通过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主要情形,主要包括: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虚假诉讼;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监督的情形。应该说,无论是依申请还是依职权,都只是反映了检察机关发现线索、启动程序的案件来源,而检察机关决定启动案件受理程序直至最终提出监督意见,都是职权行为。下一步,在全程监督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应树立和坚持依法监督、全程监督、主动监督、有效监督和协同监督理念,进一步深化和发展依职权监督。一是加强对违法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等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强烈的执行活动的监督;二是加强对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等违法活动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等拒执行为的监督;三是注重通过数据赋能、专项活动等方式加强对损害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个案和类案的监督。在深化和发展依职权监督的同时,还应重视和加强依申请监督,努力做到统筹推进、协调发展。一是畅通依申请监督的渠道。对当事人提出的监督申请,除法院正在进行异议、复议审查或正在诉讼审理的,均应受理审查;二是积极回应和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不能因更多开展依职权主动监督,反而忽视当事人的申请。
王毓莹:依申请监督是基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监督申请而启动,侧重于权利救济与个案纠偏,是保障私权、回应社会诉求的重要渠道。依职权监督则是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职责,主动对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或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重大司法公正的行为进行介入,体现了法律监督的主动性、公益性与职权性。二者并非相互替代或对立,而是功能互补、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
准确把握依职权监督的范围,是平衡监督主动性与谦抑性、确保监督精准有效的关键。其范围界定应遵循法定性、必要性、补充性与比例原则,聚焦于涉及重大公益、严重程序违法及影响司法秩序等情形。具体而言,检察机关应在以下领域积极履行依职权监督职责:一是执行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如,在执行中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导致重大环境公益受损或危害公共安全等;二是执行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动摇司法公正根基的,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人员涉嫌贪污受贿、徇私舞弊而枉法执行,或执行行为严重剥夺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三是涉及群体性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敏感执行案件,当事人因各种原因未提出申请,但存在明显违法或不公,需要公权力及时介入以平息纷争、修复公信;四是法院在执行活动中作出的生效裁定、决定本身存在重大实体或程序错误,且该错误通过法院内部救济途径未能得到有效纠正,损害了司法统一与权威。此外,对于执行活动中反映出的普遍性、趋势性违法问题,即使未收到具体个案申请,检察机关也可基于监督职能开展类案分析或专项监督,通过提出综合性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源头治理。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