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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谈 · 笔谈】时侠联 缐杰 何挺:中国特色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的体系化构建与精准化实施
时间: 2026-08-05 16:43   作者:  
新闻来源:正义网

中国特色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的体系化构建与精准化实施

  编者按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是构建科学合理的多层次未成年人犯罪防治体系的重要途径。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对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工作机制建设提出要求。在此背景下本刊聚焦“中国特色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的体系化构建与精准化实施”主题,邀请专家学者就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限于篇幅,仅推送前三个问题的研讨,全文见《人民检察》2025年第23期。

特邀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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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时侠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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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厅厅长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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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何挺

  问题一:当前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运行情况如何?

  主持人:近年来,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的运行取得了哪些成效?目前构建中国特色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还存在哪些困难和挑战?

  时侠联:近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出现一系列新的复杂问题,为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党中央作出系列重大部署。目前,我国已初步构建起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核心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框架。检察机关办案发现,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前,多数曾出现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因未得到及时有效干预而逐步滑向犯罪深渊。如今,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可以凝聚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发挥早期预防、精准矫治的内在价值。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4)》显示,2024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同比上升4.3%,但增幅较前三年明显放缓,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人数同比下降7.4%,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充分彰显了分级干预的整体有效性。

  然而,构建成熟完善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仍面临严峻挑战。首先,社会调查支撑功能较弱。一份高质量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能够清晰反映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和罪错原因,为精准干预提供关键支撑。但实务中,因调查主体多元、标准不一、方式多样,调查报告普遍存在粗放化、模板化现象,直接影响干预措施的个性化。其次,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教育挽救价值有待充分释放。该制度是检察机关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分级处遇的重要制度,然而,当前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受限于专业力量不足、跨部门协同不畅、接力帮教不够等现实制约,仍存在帮教考察期内或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重新犯罪的现象。再次,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尚未形成有效闭环。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的参与主体多、链条长,实践中容易出现不同部门的信息转介不畅、不同环节矫治措施针对性不足等问题,导致失管失范风险。加之,行为干预后未规定适度的观察期或关注期,跟进监督和有效闭环不足。

  缐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治理等进行了专门部署。对罪错未成年人应坚持惩防并举,从历史经验和现实情况出发,从源头预防、分级矫治、依法惩处、综合治理入手,全面强化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惩治工作。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往往遵循“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的渐进轨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经建立对涉罪未成年人早期不良行为,特别是严重不良行为进行及时干预和矫治的“三级预防”体系。在中央政法委组织协调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利用全过程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条件,强化行刑衔接,积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细化部门职责、处置措施、协作方式等内容,推进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矫治机制建设。同时,指导地方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总结实践经验,推动形成未成年人罪错行为一体治理工作格局。比如,浙江省检察院在11个地市16个基层检察院部署试点,联合教育、公安等职能部门,运用家庭教育指导、赔礼道歉、司法训诫、接受专门教育等多种方式,推动构建部门协同、科学合理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矫治体系,被纳入浙江省委改革项目清单。

  何挺:近年来,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的制度建设与实践运行均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初步形成了刑事司法内外教育、矫治、惩罚相衔接的多层次分级干预法律框架。具体内容上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在适用对象上,综合考虑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水平、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明确哪些群体的哪些行为应当被纳入分级干预范围。二是在适用范围上,确立罪错行为的分级结构,将其区分为进入刑事司法的涉罪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以及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干预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涉罪行为,从而实现了干预对象的类型化与梯度化。三是在干预措施上,确立刑罚与刑事司法内干预措施、治安管理处罚与保护处分措施三类干预方式的分层对应,总体上形成了刑事、行政与教育性保护措施的衔接体系。

  尽管分级干预机制的制度框架初步成形,但从体系化完善与精准化实施的角度来看,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一方面,行为分级标准尚未形成统一尺度。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与违法行为、涉罪行为在实践中的界限仍不够清晰,尤其是治安管理处罚措施所规制的违法行为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所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之间存在交叉和重叠,导致干预层级与措施选择的界限并不清晰。另一方面,各类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仍不完善,具体体现为:未成年人涉罪案件中的刑事分流程序、治安管理处罚措施与保护处分措施尚未实现合理的衔接,分级干预的连续性受到影响;各类保护处分措施之间的转介标准和衔接程序也缺乏规范。此外,专门教育在分级干预体系中承担着核心枢纽功能,也应当予以重点关注。目前,专门教育措施的实施存在一系列问题。如,专门教育与专门矫治教育在性质定位、对象划分和执行程序上界限不清,入校与离校评估体系的科学性和程序保障的充分性不足;部分地区专门学校功能定位模糊;师资力量、心理辅导和社工资源配置有限,教育课程与行为矫治课程安排不科学等。

  总体来看,我国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已由制度构建阶段进入体系化运行阶段,但要实现制度效能的充分发挥,还需在分级标准的统一化、措施衔接的规范化、教育矫治体系的专业化和社会参与的协同化等方面持续推进。

  问题二:如何准确评估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

  主持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罪错未成年人的行为分级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三种。如何对罪错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准确评估?实践中存在哪些评估难题?可否提一些细化评估标准的建议?

  时侠联:实现罪错未成年人行为的精准评估,需要兼顾罪错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综合考量心理状况、家庭结构、外部影响等多维度因素,借助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等专业化社会力量,实现准确评估、精准分类、对症下药,切实提升分级干预的实效。尽管各地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评估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但在实践运行中仍面临诸多困境,这些难题制约着对罪错未成年人教育矫治的精准性与有效性。一是评估标准模糊。从规范层面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然明确列举了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类型,但法律条文的抽象性导致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如,不良行为中“多次旷课”的“多次”和严重不良行为中“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较大”均缺乏明确界定,致使不同地域、不同办案人员在判断行为性质时缺乏参照标尺。二是缺乏动态调整机制。实践中,许多地区对未成年人行为性质仅进行一次性评估,这种静态评估模式难以匹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动态性,无法实现教育矫治的最佳效果。一方面,已取得显著进步的未成年人可能因评估滞后而无法及时获得宽松、鼓励性的处遇方案,其转化动力易受挫伤;另一方面,行为持续恶化或出现新问题的未成年人又因未及时被识别并强化干预,错失关键矫治时机。三是专业评估力量亟待加强。罪错未成年人行为评估是融教育、心理、社会、行为等学科于一体的复杂工程,而目前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等专业资源不仅在总量上短缺,还面临着城乡之间、区域之间配置不均的问题。

  为实现精准评估,需着力构建一套科学统一、程序规范、协同高效的评估体系。其核心在于:一是推动评估标准统一。建议国家层面细化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评估指引,对模糊概念进行量化明确。通过设置行为频次、危害程度、社会影响等客观指标,围绕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家庭结构、偏差行为建立统一规范的评估量表,为基层实践提供清晰的操作标尺,有效消除地域差异和个案分歧。二是构建动态跟踪评估。构建“评估—干预—再评估”的动态闭环,设定3个月、6个月等固定复评节点,通过司法社工的跟踪报告、学校的表现反馈、心理咨询师的专业意见等,持续监测未成年人的行为转变与心理动态,及时调整干预措施,确保矫治方案始终与个体的发展变化相匹配。三是加强专业资源统筹。通过建立区域专业人才库、推广远程评估模式、实施地区定向支援计划等措施,促进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在城乡、区域间的均衡配置。同时,明确司法机关与专业社会力量在评估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与协作机制,真正实现多学科融合的专业评估。

  缐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一个从不良行为到严重不良行为再到犯罪行为的渐变过程。首先,准确评估适用需要按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进行分级分类,建立起一套对罪错行为进行早发现、早评估、早干预的科学体系。比如,评估不能只考虑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还需考察评估是否存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等情形。其次,准确评估还需注意发挥社会调查的功能。比如,探查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涉罪行为背后的不良朋辈并予以针对性预防,以及支持其罪错行为矫治干预的积极社会关系,特别是家庭成员、老师等关键人物的作用。再次,准确评估还应关注动态变化,如果罪错未成年人在所设置的干预期限内没有实施新的罪错行为,并且积极配合干预,其风险等级就应该经评估后降低等级,反之则对应上调风险等级。

  何挺: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体系中,专业评估是贯穿教育矫治全过程的核心环节,其准确性直接关系到适用措施的科学性与干预效果的实效性。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的三类罪错分级从行为的角度对如何进行评估提供了基本框架,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理念、方法、程序等问题,导致评估结果的专业性和个性化不足,难以有效支撑精准干预和帮教的目标。一是评估理念尚未明确,现有评估体系在理念上仍主要以行为事实和客观的社会危害性判断为主,还没有充分反映出对教育性、发展性导向以及未成年人个体等主观因素的考量。二是评估方法科学性不足。实践中仍存在以经验或个别指标替代综合专业评估的现象,评估结果缺乏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等多学科、多维度支撑。此外,社会调查报告、心理测评等材料本身科学性不足,并在内容上缺乏整合,常常不能形成有关评估结果的系统性证据链。三是评估的程序化保障仍显不足。尚未建立统一的评估程序与标准化工作指引,评估过程中未成年人参与不足,缺乏评估结果复核与异议机制,导致评估缺乏透明度和权威性,评估的动态调整亦不足。四是评估结果如何使用,以及如何影响干预措施和具体干预方案的选择并不明确。

  从理念来看,对罪错行为的评估应当以教育性和发展性为导向,并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具体而言,分级干预的评估应当在未成年人的个体情况、行为罪错程度与社会公共需求三方面的综合考量之下作出,以寻求兼顾教育矫治与社会保护的最优平衡。此种平衡并非依据行为类别或个案信息机械匹配措施,而是通过多视角、动态性的评估过程,全面审视未成年人的人格特征、行为动因及其所处环境,审慎分析潜在风险与不利影响,兼顾长期的教育与保护社会的需求,并从法律制度所提供的多层次、全覆盖、精细分类的干预体系中,确定最具针对性和合理性的教育矫治路径,使分级干预真正成为促进未成年人社会化复归的有效制度安排。

  问题三:对不同程度罪错未成年人如何精准选择适用干预矫治措施?

  主持人:对未成人罪错行为进行评估后,需依法适用相应的处置措施,以实现预防和保护的目的。我国法律法规针对罪错未成年人规定了哪些干预矫治措施?精准适用这些干预矫治措施应遵循哪些原则和规则?如何构建科学合理的阶梯式、层次化干预矫治措施体系?

  时侠联:在阶梯式、层次化的罪错未成年人干预矫治措施体系构建中,核心思路仍然应当围绕罪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及个体特征,形成由轻到重、逐级递进的系统性干预矫治框架。具体而言:在对不良行为的干预上,应着重优化早期发现与预防机制,强化家庭、学校社会联动的教育引导体系,通过建立标准化的评估工具与干预流程,提升介入的及时性与针对性,有效阻断不良行为恶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干预上,应重点完善司法与教育相结合的强制性矫治路径,细化专门学校的入学离校标准与教育矫治内容,推动公安机关与教育部门在转介、实施、反馈等环节的有机衔接,实现约束管理与教育挽救的统筹推进。在犯罪行为的干预上,应着力平衡“惩”与“救”的关系,落实好“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的工作要求,既要避免“宽松软”倾向,也要警惕不加区分地一味惩治。

  缐杰:精准干预处置应确保依法规范展开。一是及时干预矫治。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的理念,及时矫治,尽早消除导致其罪错行为或者罪错行为倾向的因素。二是分级干预矫治。按照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轻重程度、身心发育水平、心理偏常状况、日常表现和生活环境等情况,依法采取分级干预矫治措施。三是专业干预矫治。指定专门人员办理,结合罪错行为性质、严重程度,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开展,并联合司法社工等专业化力量,实现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相结合。四是综合干预矫治。促推源头治理、标本兼治,统筹运用心理辅导、行为矫治、法治教育等措施,督促落实家庭管教、学校教育、社会管理等主体责任。五是适度干预矫治。以教育矫治罪错未成年人为目的,干预矫治措施的性质、内容和实施方式等均应当与该目的相称,确保采取的措施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相适应。

  何挺:总体而言,对未成年人罪错行为进行体系性的分级干预应当以相称原则为指导。《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5.1条提出,少年司法制度应当以少年福祉为核心,确保对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反应与行为性质及情节相当;第17.1条进一步要求,干预措施不仅应与行为严重性相符,还应符合少年的个体情况、发展需要及社会整体利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4号一般性意见第76条和第78条亦重申了这一要求,强调各类司法反应必须兼顾儿童的年龄、成熟程度与改造可能性。与成年人刑事司法中罪刑相适应原则不同,少年司法的相称原则更强调“处遇适应”而非“刑罚对应”,其核心在于确保处遇符合未成年人的福祉、个体特征与教育需要。因此,未成年人司法在分级干预的设计上需要更为精细化,以确保不同程度的罪错行为能够获得与其成长阶段、行为性质及社会风险相匹配的教育、矫治与保护处遇,实现教育性相称与发展性平衡。

  落实这一目标,在制度层面需要从四个方面推进:第一,科学界定和进一步细化罪错行为的分级标准,明确不同类型行为与干预措施之间的合理对应关系,构建层次分明、反应适度的处遇体系。第二,通过个案评估的方式进一步促使干预措施符合相称原则,避免过度干预,这需要对于评估的程序、方法和效力进行更多规范。第三,在现有的分级干预框架内,在每一类干预措施中进一步发展更为精细的干预措施,为个别化的干预方案提供更多措施和制度供给。第四,厘清不同干预措施之间衔接与协调,确保教育、矫治与惩戒措施在不同阶段能够顺畅转换、有效衔接,形成贯通前端预防、中端干预与后端矫治的连续性机制。

[责任编辑:杨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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