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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谈·访谈】王守安 万春 张建伟:九十五载检察路——人民检察制度的时代使命与创新发展
时间: 2026-10-28 10:39    
新闻来源:正义网

编者按:1931年以来,人民检察制度在党的领导下,走过了萌芽探索、曲折前行、飞速发展、守正创新的不平凡历程,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特有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检察制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持续强化法律监督,深化理念创新、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展现出鲜明的时代品格和强大生命力。在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5周年之际,本刊特邀请专家学者围绕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演进、时代使命与创新发展进行深入研讨,敬请关注。



特邀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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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嘉宾:

王守安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左二)

万春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右二)

张建伟  清华大学教授(左一)

主持人:

张建升  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右一)


问题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检察实践,为人民检察制度奠定了怎样的历史根基?


主持人:1931年中华苏维埃红色政权建立,确立了包括检察制度在内的红色司法制度,人民检察制度开始了萌芽探索,直至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人民检察制度经历了艰苦的土地革命、抗日战争、解放战争。这一时期的检察制度是如何适应革命战争环境和根据地治理需要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检察实践为人民检察制度的持续发展奠定了怎样的历史根基、制度基础和精神底蕴?


王守安:欲知大道,必先为史。只有深刻理解人民检察制度“从何处来”,才能准确把握其“向何处去”。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人民检察制度肇始建基,在捍卫和巩固新生红色政权、激发人民抗战积极性、保卫解放区胜利果实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土地革命时期,新生的红色政权面临严峻的内外部环境,迫切需要革命的法制来捍卫革命的政权。1931年,人民检察制度诞生于红都瑞金。初创阶段,检察组织分散于工农检察部、政治保卫局、军事检察所和各级裁判部;检察职权既包含接受工农劳苦群众对苏维埃机关或者国家经济机关的控告,也负责贪污浪费、放弃职责、徇私舞弊等刑事案件的侦查、预审和公诉工作;检察作风上主张讲“大白话”、走群众路线。概括而言,党在战火纷飞的土地革命时期一手缔造了人民检察制度,用以捍卫红色政权、保卫人民利益。


抗日战争时期,中日民族矛盾逐渐超越国内阶级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抗战的路线方针政策,把镇压汉奸反动派、保卫革命政权和人民权利作为中心任务,在激发人民抗战积极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解放战争时期,检察机关服务党夺取全国解放大局,组织建设、业务建设都有新发展。在关东解放区,开创首席检察官由关东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先河,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建立了监所检察制度,影响深远。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检察实践,为人民检察制度的持续发展奠定了政治方向之基、组织体系之基、核心权能之基、群众路线之基和革命风骨之基,是人民检察制度生生不息的历史起点。一是铸就了党对检察工作绝对领导的政治根基。人民检察制度是党一手缔造的,从诞生之初便确立了党领导检察工作的根本原则。历史充分证明,党的领导是人民检察制度与生俱来的红色基因,人民检察与党和国家事业同呼吸、共命运。二是厚植了群众路线的根本立场。人民检察制度从创设之初就坚持“检察为民”根本立场,运用民主集中制等工作方法,发扬群众路线优良作风。传承和发扬人民检察红色基因,就必须站稳人民立场,厚植为民情怀,把为人民司法、让人民满意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三是构筑了独立检察体系的制度雏形。1931年《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作为首部检察“组织法”,明确了组织系统和任务方式。此后,1939年陕甘宁边区在高等法院内设检察处,独立行使检察职权;1946年改高等法院检察处为高等检察处,各分区、各县(市)分设检察处,首次确立审检并立体制,标志着人民检察制度开始迈向独立体系。四是确立了“监督+公诉”的职能格局。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主要任务是监督苏维埃机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正确执行政纲法令,保护工农群众利益。1931年7月,鄂豫皖革命根据地革命法庭首次设“国家公诉员”一职,成为人民检察史上最早的专职检察人员。监督权与公诉权的结合,从源头奠定了中国检察制度区别于西方检察制度的基本底色。五是培育了敢于监督的革命风骨。1933年4月,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有了首个独立办公场所——老茶亭杨氏宗厅,其正门被誉为“人民检察第一门”。艰苦环境锻造了人民检察艰苦奋斗、实事求是、敢于监督的精神底蕴,成为代代相传的宝贵精神财富。


万春:2026年是人民检察制度创立95周年。95年前,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诞生了苏维埃红色政权,人民检察制度也随之萌芽,为新中国检察制度建立提供了宝贵的实践探索。回顾这段历程,对于深刻理解人民检察制度建设发展的历史逻辑、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自信、开创新时代检察工作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1931年,我党开始在红色根据地建立工农民主政权,人民司法制度也同时诞生。同年7月成立的鄂豫皖苏维埃政府,在革命法庭设置了国家公诉员和国家公诉处,起诉破坏苏维埃法令的案件,这是我党领导下最早的检察机构和检察实践。同年11月,党中央在江西瑞金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了宪法大纲和组织法等相关法令条例,据此建立了不同类型的苏区检察机构,包括中央和地方的工农检察部,配置于临时最高法庭和各级裁判部的检察长、检察员,以及国家政治保卫局检察科、军事检察所。各检察机构依相应职权分别开展了监督苏维埃政策法令执行、接受控告和查处起诉阶级异己分子与贪污腐化分子、预审公诉反革命案件和其他刑事案件等工作。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我党在各抗日民主根据地和解放区建立了政权机构,制定了条例法令。检察机构主要以“审检合署”方式设置,但一般规定检察官在上级法院检察长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审判机关干涉。山东抗日民主政权建立了与各级行政委员会、法院平行的各级检察委员会,统一领导检察工作。关东解放区规定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法院院长共同领导司法工作。陕甘宁边区将原附设在高等法院的检察处改为边区高等检察处,向“审检分立”迈出了重要一步。这一时期的检察职权,主要是侦查取证、提起公诉、协助和担当自诉、作为公益代理人参诉、监督指挥刑事判决执行等。此外,晋冀鲁豫边区还赋予检察官对高等法院判决的监督权,关东解放区赋予检察官“一般监督”权。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检察机关的工作任务,主要是镇压破坏苏维埃政权和抗日民主政权,破坏苏区和根据地政策法令实施,损害人民利益的反共分子、敌特汉奸土匪及刑事犯罪分子,维护稳固红色政权及其法律秩序。这一时期的人民检察制度虽然处于萌芽摸索阶段,但也留下了诸多宝贵遗产,比如检察工作始终围绕党的号召和中心任务展开;把屁股端端地坐在老百姓一边,接受群众控告检举,走群众路线;及时制定法令条例,依法规范建设检察机构;探索“审检分立”、人大选举检察官、上级检察长统一领导下级检察官、审判监督、“一般监督”等。这不仅为新中国检察制度根植了红色基因,而且埋下了机构独立设置、上下领导体制、人大选举产生和法律监督职能的种子。


张建伟:我国红色政权中华苏维埃建立后,颁布了一些具有社会主义特征的新法令,专门设置了专业化的司法组织,包括检察机构。如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设立了裁判部等苏维埃政权机构,后来历经调整,形成了裁判部门、政治保卫部门、工农检察部门分立的局面,这些职能部门成为我国现代公安司法机关的雏形。


最初的检察机构是在战争环境之下存续的,为了应对战争和进行根据地的治理,检察机关承担了对犯罪的检控工作。例如,在陕甘宁边区,1937年10月5日夜,延河边发生了黄克功枪杀女学生案件。在黄克功案件的处理中,抗日军政大学政治部副主任胡耀邦作为机关团体代表,与边区保安处王卓超、法院检察官徐时奎一同作为公诉人,义正辞严地发挥检察机关的公诉作用。


这些早期的红色检察法治实践,不仅在当时满足了红色地区对法治的需要,也为新中国成立后的检察法制和检察实践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积累了宝贵的司法经验。当时的司法就属于“人民司法”,强调革命性和人民性,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积极探索新的司法风格和法治之路,拒绝执行国民党政府的法制,司法的民主性和亲民性成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基本性格。

问题二:从新中国成立后的曲折前行,到改革开放后的飞速发展,人民检察制度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积累了哪些重要经验?


主持人:伴随着新中国成立,人民检察制度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此后的检察履职重心和工作方向又有哪些转变?人民检察制度从曲折前行到飞速发展,为当今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供了哪些重要经验和深刻启示?


万春: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统一的人民政权和检察机关摆上议事日程。共和国检察制度总体上经历了探索创建、曲折前行、恢复重建快速发展和守正创新深化改革几个阶段。


一是探索创建。1949年9月,依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在中央人民政府之下设立了与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平行的最高人民检察署。随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署也相继设立。这一阶段主要任务是在学习借鉴苏联经验基础上,结合新中国建设特点建立机构、制定条例、探索履职,取得的重要成果有:第一,正式确立了“审检分立”体制。第二,明确了保障法律实施的监督职责,包括“一般监督”、侦查、公诉、对裁判和监所的监督,代表国家公益参与民事、行政诉讼等。第三,规定了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和相应领导体制,但后者经历了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的调整反复。


二是曲折前行。1954年9月,宪法颁布,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下“一府两院”政治体制,同时颁布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了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和垂直领导体制。关于职权,除继续规定“一般监督”外,还明确了对侦查、审判和刑事判决执行及劳改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以及对有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要民事案件提起和参与诉讼的职权。检察机关重点围绕“镇反”“肃反”和“三反”“五反”等重大政治运动,依法追诉惩治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监督纠正斗争“扩大化”和错捕漏捕、错判漏判,取得了好的工作成效。但是,发展并非一帆风顺。由于多年来形成的法律虚无主义尤其是“反右”后日益扩大的“左”的影响,检察领导体制、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和法律监督职权遭受了无端非难和冲击,前行中的人民检察制度出现波折,乃至“文革”中被非法撤销,并为1975年宪法所确认。


三是恢复重建快速发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面拨乱反正。1978年3月通过了第三部宪法,恢复设置人民检察院。1979年7月颁布新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首次开宗明义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后为1982年宪法所确认。宪法法律进一步明确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和检察领导体制的内涵。但关于监督职权的规定,限缩于违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取消了“一般监督”和提起参与民事诉讼的职权。同时颁布的刑事诉讼法,细化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权限。各级检察院依法迅速恢复重建,全面履行职权,各项业务快速发展。其后,随着法治建设的持续推进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检察官法等陆续出台,法律监督逐步扩大至民事、行政诉讼领域,检察队伍也步入正规化规范化建设轨道。检察机关自觉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和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先后投入到拨乱反正平反冤错案、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反贪污贿赂等重大斗争中,在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深化检察改革上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以法律监督为标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日臻成熟完善。


四是守正创新深化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下,检察机关坚守法律监督宪法定位,拓展了公益诉讼检察,形成了“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工作新格局。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召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出台,发出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号令,对“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提出明确要求。2021年党中央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由此,开启了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


纵观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检察制度发展历程,可以得到以下重要经验启示:一是检察工作必须讲政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二是始终坚持人民本色,为人民司法,受人民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三是坚守宪法定位,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四是理念先行深化改革,加强检察理论研究,不断健全完善法律监督和自我监督体制机制,通过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促进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


王守安: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可概括为开创奠基、挫折中断、恢复重建、蓬勃发展四个阶段。这段波澜壮阔的历史,见证了人民检察制度从初生到成熟的艰辛历程,更积累了弥足珍贵的历史经验。


第一阶段是开创与探索,完成从无到有的制度奠基。194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新中国首部宪法和首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署”正式改称“检察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体制由此确立。这一时期,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独立法律地位得以确立,检察制度的基本框架初步构建,为后续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第二阶段是中断与挫折,法治废弃的深刻警示。“文革”期间,检察机关遭受猛烈冲击。1975年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机关被正式撤销,社会主义法制遭受空前劫难。这段历史从反面深刻揭示出,检察制度与法治建设天然紧密相连,削弱、废止检察制度必然严重破坏法治秩序。第三阶段是恢复与重建,迎来蓬勃发展的春天。1978年3月,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决定重新设置人民检察院。同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办公。同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检察履职重心随之从服务政治运动转向服务经济建设。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首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奠定了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检察制度发展的根基。1982年宪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第四阶段是转型与重塑,开启新时代新征程。党的十八大以来,检察机关根据党中央部署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成职能重塑、机构重组、机制重构。从“刑事检察”独大到“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从“办案为主”到“监督与办案并重”,检察履职实现了历史性转型。


回顾这段波澜壮阔的历程,可以得出以下重要经验和深刻启示:一是在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中把握正确方向。历史反复证明,党的领导坚强有力,检察事业就蓬勃发展;党的领导被削弱,检察事业就遭遇挫折。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检察事业行稳致远的根本保证。二是在法治兴衰中深刻体认检察制度的内在价值。检察机关从被撤销到恢复重建的曲折历程深刻昭示,检察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支柱,检察兴则法治兴,检察废则法治衰,新时代必须更加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自信。三是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彰显检察担当。从服务政治运动到服务经济建设,从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到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检察机关的中心任务始终与党和国家工作重心同频共振。这启示我们,必须将检察履职自觉融入国家治理大局,在把握大局中找准定位、在融入大局中履行职能。四是在坚守人民立场中永葆初心本色。“人民检察为人民”是每一位检察人员矢志不渝的初心使命。人民永远是我们战胜一切困难挑战的最大依靠。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始终把人民利益放在最高位置,人民检察制度才能获得最深厚的根基和最持久的力量。五是在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中激发制度活力。从恢复重建之初的“边工作边建设”,到新时代“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改革始终是推动检察制度发展完善的根本动力。这深刻启示我们,必须坚持守正创新,以改革精神和创新思维持续破解发展难题。


张建伟: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法制脱胎换骨,取法苏联,建立社会主义法制。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从列宁的统一法制思想中孕育而生。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这一根本职能定位,成为社会主义法系的显著特征之一。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之下设置最高人民检察署。1950年1月29日,中共中央宣布检察署“是人民政府用以保障法律法令政策之实行的重要武器,与资本主义检察的性质、任务、组织各有不同”,要求先将各大行政区及所属之省与主要市、县的检察机关有重点地次第建立检察署。1954年,中共中央在新宪法颁布前夕又提出:“加强人民检察署的工作,进一步健全人民民主的法制,是必要的和可能的。”1954年制定的宪法,将“人民检察署”改称“人民检察院”。同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通过;及至1955年,全国各地各级检察院都建立起来;转过年来,铁路运输检察院、水上运输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也相继建立。人民检察院体系的建立健全,开启了新中国红色法治的新篇章。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继受苏联检察制度。1949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颁布,后来在1951年9月正式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和《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20世纪50年代初期,创设全国性的人民检察机关体系,赋予检察机关对所有的法律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从新中国成立之初,法律监督在检察机关的诸项职能中就取得了根本性定位,1954年宪法对“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作为检察机关的中心任务。回顾检察机关的历史,意义重大。从人民检察的法治历程可以看出,政权的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的色谱。检察机关的成长、壮大,是红色法治走过的不平凡之路的反映。从“五四宪法”到2018年的宪法修正;从“社会主义法制”到“社会主义法治”;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们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法治具有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治国理政须臾离不开法治。在这个过程中,留下了检察机关不可磨灭的功绩。


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并非一帆风顺,1975年宪法一度取消了检察机关,将其职权转移给公安机关,在此之前,因政治原因,检察机关已在较长时间里难以履行职权。1978年,我国恢复检察制度,1979年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将检察机关的根本职能概括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取消了“一般监督”的职权。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这一根本职能定位在1982年宪法中得到确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自此以后,我国检察机关多年来一直珍视和坚持这一宪法定位。


人民检察制度从曲折前行到如今的稳定发展,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和深刻启示。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之责,其控诉犯罪、监督司法的种种职责,在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大局中,检察机关不可或缺。

问题三:人民检察制度如何在新时代彰显检察担当?


主持人: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检察制度也进入新的历史方位。检察机关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职能定位更加鲜明,法律监督责任更加重大。特别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印发以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有了更加清晰的顶层设计和更加明确的发展方向。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有何显著优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如何肩负时代使命、彰显检察担当的?


王守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法治领域的伟大创举,是“两个结合”在司法领域的成功实践,具有历史必然性、内在合理性与显著优越性。概括而言,具有五大显著优势:第一,最大政治优势在于党的绝对领导。95年人民检察史,就是一部以检察履职自觉落实和维护党的全面领导的忠诚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最高原则、最大优势,是人民检察制度与生俱来、绵延赓续的红色基因,确保了检察制度历经波折而始终方向不偏。第二,最彻底的人民属性铸就根本立场。人民检察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以维护人民权益为根本立场。这与为特定阶层利益服务的西方检察制度有着本质区别,人民性是检察机关最鲜明的底色。第三,独立的宪法法律地位提供制度保障。检察机关是“一府一委两院”国家权力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和法律明确其与监察、公安、审判、执法等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第四,独特的领导体制形成履职优势。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有限“检察一体”的制度设计更有利于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第五,改革创新的鲜明特质激发制度活力。从初创时期的艰难摸索,到波折阶段的中断取消,再到恢复重建后的创新发展,检察机关始终与时俱进,不断适应党和国家中心工作、人民群众新期待,制度机制在改革创新中持续完善。


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时代检察机关的使命担当集中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以“犯罪追诉者”身份维护国家安全。追诉犯罪是检察机关最传统、最基本的职能。进入新时代,面对复杂严峻的安全形势,检察机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一方面,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推进犯罪治理。对严重暴力犯罪和重大恶性犯罪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惩治,彰显司法锋芒;对轻微犯罪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修复社会关系。另一方面,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


二是以“法律监督者”身份促进法治建设。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这是中国检察制度最鲜明的特色。不同于西方“三权分立”下的检察定位,我国检察机关兼具适用法律追诉犯罪的司法属性与制约公权、监督权力的监督属性。“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制度设计,既通过自身严格公正司法准确实施法治,又通过有力法律监督维护执法司法公正、严密法治监督体系,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鲜明特征。


三是以“法律守护者”身份守卫公平正义。检察官不仅是犯罪的追诉者,更是无辜的保护者、正义的守卫者。检察机关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严格执行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等法治原则,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切实践行“三个善于”,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法理情相结合,实现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


四是以“公益代表者”身份保护公共利益。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肩负着重要责任”。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十余年来的成功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制度的独特制度价值。2026年3月,生态环境法典表决通过,这是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生态环境法典在立法上明确“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将“强化检察监督”正式写入法典,其中有9个条文明确规定检察机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定职责,赋予检察机关更重职责。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生态环境法典,始终把生态环境检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完善配套机制,全面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以高质效检察履职更好保障和服务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


万春:我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有以下显著优势:一是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这是检察制度建设和检察工作发展能够破除干扰阻力不断取得胜利的法宝。人民检察制度萌芽探索和形成、发展,都是在党领导下进行的。每当发展中遭遇困难、干扰和阻力,也都是在党中央正确领导下加以克服的。新中国成立初期,检察机关曾两次面临被削弱的波折,都是在党中央主要领导亲自过问下回归正确轨道的;“文革”中检察机关被非法撤销,也是在党中央拨乱反正后迅速恢复重建的。进入新时代,检察机关持续深化改革加强法律监督的根本方向和重要举措,都是根据党中央通过的文件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求确定和实施的。二是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与支持。“人民”二字是中国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与政治底色。检察机关创建以来,始终坚持倾听人民呼声,方便人民参诉,接受人民监督,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与支持,这是检察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新发展的根本力量所在。三是有宪法关于检察机关性质定位的明确规定。宪法对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地位、性质和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的规定,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根本法律渊源。根据宪法制定的一系列法律,使检察工作、检察改革有了方向和依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巩固发展奠定了坚实法治基础。四是有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整套行之有效并能够自我完善的法律监督制度机制、成功经验和理论创新成果,为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四个自信”,推进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障和理念引领、理论支撑。五是培育养成了一支政治立场坚定、法律监督业务精通、善于学习进取、能打硬仗的检察队伍,保证了检察事业薪火相传、后继有人。


面对新时代和新情况、新问题,检察机关要坚守初心使命,认真落实党中央“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重要指示,自觉融入中国式现代化进程。着力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情形,“四大检察”协同发力,加强法律监督,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通过依法履职和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为促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现代化提供更好服务。


张建伟:进入新时代以来,检察机关将法律监督聚焦于公安司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侦查、审判以及执行领域,同时在行政公益诉讼领域,将监督拓展到行政执法领域,促进严格、规范执行法律,保证司法公正和行政机关依法积极履职。


除了法律监督职能外,检察机关的具体职能,在新的时代及其提供的新的条件下,也应当进一步加以完善。检察机关近些年来进行的改革尝试,颇有成效。如2021年,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制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建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使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延展到立案、侦查的内部场域,监督的信息获取的渠道有所拓宽,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的时空条件也得到了改善,为防止和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行为、提高侦查机关办案的质量创造了条件,打下良好基础。此外,检察机关通过最新科学技术手段的应用,努力提高检察工作的智能化水准,通过自觉推行的大数据应用、电子化作业、数字检察等,为检察机关的各项检察职能插上科技的翅膀。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新时代应当强调法律监督的重点之一,是个人自由权利不受来自公权力的侵犯。我国检察职能配置,具有保障司法人权的功能,典型如审查和批准逮捕的权力,就属于对个人人身自由提供的制度保障。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检察机关应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下的检察制度为依托,深刻把握检察机关在国家与社会治理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司法实践规律,打造更加合理、优质的职能配置,增强使命担当,构建具有现代精神的法治体制格局。


(本文共五部分,现摘发前三部分,全文见《人民检察》2026年第17期)


[责任编辑:杜冰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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