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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时间: 2020-04-15 09:58   作者:万春 缐杰 张杰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解读


│万 春* 缐 杰** 张 杰***


  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主题发布了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等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针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中常见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指导。为阐明该批指导性案例涉及的主要问题和指导要点,现结合案例作出解读。


  一、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发布的背景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关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问题,为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共同调研,听取各级检察机关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决定围绕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主题制发一批指导性案例。其目的在于:


  一是彰显加强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坚决态度。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是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重要问题,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中责无旁贷。近年来,侵害儿童权利犯罪呈高发多发态势。性侵、猥亵儿童恶性案件屡屡发生,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利,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明确加大打击力度,坚决以法治利剑斩断伸向祖国花朵的魔爪。二是明确惩治涉及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犯罪中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在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方面,性侵、猥亵、虐待儿童犯罪等各类犯罪中涉及到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各界认识还不尽一致。实践中,基层检察院多有呼吁,希望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指导。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充分调研听取基层意见后,对未成人权利保护中具有典型性的问题,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予以明确,以利于统一认识,准确适用法律。三是凸显检察机关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中的特殊作用。性侵、猥亵、虐待儿童等各类犯罪,社会关注度高,严格依法及时有效打击惩治此类犯罪,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的重要体现。这次发布的三件指导性案例中,检察机关作用发挥比较充分,检察特色比较明显,有利于倡导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发挥作用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二、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的基本案情及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


  基本案情:2011年夏天至2012年10月,被告人齐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及宿舍查寝等机会,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处多次对被害女童A(10岁)、B(10岁)实施奸淫、猥亵,并以带A女童外出看病为由,将其带回家中强奸。齐某还在女生集体宿舍等地多次猥亵被害女童C(11岁)、D(11岁)、E(10岁),猥亵被害女童F(11岁)、G(11岁)各一次。


  该案例主要阐明:1.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陈述稳定自然,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被告人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生活经验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能够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案件事实。2.奸淫幼女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10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的从严处罚情节,社会危害性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相当的,可以认定为该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3.行为人在教室、集体宿舍等场所实施猥亵行为,只要当时有多人在场,即使在场人员未实际看到,也应当认定犯罪行为是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


  指控与证明犯罪过程及重点问题:该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2013年4月14日,某市检察院以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对其提起公诉。5月9日,该市中级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9月23日,该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报某省高级法院复核。


  2013年12月24日,某省高级法院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14年11月13日,某市中级法院经重新审理,作出判决,认定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齐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6年1月20日,某省高级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某省检察院认为该案终审判决确有错误,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案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应予纠正。2017年3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17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该案。2018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诉讼过程中,关于证明齐某犯罪的证据问题及齐某强奸罪是否属于情节恶劣,猥亵犯罪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是指控犯罪中的重点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在再审审理中,针对上述三个问题分别发表意见:


  1.针对该案证据问题,出庭检察员指出:原审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主要理由在于:一是各被害人及其家长和齐某在案发前没有矛盾,且报案及时,无其他介入因素,可以排除诬告的可能。二是各被害人陈述内容自然合理,可信度高,且有同学的证言予以印证。被害人对于细节的描述符合正常记忆认知、表达能力,如齐某实施性侵害的大致时间、地点、方式、次数等内容基本一致。因被害人年幼、报案及作证距案发时间较长等客观情况,具体表达存在不尽一致之处,完全正常。三是各被害人陈述的基本事实得到该案其他证据印证,如齐某卧室勘验笔录、被害人辨认现场的笔录、现场照片、被害人生理状况诊断证明等。


  2.针对强奸犯罪情节恶劣的问题,出庭检察员指出:原审被告人齐某犯强奸罪情节恶劣,且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某省高级法院判决对此不予认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其原因在于,齐某奸淫幼女“情节恶劣”。齐某利用教师身份,多次强奸二名幼女,犯罪时间跨度长。该案发生在校园内,对被害人及其家人伤害非常大,对其他学生造成了恐惧。齐某的行为具备《意见》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多项“更要依法从严惩处”的情节,综合评判应认定为“情节恶劣”,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3.针对齐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问题。出庭检察员指出:公共场所系供社会上多数人从事工作、学习、文化、娱乐、体育、社交、参观、旅游和满足部分生活需求的一切公用建筑物、场所及其设施的总称,具备由多数人进出、使用的特征。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的需要,《意见》第二十三条明确将“校园”这种除师生外,其他人不能随便进出的场所认定为公共场所。司法实践中也已将教室这种相对封闭的场所认定为公共场所。该案中女生宿舍是20多人的集体宿舍,和教室一样属于校园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相对涉众性、公开性,应当是公共场所。《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认定为当众猥亵。该案中齐某在熄灯后进入女生集体宿舍,当时就寝人数较多,床铺之间没有遮挡,其猥亵行为易被同寝他人所感知,符合上述规定“当众”的要求。(详见《人民检察》2019年第1期,有删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综合指导处处长。


  (摘自《人民检察》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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