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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焦某某诉山西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不履行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检察监督案
时间: 2021-12-21 17:16   作者:来自最高检官网  
新闻来源:正义网


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焦某某诉山西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不履行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检察监督案


  【基本案情】


  焦某某系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到山西某矿山装备修造有限责任公司从事清洁服务工作的职工,在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参保缴费。2017年4月18日,焦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属于工伤。事故发生后,焦某某就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事宜,先后与肇事方、用人单位、用工单位进行协商沟通,与肇事方达成了一次性7.8万元的赔偿,与用人单位、用工单位未达成一致意见。后焦某某对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民事诉讼(后该民事案件经法院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焦某某同时向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但其未能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不予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焦某某不服,于2018年7月17日向乙县人民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提起对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的行政诉讼。2018年10月19日,乙县人民法院认为,焦某某因工伤保险待遇咨询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但未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和相关材料,其起诉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不履行给付保险待遇的法定职责不能成立,裁定驳回起诉。焦某某上诉、申请再审,均被裁定驳回。焦某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检察机关依法受理,调阅法院卷宗、相关民事案件法律文书等材料,询问各方当事人,经审查认为法院裁定并无不当。但该案没有进入实质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保护,不利于定分止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遂将此案作为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挂牌督办案件。某市人民检察院、甲县人民检察院、乙县人民检察院一体化办案,共同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本案的矛盾焦点在于焦某某与山西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之间矛盾激化,公司始终消极抵触将必要材料报送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焦某某应按相关规定先向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但相关材料的提交已经超出规定的受理期限,需上报市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请示决定。检察机关向焦某某释法说理的同时,与山西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市人社局和甲县人社局及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等多方沟通协调,召开由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联动组织的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案件化解,最终,某劳务派遣公司同意配合焦某某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甲县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按照上级的批复受理焦某某的申请,重新启动受理程序。


  2020年6月17日,申请人焦某某递交撤回监督申请,某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终结审查决定。9月17日,焦某某按程序领取了8.7万余元的工伤保险金。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办理不履行给付工伤保险待遇法定职责诉讼监督案件,应当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依法履行行政检察职责,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充分调查核实,通过释法说理、公开听证等方式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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