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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的光辉历程——纪念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30周年
时间: 2008-06-01 09:26   作者:孙 谦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





  200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也是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30周年。在这个值得纪念的时刻,重温历史,对于我们在新形势下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


  一、植根红都 光辉起点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人民检察(1931—1937)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国内政治局势急剧逆转。在中国革命的危急关头,中共中央在汉口召开八七会议,确定了土地革命和武装起义的方针。1927年10月和1928年4月,毛泽东、朱德先后率领秋收起义和八一起义部队上井冈山,创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为中国革命的胜利开辟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正确道路,这是中国革命斗争史上的伟大创举。


  革命政权需要革命法制来捍卫。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机构,确立了包括检察制度在内的人民司法制度。人民检察植根红都,这是人民检察事业的光辉起点。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大会闭幕期间的最高政权机构是中央执行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中央人民委员会,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行政机关。中央人民委员会设九部一局。其中,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和国家政治保卫局检察科承担部分检察职能,与此后设立的军事检察(查)所和最高法院、各级裁判部内设的检察机构,共同组成了苏区检察机构体系。


  工农检察部是兼有行政监察和职务犯罪检察等多种职能的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即“工农检察机关受该级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的指挥,同时受它上级工农检察机关的命令”。根据《工农检察部组织条例》,中央政府设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省、县、区三级设工农检察部,城市设工农检察科。刘少奇曾任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委员,主持查办了若干起贪污案件。张闻天在《苏维埃工作的改善与工农检察委员会》一文中指出:“工农检察委员必须是党和苏维埃最好的干部,这个干部必须是群众中最有威信的同志,他们应该将全部精力用在他们自己的工作上,把工农检察委员会的工作作为苏维埃其他各个部门的榜样和模范。”


  1932年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成立,何叔衡任第一任临时最高法庭主席。1934年2月,董必武任第二任主席。同月,成立最高法院,董必武任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根据《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及《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最高法院内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一人、检察员若干人;省裁判部设正、副检察员各一人;县裁判部设检察员一人;区裁判部则不设检察员。最高法院、各级裁判部内设的检察机构检察人员主要负责预审和刑事公诉工作。此外,在鄂豫皖苏区和川陕省苏维埃政权的革命法庭内,设“国家公诉处”,由公诉员代表国家向法庭提起公诉。


  国家政治保卫局是专门负责镇压反革命的机关,对一切反革命案件均有侦查、逮捕和预审之权。国家政治保卫局在省、县分别设有省分局、县分局,在区设特派员;在红军方面军、军团、军区设分局,师、团及独立营则设有特派员及干事;在某些机关中也设有特派员。上下级政治保卫局之间实行严格的垂直领导。各级政治保卫局均设有检察科,行使检察权,主要负责政治保卫局侦查案件的预审和公诉。


  军事检察(查)所是苏维埃时期又一重要的检察机构,与各级军事裁判所并立。1932年2月《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规定,在初、高两级军事裁判所所在地,建立初、高两级军事检察(查)所。军事检察(查)所实行垂直领导,对于检察重要案件,所长有决定之权。


  二、历经风雨 薪火相传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中的人民检察(1937—1949)


  1934年10月,中共中央机关和中央红军撤离中央苏区,踏上向西突围的征途,开始长征。1935年10月19日,中央红军到达陕西吴起镇,实现了伟大的战略转移。1937年1月,中共中央领导机关迁驻延安。此后,延安成为指引中国革命方向、照耀中华民族前程的红星。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爆发,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了全面侵华战争。在中华民族面临着生死存亡的危急关头,国共两党开始了第二次国共合作,国民党正式承认了陕甘宁革命根据地的合法地位。同年9月,以国共两党合作为基础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正式形成。中国共产党将陕甘苏区改名为陕甘宁边区,并成立了边区政府。


  抗日战争开始后,八路军、新四军以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其他抗日武装,遵照党中央、毛泽东同志的指示,向敌后挺进,放手发动群众,广泛开展游击战争。到1945年8月抗日战争结束时,共建立了陕甘宁、晋绥、晋察冀、晋冀豫、冀鲁豫、山东等十九个根据地。在各抗日根据地,随着民主政权的建立,法制建设的逐步健全,检察制度也逐渐发展起来,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山东等抗日根据地均建立了检察机构。这一时期人民检察制度基本上实行的是审检合署,在法院内设检察处,配备检察人员。包括检察机构在内的司法机关的设置以抗日根据地的实际状况和需要为依据,以便民简政为原则,实行政府领导司法机关的体制。


  陕甘宁边区成立了高等法院,拥有审判、检察、司法行政三种职能,内设检察处,设检察长及检察员,独立行使检察职权。1937年10月,在黄克功案件的审理中,抗大政治部副主任胡耀邦作为检察机关代表,与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官徐时奎、边区保安处黄佐超共同作为公诉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1946年7月23日,首届检察业务研究会召开,对人民检察的功能、作用和相关业务工作进行了十几天的研究、磋商。同年10月,制定了新中国成立前首部关于检察职权、组织、办案程序等方面内容的单行法规——《陕甘宁边区暂行检察条例》。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处改为陕甘宁边区高等检察处,在检察体制上实行审检分立,建立起独立的检察机关。晋察冀边区检察官配置在各级法院,首席检察官由各辖区的地方行政长官兼任。县司法处设检察官一人,由县长兼任。晋冀鲁豫边区检察制度的特色是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判决实行监督的权力。检察长如果对高等法院的判决有不同意见,有权向边区政府提出控告。边区政府接受其控告,可组织特别法庭或交高等法院复审。山东抗日根据地也建立了有自己特色的检察制度。为了便于领导和加强检察工作,山东省抗日民主政府决定建立各级检察委员会。这是检察委员会制度的开端,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检察制度中的贯彻和体现,是人民检察史上的一项制度创举。新中国成立后,检察委员会制度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检察决策机制。


  1945年8月,抗日战争取得了胜利,中国革命进入了解放战争时期。随着革命战争的节节胜利,解放区迅速扩展。各解放区基本沿袭了原来根据地行之有效的检察制度,多数实行审检合署,专职检察人员不多,有的由公安机关代行检察职务。关东解放区的检察制度有新的发展。1947年6月,关东行署颁布《关东各级司法机关暂行组织条例草案》,规定“关东所有机关、社团,无论公务人员或一般公民,对于法律是否遵守之最高检察权,均由检察官实行之。”“关东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由关东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之,任期至下届关东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后止,连选得连任。”这就赋予了检察机关在维护法制中的广泛权能,开创了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之先河。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检察制度,自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产生,经抗日战争时期,至解放战争胜利,历经风雨,薪火相传,以顽强的生命力生存着、发展着。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建设中诞生的检察制度是人民检察的早期探索和尝试。在挽救民族危亡的抗日战争时期,检察机关把镇压汉奸反动派和保护人民权利作为中心任务,在保卫民主政权,激发人民抗战积极性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夺取全国政权的人民解放战争时期,检察机关努力维护解放区的生产生活秩序,巩固新生民主政权,在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等方面有了新的发展。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检察制度,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在中国共产党对革命政权实行一元化领导下,检察机关从建立开始,就形成了坚持党的领导的优良传统。检察工作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忠实、严格地执行依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所制定的法律。


  ——检察体制由审检合署向审检并立发展以及检察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工作的制度实践,为确立新中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形成“一府两院”的国家机构体制奠定了实践基础。


  ——检察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起诉,表明中国革命政权在诉讼制度上采取国家公诉制,从司法制度上肯定了检察机关的地位,明确了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职能分工和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


  ——结合中国历史上设立“治官之官”的法制特点,检察机关从建立之初就担负了对人民公职人员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的职责,重点体现在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


  ——检察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的创造,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检察工作中的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决策机制形成的渊源。


  三、建国立宪 崭新篇章


  ——新中国成立初期和社会主义建设道路探索中的人民检察(1949—1966)


  1949年9月21日,在中国人民解放战争即将取得全国胜利的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举行。会议肩负起时代和人民的重托,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且制定了两个具有历史意义的开国文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为创建新中国国家制度奠定了政治基础和法律基础。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为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委员均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检察署的职权是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和全国国民之严格遵守法律,负最高的检察责任。这些规定,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检察制度及检察机关在国家制度和国家机构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对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监督职能。


  1949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罗荣桓为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同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议在中南海勤政殿举行第一次会议。罗荣桓检察长宣布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并要求尽快制定检察署组织大纲,从速建立机构,开展检察工作。1949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署启用印信,正式办公。同年1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毛泽东主席批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这是新中国关于检察制度的第一个单行法规。


  1950年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批准了《最高人民检察署一九五○年工作计划纲要》,明确1950年检察机关的首要工作是建立各级检察机构。1950年9月4日,中共中央向全党发出了《关于建立检察机构问题的指示》,要求1951年全国普遍建立各级人民检察署。正是由于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的重视,1950年重点建立人民检察机关的计划基本上得到了实现。到年底,最高人民检察署设在全国五大行政区的检察分署全部建立,全国50个省、直辖市和省一级行政区有47个建立了检察机构,并在一些重点专区和市、县建立了人民检察署。


  1950年7月26日至8月1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最高人民检察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和法制委员会联合召开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同时也是第一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为了加强人民检察制度的建设,最高人民检察署根据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的精神,加紧进行了有关检察制度的立法工作。在实施《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的基础上起草《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暂行组织条例》,并进一步修改了《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这两个法律文件施行了三年,推进了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设。


  检察机关的创建是在相当困难的条件下进行的。由于艰苦激烈的战争环境,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检察机构没有延续下来,因而创建新中国检察机关时,既无组织基础,又缺乏工作经验,一切不得不从头做起。再加上中国历史上缺乏民主和法制的传统,检察工作又是一项新的工作,它的性质、任务是什么,为什么有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还要设置检察机关等等问题,很少为人们了解,甚至出现了检察机关“可有可无”的说法。面对这种情况,新建立的检察机关和刚刚走上新岗位的检察干部,没有采取消极等待的态度,而是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一方面广泛宣传检察工作,一方面积极投入到当时的社会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反”、“五反”等实际斗争中去,依靠群众,埋头苦干,以有限的人力和物力,抓重点,办大案,检举要犯,平反冤狱,以实际成绩显示了检察工作的重要作用,扩大了检察机关的影响。在参加“三反”、“五反”运动和“新三反”斗争的司法实践中,初步形成了由检察机关直接查办贪污盗窃国家财产案件和基层干部违法乱纪案件的职责划分。1954年3月,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召开。


  新中国基本完成了土地改革等各项社会改革之后,中共中央公布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从1953年起,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改造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时期,并开始执行国家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为保证总路线、总任务的实现,中共中央十分重视国家的法制建设。1954年9月15日至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改“人民检察署”为“人民检察院”,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下“一府两院”的国家体制,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确立了检察机关的垂直领导体制,选举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设置、职权,行使职权的程序,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内容,人民检察制度翻开了新的篇章。


  1954年至1957年上半年这一时期,是人民检察事业朝气蓬勃向前发展的时期,全国检察组织机构体系基本建成,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各项业务工作。侦查起诉和宽大处理日本侵华战争犯罪分子是这一时期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工作。1956年3月,第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召开。同年6月,《人民检察》创刊。


  在组织机构建设上,1954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署设在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五大行政区的分署,随着各大行政区的撤销而全部撤销;195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水上运输检察院成立;195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成立;1955年底,全国各地人民检察院已基本建立起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内设机构也重新调整设立。195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西藏分院。


  在业务工作上,各级人民检察院已全部担负起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1956年,全国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共269250件,其中决定起诉的200484件;检察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26128件,其中决定起诉的25929件;审查投案自首的案件19202件,其中决定起诉的2250件;审查内部肃反案件6802件,其中决定起诉的2241件。这说明检察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办事,决不是可有可无的形式,而是有效地防止了把一些无罪的人或者可以免予处罚的人交付审判。审判监督和对刑罚的执行监督有所进展;在一般监督和处理人民申诉方面,各级检察机关也做了许多工作,处理了一批违法乱纪的案件;对于参与民事诉讼工作,进行了一些试点。


  1957年反右斗争扩大化,党的指导思想开始出现“左”的偏差。此后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和1959年庐山会议后的反右倾斗争,使“左”的错误进一步延续。经过这三次运动的冲击,从中央到地方刮起了一股对检察机关的“取消风”,给检察工作造成了严重后果。1958年6月,第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召开。1960年2月,第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召开。同年11月,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三机关实行合署办公,最高人民检察院仅保留二三十人。


  建国后十七年的人民检察,确立了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一府两院”的国家机构体制基本定型;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职责范围逐步形成;检察机构和队伍比较完整、系统地建立起来,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作用。同时,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和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检察制度建设的理论准备不足,在学习借鉴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检察制度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缺乏经验,与中国实际结合不够等问题。在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和检察领导体制等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较多的争议,实践中也出现反复。在“左”的思想影响下,检察工作受到了一些质疑和冲击,符合中国国情的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处在实践和探索之中。


  四、艰难岁月 波折中断


  ——“文化大革命”中的人民检察(1966—1978)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党和国家遭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挫折和损失,社会主义法制尤其是检察制度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空前的劫难。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从1966年5月到1976年10月的十年“文化大革命”,是全局性的、长时间的“左”倾严重错误。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四人帮”攻击“公安部、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是从资本主义国家搬来的,是凌驾于党政之上的官僚机构”,提出把公、检、法机关从“政治、思想、理论、组织上彻底砸烂”,全国各级政法机关遭到严重破坏,检察机关成为重灾区。1968年3月20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中央文革发出通知,决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派驻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代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被陆续派驻军事代表,实行军管。196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军代表、内务部军代表和公安部领导小组联合提出《关于撤销高检院、内务部、内务办三个单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数人的请示报告》,报告经批准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先后被撤销。196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160多名干部、职工,下放到湖北省荆州地区沙洋劳改农场进行劳动锻炼,“沙洋农场”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五七干校”。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部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在宪法上确认了检察机关被撤销的事实。


  从1949年到1968年,新中国人民检察制度建立不到20年,检察工作就经历了许多风风雨雨,有“三起三落”的说法。第一次是在1951年冬季的编制会议上讨论精简国家机构时,有人提出检察工作“可有可无”,应予裁减。第二次是1960年秋季精简国家机构时,康生主张取消检察机关。谢富治主持的中央政法小组提出公检法三机关合署办公,受公安部党组统率;地方检察机关的存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决定。第三次是在“文化大革命”中,检察机关被撤销。前两次,检察机关据理力争,直接向毛泽东、刘少奇等中央领导报告反映,使检察机关保留了下来。而在“文化大革命”中,检察工作真正“落”下去了。


  人民检察的历史,尤其是人民检察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发展进程中遭遇严重挫折的历史启示我们,人民检察是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忽视检察工作甚至取消检察机关,都意味着对法制的削弱和破坏。检察机关被撤销的时期,正是我国法制遭受最严重破坏的时期。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才能更好地为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发挥“护法”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深刻地分析了长期以来我国法制不健全的原因:“中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我们党对封建主义特别是对封建土地制度和豪绅恶霸进行了最坚决最彻底的斗争,在反封建斗争中养成了优良的民主传统;但是长期封建专制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遗毒仍然不是很容易肃清的,种种历史原因又使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


  五、正本清源 创新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的人民检察(1978—2008)


  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建国以来我党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全会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吹响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号角,人民检察制度重新走上了全面发展之路。


  经过“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我们国家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性,更加认识到检察机关在国家法制建设中的重要性。1977年10月,在征集修改宪法的意见中,全国各地、各部门纷纷提出“重新设立人民检察院”的建议。1978年3月,叶剑英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指出:“鉴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极大重要性,宪法修改草案规定设置人民检察院。”会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三部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范围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并同时颁布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领导体制上,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取消了“一般监督”职能;将检察长领导检察委员会工作改为检察长主持检察委员会工作,并明确了检察委员会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对检察机关的职权、内部机构的设置等方面也作出相应的调整和补充。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在对新中国检察制度三十年经验教训概括和总结的基础上制定的,奠定了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检察制度发展的基础。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及其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


  (一)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检察工作(1978-1983)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黄火青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五届全国人大期间,各级人民检察院一边建设,一边工作,陆续调进了干部,充实了机构,开展了工作。广大检察干部在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解放思想,拨乱反正的基础上,通过学习法律,执行法律,提高了业务能力,增强了依法办案的信心,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全国县以上都成立了人民检察院,有了一支116000余名干部、司法警察的检察队伍,基本上担负起了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检察机关的工作开始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


  197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启用印鉴,正式恢复办公。同年12月16日至27日,第七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召开,提出了新时期检察工作方针:党委领导、群众路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保障民主、加强专政、实现大治、促进四化。1980年9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决定》。1980年11月至1981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公诉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检察机关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重要任务,依法查办了大批严重经济犯罪案件。


  恢复重建初期,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了办公厅、信访厅、刑事检察厅、经济检察厅、法纪检察厅、监所检察厅、研究室、人事厅等内设机构。到1979年底,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基本上重新建立起来。1982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有关厅、室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设:一厅(负责原刑事检察厅业务)、二厅(负责原法纪检察厅和经济检察厅业务)、三厅(负责原监所检察厅业务)、信访厅、研究室、人事厅、办公厅等。


  197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和所属各级军事检察院也随之恢复建立。1980年4月,成立了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筹备组,1982年5月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及所辖分院建立并开始办公。


  (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检察工作(1983-1988)


  1983年,黄火青检察长任期届满。同年6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杨易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六届全国人大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各级专门检察院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执行法律和政策,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积极开展各项检察业务,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活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全党工作重心的转移,我国的经济建设和各项工作都取得了很大成绩,政治、经济形势越来越好。但当时很多地方的社会治安形势相当严峻,群众缺乏安全感。为尽快改变这种治安状况,1983年7月19日,邓小平同志在北戴河和彭真、刘复之等同志谈话中提出了开展“严打”斗争的刑事政策。同年8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对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实行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198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遵照中共中央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各级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统一行动,积极投入到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中,发挥了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1983年至1988年,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犯221万多人,依法起诉216万多件,有力地打击了各类刑事犯罪活动,为社会治安的好转作出了很大努力。1985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经济领域犯罪十分猖獗的状况,提出了在绝不放松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把打击经济犯罪作为主要任务,坚持严格执法,做到敢于碰硬,善于碰硬,打破关系网、保护层,严惩了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在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中,各级检察机关涌现了一大批立场坚定、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不怕牺牲、舍己为人的先进人物。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5年3月初召开了全国检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代表大会,总结交流经验,对68个先进集体、233名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1988年2月25日至3月6日,第八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召开。


  1987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厅改为控告申诉检察厅,主要受理公民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有关刑事案件方面的控告和申诉案件。同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纪检组成立。1988年3月8日,全国检察机关第一个举报中心——深圳市经济罪案举报中心在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成立。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进行试点和推广,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各级检察院均建立了3600多个举报中心。


  (三)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检察工作(1988-1993)


  1988年,杨易辰检察长任期届满。同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刘复之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届全国人大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贯彻执行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开展了各项业务,检察工作在改革中前进,取得了很大的进展。


  从1988年第四季度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把惩治贪污贿赂犯罪作为检察工作的重点,确定为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强调领导亲自动手,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检察机关按照“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突出地开展了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和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斗争,加强了查办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渎职犯罪的工作。1989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贪污、受贿、投机倒把等犯罪分子必须在限期内自首坦白的通告》。在《通告》规定的两个半月内,群众举报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线索133765件,有36000多名贪污贿赂犯罪分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加强了其他各项业务建设与队伍建设,有步骤地对检察体制进行了改革。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强化了法律监督职能,对于维护国家稳定和社会安定,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推动廉政建设,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起了积极作用。检察机关一直非常重视队伍建设。1988年冬,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从严治检”的方针,提出了建设一支立场坚定、依法办案、秉公执法、掌握政策、实事求是、联系群众、精通业务的检察官队伍的奋斗目标。1989年颁布施行“八要八不准”的检察人员纪律,建立特约检察员制度,发挥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的作用,严肃查处了少数违法违纪的干警。1991年6月,创建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同年7月,《中国检察报》创刊。1992年5月4日至9日,第九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召开。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机构改革“三定”方案,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原一厅改名为刑事检察厅,原二厅分设为经济检察厅和法纪检察厅。1989年,经济检察厅更名为贪污贿赂检察厅;原三厅改名为监所检察厅。这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增设了民事行政检察厅、技术局、干部教育局、计划财务装备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机构。


  (四)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检察工作(1993-1998)


  1993年,刘复之检察长任期届满。同年3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张思卿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八届全国人大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全面开展各项检察工作,为维护稳定,推动廉政建设,促进依法治国,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1993年党中央作出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的重大决策以后,各级检察机关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把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的犯罪案件,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犯罪要案作为重点,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同时,各级检察机关始终把维护稳定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中打击和重点整治,积极参加“严打”集中统一行动和“扫黄”、“打非”、禁毒等专项斗争,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依法严惩了一大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维护了社会稳定。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工作,促进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推进检察队伍法制建设。1995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突出抓好班子建设。1996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了全国检察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同年7月1日实施,标志着国家对检察官的管理进入了法制化轨道。1993年,为了弘扬人民检察官清正廉明、秉公执法的事迹,由《中国检察报》发起,人民日报、新华社、光明日报、法制日报、中央电视台等首都13家中央级新闻单位和中宣部新闻局联合在全国开展了首届“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评选活动,评出姚文淮等十大杰出检察官。(至2007年,已举办七届“中国十大杰出检察官”评选活动,评出十大杰出检察官70名。)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作用作了重要调整,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原则。1996年7月8日至12日,第十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召开。


  1995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办的第七届国际反贪污大会在北京召开,江泽民主席出席开幕式并作重要讲话。


  1995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反贪污贿赂总局,地方各级检察院也陆续设立反贪污贿赂工作局,检察机关惩治贪污贿赂工作步入专门化、正规化轨道。


  (五)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检察工作(1998-2003)


  1998年,张思卿检察长任期届满。同年3月1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韩杼滨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届全国人大期间,全国检察机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九届全国人大历次会议精神,坚持“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工作方针,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检察工作整体推进,全面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1998年党中央作出了关于治理司法腐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针对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历时近一年的集中教育整顿,制定了《九条硬性规定》等有关制度。1998年10月,全国检察机关加强基层院建设座谈会召开,制定了《关于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意见》。各级检察院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增强。2001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检察官法》。2002年,制定了《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和《基层检察院建设纲要》。2002年3月21日,根据《检察官法》和《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大会堂举行首次大检察官颁证仪式,为首次被评定的一级大检察官和二级大检察官颁发了等级证书。在深化检察改革方面也有了新的进展:全面推行检务公开;改革检察业务工作机制;改革检察委员会工作;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推行机构和干部管理制度改革;完善行使检察权的监督机制等。在抓队伍建设和检察改革的同时,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检察职能,检察工作整体推进,得到了全面发展。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严打”整治斗争,严厉打击有组织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严重影响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促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加强对侦查活动和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注意防错防漏、不枉不纵。2003年1月,第十一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召开。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刑事检察厅分设为审查批捕厅和审查起诉厅。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职务犯罪预防厅;将原控告申诉检察厅分设为控告检察厅和刑事申诉检察厅;将审查批捕厅更名为侦查监督厅,审查起诉厅更名为公诉厅;将法纪检察厅更名为渎职侵权检察厅。


  (六)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检察工作(2003-2008)


  2003年,韩杼滨检察长任期届满。同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贾春旺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届全国人大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要求和宪法、法律的规定,确立了“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提出了“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以此统一思想、凝聚力量、推动工作。全国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着力服务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致力于维护我国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稳定,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区别对待、注重效果。履行查办职务犯罪职责,在注重“务必搞准”、不断提高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加大办案力度。贯彻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决策,建立健全与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机制,重点查办发生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注意监督纠正有罪不究、执法不严的问题,又重视监督纠正侵犯人权、冤及无辜的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2003年9月,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决定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2005年9月,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纪律作风建设。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战略任务常抓不懈,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专业化为方向,努力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2006年6月,第十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召开。


  2005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机构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经过20多年的发展,至2007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置了办公厅、政治部、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控告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职务犯罪预防厅、法律政策研究室、监察局、国际合作局、计划财务装备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等内设机构及机关服务中心、国家检察官学院、检察日报社、中国检察出版社、检察理论研究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等直属事业单位。


  2006年10月,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胡锦涛主席出席开幕式并作重要讲话。检察机关国际司法合作的规模和领域不断扩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与70多个国家司法、检察机关签订了检察合作协议,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跨国协作。检察机关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加大了境外追赃、追逃力度,维护了国家司法主权。


  2008年,贾春旺检察长任期届满。同年3月1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曹建明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3月19日,曹建明检察长正式到任。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的30年,是人民检察事业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发展和完善的30年;是人民检察机关的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的30年。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历史经验和教训,吸取中国历史上政治法律制度的精华,借鉴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的基础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逐步形成和发展,显现出鲜明的中国特色和明显的优越性。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方面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六、让历史告诉未来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检察事业,诞生于战火纷飞的革命年代,形成了光荣的优良传统,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工作大局,为巩固国家政权、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惩治腐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回顾人民检察的光辉历程,给予我们深刻的启示:


  (一)人民检察史是一部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领导人民检察工作的历史


  检察工作迈出的前进步伐、取得的光辉业绩,无不倾注着党中央领导集体的关心和爱护。在党的领导下,人民检察事业不断发展壮大,为共和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发挥着积极作用。人民检察史将永远铭记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人民检察事业的坚强领导和亲切关怀。人民检察事业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和亲切关怀下,必将迎来新的辉煌。


  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对人民共和国新生的检察事业非常重视。1953年3月,毛泽东主席作出指示:“检察工作十分重要。”1954年9月,在讨论《检察署条例(草案)》时,毛泽东主席提议,“检察工作这么重要,为什么不把检察署改为检察院呢?”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采纳毛泽东主席的建议,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署更名为人民检察院,从此形成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一府两院”的国家机构体制。1956年4月2日,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亲切接见第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的全体代表。


  改革开放初期,曾在“文革”时期遭受严重破坏的人民检察事业在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关心下迅速恢复和发展。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82年7月,邓小平亲切接见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1991年4月,邓小平题写《中国检察报》报名和“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院名。


  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的关心下,人民检察事业蓬勃发展。1991年12月,江泽民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召开全国检察长会议的报告》上作出重要批示。1993年12月,江泽民接见出席全国检察长会议的代表。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1998年10月,江泽民题写“国家检察官学院”院名。2002年3月21日,首批大检察官得到江泽民、李鹏、朱镕基、李瑞环、胡锦涛、尉健行、李岚清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亲切接见。


  新世纪新时期,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新的征程中,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的高度,重视检察工作、关心检察人员。2006年5月,中共中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2007年10月15日,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他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2007年12月25日,胡锦涛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强调:“大法官、大检察官要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切实承担起带领广大法官、检察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保障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懈努力。”


  历史表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党地位决定了党对各项工作包括检察工作的领导权。检察工作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国家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检察工作的优势和特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这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检察机关忠实履行职责、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根本保证。新形势下,检察机关要不断增强党的观念,把检察工作同党在现阶段的历史任务、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联系起来,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在检察工作中得到正确执行。


  (二)人民检察史是一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在中国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与中国检察工作实际相结合的历史


  检察理论研究是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基础和先导,是推动检察事业全面发展,深化检察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需要。我国检察理论走过了曲折发展的道路,获得了丰硕的成果,也留下了许多的经验和教训。


  1931年到1949年,是人民检察工作的早期探索和尝试时期。董必武、梁柏台、谢觉哉、李木庵等司法和检察工作领导人在实践中积累了对检察制度的深刻思考。1949年到1956年,是新中国检察制度创建及检察理论初创阶段。在党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的精神指导下,新中国彻底与国民党反动统治的旧法传统决裂。建国初期,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新生的人民政权与苏联结盟。与之相适应,当时检察理论研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学习借鉴苏联经验。时任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的李六如撰写了《检察制度纲要》,把检察机关定义为“广义的司法机关”,把检察机关的职能概括为司法监督和一般监督两个方面。这是新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最早的启蒙读物。1954年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前后,检察系统一些业务骨干深感理论指导的迫切性,开始注意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检察工作的经验并上升到理论。法学界对检察制度理论研究也给予了较多关注。从1957年反右运动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的20多年间,受“左”的思想的干扰和破坏,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包括检察理论研究在内,受到排斥和批判。


  检察机关恢复重建的30年间,检察理论研究正本清源,走上了科学探索和真理追求的正确轨道。从“法律虚无主义”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观念的转变,为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1982年6月,王桂五著《人民检察制度概论》出版,对人民检察制度的若干基本问题作了阐述。1991年12月,王桂五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出版,这是国家“七五”哲学社会科学的重点研究项目,该书全面、完整地论述了中国检察制度,建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的基本架构。经过近30年的发展,检察理论研究改变了以往的封闭状态,克服了孤立主义的思想作风,密切了同法学界的联系;不断总结检察工作经验,探索检察工作规律;坚持宪法确立的政治法律构架的基本原则,积极探索与改革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和工作机制;广泛开展国际交往,与各国法学界和检察工作者建立友好关系,不断学习借鉴。通过对基础理论的研究、检察实践的研究、检察制度史的研究、各国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等,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


  历史表明,检察法学研究,应当坚持真理、捍卫真理、实事求是。既要反对经验主义,也要反对教条主义。要树立大局观和整体观,跳出部门之见思考问题。要始终坚持并贯彻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要拓宽研究视野,走创新之路。人民检察的实践,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检察工作实际相结合的产物,只能用具有与时俱进的品质,具有创新性和开放性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来概括、总结和指导,而绝不能照抄照搬、盲目引进甚至完全用别的国家的理论体系来概括、总结和指导。


  这就要求检察理论研究者必须坚持一个基本原则、三个理论要求。一个基本原则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检察工作实际相结合。检察法学研究的历史表明,具有说服力和生命力的理论成果,往往是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检察工作实际相结合得比较好的理论成果,是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与检察工作的历史经验和现实状况有机结合的理论探索和创新。三个理论要求是,一要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研究人民检察制度的问题,包括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二要总结人民检察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所形成的丰富经验,并且在同外国经验的深刻比较中上升为理论,充实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法学体系中去;三要通过创新性的理论思维,借鉴人类司法文明的有益成果,学习各国检察制度的成功经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法学体系的学术话语及其规则,以中国化的话语体系来表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具有中国特色。


  “不求深思,无以致远。”科学地回答当代中国检察实践中提出的各种理论问题,理性地回应关于中国检察理论和检察制度的各种质疑,是新世纪检察理论工作者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联系实际,改进学风,立足国情,放眼世界,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奠定坚实、科学的理论基础。


  (三)人民检察史是一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形成、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历史


  人民检察走过的路,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形成、发展和不断完善之路。经过长期探索和实践建立起来的我国检察制度,与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相比具有鲜明的特色。


  在政治性质上,人民检察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权来源于人民,又服务于人民,广泛的人民性是人民检察院最根本的政治属性。早在苏维埃时期,工农检察部就设有检察通讯员,发动群众参与到检察工作中来。在陕甘宁边区的检察制度中,人民群众个人可以检举犯罪并向法庭控告。群众团体、机关部队可以单独或与检察、保安机关联合检举犯罪,并作为国家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1979年7月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十届全国人大期间,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进一步将检察权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


  在宪法地位上,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建国初期学习借鉴苏联检察制度经验的时候,对于中国检察机关也应当具有法律监督性质是没有疑义的。1954年5月21日,人民日报发表社论《加强检察工作,保障国家建设》。在这篇社论中,就使用了“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署”的表述。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内容在1982年宪法上得到进一步确认。


  在具体职能上,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公诉、职务犯罪侦查以及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等职能,这些职能内在地统一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我国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是历史形成的。在参加“三反”、“五反”运动和“新三反”斗争的司法实践中,初步形成了由检察机关直接查办贪污盗窃国家财产案件和基层干部违法乱纪案件的职责划分。1962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受理普通刑事案件的职责范围的试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层干部和企业的职工中贪污、侵吞公共财产、侵犯人身权利等严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需要依法处理的,由检察机关受理,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判决。”到了八届全国人大期间,检察机关逐步形成了以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大案要案、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和执法监督为重点的工作格局。


  在组织体制上,为保证法律在全国统一正确实施,宪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在人民检察历史上,检察领导体制反复变动,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建国初期,贯彻列宁法律监督思想,学习借鉴前苏联检察制度,在1949年12月和1954年9月,两次确立了垂直领导体制。而在1951年9月,确定的是双重领导体制,1978年恢复重建初期,又确定检察机关上下级是监督关系。1979年7月以来关于检察机关组织体制的规定是在总结建国后检察领导体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作出的,既体现了社会主义法律监督的必然要求,又根据中国实际作出了适应国情的制度选择。


  在行使职权上,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原则早在1946年10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民字第六十二号令中就有体现:“高等检察处受边区政府之领导,独立行使职权。”1949年12月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全国各级检察署均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机关干涉,只服从最高人民检察署指挥。”西方国家所强调的司法独立的原则,通常是指司法官个人的独立。而我们国家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指机关独立。检察权是检察机关独有的国家权力,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是与我国的政治体制相适应的。


  在决策机制上,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实行检察长统一领导与民主集中制相结合。1941年4月,为了便于领导和加强检察工作,山东省抗日民主政府建立了各级检察委员会,以领导、计划、推动各级检察官及一切检察工作。这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检察制度中的贯彻和体现,是人民检察制度的一项制度创新。与其他国家检察体制中的总检察长制相比,这是一项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


  以上这些特色,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根植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法制建设的实践,与西方国家在“三权分立”政治体制下建立的检察制度有着根本区别,是在人民检察的历史中,不断积累、发展、创新、完善的结果。


  历史表明,人民检察诞生以来,经过70多年的风风雨雨,已成为人民共和国政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司法制度的鲜明要素。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保障社会的稳定与秩序。人民检察的历史,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探索符合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权力监督制度所走过的道路;人民检察的历史,是始终与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同呼吸、共命运的历史,承载了几代“检察人”的光荣与梦想。


  历史在前进,时代在发展。让我们从人民检察的历史中汲取丰富的历史经验,获得强大的精神动力。新的历史时期,人民检察机关将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始终坚持把检察工作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始终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始终坚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深化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维护和保障司法公正。始终牢牢把握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基本要求,坚持不懈地全面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大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我们一定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谱写新的历史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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