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刑事诉讼法素有“小宪法”之称,对于保障人权、惩治犯罪、彰显司法文明极为重要。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了重要补充和完善。检察机关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也是刑事诉讼法的执行主体,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检察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为了深入理解把握新刑诉法的立法精神,推动新刑诉法的贯彻实施,3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人民检察杂志社主办的“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座谈会”在北京举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出席座谈会并讲话。著名刑诉法专家樊崇义教授、卞建林教授等六位学者与高检院部分厅室局负责人,围绕会议主题,就刑诉法修改的立法精神、制度创新以及检察机关如何贯彻落实新刑诉法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落实修改后刑诉法 观念为先解释先行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樊崇义
经过多年的努力,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终于得以顺利通过,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大成就。此次修法条文变动之大、内容之广,对推动我国刑事司法进步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在欣喜之余,更应该看到,立法只是执法的前提,法律功能作用有效发挥的关键还在于正确的贯彻执行。根据以往的经验,往往是“立法难、执法更难”。1996年刑事诉讼法曾确立了对抗制、无罪推定等先进的理念和原则,在立法上也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由于立法变革较大、发展过快,实务部门缺乏必要的学习和消化,使得这些理念和原则未能得到很好的贯彻,致使其预期效果无法达到。因此,对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需要更加重视科学、正确的理解和消化,强调观念上的转变,奠定法律得以实施的基础。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刚刚通过,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理解应更加注重对法律精神实质、理论要点的把握,通过统一思想观念达到消除认识分歧的目的。比如,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应如何加以认识并将其落到实处?当前,刑事犯罪形势依然严峻,暴力犯罪数量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平衡社会治安与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关系?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学习理解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加以明确和统一。
要更好地理解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应该遵循四个基本的标准:其一,应明确有权力就必须有监督观念,权力和监督是相互关联的,不存在无监督的权力,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就是对司法权力的限制;其二,有权力就必须有一定的义务约束,不存在没有义务约束的权力,权力和义务是对应的,检察机关在享有法律监督职权的同时,应尽维护司法公正的义务;其三,只要法律规定了义务,就必须有相应的处罚措施,处罚措施是保障法定义务得以履行的后盾,没有处罚的法定义务是无意义的;其四,从法治的完备的角度来讲,只要有法律的授权,就必须要在法律上构建完备的制裁措施,这种制裁措施应包括实体制裁和程序制裁两部分,当下更应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强调程序性制裁手段。比如,证人有作证义务而不出庭作证的,可以强制其出证作证。对于这一规定,有的人表示不理解,认为对证人处罚不合理。但如果证人出庭率很低的状况得不到解决,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抗制和诉讼质量就无法保证,会影响整部法律的实施。所以,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立法者在加强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同时,制定了一整套程序性制裁措施。特别是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证人作证制度、刑讯逼供遏制制度等,这一系列程序性制裁制度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运行机制。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从强制措施到侦查手段,一直到特别程序都遵循着这一机制运行。这一机制构成了刑事诉讼法完善的基础,对该运行机制的把握是贯彻此次修法的核心任务,脱离了这个体系,脱离了对相应司法理念的科学理解,就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偏差。
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看,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这一次修改诉讼法加重了检察机关的职责,使检察机关面临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为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要求,检察机关应从机构改革、理念的更新、人员增加等方面加以调整,积极应对。
第一,从公诉职能来讲,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提高了公诉的标准,在证明标准上加重了检察机关的证明责任。同时,为了进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立法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进一步明确刑事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检察机关应认识到公诉证明责任和标准的加强,对今后的公诉工作将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第二,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从立案一直到特别程序都贯彻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这就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完善监督理论,转变监督理念,充实监督机构和人员,切实将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精神贯彻下去。同时,检察机关应正确处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的关系。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出台新措施,适应时代新要求,响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将公诉职能与监督职能进一步协调好,将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平衡好,有效回应社会上对法律监督的不同声音,使检察监督走向科学、走向合理。
第三,面对腐败现象在特定领域多发易发,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提出更高要求的社会情势下,检察机关反贪、反渎等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应如何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积极应对?此次修改将贪官外逃、死亡后的财产处理问题作为重点环节在特别程序中予以规定,如何在实践中对该机制予以落实?这些问题都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要求。刑事诉讼法规定特别没收程序由检察机关申请,法院加以审理,这必然要加重检察机关的工作量,对人力和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职务犯罪案件诉讼机制的改革强调逐步淡化口供的作用,这也给检察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标准,需要检察干警进一步转变思路,拓宽收集证据的途径。因此,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
第四,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还需要相关配套设施的协调与配合,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工作应尽快开展。在检察机关制定司法解释时,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1)诉讼监督措施的细化;(2)监所检察条例的修订;(3)法律监督中对违法办案的调查程序;(4)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查处程序;(5)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和程序;(6)技术侦查、秘密侦查的程序;(7)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程序设置;(8)电子证据的实施细则;(9)决定起诉的证据材料移送程序;(10)控方专家证人聘请与出庭程序;等等。
强化诉讼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使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卞建林
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改善和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的进一步重视。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增添了诉讼监督的内容,扩展了诉讼监督的范围。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扩展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增添了诉讼监督的内容。例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如,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增设了“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强制医疗程序,尽管不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强制医疗其实质是剥夺了被申请人的人身自由。为了保证强制医疗程序的正确适用,保护被申请人人的合法权利,必须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除了在强制医疗程序中设置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程序外,其新增的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除了应我国刑事程序法治的发展而扩展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外,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还在现行监督的范围内新增了诉讼监督的内容。此次立法修改,将刑事执行活动全面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并且以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和减刑假释的监督为重点,增添了检察机关执行监督的内容,健全了检察机关执行监督制度。
第二,丰富了诉讼监督的手段,明确了诉讼监督的效力。长期以来,检察机关行使诉讼监督权时,因缺乏监督手段或者监督效力不明确而影响监督的实效。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在扩展诉讼监督范围、增添诉讼监督内容的同时,注意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适当增加了诉讼监督的手段,明确了诉讼监督的效力。例如,为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显然,发现违法行为是纠正违法行为的前提,要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首先要保证检察机关的知情权和调查权,因此授权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为了改变实践中监督滞后的情况,也为了保障检察机关的知情权,立法明确有关机关在采取某种诉讼行为或者作出诉讼决定时,要将相关行为或者决定同时告知检察机关。此外,针对实践中监督效果不明确的问题,此次立法修改也作了一些补充性、强制性的规定。例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且规定,检察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后,“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三,强化了诉讼监督的责任,健全了诉讼监督的程序。检察机关应当妥善处理好肩负的诉讼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而不能仅仅把自己看做是追诉机关或者控告一方。要着力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合法权益。此次立法修改,强化了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方面的责任,健全了检察机关诉讼监督方面的程序,特别是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或者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更新理念 创新模式 有效贯彻修改后刑诉法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卫东
如何在刑事诉讼各环节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然成为当务之急。检察职能的行使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息息相关,检察权的运作更是前承侦查,后启审判,几乎涉及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此次修法关涉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制度、侦查措施和审判程序等内容,这些制度和程序都与检察权的运作息息相关,为了更好地在检察环节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更新理念、转变思想、统一认识,是学习贯彻落实好刑事诉讼法的先决条件。一部法律无论制度设计如何科学和完善,如果没有先进的执法理念,其不过是纸面上的法律,难以体现在司法实践中。此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执法观念上有较为明显的转变,特别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导入,要求在刑事司法过程中不仅要体现打击犯罪,还需更加注重对人权的保障,所以司法人员及时更新执法理念至关重要。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还需要转变思想、统一认识。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首次采取了先期向社会公布的方式,以便于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这就使得这部法律成为社会讨论的焦点。直至该部法律通过时,对某些问题仍存有不同的认识,但执法中必须转变思想、统一认识,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应立足于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举,统筹处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立足于中国国情,解决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切实推进我国刑事司法的进步。尤其是公检法机关的人员,应该把思想统一到立法的宗旨上,以便正确地指导司法实践。
第二,要及时转变检察机关执法的模式。法律内容的调整,制度的变迁,必然要求我们转变工作模式,以适应法律修改的要求。那种以口供为中心的办案模式需要加以改变,实践中不能依赖口供定案,更不能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具体到检察机关工作模式的转变,如卷宗移送制度的回归,要求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将案卷材料、证据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法院,而非过去的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起诉状一本主义。这其中还包括证人出庭,当前司法实践中,庭审时证人基本上不出庭,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若证人出庭作证得以实现,证人证言的易变性又会对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提出新的挑战。另外,二审开庭范围的扩大,必然使检察机关出席二审的公诉人工作量增大,如何保持一审与二审公诉工作的无缝衔接,出席二审的公诉人如何才能对案情进行详尽的了解,这都是公诉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检察机关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后,以何种方式提出意见?如何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进行监督,指定监视居住的场所是固定还是流动,检察机关如何进行监督,都需要及时转变执法模式,有效地加以应对。同时,对各种违法侦查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法律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受理、调查与处理程序尚待明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程序,仅规定了定期审查制,但审查的主体、审查的期限、审查的处理程序仍需进一步完善。证人保护制度面临同样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公检法三机关不应以诉讼阶段为限对证人实施分段保护,只要证人对司法机关提出了要求,每个部门都有责任为证人提供保护。我们应以立法的宗旨和原意为出发点,深入研究具体的执法模式,以有效地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
第三,检察机关应抓紧时间制定司法解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尚有时日,应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详尽的司法解释,以配合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实施。
转变观念 规范执法 将修改后刑诉法落到实处 
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宋英辉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吸收了近年来司法改革的成功经验,推进了我国刑事司法理念的变革和更新,也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新期待。为更好地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落到实处,检察机关需要进一步拓展工作思路,积极应对。
第一,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重在观念的转变。主要是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如何做到并重和坚持有机统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放在任务一章中作了明确规定,并设置了较多的具体措施加以跟进。包括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要依法及时通知家属,不得在办案区内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以后立即移送看守所等措施,都体现了这一基本原则。这些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对检察机关的执法过程,特别是自侦部门侦查行为提出了新的挑战。随着律师辩护权的扩大,将来程序性辩护、程序性争论也将成为法庭审理的重点问题,这对公诉部门的程序意识和举证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从观念上加以转变。因此,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重在观念先行。
第二,检察机关既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同时又要防止滥用权力。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进一步扩大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职权和诉讼监督权。这两方面的权力是权力和职责的结合,一方面需要检察机关更好地保障权力的实施,另一方面也要克制权力扩张。刑事诉讼法在赋予检察机关相关职权时设置了相应的条件和范围,这种程序化的条件和范围应该作为检察机关行使职权的依据,不能将特殊性的情形作为常态加以适用,比如,特别重大贿赂犯罪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批准,不能一律不批准,造成权力的滥用。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通过司法解释将亟待明确的问题细化,对权力行使进行相应的规范。
第三,检察机关应利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契机进一步规范自身执法。比如,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对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如何加以监督?监视居住实际上是逮捕的替代措施,逮捕措施的实施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而法律将监视居住的决定权赋予了检察机关,这种自身监督程序应如何设置就更值得思考,也只有更好地设置了内部监督措施,才能有效回应外界对这种权力行使的担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中的暴力威胁手段作了明确界定,但是对欺骗等手段的内涵未能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如何界定侦查谋略和法律禁止的欺诈讯问手段就值得进一步思考,也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其明确。同时,审查起诉过程中如何对证据合法性加以把握也值得思考,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对一些问题进行说明和补充,这实际涉及证据合法性问题的审查,如果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对证据合法性发生争议,公安机关如何加以补证和合理解释,需要进一步作出规定。不能简单地由公安机关出具一份材料说明,而应以足以消除对司法公正产生的影响为原则。
第四,检察机关在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时,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积极进行办案机制的创新。由于中国地域广阔,各地发展不平衡,在法律统一实施的原则下,需要对具体的机制积极创新,以适应各地不同的法治环境和社会经济条件。比如,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严格适用逮捕措施,尽可能适用取保候审措施,对没有保证人、也不能交纳保证金的,如何适用取保候审,也不可能采用一刀切的运作模式,而应因地制宜。
第五,检察机关在适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时,需要强调监督机制和方式方法的完善。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扩大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包括强制医疗和社区矫正活动的监督,以及对侦查机关扣押和冻结财产的纠正和监督,这些都是新的领域,需要检察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探索,并对相应程序予以细化。
立足法律监督定位 切实履行刑事诉讼监督职能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甄 贞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立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者的地位,更加完善了检察机关的各项诉讼职能,对于检察机关有效履行职责参与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一、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给检察机关履职带来的新机遇与新挑战。此次修改所确立的许多条文都是近年来司法改革成果的固化和提升,相关内容并不陌生,相反是有大量司法实践经验可循和可借鉴的,但当这些经验上升为法律时,其在实践中的随意性、不规范性、不统一性必然受到限制和法律的约束,故对司法机关的机遇和挑战也是显而易见的。
仅以量刑建议为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这项法律修改给办案检察官提出了新要求:必须强化量刑意识。办案检察官是量刑建议制度的执行者,必须树立并强化量刑意识,这种意识落实在具体的诉讼行为中即表现为:在审查案件时加强对细节的审查,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身份、作案动机等方面;在审讯时也要加强对上述细节的讯问;在审查报告、讨论笔录等文书中均要反映出如何提出量刑建议以及提出的幅度等问题。办案检察官需要从办案方式、查证内容、辩论技巧以及监督措施等方面作出相应改变。
为深入推进量刑建议工作,就应当提高准确建议、规范建议、客观建议以及综合监督的能力:一是需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检察机关自身量刑建议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提出量刑建议制度和机制,提高量刑建议的水平和质量。二是要对案件的罪刑大小、主观恶性、从严从重的情节、从宽从缓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在科学评判的基础之上依法依政策来提出重罚或者轻罚的建议,以促进法院量刑的公正与合理,并解决好后续是否抗诉的问题。三是要客观、全面看待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之间的差异,既充分尊重法院的判决,又要加强对法院判决个案及类案研究,充分掌握法院在量刑方面的规律和特点。四是要加大对法院通过量刑化解诉讼的监督工作力度。
二、贯彻落实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切实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需要提高检察机关的几个意识。一是,检察机关在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过程中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对辩护权的保障。充分通过发展国家经济、推动民主法治、创新社会管理、提升司法人员素质、优化办案程序、技术和装备等方式来实现,而不是在法律上回避“保障人权”。二是,检察机关要在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过程中树立法律监督者的意识。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应以诉讼监督为切入点,充分履行其监督职责。同时将诉讼监督与惩治司法腐败紧密结合起来,突出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的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案件。三是,检察机关要在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过程中树立客观公正义务的意识。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在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过程中,正确处理好指控犯罪、追诉犯罪与全面、客观收集、运用证据的关系,并正确处理好公诉人与律师的关系。四是,检察机关在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过程中要树立正确的证据意识。检察机关在如何规范证据收集行为,如何对待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方面需要深入研究,努力按照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落实人权保障、促进司法公正。五是,检察机关在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过程中要树立程序正义理念。我国检察权的行使经历了只重视实体法,到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只重视打击犯罪,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的过程,程序公正在实现刑事诉讼任务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符合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检察机关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应进一步明确程序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执法,有效发挥刑事诉讼法的程序价值。
适应法律新变化新要求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陈瑞华
相对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来说,2012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同时,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也兼顾了中国的特殊国情,增加和巩固了一些打击犯罪的手段和措施。
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来看,对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开展工作确实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但同时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如何把握机遇,应对挑战,充分发挥宪法所赋予的职能作用,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绕不开的话题。
第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公诉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挑战和要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多处内容涉及公诉制度的改革,有的是对公诉职能的扩张,有的是对公诉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限制。比如,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建立,即是在未成年人案件中赋予检察机关一项新的权力。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质是将一部分本应在执行阶段所体现的矫正职能提前到了公诉阶段来完成。不起诉的考验期本身就是一个提前帮教和发挥矫正功能的过程,需要依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日常表现决定是否公诉,这是公诉职能的一个重要扩展。同时,对公诉部门影响较大的还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此次修改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共有五个条文,规定得较为详尽。在非法证据排除中,法院临时充当程序裁判法庭,这种诉讼在证据法学上被称为“诉中诉”、“案中案”,“审判中的审判”。在排除非法证据的诉讼过程当中,检察机关可能会面临三种角色的定位:一是公诉人的角色,一旦非法证据被排除,可能导致整个公诉证据受到削弱;二是在自侦案件中检察机关充当被审查的角色;三是充当裁判者的角色,如果非法证据排除发生在审判前阶段,检察机关就可以对非法证据直接作出决定,也即检察机关可以对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违法作出一个基本的裁判。这样三种角色的转换,对公诉权的思维方式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公诉工作需要作观念上的重大调整,才能应对新形势下刑事诉讼制度的变化。
第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有逮捕必要的条件具体化,比如有没有逃跑可能、妨碍诉讼可能等,这就把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批捕的内容具体化,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从程序上来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要求既要讯问嫌疑人,又要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引入了诉讼化的因素。由于批捕工作的前置性,一旦批准逮捕,起诉和定罪环节在事实和证据上就很难发生重大的改变。所以,侦查监督部门应承担起更大的责任,必须严把质量关。
第三,纵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反贪和反渎这两个侦查部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侦查手段赋予和强制措施的适用方面的改变,如技术侦查手段的获取、拘传期限的延长、监视居住的规范化。但同时也应看到,对于侦查而言,法律对其提出了越来越严格的要求。尤其在法律明确提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要求的情况下,自侦部门也将面临严峻挑战。在法庭上能够与公诉人共同支持公诉,证明被告人有罪,才是侦查成功的标志,侦查机关应尽快树立这种意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的规定受到了社会各界强烈关注。技术侦查手段属于世界各国侦查贪腐案件的普遍侦查手段,但问题的关键在于谁来授权,谁来审批,它涉及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有没有可能滥用权力,如何进行补救,这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检察机关应该将其放在政治的高度进行审视。
第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监所监督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实践中应赋予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违法犯罪案件查处中一定的发言权。并可以尝试建立上级对下级的一种巡视性监所监督。同时对看守所的职能应该明确,定位应该准确,监督应该有力。
刑诉法修改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副厅长 黄海龙
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改,使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诸项修改将对侦查监督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逮捕条件和程序,以及排除非法证据、加强诉讼监督等方面的新规定,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首先,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新机遇,解决了侦查监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为侦查监督工作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主要体现在:第一,进一步明确了逮捕条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将过去有关规范性文件关于逮捕必要性的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有利于侦查机关(部门)和检察机关统一认识,准确掌握逮捕条件,提高逮捕办案质量。第二,进一步完善了审查批准逮捕程序。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司法改革成果,增加规定了审查批准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的程序。一方面,有利于保证正确行使批准逮捕权,防止错误逮捕;另一方面,减少了审查批捕的行政审批色彩,增强了其司法属性,完善了审查逮捕的司法程序构造,彰显了程序正义。第三,适当延长了职务犯罪案件拘留和审查逮捕的期限,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原来规定的十日延至十四日,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一至三日,有利于缓解实行“上提一级”以后审查办案期限紧张的压力。第四,增加规定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程序,增加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拓展了监督内容和领域。
其次,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给侦查监督工作带来了新挑战,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一些新任务,同时也提出了一些需要研究解决的新问题。主要是:第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对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相对于原来规定的“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保障人权方面前进了一大步,其意义深远、重大。贯彻这一原则,必须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增强人权保障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效率意识、权限意识,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把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第二,逮捕条件的细化,要求加强逮捕必要性条件的审查,进一步提高逮捕办案质量。检察机关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要求侦查机关(部门)提请逮捕时,不仅要提供犯罪事实证据,而且要提供逮捕必要性的证据。第三,关于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决定权的配置问题,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上提一级”的问题。检察机关应明确“上提一级”是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的重要措施,应当继续坚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适当延长了逮捕审查期限,今后应加强两级侦查监督部门的实体审查,转变一些地方同级审查流于形式的现象。第四,关于审查逮捕阶段排除非法证据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从审查批捕工作的司法审查性质和法律监督属性、从保障人权的要求出发,审查逮捕时应当加强非法证据的排除,确保逮捕质量。第五,关于建立检察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审查逮捕阶段听取律师意见、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进行继续审查等规定,给侦查监督工作增加了新的任务,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
遵循立法精神 公诉部门着力做好七方面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 王 军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现行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范围修订。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应积极做好各项制度修正的落实。结合公诉职能和刑事诉讼法修正的规定与精神,当前应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在完善辩护制度方面。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制度,赋予辩护人更大的辩护权,这对公诉人审查案件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具体办案中,公诉人必须弱化对口供等言词证据的依赖,强化证据补强意识,重视对实物证据的审查和运用。此外,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使律师的全面阅卷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为此,公诉部门必须探索新的工作机制和方法加以应对。
第二,在强化逮捕措施监督方面。公诉部门要健全羁押必要性审查和监督制约机制,突出强化审查人的第一责任,并在审查报告中增加羁押必要性分析意见,公诉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检察长也要切实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负责,定期研究分析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对审判阶段羁押必要性发生变化的,要根据情况及时提出变更逮捕措施的意见,跟踪实施监督,确保监督效果。
第三,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方面。一是要严格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二是要做好证据合法性证明工作。三是要进一步健全相关情况通报、案件线索发现、证据移送、案件查办等各环节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
第四,在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强化证人保护方面。一是在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上,公诉人要进一步提高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能力,强化庭审交叉询问方面的能力和训练,加强知识经验储备和岗位实践历练,切实做好应对各种情况的充分准备,保证良好出庭效果。二是关于证人保护方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被害人,要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方式出庭作证,对其人身和住宅进行专门保护等措施。
第五,在简易程序出庭方面。一是提高对简易程序出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加大出庭公诉人员力量的投入,解决人员保障问题。三是采取相对集中提讯、相对集中移送审查起诉、相对集中起诉、相对集中开庭等方式,探索建立快速办理工作机制。
第六,在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方面。一是从解决迫在眉睫的问题出发,加大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诉人员力量的投入,解决人员保障问题。二是从长远规划着眼,不断提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的专业化水平。三是要加强与综治、共青团、妇联、民政、学校、社区等有关方面的联系配合,积极引入社会力量配合检察机关的考察帮教工作。四是要细化具体操作程序,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第七,在刑事和解制度建构上检察机关需要做好相应工作。一是要高度重视刑事和解工作,切实把工作做好、做扎实、做出实效。二是要充分发挥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积极作用,积极协调由人民调解员先行做好相关工作,再由检察人员主持制作调解书,并认真审查达成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严格监督调解协议的执行。三是要逐步探索设立专门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办案人员,案件较多的基层院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设立刑事和解案件的办案组,也可尝试建立专门机构负责这项工作。四是要加强与公安、法院以及基层政府、群众组织的沟通协调,积极将刑事和解工作纳入“大调解”工作体系中部署和推进。
同时,要着力提升公诉人员能力素质。一是要加强新刑事诉讼法的教育培训。二是要着力提升公诉人员审查证据能力。三是要着力提升公诉人员出庭支持公诉能力。四是要着力提升公诉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五是要着力提升公诉人员应对风险、化解矛盾的能力。
立足反贪工作实际 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局长 陈连福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促进反贪工作职能强化的同时,也对反贪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在加大惩治犯罪力度的同时,要更加透明、更加规范、更加注重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必须以此为契机,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化挑战为机遇,努力把反贪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是要加强学习培训,引导广大干警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熟练掌握具体的法条规定。各地要组织广大反贪干警加强自学,特别是反贪局长要带头学习,深入领会新刑事诉讼法的本质内容。要采用邀请专家讲座、召开专题研讨会等方式开展业务培训,掀起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高潮。
二是要加强重点问题研究,抓紧研究制定检察机关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意见,确保修改后刑诉法在办案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要充分利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前的这段时间,对于涉及反贪工作的相关问题,如技术侦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会见以及传唤、拘传延长至24小时、非法证据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等问题要加强研究,针对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及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积极做好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三是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办案,进一步提高规范化办案的能力和水平。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办案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一定要认真遵照执行。尤其是对于此次刑事诉讼法所作的重大修改,一定要严格依法执行,决不能打半点折扣。比如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上,要认真研究、准确把握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积极承担排除义务,虚心接受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严格遵守法庭调查程序,做好出庭说明情况工作,听取辩护人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和建议。在监视居住问题上,要认真研究并细化、明确适用条件、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掌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范围以及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障,并及时做好通知家属等工作。在技术侦查问题上,要认真研究、严格遵守法定的适用范围和批准期限,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使用要求,确保所收集材料的合法性和证明力。在电子数据的收集上,要认真研究、确保电子数据的来源、调取以及出示等程序和环节合法,保证提取的证据形式合法,保证数据内容的真实性以及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上,要认真研究,根据法定的条件提出没收申请,使申请符合法定的内容要求,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没收确有错误的及时予以返还或者赔偿。
四是要建立健全证据审查和补正制度,及时排除非法证据,确保反贪侦查环节不出现非法证据排除情形,提高查处、揭露和证实犯罪的质量和效果。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对侦查取证工作提出较高要求。为防止因非法证据排除导致案件办理工作陷于被动,甚至放纵犯罪,一方面,广大反贪侦查人员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收集证据,严格执行收集证据的禁止性规定,确保证据收集方式合法;另一方面,各级反贪部门要强化证据审查意识,必要时设置专门预审人员,加强对所办案件的预审,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把关,及时发现案件证据中存在的瑕疵和漏洞,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能够补正的,及时补正;不能补正的,重新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集。尤其是,对于“一对一”的贿赂犯罪,要重点审查口供的完整性和细节,注意发现取证的瑕疵和证据之间的矛盾,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补强。对于重要证人证言和关键性证据,要尽可能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有效固定,防止翻供、翻证、毁证,确保办案工作能够顺利有效开展。
把握时机 推动反渎职侵权工作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 李忠诚
面对刑事诉讼法修改提出的新情况、新要求,反渎职侵权干警应当增强三个意识,转变三个观念,提高三个能力。
一、反渎职侵权干警从观念上增强三个意识。首先,反渎职侵权干警应增强人权意识。检察机关在理解、适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刑事诉讼中强调的尊重和保障人权主要侧重于保障处于被追诉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第二,尊重和保障人权涉及两个方面内容:一是尊重人权,二是保障人权。就尊重人权而言,司法机关应当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当做平等的诉讼主体来对待,保障人权的核心是依法保障人权。检察机关要认真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这些相关规定,才能使刑事诉讼法有关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及具体规定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其次,反渎职侵权干警应增强证据意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有关证据的规定中增加了“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和“电子数据”等项内容。职务犯罪侦查中应当充分利用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更好地收集相关证据,增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能力。第一,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要增强证据合法性的意识。既要充分认识证据的客观性和相关性,更要充分认识证据的合法性。必须依法收集证据。第二,职务犯罪侦查应增强重视无罪证据的意识。反渎职侵权干警收集、整理移送的证据要客观、全面。第三,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要增强准确掌握证明标准的意识。职务犯罪侦查在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上,必须坚持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确保案件得到依法、正确的处理。再次,反渎职侵权干警应增强程序意识。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强化了程序功能,明确了违反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开展职务犯罪侦查时,必须增强程序意识,树立程序优先的观念。
二、反渎职侵权干警应着重转变三个观念。首先,应转变倚重口供的观念。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必须转变倚重口供办案的观念,真正树立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观念。其次,应转变抵触辩护的观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辩护,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辩护律师可以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情。反渎职侵权干警必须转变观念,正确对待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作用,提高侦查的质量和水平。再次,应转变忽视程序的观念。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必须转变忽视程序的观念,把程序视为办案质量的保证措施、作为案件优劣的评判标准,甚至作为案件成立与否的决定条件,真正树立程序优先的观念,还程序应有的价值。
三、反渎职侵权干警应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提高三个能力。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有效破除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四难”问题,反渎职侵权干警重点应当提高以下三方面的能力:首先,反渎职侵权干警应提高相对透明情况下收集证据的能力。辩护律师介入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讯问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这些都对侦查人员的侦查能力提出了挑战。检察干警必须不断提高侦查能力,特别是在相对公开透明情况下办案的侦查能力。其次,反渎职侵权干警应提高综合分析判断证据,创建完整证明体系的能力。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确实、充分提出了标准,但渎职犯罪与非职务的普通刑事案件相交织的复杂案件的证明体系如何构建需要研究,需要检察干警通过不断查找证据或者重新复核予以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确保案件得到客观公正依法及时的处理。再次,反渎职侵权干警应提高全面理解、准确掌握和运用法律的能力。侦查办案既是一个收集证据的过程,更是适用法律的过程。反渎职侵权干警必须全面提高、熟练掌握和运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能力。
认真履行修改后刑诉法赋予监所检察工作的新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 袁其国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修订的条文中直接或间接涉及监所检察工作的共有30多条。包括增加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参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职责、规定了监所检察部门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的职责、确立了监所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实施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明确了监所检察部门羁押期限监督和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任务、新增监所检察部门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等。
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给监所检察工作带来的新挑战
1.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给监所检察部门增加了新的职责,监所检察面临新的挑战。比如,对于监狱法院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检察人员要事前审查,对于六类减刑、假释案件,需要开庭审理,检察院要派员出庭监督,刑罚变更执行事前监督的工作量将有所增加。
2.当前监所检察不适应新形势、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和困难较多。主要包括:一是有许多地方检察院和领导对监所检察工作不重视,监所检察人员配备不足。二是监所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法律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派出派驻检察机构设置不合理,管理体制和机制还不完善。四是执法保障落后,派驻检察室的办公条件和硬件建设跟不上,信息化建设进展缓慢。
二、监所检察部门将以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迎接机遇和挑战
随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和实施,各级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和检察人员必须清醒认识自己面临的新形势,正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应对,全面履职,推动监所检察工作全面、深入、健康发展。
1.要认真学习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研究贯彻落实措施。要全员、全面学习新刑事诉讼法,特别是与监所检察工作有关的条文,深刻理解和把握这些修改内容的内涵和立法精神,并认真研究贯彻落实这些新规定的措施和意见。同时,还要认真学习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关于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要加强与职务犯罪侦查、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及看守所、监狱、司法所等被监督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措施。
2.配齐配强监所检察人员,加强监所检察队伍建设。一是应当增加监所检察的人员编制,配齐配强检察人员,保证能够完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监督职责和任务。二是监所检察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执法监督理念,特别是“三个维护”有机统一的监所检察工作理念。三是要加强业务培训,通过岗位练兵、业务技能竞赛等途径,着力提高监所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
3.完善监所检察组织机构建设。一是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构。二是探索建立对强制医疗机构的监督机构。三是理顺派驻检察室与监所检察部门的关系,整合检察力量。四是按照“小机关,大派驻”的要求,规范派出检察院的机构设置,检力配备重在一线,落实检察室同级派驻、对等监督规定。
4.完善相关监督工作机制。包括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机制等。要进一步完善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机制,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全面维护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在押人员诉讼权利。
5.加强监所检察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督效率,实现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动态监督。要加大投入,加快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场所的执法信息联网、监控联网和检察专线网支线的建设进程,配合技术部门做好监所检察业务软件的研发、修改和应用。建立公检法司共享的社区矫正执法信息平台等。
深刻领会立法宗旨 全力做好控告检察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副厅长 孙立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等进行了完善,对特别程序作了规定。控告检察部门贯彻执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认真学习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控告检察部门要在充分理解法条原意的基础上,把握新标准,转变旧观念,重点把握尊重人权与打击犯罪,执法方式与执法效果,执法标准与群众满意的辩证关系,更好地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控告检察工作带来的新变化,提出的新要求,立足检察工作发展的全局,增强正确执法的自觉性。
二是畅通渠道,更新观念,为群众服好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扩大了社会参与权。控告检察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窗口和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应尽快适应这种变化,从观念上、理论上、机制上、制度上做好准备,畅通渠道,认真受理、及时处理相关的控告、举报和申诉,能动司法,推动检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
三是关注重点环节问题的解决。控告检察部门要结合人民群众的反映,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重点部位予以关注,发现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在检察机关内部,努力从源头上减少或杜绝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
四是以崭新姿态做好控告检察工作。一要及时受理控告、举报、申诉,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规定及时分流,为其他业务部门提供第一手的资料。对重要的控告、举报、申诉,加大摘报、交办、转办和督办工作力度,确保件件有结果,件件有答复。二要更加注重人权保护,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来信、来访、电话及网络反映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刑讯逼供、体罚虐待被监管人以及侵犯未成年人、妇女、精神病人等合法权益的案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全程监督案件的处理情况。三要加大调研工作力度,发挥“第二研究室”的作用。控告检察部门应利用其掌握的人民群众大量的控告、举报、申诉信息的优势,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以及控告、举报、申诉趋势进行分析,发现社会管理方面的漏洞,找出深层次原因,提出应对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服务。四要以高度的责任心、高超的群众工作技能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充分借鉴刑事和解的方法,运用检调对接及听证等机制,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促成控告、申诉人达成和解,彻底息诉罢访,维护社会稳定。五要充分发挥下访巡访、基层检察室的作用,积极配合社区、街道等基层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做好社区矫正治理等工作,实现执法办案、宣传教育、矛盾调处的无缝对接,推动社会管理创新。
五是推动控告检察工作创新。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控告检察部门一要整合近年来处理涉检信访、化解矛盾纠纷的经验,注重源头治理,加大责任追究,制定一套科学的矛盾纠纷受理、处理和化解机制。二要加强举报初核工作,提高举报线索质量。要参考利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侦查手段、方法开展初核,注意客观证据的收集,注意与侦查工作科学衔接。必要时可以考虑吸收举报人等一切与举报线索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协助调查。三要加强对不立案线索的事后审查。防止该查不查、该立案不立案的情况发生,更好地答复实名举报人,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举报变为信访的数量。四要参考证人保护的规定,妥善保护举报人。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保护的范围、程序、方法、措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为保护举报人立法提供了方向和思路,需要在实际工作中认真学习领会,准确把握参考。检察机关应以此为契机,推动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立法的完善,确保人民群众宪法权利的实现。
刑事申诉检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与工作重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副厅长 罗庆东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刑事申诉检察工作的影响是重大而深远的,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首先,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将呈现有降有升趋势。由于逮捕条件得到进一步明确,一般案件不服不逮捕决定的申诉可能减少;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附条件不起诉,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会有增加,相应地,不服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也可能增加。其次,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会有所增加。再次,国家赔偿案件数量有望下降。最后,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将进一步得到重视和加强。
根据以上分析,下一步刑事申诉检察工作需要在以下方面着力:
1.加大办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力度,注重办案效果。严格根据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按照“受理一件,办理一件,息诉一件”的要求,及时受理,依法复查,按时办结,确保办案效果。要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和“两见面”制度,采取调解等多种措施做好案件的执行落实和善后息诉工作,把化解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做好释法说理、心理疏导和帮扶教育工作,最大限度兼顾法、理、情,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要注重风险防范,加强源头治理和内部监督制约,把刑事申诉案件复查与评价机制、考核奖惩机制挂钩,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刑事申诉案件的发生。
2.落实修改后的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增强执法公信力。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积极实践公开听证以及其他公开审查方式,以公开促公正,增强执法公信力。要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开展公开审查工作。一是要筛选适宜案件,积极开展公开审查。力争推出一批法律效果好、社会效果好、当事人息诉的案件;二是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积极运用公开听证、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多种方式,简化操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注重办案效果,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三是要规范案件管理,严格报送制度。各省级检察院对公开审查案件要逐件登记、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四是要加强调研、宣传,树立检察机关公正执法良好形象。
3.全面推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办理工作,加强刑事审判监督。根据今年初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将承担起对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诉案件出庭抗诉任务。各地要加强沟通协调,稳妥推进办案程序改革。一是要争取领导支持,充实办案力量。二是要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水平。三是要注意方式方法,力求监督实效。
4.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切实履行监督职责。要确保依法赔偿、及时赔偿、执行到位,正确履行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监督机关的职责,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要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开展赔偿监督工作,拓宽监督渠道,突出监督重点。继续开展对精神损害赔偿等相关法律规定理解和适用问题的专题调研,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支付标准。
5.推动和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妥善化解社会矛盾。采取案例收集、组织座谈、督导检查等多种方式,找准问题,总结经验,进一步推动和规范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及时妥善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在落实中央政法委等八部门《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基础上,对进入检察环节确需救助的,积极开展救助。将经济救助、精神抚慰、其他社会保障等多种举措有机结合,实现救助效果最大化。
结合铁路检察工作实际 有效落实修改后刑诉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副厅长 徐向春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极为重要的一部法律,直接关涉公民基本权利的赋予与保护。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又一重要成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对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提高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能力和效率,提高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更好地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人权保护的高度重视和程序规定,检察机关应不断提高自身办案能力和水平,更加注重办案程序的严谨细致和实体上的公正有效。
近年来,铁路检察机关直接办理了一系列重特大职务犯罪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个别铁路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仍存在执法办案水平不高和办关系案人情案的情况。铁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水平和纪律作风还有较大的上升空间。铁路运输检察系统应充分利用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契机,结合高检院即将开展的系列教育培训活动,切实要求各级铁检干警转变执法观念,认真学习和消化吸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新精神,确保铁检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三方面工作:
一是要全面学习,深入领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和检察人员的执法理念、业务素能和办案方式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铁检机关应深入开展新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和培训,将其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充分认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准确理解和把握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法条规定和法律适用。尤其要教育和引导各级铁检机关和广大铁检干警深化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证据意识、监督意识和规范执法意识,重点理解和把握修改后法在基本原则、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特别程序等方面的重大修改,加强知识储备,进一步转变执法观念,确保明年贯彻好、执行好新法。
二是要加强研究,做好衔接准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一系列新的刑事诉讼规则,但不少规定仍然比较原则,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还不太明确,也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需要我们未雨绸缪,提前研究对策,做好相应准备工作。比如在职务犯罪侦查办案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如何做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保障诉讼不受非正常干扰相统一、如何把握好法律赋予的技术侦查权的边界等;又如,在刑事检察工作中,如何应对一些地方案多人少与简易程序开庭审理的矛盾;如何进一步规范检察环节证据制度等,铁检机关同样面临这些迫切的问题。铁检部门应结合铁检管理体制改革和办案实际,及时组织研讨和试点,重点围绕自侦案件适用监视居住措施与规范办案的关系,简易程序案件办理、出庭和监督的方式,完善检察环节证据制度,以及相关办案程序改革后与有关政法机关的工作衔接等部署开展探索,为抓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积累经验。
三是要认真抓好“两高”即将出台司法解释的落实,保障依法规范执法。检察机关如何贯彻执行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需要上下一体研究,同时需要各级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创新经验。但更重要的,高检院要在及时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加强顶层设计,及时出台规范性指导文件和相关司法解释,尽可能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前和实施初期对相关工作要求予以明确,确保检察机关执行修改后法更加严格、有效。铁检机关将认真学习“两高”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狠抓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各项细节,确保在执法工作中既能完全领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精神,切实转变观念,又能使各项执法办案工作顺利完成,取得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全面丰收。
全面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陈国庆
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责。刑事诉讼法修改将检察监督贯穿诉讼的各个阶段,形成了完整科学的监督机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十个方面的监督内容,扩大了监督范围,健全了监督程序,丰富了监督手段,明确了监督效力。
(一)设立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加强检察机关对羁押执行的监督。在执行中要细化和完善这一制度,一是要明确检察机关既可以主动审查,也可以被动审查,赋予当事人、辩护律师提请审查的权利;二是明确审查的方式和内容,要审查案卷材料,必要时听取公安机关、被追诉一方的意见,特别是律师的意见;三是明确审查的期限,及时作出决定;四是要为公安机关、被追诉一方提供救济途径,一方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等。
(二)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的监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进行监督。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将相应情况、材料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对决定是否合法以及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三)对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违法行为的监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对于妨碍权利行使的,人民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应当依法纠正,确保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检察机关要明确监督的工作部门,加强对自行查办案件妨碍律师权益的行为的查处和纠正。
(四)通过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加强对非法取证行为的监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对非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权和监督纠正权,并可以通过立案侦查刑讯逼供犯罪案件追究有关非法取证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明确检察机关对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五种行为有权申诉和控告。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六)加强对简易程序审判活动的监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对简易程序审判活动进行深入的法律监督。
(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过程中,有利于对量刑活动的监督制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公诉人出席法庭除了依法参加量刑程序的调查、辩论外,对量刑程序的合法性、相关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应进行监督。
(八)完善死刑复核法律监督。为进一步体现适用死刑的慎重,保证死刑复核案件质量,加强检察机关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监督,修改决定规定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九)完善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十)关于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的监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包括对人民法院的决定程序和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均要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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