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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雪樵:“平台+”消费新业态食品安全的治理路径
时间: 2026-08-12 15:55   作者:张雪樵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平台+”消费新业态食品安全的治理路径 ——基于社区团购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视角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 张雪樵

  [关键词] 平台经济 社区团购 民事公益诉讼 食品安全首负责任

  [摘 要] 社区团购等“平台+”消费新业态因行业标准缺位或者监管制度滞后,而难以研判行政监管部门存在违法情形的,依据“可诉性”规律要求,不宜优先开展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依据民法典及其他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厘清相关民事主体之间的实质法律关系,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确认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首负责任;可以采用公开听证方式释法说理,寻求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多方共识,依法支持“平台+”消费新业态市场经营主体主动履行法治责任、社会责任,从而为新业态规范发展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食品安全是民生之本、稳定之基,既直接关乎亿万群众的生命安全与生活品质,也是衡量国家治理能力水平的重要标尺。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社区团购、网络营销、直播带货等“平台+”消费新业态迅速成为居民采购生鲜、粮油等食品的主流选择。如,以微信小程序、团购App等为载体的社区团购互联网平台零售模式,依托线上下单预售、线下到社区自提的便捷性能和平台集中采购的价格竞争优势,用户规模已突破6亿,覆盖我国超80%的城市社区与县域市场。但不容忽视的是,社区团购等“平台+”消费新业态普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全链条泛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滞后,消费者维权投诉数量暴涨又难以从根源上遏制等业态的秩序规范问题,不仅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也削弱了消费者对社区团购模式的信任,影响了“平台+”消费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进程。

  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适应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的管理办法”“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监管,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为应对社区团购等“平台+”消费新业态食品安全风险的挑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5月部署开展社区团购食品安全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以下简称“社区团购专项监督活动”),聚焦监管手段较为落后、相关规定措施不配套、消费者权益保障难等问题,本着“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要求,依法开展以民事公益诉讼为主的监督办案,探索构建政府监管、平台自律、检察监督等多元共治的治理路径,试为规范“平台+”消费新业态秩序、筑牢食品安全防线提供实践样本。

  一、社区团购新业态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在社区团购专项监督活动中,检察机关对多家社区团购平台经营者以及平台项下中心仓、网格仓、自提点共6.5万余个开展调查,立案办理社区团购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1411件,发现社区团购新消费业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食品安全风险全链条泛化

  社区团购是平台经营者主导构建的“平台+供货、物流、仓储、配送、售后”网络零售(消费)新模式,平台经营者通过直接与销售链各环节主体分别签订技术服务等合作协议,将生鲜食品从生产端到消费者手中所需经历的采购、贮存、分拣、运输、配送等环节的产品质量责任,相应分摊到供货商、中心仓、网格仓、自提点(团长)等销售链各环节经营主体,同时以“技术服务提供方”或者“交易信息撮合者”身份屏蔽平台经营者自身的“食品经营者”身份,并以格式合同条款免除自身对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在最高检于2025年7月下旬举行的第一次“社区团购专项监督”公开听证会上,上海、深圳、长沙等地的社区团购头部平台经营者都明确认为自身不应当以“食品经营者”身份对消费者直接负责食品安全责任。但事实上,平台经营者在整个社区团购销售链的多层级商务合作关系中居于核心主导地位,其通过协议条款规避了主要或者基本性的产品质量责任和食品安全保障义务,从而导致平台经营者忽略或者摒弃销售链系统的自律性管理功能,以至于作为销售链各环节的加盟主体依据协议只需对平台经营者负责各自的交易义务,而不关心销售链上下游主体包括终端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管控问题。加上仓储、物流、配送环节的网格仓、自提点数量庞大且分散,致使销售链各环节食品安全责任流于形式,食品安全风险全链条全流程泛化。专项调查发现,全国各大社区团购平台对网格仓、自提点(团长)的注册选任条件无门槛、无管控现象十分突出,中心仓、网格仓、自提点在生鲜食品的核验、检测、选址、贮存、运输、装卸、备案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质量检测流于形式、仓点选址不符合要求、环境卫生不整洁、食品与有害物质混放、冷链设施不达标以及食品质量不合格等十类食品安全隐患问题。更让人忧虑的是,一旦有报复社会、暴力犯罪等倾向的人利用社区团购食品安全风险的失控失管漏洞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可能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二)新业态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结构性缺位

  基于服务至上这一商业伦理的必要的基本原则,传统食品消费模式中一直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度。自电子商务平台形成气候后,现行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基本沿用“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精神对传统电子商务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和自建网站的平台经营者等的食品安全责任义务作了规制。但社区团购一改传统的单一销售体模式,既超越传统电子商务平台服务范围,拥有对加盟供货商家及商品的选择、排期、定价等销售主体特有的基本权利,并衍生其线下物流、仓储、配送、售后等功能,又基于“平台+”销售链,将食品安全责任分解到全链条各环节的经营主体,彻底割裂了传统“谁销售谁负责”的产品责任链条。而对于社区团购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身份如何定位以及销售链相关主体的责任划分,业界学界乃至监管部门认识不一,一时难以出台全国或者地方性专门性规范制度,以致监管部门基于“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要求而基本持“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加之有的头部平台将总部所在地以外的分支机构撤销,以异地注册、维护商业秘密为由故意规避行政监管,导致外地仓点的属地行政机关普遍不掌握社区团购平台项下各类仓点位置等信息,难以开展日常检查、食品定期抽样检测等实质性监管,甚至发生有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因遭到平台项下异地中心仓拒绝而多年未能进入作业区执法检查的现象。

  (三)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性弱化

  与传统商业模式销售主体的单一性相区别,社区团购模式的销售主体是“平台+”销售链各类主体的组合。但对消费者而言,除了在网络平台上签下交易订单,唯一可直接接触的只有社区自提点(团长)。依据平台用户服务协议诸如“消费者系与供货商发生买卖关系”“平台经营者对产品质量等不承担任何责任”等格式化条款,消费者一旦遇到商品质量问题,往往面临投诉无门等维权障碍。除了消费者维权难,社区团购销售模式还存在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等权益受限问题。平台经营者为了掌控上架商品的实时定价权以及低价竞争优势,多数不予披露明示加盟供货商家信息,以致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难以深度了解与商品品质相关的背景信息。同样,在处理商品质量问题时,也难以直接向供货商主张消费者权益。

  二、检察公益诉讼介入监督的治理实践

  社区团购作为互联网时代数字经济、“平台+”消费新业态的代表性模式,如何以法治方式构建市场规范秩序、切实保障全链条全过程食品安全,是一道亟待解决的社会治理难题。为破题纾困,最高检坚持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的独特价值,一体推进社区团购专项监督活动,探索推动构建政府监管、平台自律、检察监督协同发力的治理路径。

  (一)以民法典为基本依据,明晰实质法律关系

  社区团购监管难,难在行政监管制度缺失。但法律法规暂时性滞后并不等于“无药可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社区团购等“平台+”消费新模式虽然就销售经营者的组织体系和交易流程作了重大创新,但归根结底其本质还是属于商品交易,属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应当纳入民法典调整范围。针对平台经营者是属于“技术服务第三方”还是“食品经营者”这一在新业态秩序构建过程中既敏感又难以绕开的基础性话题,检察机关在广泛听取行政机关、头部平台经营者以及专家学者等意见的基础上,以“谁是销售者”为治理逻辑切入点,依据民法典合同编买卖合同相关规定来研判平台经营者与销售链各环节经营主体以及消费者之间的实质法律关系。基于平台经营者在社区团购销售链中除了搭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技术服务之外,更主要在于通过制定交易体系的规则和协议,拥有对供货商申请加盟及商品上架的排期、定价、收款的实际控制权,并负责商品的物流(交付)和售后,形成了以平台为主导的销售链条,显而易见,这已明显超越第三方平台的服务范围,不仅具有食品经营者属性,而且在“平台+”销售主体组合中居于核心地位。同时,依据供货商只与平台经营者建立买卖合同关系,而从未与消费者签订商品订单(买卖合同)、不负责向消费者交货等事实,完全可以否定平台格式合同中将供货商列为销售者的责任地位,从而厘清社区团购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实质法律关系,为落实“平台+”消费新模式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奠定基石。

  (二)以“可诉性”为判断标准,探索开展民事公益诉讼

  针对一般情形下的公益损害,检察机关优先开展行政公益诉讼,以磋商式敦促、制发检察意见书或者提起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更有利于以较低司法成本在最高效率状态下实现公益救济。但检察机关立案开展行政公益诉讼应当以行政机关存在行政违法情形为“门槛”要件,而当下对社区团购平台消费新模式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行政监管,基本处于法律规范缺失状态,因而不宜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来解决行政监管“无法可依”的立法问题。但对照民法典,平台经营者与相关主体签订的系列合同中关于“平台经营者对产品质量等不承担任何责任”等格式化条款明显与法相悖,并成为社区团购销售全链条失管失控、食品安全风险泛化以及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重要根源。基于此,最高检统筹指导湖南、江苏、浙江、北京等省市检察机关先后围绕上述系列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无效等诉讼请求,对三大头部平台经营者销售链项下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中心仓、网格仓、自提点立案办理民事公益诉讼93件,并发布审前公告87件。相关地方法院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拟提起的社区团购系列合同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确认无效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新类型案件专门研究相关法律问题,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为“平台+”消费新业态规范有序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三)以平台经营者首负责任制为“牛鼻子”,筑牢新业态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基石

  检察机关向社区团购“平台+”销售链相关主体提起合同格式条款法律效力确认无效民事公益诉讼,虽然未将平台经营者列为诉讼的被告主体,但因为平台经营者是社区团购销售链全流程的核心组织者、连接者,也是涉诉系列合同格式条款的制定者和操盘手,与诉讼后果具有不可割裂的因果关系。在部分省市检察机关先后发布系列民事公益诉讼审前公告后,相关平台经营者及时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端正其作为食品经营者的法治观念、诚信意识和服务至上理念,反思造成失管乱象的原因,重新找准法律关系的定位,合理界定各方权利义务,着手依法科学规范市场秩序。在最高检于2025年10月下旬举行的第二次“社区团购专项监督”公开听证会上,上海、深圳、长沙等地的头部平台经营者均明确承诺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在接到消费者赔偿诉求时应当承担首负责任和兜底保障责任。平台经营者首负责任制得以确立,意味着其从消费者维权的“旁观者”转变为“第一责任人”,从根本上破解了因“平台+”销售链各类主体叠加、多层合同关系复杂等引发的商家推诿、平台甩责的消费者维权困境。同时,平台经营者承担首负责任,必然倒逼其重视销售链系统内部的自律管理,重构规范消费新秩序。目前,上海、深圳、长沙等地的社区团购平台已修改用户协议等相关规则,采取完善商家准入机制、建立商品溯源体系、加强仓点食品安全管控等措施,强化事前审核与事中监管;以维护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属地行政机关监管的不合理要求也得到纠正,明确销售链各类经营主体应当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仓点信息、数据备案的管理要求,主动接受、配合行政监管等。目前,三大头部社区团购平台已在全国105个地级市完成商家证照信息公示,5万余个中心仓、网格仓及自提点纳入属地市场监管。

  (四)以头部平台经营者注册地先行改革为范式,推动新业态行政监管规范化

  如果说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倒逼了涉诉经营者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开始重构社区团购消费新模式的经营规则和秩序,那么,涉诉三家头部平台经营者对食品安全首负责任和兜底保障责任的明确承诺,则为行政监管建章立制排除了“平台+”消费新模式中相关主体的法律定位存在认识分歧以及法律责任界定模糊等规制障碍。自2025年10月下旬开始,湖南省、广东省、深圳市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先后探索建立健全注册地社区团购行政监管制度体系,出台社区团购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及执法标准,明确平台等相关主体责任与准入退出标准,加强食品安全执法监管工作,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社区团购新业态监管制度提供实践范本。

  (此为删减版,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6年第3期)

[责任编辑:刘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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