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把握经济犯罪检察职责使命 以高质效履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葛晓燕
经济建设是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以法治力量维护经济安全、护航高质量发展,是检察机关肩负的重要职责使命。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部署“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达到更高水平”的目标任务,为检察机关以法治之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科学指南和重要遵循。检察机关作为承担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部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一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作用,主动在了解大局中找准定位、在融入大局中加强履职、在服务大局中推动工作,切实担负起经济犯罪检察工作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和检察责任。
一、深入总结经济犯罪检察工作经验成效,切实增强以法治力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内设机构改革,按照“捕诉一体”和专业化改革要求,设立经济犯罪检察厅,作为专业化刑事办案机构之一,各地也成立对应机构,专门负责经济犯罪检察工作。全国检察机关自觉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履职尽责、担当实干,为主动服务和融入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为检察机关不断深化对经济运行的规律性认识,更加深刻体会和把握做好新时代新征程经济犯罪检察工作提供了宝贵经验。一是必须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党的政治建设融入经济犯罪检察履职全过程各环节,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二是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把握经济犯罪检察工作的人民性,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履职办案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三是必须始终坚持在统筹发展与安全中履职尽责,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完整、全面、准确贯彻新发展理念,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促进社会稳定、推动高质量发展。四是必须始终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将“三个善于”的认识论和方法论充分运用到每一个经济犯罪案件中,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经济犯罪新模式、新形态、新特点、新变化,将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五是必须始终坚持加强队伍建设,全面加强经济犯罪检察基本能力建设,抓紧抓实高素质专业化人才培养,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检,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经济犯罪检察铁军。
二、全面履行经济犯罪检察职责,为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在百年变局加速演进大背景下,我国经济运行面临新情况新问题,对经济犯罪形态产生重大影响,集中表现为经济犯罪专业化、产业化、网络化趋势更加明显;涉众型案件规模化特征更加突出,涉案金额巨大;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隐藏新型经济犯罪风险;经济犯罪案件中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认定更加复杂多样;重大经济犯罪不仅对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巨大损失,还可能使风险从经济领域向公共安全、社会稳定领域传导。这些新态势新特点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检察机关依法及时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安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深入践行为大局服务,以高质效履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依法惩治和有效防范重点领域金融犯罪。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防范金融风险、惩治金融犯罪、服务金融强国建设,是检察机关肩负的重大政治责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构建风险防范化解体系,保障金融稳健运行”。重点领域金融犯罪涉案金额大、追赃挽损率低,给办案带来了很大挑战,需要检察机关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加强矛盾化解,做到见微知著,及时依法稳妥处理。要全面落实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 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保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金融犯罪的高压惩治态势,依法稳慎办理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敏感案件,把司法办案、追赃挽损与风险处置有机结合起来,全力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积极参与金融领域非法中介乱象治理,聚焦不正当反催收、恶意逃废债务、非法代理退保理赔、非法存贷款中介服务、虚假征信修复、非法荐股等重点领域,依法全链条打击金融“黑灰产”犯罪,铲除非法金融活动滋生的土壤。优化完善金融犯罪办案机制,健全跨区域案件统筹办理机制,完善金融领域行刑双向衔接,提升一体协同办案质效。加强对高发领域、重点行业金融风险的分析研判,通过制发检察建议、风险提示等方式,对非法金融活动及时预警,助力完善金融风险源头防控和风险处置机制。
二是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反洗钱工作。反洗钱是维护经济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也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自第四轮反洗钱国际互评估后,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机制不断健全,迎评经验也逐步丰富。同时要清醒地看到,我国面临的反洗钱形势任务更为严峻复杂,需要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打击洗钱犯罪的部署要求,准确把握第五轮反洗钱国际评估的形势任务,狠抓工作措施落实。聚焦电信网络诈骗、金融犯罪等高风险领域,保持对洗钱犯罪严惩态势,有力打击利用地下钱庄、虚拟货币洗钱和跨境洗钱等复杂洗钱犯罪。全力做好接受第五轮反洗钱国际评估各项工作,加强案件办理、案例收集和人才储备,高质量完成检察机关牵头和参与的各项任务,在国际舞台上讲好中国反洗钱故事。
三是依法从严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证券犯罪案件具有专业性强、新情况多、证据把握难等特点。近年来,最高检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断完善协同机制,加强联合培训、线索移交和会商研判等工作,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打击力度持续加大,有力促进了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坚持依法从严主基调,持续加大对财务造假、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私募基金等重点领域犯罪惩治力度,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高发犯罪保持高压惩治态势。坚持全链条追诉,对实施证券犯罪的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中介组织、金融机构等“看门人”,配资、“黑嘴”、洗钱等黑灰产业链,依法全链条追究刑事责任。坚持从严惩治与风险处置相结合,严格依法办案,坚决防止不当从宽、违法从宽等问题。坚持完善最高检证券期货犯罪案件交办制度,规范案件办理,依法加强监督,提高办案质效。
四是不断完善证券检察派驻工作机制。证券检察派驻工作机制对于构建崇法守信的市场生态、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检察机关要全面贯彻落实最高检、证监会《关于建立健全资本市场行政执法与检察履职衔接协作机制的意见》,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证监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检、证监会《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工作会议纪要》,加强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切实将派驻检察制度优势转化为证券市场治理效能。持续健全完善重大案件会商及联合挂牌督办、不起诉案件反向移送等工作机制,探索检察机关支持配合特别代表人诉讼、证监部门支持检察机关财务造假案件损失测算和在地方建立联络员协作配合办公室等协作机制。通过逐步构建证券犯罪司法规范矩阵,综合运用修订司法解释、出台指导意见等多种方式,为司法办案提供高效实用的规范指引。进一步加强证券期货犯罪办案基地建设和动态管理,充分发挥基地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前沿问题研究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
五是全力维护国门安全和税收秩序。当前,国际形势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检察机关要紧紧围绕服务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围绕促进公平公正的国际贸易秩序、维护国家利益的目标,做好经济犯罪检察工作。服务好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落实落地,完善打击“套代购”走私法律政策适用,探索完善重大案件督办指导,推进缉私司法协作机制。持续打击海上走私、大宗商品走私等犯罪活动,依法从严打击破坏、规避国家外贸政策实施的走私犯罪。紧跟国家税收政策调整步伐,聚焦重点领域,打击利用“空壳公司”“幌子公司”,假借新业态、新科技、平台经济等名义实施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逃税、骗税、骗补等违法犯罪。加强新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问题研究,依法妥善处理实体企业涉税犯罪案件。落实八部门常态化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提升打击治理合力,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六是全面加强涉外经济犯罪检察工作。随着我国综合实力增强、国际贸易不断拓展,如何更好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需要检察机关加强实践总结和系统研究。涉外业务是经济犯罪检察条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任务,也是提升经济犯罪检察工作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内容。各地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涉外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因地制宜推进各地涉外检察工作,全面学习掌握涉外法律规定,善于运用涉外法律工具,总结提炼涉外法律规则,切实增强涉外检察意识和能力。依法惩治各类涉外经济犯罪,平等保护内资外资等各类经营主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应对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及我国公民和法人海外利益。加强涉外经济犯罪检察理论实务研究,加强与科研院校、相关部门合作研究,形成高质量研究成果,为办理涉外案件提供坚实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深入践行为人民司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是深入推进网络治理协同履职。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最高检高度重视“四大检察”协同履职,印发《关于依法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强化协同履职促进网络治理的工作方案》,作出整体部署,深入推进网络依法治理。营造清朗网络空间,需要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责,聚焦重点领域、回应社会关切,着力推动依法治网、净化网络生态,坚定维护网络空间政治安全、制度安全、意识形态安全。要充分发挥最高检网络检察工作指导小组作用,构建上下协同、横向协作工作机制,努力推动在办案中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凝聚依法治网多方合力,全方位推进个案办理和网络治理,提升检察履职整体效能。
二是依法有力惩治网络犯罪。2023年7月以来,检察机关依法办理了缅北明家犯罪集团、白家犯罪集团案等重大跨境电诈案件,以及涉缅北电诈犯罪专项行动集中遣返涉诈人员案件,打击跨境电诈犯罪取得阶段性成效。当前,一些诈骗犯罪集团逐步向其他地区国家转移,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各地检察机关要持续深入推进涉缅北电诈犯罪专项行动及“断卡”“断流”“拔钉”等专项行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高度重视重大专案办理,对跨境电诈犯罪深挖彻查,更深层次打击犯罪集团和金主骨干,力争“打财断血”,斩断犯罪链条。此外,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依法打击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网络谣言”和通过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侵犯隐私等“网络暴力”,以及利用“网络水军”实施的各类犯罪,形成有力震慑。着力打击利用网络手段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依法维护网络市场秩序。
三是全面筑牢食品药品安全防线。始终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加强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沟通、支持配合,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作为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落实落细,共同维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坚持全链条打击与治理并重,对食品药品犯罪依法从严、打早打小,深挖上下游产业链,坚决摧毁犯罪网络,推动行政执法部门健全完善风险排查机制,加强生产、流通、销售等关键环节监管,从源头杜绝安全隐患。深刻认识粮食安全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意义,将打击制售伪劣农资犯罪作为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抓手,聚焦关键农资产品,严厉打击伪劣农资犯罪行为,全力护航粮食生产稳定、供应安全。
四是着力加大追赃挽损力度。坚持“应追尽追”原则,加大涉案财产甄别和处置力度,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政策,督促涉案人员主动退赃退赔,做好检察环节追赃挽损各项工作。结合防范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跨境电诈等专项工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同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手段推进追赃挽损。坚持追逃追赃一体推进,持续加强国际(区际)执法司法合作,充分运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引渡、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手段,加大经济犯罪、网络犯罪国际追逃追赃力度,最大限度挽回人民群众损失。
(三)深入践行为法治担当,扎实推进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推进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要跟进到哪里。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健全规范涉企执法长效机制,防止和纠正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中承担着重要职责。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是落实中央“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重要举措,是最高检党组部署的重要工作,是检察机关服务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抓手。各地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在既有工作基础上推动专项监督向纵深开展。
一是树牢依法平等保护理念。一视同仁对待各种所有制企业,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资料、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实行同责同罪同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和落实“两个毫不动摇”,将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融入专项监督工作中。依法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卡点堵点,综合发挥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深入落实国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政策,加大对违法违规套取、骗取、截留、挪用各类助企惠企补贴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良好条件。
二是突出抓好案件办理。坚持以重点案件办理、高质效履职带动专项监督整体效果提升。着力拓展监督线索来源,加大线索收集力度,逐个分析研判,有效提高线索成案率。对重点案件一盯到底、一办到底,加大办案力度,加快办案节奏。依法纠治跨区域违法抓捕、违规异地办案等行为,加强涉企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全面加强对涉企刑事案件管辖的监督和纠治,促进规范行使刑事案件管辖权。健全完善刑事“挂案”常态化清理机制,推动加大刑事“挂案”清理力度,切实帮助涉案企业卸下讼累、释放活力。强化涉企刑事案件强制措施监督,依法准确适用人身强制措施。
三是着力推动标本兼治。高度关注新业态、新领域的治罪和治理。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把握逮捕、起诉法定标准,依法审慎办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涉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对“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司法监督”再次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对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扣冻”财产等损害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以及涉案财物移送、流转、处置的法律监督。加强跨省涉企刑事案件法律监督等问题研究,从制度层面加强重点问题治理。
(全文见《人民检察》202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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