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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时间: 2020-04-15 10:13   作者:李文峰 张杰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李文峰* 张 杰**


  2019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修订后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案例指导工作的基本遵循,集中体现了新时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创新开展案例指导工作的思路,对涉及指导性案例各方面的内容作出了新的规定。为推进各级检察院更好贯彻落实《规定》,笔者试作以下解读。


  一、《规定》的修订背景


  最高人民检察院一直重视案例研究工作。新中国成立初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即通过收集、整理和研究案例总结办案经验,发挥案例在检察工作中的规范指导作用。1989年5月创刊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定期向社会发布各类典型案例,为各级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提供参考借鉴。2003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案例研究工作,及时编纂和印发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正式建立案例指导工作制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案例指导在推进法治建设、促进司法公正、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年规定》),推进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工作发展进入快车道。截至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发布了十三批51件指导性案例。


  2018年10月,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多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案例指导工作的实践成果。为贯彻体现立法精神,根据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新思路,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对案例指导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的部署要求,提出指导性案例要反映检察工作特点,凸显检察办案特色,创新选编发布方式,提升指导应用实效。在此背景下,新时期案例指导工作作出了重要创新调整。例如,进一步围绕中心工作,选择检察工作特色明显的典型案例制发指导性案例;改版案例体例,优化案例内容构造,更好地呈现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注重通过指导性案例体现检察工作新理念,推进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新思路新做法,需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巩固下来。


  不仅如此,2018年开始,根据中央精神,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内设机构进行了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改革,设置了第一检察厅至第十检察厅。各检察厅根据不同案件种类,对检察职能行使作出新的调整。在内设机构改革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要求各检察厅不仅要重视办案工作,而且要重视通过典型案例的总结、提炼,加强对下指导。指导性案例研究编制将日益成为各检察厅重要业务工作内容,日益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和对下业务指导的重要抓手,其新的功能作用需要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确认。


  二、《规定》的修订过程及体现的原则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部署,法律政策研究室从2019年1月启动《2015年规定》的修订工作。在认真调研、反复修改、多方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分别征求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各位委员的意见。2019年3月20日,《规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规定》修订体现了几个原则:一是反映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新思路和新精神,推进指导性案例更好发挥指导各级检察机关重视加强办案工作,不断提升业务素质能力的功能作用。二是总结了近年来开展案例指导工作的经验,对检察机关开展案例指导工作好的经验做法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予以巩固。三是本着删繁就简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易于操作,最大化激发各级检察机关重视指导性案例,加强案例素材报送,强化指导性案例应用于实践的积极性。


  三、《规定》修订中涉及的主要问题


  《规定》共20条,对《2015年规定》作了较大修改,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关于《规定》制定的依据和目的


  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最直接、最重要的立法依据。《规定》在第一条明确指出,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规定》。同时,近年来检察工作实践反映,指导性案例对检察工作有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规定》在制定目的中,指出了要发挥指导性案例对检察办案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关于指导性案例的条件和体例


  按照新一届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的工作思路,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应当充分体现检察特色,凸显检察职能发挥。对此,《规定》第二条对指导性案例的条件作出了四个方面的界定:其一,案件处理结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二,办案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其三,在事实认定、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政策把握、办案方法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其四,体现检察机关职能作用,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于指导性案例的体例,总结近年来特别是2018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案例指导工作的情况,修订时将《2015年规定》中有关指导性案例结构中的“诉讼过程”,修改为“检察机关履职过程”。因“要旨”是通过指导性案例提炼的规则,是指导性案例“指导性”的集中体现,有必要更加突出,修订时将“要旨”的位置调整到“基本案情”之前。这样,修订后指导性案例的结构,具体包括“标题”“关键词”“要旨”“基本案情”“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指导意义”和“相关规定”等几个部分。其中,“检察机关履职过程”,是新时期指导性案例着力体现检察特色的重要内容,也是研究编制指导性案例中需要重点归纳总结的部分。对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履职过程”部分,刑事指导性案例应当反映指控与证明犯罪过程或者检察机关对诉讼和执行的监督作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还应当反映案件的查办过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应当反映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对诉讼和执行活动监督或者诉前程序中的职能作用。


  (三)关于指导性案例的素材报送


  对于指导性案例素材报送,《规定》总体作了较为宽泛的规定,简化了推荐程序,鼓励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一线办案检察官不断总结精品案件,积极报送案例素材。《规定》第五条指出:“省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本地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收集、整理、审查和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荐工作。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检察官可以向省级人民检察院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这一规定删除了《2015年规定》中“报送案例需要经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要求,增加了“检察官可以向省级人民检察院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的内容,有效调动一线办案检察官总结办案经验、推荐典型案例的积极性。


  同时,为扩大检察工作社会影响力,积极构建良性检察公共关系,《规定》第六条提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向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或者其上级检察机关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值得注意的是,与《2015年规定》相比,这里的推荐案例是直接推荐,不再是《2015年规定》要求的“建议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按照程序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荐”。而且,推荐主体包括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级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质言之,一切关心支持检察工作的人士,都可以向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或者其上级检察机关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为鼓励推荐案例的积极性,体现检察机关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规定》还要求,“接受推荐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告知推荐人备选指导性案例的后续情况”。(详见《人民检察》2019年第8期,有删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综合指导处处长。


   (摘自《人民检察》2019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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