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向春* 马 滔** 赵景川***
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的出台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对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司法过程中对贫困当事人的救助力度,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正确理解和适用《实施意见》,对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融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有力服务和保障打赢脱贫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
一、关于制定《实施意见》的背景及重大意义
消除贫困、改善民生、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工作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实施精准扶贫,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和安排,全面打响脱贫攻坚战。党的十九大把精准脱贫作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打好的三大攻坚战之一,作出新的部署。主动贴近、自觉服务大局是检察机关深度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使命,也是检察机关实现自身价值的应有之义。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对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服务保障脱贫攻坚大局工作作出专门部署。国家司法救助是扶危济困的民生工作,检察机关主动融入脱贫攻坚,积极开展对贫困当事人的救助工作,构建了对生活困难群众的双重保护和二元救助,直接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对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具有重要司法价值和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是新时代检察工作讲政治、顾大局的必然要求和生动实践。
2018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专项活动,将贫困户、军人军属、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等四类人群作为重点救助对象,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深度融入精准扶贫工程,为贫困当事人提供有效司法救助,切实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作为服务保障三大攻坚战的重要方式。当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在四川省南充市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助力脱贫攻坚战推进会,进一步推动专项活动深入开展。山西、内蒙古、江西、四川等地检察机关还与扶贫部门会签工作文件,搭建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有效服务脱贫攻坚战的专门平台,成为检察机关助力脱贫攻坚战的重要结合点、有效着力点和特色亮点,得到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与此同时,这项工作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有必要吸收各地探索形成的有效经验,完善顶层设计,对加强和改进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融入、服务、保障脱贫攻坚战,进行明确指导和规范。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座谈研讨,达成建立相关制度、健全相应机制等多项共识,后经深入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形成《实施意见》并印发各地检察机关和扶贫部门执行。《实施意见》的出台,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精细化发展和对救助对象精准化帮扶的重大成果,必将为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更好服务打赢脱贫攻坚战发挥关键性理念引领、重要制度支撑和实践操作指引的作用。
二、贯彻《实施意见》应当坚持的基本理念
一是主动救助的理念。2014年1月17日,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中央六单位意见》)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当年3月即制定下发贯彻实施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主动了解当事人家庭生活状况,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均应主动开展救助工作”。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因案增贫、因案致贫、因案返贫,生活陷入急迫困境,急需检察机关、扶贫部门积极主动作为。《实施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主动发现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当事人,主动依职权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保障贫困当事人依照有关规定及时获得救助。扶贫部门发现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的,要主动移送检察机关。
二是优先救助的理念。目前,扶贫开发已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剩下的贫困人口贫困程度较深,减贫成本更高,脱贫难度更大。特别是,有些案件当事人因不法侵害等原因致贫、返贫,甚至成为新的贫困增长点,不仅当前生活面临困境,如不及时予以有效帮扶,未来的生产生活也将十分艰难,必须作为脱贫攻坚的特殊群体,给予其特殊、优先救助,切实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这块突出短板。《实施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指定检察人员优先处理扶贫部门移送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线索,优先办理贫困当事人申请救助案件。
三是及时救助的理念。《中央六单位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检察机关应当自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决定,这对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及时性提出了明确要求。开展救助工作不能让群众久等、失望,及时救助是雪中送炭、事半功倍。救助不及时,错过群众最困难、最需要救助的时机,即便后来给予救助,效果也会大打折扣。《实施意见》在多个地方强调,检察机关要保障贫困当事人及时获得救助,对急需救治的贫困当事人,扶贫部门要立即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先行救助。
四是衔接融合的理念。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也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标志。各级检察机关都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责任担当投身脱贫攻坚伟大事业,积极推动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深度融入、靠前服务、有效保障脱贫攻坚战,为打好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检察智慧和力量。因此,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必须具有大局意识,主动对接本地区扶贫工作,与扶贫工作进行有机融合。这就要求,对贫困当事人不但要帮助他们尽快摆脱生活困境,更要注重救助工作与扶贫脱贫措施的衔接融合,优化相关政策供给,帮助贫困当事人如期实现既定的脱贫攻坚目标。为此,《实施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和扶贫部门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与扶贫脱贫措施的衔接融合,并建立联席会议,坚持应救尽救、分类施策、精准发力、合力攻坚,并建立对贫困当事人的观察台账。
五是有效帮扶的理念。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支持脱贫攻坚,贵在精准,重在实效,必须要以群众困难为关切,以群众需求为依归,以持续效应为追求,力求救助帮扶措施有效管用,实现效果最大化、最优化。同时,还要处理好国家、社会帮扶和当事人自身努力的关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劳致富精神,充分调动贫困地区干部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注重扶贫先扶智,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实施意见》为此强调,检察机关要注重发挥司法人文关怀作用,帮助贫困当事人尽快摆脱生活困境,改善生活环境。扶贫部门要将贫困当事人列为重点对象,加大脱贫攻坚力度,细化实化帮扶措施,保障各项扶贫政策精确落实和相关工作精准到位,提高救助效果和脱贫攻坚成果的可持续性,并联合开展救助后回访工作,掌握其脱贫及相关政策措施惠及情况,培养贫困当事人依靠自力更生实现脱贫致富的意识。
六是协同发力的理念。对贫困当事人进行救助帮扶,保障如期实现脱贫,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其中,解决贫困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面临的急迫困境,检察机关责无旁贷,但要帮助贫困当事人实现脱贫,需要各有关方面积极参与。为完成这个重任,检察机关要积极给予国家司法救助,扶贫部门要全面落实扶贫脱贫政策,同时还要协调各有关方面建立联动机制,形成互相合作、互相衔接、各负其责的工作合力。《实施意见》规定,检察机关和扶贫部门要建立常态化沟通协调、信息共享及工作会商机制,同时主动对接定点扶贫单位和责任部门,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多方位、多元化帮助贫困当事人。(详见《人民检察》2019年第9期,有删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主办检察官、二级高级检察官;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
(摘自《人民检察》201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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