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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亚辉等:“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修订)的理解和适用
时间: 2026-10-28 10:37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

“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修订)的理解和适用


侯亚辉等


目次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和考虑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重点修订内容的理解和适用


为深入总结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经验,积极回应实践中影响制度高质效适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制度适用的规范化水平,202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对2019年《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进行了修订。为便于实践中准确理解和适用,现对修订后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及其理解适用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和考虑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最高检协同各政法单位依法推动制度适用,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及时有效公正惩治犯罪、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自2020年起,检察机关适用率稳定保持在80%以上,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率为3.4%,低于不认罪案件19.17个百分点。为确保制度准确适用,2019年10月,“两高三部”联合制定《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作出体系化规定,为办案一线提供了基本指引。但随着实践的深入,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机制不健全、量刑建议合法性和恰当性有待提升、法律帮助实质化水平不高、上诉抗诉争议等问题逐渐凸显,亟待在中央层面作出规范、予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诉讼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必须全面准确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充分发挥这一中国特色犯罪治理制度的优越性,充分释放制度蕴含的积极意义。因此,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坚持系统思维和问题导向,聚焦依法、准确、规范和高质效适用,深化和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体考虑如下:


一是体系化完善制度适用。从体系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出完善规定,固定已经确立并行之有效的一些基本原则,补充完善以往未予规定的相关内容,也为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提供重要参考。


二是规范制度依法准确适用。修订过程中始终坚持“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从基本原则到辩护权保障,从侦查取证到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从量刑建议规范到庭审适用,通篇立足于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坚持于法有据,在法律框架内对制度作出规范,避免“尽量”“积极适用”等模糊表述,回归理性、客观,确保制度准确适用。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提升适用质效。修订稿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和法定证明标准把握作出进一步规定,内容表述上有宽有严,避免片面从宽或者不当从严;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保障,辩护权、法律帮助权保障,量刑沟通,量刑建议调整,庭审阶段适用等问题在原有原则性规定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对实践中各方反映较为突出的共同犯罪案件程序适用、辩护人异议的处理、认罪认罚案件分并案、针对无正当理由上诉而抗诉等问题作出规定,以厘清争议、准确适用。此外,为避免《指导意见》篇幅过于冗长,修订过程中,对原条文已经在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或予以精简,或以援引条文方式精简表述。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分为十三个部分,共71条。第一部分为基本原则,第二部分为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第三部分为认罪认罚后“从宽”的把握,第四部分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第五部分为被害方权益保障,第六部分为侦查机关的职责,第七部分为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职责,第八部分为社会调查评估,第九部分为审判程序和法院的职责,第十部分为认罪认罚的反悔和撤回,第十一部分为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第十二部分为认罪认罚案件的制约监督,第十三部分为附则。整个文件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问题展开修订:


第一,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针对实践中关于是否从宽、如何从宽在不同类型案件中的具体适用认识不统一、把握不当的问题,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作出全面准确解释并予以细化。一是在第1条强调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适度、罚当其罪。二是在第三部分“从宽”的理解中强调认罪认罚是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并从如何把握从严和从宽两个层面作出细化规定。三是增加共同犯罪案件从宽的把握。强调共同犯罪案件要落实宽严相济,在部分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要区别对待,并注重量刑平衡。


第二,加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保障。这是深化规范制度准确适用的重点之一。一是在第二部分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中,就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保障和审查重点作出规定。二是在第四部分中对辩护权和法律帮助权保障作出细化规定。三是在第七部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职责中,对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予以强调,并在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和量刑建议部分的相应条款对自愿性保障作出规定,如具结书签署时律师在场、量刑沟通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等。四是在第九部分庭审阶段适用中,专门就法庭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查予以强调。


第三,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和获得法律帮助权。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辩护权保障不到位问题,完善原有条文,分三个层次强调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委托辩护—通知辩护—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强调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要求其更换辩护人。二是针对值班律师会见少、不阅卷或阅卷不充分,法律帮助流于形式的问题,在充分保障值班律师各项权利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值班律师的职责,提升法律帮助实质化程度。三是针对实践中反映有的检察官习惯于单方面、当场告知量刑建议,没有为律师提出意见留出充足时间的问题,专门强调必须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提出意见留出必要的时间。


第四,规范各环节制度适用。对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环节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程序适用作进一步规范,是本次修订的重点内容之一。一是规范侦查环节制度适用,强调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不得以变更强制措施、从宽处罚和其他利益进行诱导,侦查机关不得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二是针对实践中反映认罪认罚具结书简单化、绕开辩护人由值班律师签署具结书、律师不同意检察机关意见而拒绝签署具结书以及具结书效力等问题,对具结书内容作出细化规定,强调不得绕开辩护人签署具结书,并对律师拒绝签署具结书、签署具结书后犯罪嫌疑人反悔如何处理作出规定。三是针对调研中反映的量刑建议说理不够,量刑沟通不充分,部分检察官抵触、回避与辩方沟通的问题,对量刑建议说理、听取意见、沟通量刑程序予以细化。四是针对一直以来检法机关对量刑建议调整和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等存在认识分歧的问题,重申量刑建议调整的原则和具体程序,并对何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予以明确。五是针对实践中反映较为强烈的多人共同犯罪案件以被告人是否认罪进行分案的情况,对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并案问题作出规范,强调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以并案起诉、合并审理为原则,分案为例外。六是针对认罪认罚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机制不健全、“简易不简”、“速裁不速”的问题,明确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认罪认罚轻微刑事案件范围,优化异地调查取证、前科文书调取等办案规程和手续,加快推进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建设,加强速裁法庭建设。七是针对调研中各地普遍反映的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反悔上诉问题,从两个层面作出规范:一方面从审判角度,明确对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上诉的,区分情形作出处理;另一方面从检察角度,明确被告人无正当理由反悔上诉时检察机关抗诉的条件。

(本文共三部分,现摘发前两部分,全文见《人民检察》2026年第17期)


[责任编辑:杜冰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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