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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雅频:新质生产力视域下检察创新发展的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
时间: 2025-10-14 15:50   作者:朱雅频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生产力是推动社会进步最活跃、最革命的要素,生产力发展是衡量社会发展带有根本性的标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党的二十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洞察和把握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和时代发展大势,明确提出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概念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大任务,把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性认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在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战略目标提供了理论指导与行动指南。运用新质生产力理论指导检察发展实践,是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带有标志性的一项重要工作。如果说充分释放检察制度效能是新时代新阶段检察发展之“道”,那么从新质生产力视域思考和推动检察发展特别是实施数字赋能检察战略,就是新时代新阶段检察发展之“术”。本文将从价值意义、内涵特征、实践探索、努力方向四个维度进行分析,研究如何更好运用新质生产力理论指导检察发展实践,以期为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实践探索提供智力支持。

一、运用新质生产力理论指导检察发展实践的逻辑必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概括地说,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它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①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了新质生产力的基本内涵、核心标志和特点、关键与本质,为准确理解和把握新质生产力的精髓要义,运用新质生产力理论指导检察发展实践,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运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检察发展实践的必然要求

2023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先后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经济思想,为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了科学指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作出专门部署,在理论与实践层面都彰显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价值取向,体现出党章总纲关于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的政治特质。检察机关自觉运用新质生产力理论指导检察发展实践,是检察机关坚持运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观察时代、把握时代、跟上时代,以党的创新理论指导检察实践的题中之义。

(二)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高质量发展需要新的生产力理论来指导,而新质生产力已经在实践中形成并展示出对高质量发展的强劲推动力、支撑力”②“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③这一重要论述深刻揭示出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与推进高质量发展在理论逻辑、实践逻辑上的辩证统一性和历史同程性,内在要求国家各方面工作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攥指成拳塑造新质生产力,检察工作也概莫能外。检察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全局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检察领域运用新质生产力理论是落实“党的中心工作推动到哪里,检察工作就要跟进到哪里”要求的具体行动,既要精准对接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要求,统筹谋划运用新质生产力理论指导检察发展实践的思路、方法和路径,又要以此更好服务保障党和国家中心任务、首要任务、战略任务。

(三)助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其履职行权涉及国家治理和法治建设的诸多方面,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局和长远的高度,持续在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上布局落子,突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法治监督体系和法治实施体系中的要素功能和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但实践中,法律执行和实施仍是亟须补齐的短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的问题依然存在,检察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尚未实现根本好转,检察履职效能与制度赋能不够统一,迫切需要推动检察能力迭代升级,带动检察履职提质增效,充分释放法律监督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结构要素功能。

(四)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必然要求

推动检察领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变革,是检察监督能力“周虽旧邦,其命维新”的守正创新,本质是以创新驱动为主导,破除检察能力建设瓶颈约束;核心是在充分发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等传统生产要素的基础上,加大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新生产要素的配置与优化组合,建立起能够引领未来发展的检察新理念新方式。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关键是促推检察工作质的跃迁,实现法律监督从“有没有”向“好不好”“更加好”转变,内在要求检察机关把运用新质生产力理论指导检察发展实践置于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长期规划中深化思考和谋划推进,明确此项工作绝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保持顽强意志和战略定力,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困难和挑战,这是确保检察履职始终站在历史正确一边、站在法治进步一边的必然抉择。

(五)把握“数化万物、万物皆数”时代检察履职特质的必然要求

发挥数字革命驱动法律监督提质增效的重要引擎作用,推动检察“业务数据化”向检察“数据业务化”转变,是运用新质生产力理论指导检察发展实践的关键。当前,以ChatGPT、Sora、DeepSeek等为代表的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新型违法犯罪呈现网络化、科技化、智能化的特点,检察机关如果不能因应数智技术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全过程带来的变革,在推动技术理性与法治理性有机结合中发展新质生产力,定会有违新时代的禀赋,深陷“天予不取,反受其咎;时至不迎,反受其殃”的被动与困境,深刻影响检察履职的高度、广度、深度、力度和检察履职效能与制度赋能相统一。因此,其内在要求检察机关把新时代新阶段检察发展之“道”与运用新质生产力理论指导检察发展实践特别是实施数字检察战略之“术”结合起来,有效破解传统思维和方式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检察履职难点卡点问题,并使之成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守正创新中最具革命性的变化。

二、运用新质生产力理论指导检察发展实践的内在要求

新质生产力标志着一个以创新驱动为主导的高质量发展崭新时代的到来。因应新质生产力理论指导而形成的检察领域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属于新质生产力的子系统,既具有与新质生产力基本内涵、核心标志和特点、关键与本质等相同的特质,又具有检察特色的独特禀赋。

(一)充分体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念

新质生产力是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检察领域作为社会“子系统”必然受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的影响,必然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为遵循,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念为引领,与“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讲政治与讲法治有机统一”等“六个坚持”的检察工作理念内在统一。新质生产力的“新”,是以科技创新为核心要素,体现创新驱动特质的生产力;新质生产力的“质”,体现生产力发展“质态”的跃升,即决定事物“质”的规定性已经发生变化;同为“生产力”,但“此”生产力已非“彼”生产力,彼此有别、能级不同,可以“传统”生产力与“当代”先进生产力称谓。新质生产力视域下的检察发展实践体现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质态”的跃升,但本质上是生产力发展与生产关系在检察领域调整适配的一场深刻变革。

(二)以检察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

全要素生产率是新质生产力“三大催生因素”(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综合作用的结果。提高全要素生产率通常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技术进步实现生产效率的提高;二是通过生产要素的创新配置实现效率的提高。对于检察工作来说,体现为以大幅提升检察发展全要素生产率为核心标志,以科技赋能为支撑,以创新配置思想要素、监督要素、知识要素、组织要素、管理要素、数据要素、结构要素、制度要素、人才要素等不同检察发展要素为实践路径,推动检察发展全要素系统耦合、质量跃升。

(三)具有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的基本特征

当前,科技创新已进入前所未有的密集活跃期,人工智能、量子技术、生物技术等前沿技术集中涌现,引发链式变革。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事关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全局和长远的高度,多次强调科技创新的战略先导地位和根本支撑作用。《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发展以高技术、高效能、高质量为特征的生产力”,这些都对检察实践提出新的要求。运用新质生产力理论指导检察发展实践是检察能力建设和科技赋能发展的结果,以科技创新为核心驱动力,离不开高技术;以要素资源优化配置为支撑,应具有高效能;以法律监督能力质的跃升为表征,必然是高质量。

(四)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在检察领域更加适配

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着力形成同发展新质生产力更相适配的生产关系,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推动形成生产要素顺畅流动和高效配置、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涌现的新质生产力发展局面,从而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劲动力。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与推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在检察领域变革的目标和路径一致,都要求破除一切制约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堵点卡点,遵循生产关系必须与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基本原理,聚焦法律执行和实施仍然是亟须补齐的短板、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发挥还不够充分的问题,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改革思维和改革方式攻坚克难,在检察领域形成与生产力相适配的新型生产关系,使检察工作始终与时俱进、充满活力,体现中国式现代化的特征。

作者:朱雅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此为删减版,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5年第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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