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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维: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科学建构
时间: 2026-08-24 10:31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原创

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科学建构

作者:林维,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关键词] 自主性 学科独立 协同共建 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

[摘 要] 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科学建构,应当从基础架构、建构原则与建构方式三个层面系统推进。在基础架构层面,需优先解决检察学的基础性、原则性和统领性问题,并以检察权的类型为区分标准,针对检察制度与检察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展开研究。在建构原则层面,需强化体系建构的自主性原则、知识整合的系统性原则、理论研究的前瞻性原则、观点立场的客观性原则、学科发展的独立性原则。在建构方式方面,应以明确检察学的学科定位为基点,以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为重要进路,同时促进检察系统、教育部门与科研院校之间的协同共建,形成推进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的合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检察学是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学科建设的核心要务在于构建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关于如何科学建构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回答三个重要问题:一是应当以何种框架结构对检察学知识进行系统整合,二是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需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的指引,三是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具体建构方式有哪些。本文针对上述三个问题作出解答,以期助推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设与发展。

一、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础架构

在解答具体需要建构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之前,首先需要解答的问题是我国应建构什么样的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所谓自主,强调的是检察学知识体系是否具备中国特色,能否反映中国特有的检察制度与实践,回应并解决中国的本土性问题。所谓体系,不是简单的同类知识拼接,而是以检察监督为核心,以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为主线,形成的对外自成体系、对内相互连接的有机知识结构。故而中国语境下的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本质,是以检察制度与检察实践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法律监督为核心范畴,以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为主线所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系统性知识整合。以何种逻辑与框架结构对检察学的知识进行系统性整合便是解答前述问题的关键所在。对此,学界存在如下搭建模式:

第一,二元模式。除绪论或概论外,分为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总论部分研究检察制度、检察权、检察官等基础性问题,分论部分研究检察机关的职务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监所监督等各项具体职能。第二,四元模式。认为检察学由本体论(包括检察学的概念、研究对象、基本原理、理论体系、历史演进等)、职能论(包括检察权的概念、地位、特征、功能、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等)、运行论(包括检察权行使的基本原则及检察权运行的保障机制及评价机制)、组织论(包括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组织原则和机构设置等)构成。第三,五元模式。将检察学分为总论、职能论、程序论(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程序、纠正违法行为的程序及检察建议程序)、组织论、管理论(包括检察管理的主体、客体、对象、方式、特性及原则等)。第四,开放模式。这种模式致力于更为完整地反映检察学知识体系,将其划分为检察概念论、检察权论、检察主体论、检察体制论、检察原则论、检察职能论、检察制度论、检察业务论、检察技术论、检察规律论以及检察政策论。

前三种模式在体系架构方面的确存在完整性不足的问题,相对而言,开放模式更有优势,但目前开放模式存在主次不明、逻辑不清的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优化,采用总分的基础思路,先解决检察学的基础性、原则性、统领性问题,再以具体的检察权为区分标准,针对的是检察制度及实践中的具体性问题,构建如下检察学知识体系架构:

一是本体论。重点研究检察的概念及特征,检察学的研究对象、学科定位、理论体系、研究方法以及发展状况。二是检察史论。包括近代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检察制度的基础奠定、恢复重建、理论深化、高速发展、转型创新等阶段。三是检察制度特征论。论证我国检察制度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主动融入服务国家治理大局、独立的宪法地位和组织体系、以法律监督为核心定位等基本特征。四是检察机关论。包括检察机关的组织体制、管理体制、内部机构以及办案组织。五是检察主体论。对检察组织、检察领导体制、检察管理以及职业保障等内容进行研究。六是检察权的性质及配置论。对检察权内部的层级结构及业务架构,检察权外部的检察侦查权、公诉权及诉讼监督权进行研究。七是检察侦查权论。主要研究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权、机动侦查权以及自行补充侦查权。八是审查逮捕权论。主要包括审查逮捕权的性质、行使主体、具体内容以及逮捕的条件、程序。九是公诉权论。主要包括公诉概论、审查起诉、提起诉讼以及不起诉制度。十是公益诉讼检察权论。主要分为公益诉讼中的检察权和行政公益诉讼中的检察权两部分。十一是诉讼监督权论。对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看守所监督方面的权能进行研究。十二是检察权余论。主要针对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发布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监督以及民事支持起诉进行研究。十三是未成年人检察论。针对未成年人检察的核心理念及基本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等内容展开研究。

由此可见,对检察学知识体系的研究可沿袭前述从抽象到具体,再以各类检察权为对象进行研究,以保障研究内容的完整性和系统性。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框架具有开放性,能够随着检察理论的不断深化、监督模式的持续演进以及检察权结构的动态调整而发展演化,从而推动检察学知识体系的丰富与完善。

二、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原则

框架的搭建有利于明确检察学各单元的研究内容,原则的确立则能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指明方向。具体而言,自主性原则要求检察学知识是立足于本国实践与传统而形成;系统性原则强调以明确的逻辑主线将零散的检察学知识进行有机整合;前瞻性原则要求检察学研究紧跟实践中发生的新问题;客观性原则旨在突破部门主义局限,促使检察学以客观、科学的立场提出观点;独立性原则强调的是检察学脱离对其他部门法学的依附,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进行发展。

(一)体系建构的自主性原则

自主性是得以建构起检察学知识体系的首要原则。关于自主性,有学者强调,应突出检察学学科知识的中国特色;有学者则将其理解为不依附于其他外来知识体系;也有学者认为,自主要求“知识来源、构建内容及使用场景的本土化、中国化乃至原创化”。笔者认为,自主性的核心在于解决本土性问题,展现出中国特色,要求我国检察学的概念范畴、原则原理、制度规范等知识来源于本国的检察实践和历史传统,形成自身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检察学不仅应立足检察实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提炼出与实际相符的理论,将理论植根于本土实践之中;还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从中华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创造性地发展出具有现实价值的检察理论成果。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概念范畴的原创性。关注司法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问题,从中国检察丰富的实践经验中提取能够反映我国检察权运行规律的新概念。并注重突破西方检察认知框架的束缚,建构本土范畴体系,运用契合中国检察实践的释义系统和认知背景去解读原创性概念。第二,原则原理的自主性。宪法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检察制度最具本土特色的制度设计,需以法律监督为核心,从行刑反向衔接、行政公益诉讼、数字检察等创新性实践中抽象出具有普遍指导性的监督原理。第三,制度规范的本土性。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主要借鉴他国经验,从早期吸收苏联模式到改革开放后参考欧美制度。但由于国情差异,许多制度难以直接移植。相对而言,根据我国的检察实践和社会发展状况修改和完善现有检察制度,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通过运用于实践的方式反复修正与检验,进而形成的本土性制度才更具生命力。

(二)知识整合的系统性原则

系统性原则是将零散的知识整合成统一体系的关键,它要求根据清晰的逻辑主线,将检察制度、检察机关、检察权等方面的检察学知识进行有机结合,形成能够持续支撑检察实践高效运转的知识体系。然而,当前的检察学知识建构呈现出体系化不足的问题。其一,检察学知识结构呈现碎片化特征。各类知识单元之间缺乏紧密的内在逻辑联系,尤其在跨学科研究中表现得更加突出。公益诉讼、检察管理等议题往往跨越多个学科领域,而学科间存在的知识壁垒进一步加大体系整合的难度。其二,体系内各知识单元发展不均衡。近年来,检察理论研究多集中于数字检察与公益诉讼等新兴领域,而对检察权、检察官客观义务、检察管理等基础命题关注不足。

未来的检察学知识体系建构需要注重系统性问题,抽象出不同的知识单元间的逻辑关系,并据此形成较为稳定的检察学知识框架,指引各知识单元在稳定的框架内协同发展。同时,还应注重对基础理论的研究,基础性、原则性、统领性问题的研究为检察学知识的体系化奠定了根基,也为新兴问题的研究提供了理论支持。既要善于从基础理论中寻求新问题的解决方案,也要从现实素材中抽象出基础性命题以发展、优化基础领域的研究,激发基础命题的活力。

(三)理论研究的前瞻性原则

前瞻性原则旨在提高检察学理论与实践的契合度,要求检察学研究紧跟实践中发生的真问题,以检察实践为基础,从中发现并分析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过程中提炼或者优化相应的检察理论,再运用这些理论反哺实践、推动问题的解决。检察学作为一门高度实践性的学科,其理论研究只有深植于实践土壤,才能保持生命力与创新性。为此,检察学研究者要深入实践进行调研,考察公益诉讼、数字检察、涉外检察等新兴领域实际面临的难题,在此基础上进行理论提炼,以实现对实践难点的精准回应。与此同时,检察理论研究不能局限于对现实问题的被动回应,还应具备一定的预判与引领功能。研究者在设计理论时,需将视野延伸至未来可能面临的困境,在回顾历史、分析现状的基础上,预测制度改革和实践发展的潜在风险,避免新兴问题出现时理论无法及时回应,从而延展理论的生命力。

(四)观点立场的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能促进检察学知识的原创发展,有利于提升检察学知识体系的自主程度,要求检察理论研究站在客观、科学的立场上提出观点。但我国当前的检察学研究存在一定的部门主义倾向,部分学者的观点是为了维护部门利益,而不是出于客观的科学研究视角。故而有学者强调,要使检察学成为一门得到广泛认可的社会科学学科,必须突破部门局限,不仅要将检察学置于一国法治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宏观视角下进行研究,还需要有机结合其他学科的知识与方法,拓宽研究视野。也有学者发现部门主义的克服难度较大,需要通过协调检察学基本理论与其他部门法的基本理论予以改善。前述应对方案之核心在于以检察学的开放格局提升研究的客观性,加强检察学与部门法学乃至心理学、管理学等学科的对话,促使检察学从封闭的部门法学视角转向多元化的社会科学视角。客观性原则不仅需要研究者横向拓宽研究视野,也需要纵向延长研究的时间维度。为维护部门利益而生产出的检察学知识难以受到理论界的普遍认可,长此以往势必会衰减检察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学术品格,使其难以吸引到更多的理论研究者从事检察学研究,同时也会降低正在从事检察学研究工作的研究者的积极性,学术共同体的凝聚力不足、研究活力不高会严重影响检察学本身的发展。故而要求研究者不能局限于眼前的部门利益,而应重视未来检察学知识体系的长远发展,以客观、中立的立场提出解决实践难题与完善检察制度的建议。

(五)学科发展的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强调检察学知识体系的内部独立,即将其与其他部门法知识体系区分开来,推动检察学作为一门专门学科独立发展。独立性对检察学的学科发展提出如下基本要求:第一,要求将检察学确定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检察学长期以来依附着诉讼法学、宪法学等部门法,缺乏独立的学科建制导致检察学的学科发展比较缓慢。对此,首先需要教育部门发挥学科制度设计与政策支持的作用,正式将检察学纳入法学门类下的二级学科。第二,要求形成专门从事检察学研究的学术共同体。学术共同体是支撑一门学科独立发展的核心载体,检察学的独立性原则要求依托高等院校等科研机构,汇聚专门从事检察学教学与科研的学者,形成具有稳定研究方向和持续创新能力的学术群体,从而构建起检察学知识生产的中坚力量。第三,要求形成独立于其他学科知识体系的理论性知识。当前的检察学理论多依附于诉讼法学、民商法学等部门法的学科框架,需要将检察学理论成果与其他部门法的理论成果相分离,以法律监督为核心发展出具有自身逻辑体系与学理内核的理论性知识。第四,要求建立独立的检察学人才培养体系。检察学应当以高等院校为人才培养的主阵地,整合检察实务部门的人才培养力量,协同构建本硕博及博士后一体化的人才培养方案,完善课程体系与实践教学机制,实现检察理论与检察实务、专业能力与思想教育的深度融合。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犯罪结构变迁与刑法治理模式现代化研究》(22VRC09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责任编辑: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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