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学学科体系建设与公共法律服务学的融合发展
作者:杨凯,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关键词] 检察学 公共法律服务学 融合发展现代化理论 法学学科建设
[摘要] 推进检察学学科体系建设突破部门法学的局限,实现学科建设高质量发展,应立足学科独立定位与发展规律,弱化单一权力属性的循环论证,转向学科本体建构、交叉融合创新与体系化发展的核心方向。基于检察学聚焦实现国家法律监督功能的学科建设发展方向,应当重点强化检察学与公共法律服务学的内在契合、功能协同与体系融合。在尊重教育规律、司法规律与社会治理规律的基础上,深化检校融合、产教融合、科教融合、社法融合,突破传统法学学科的封闭框架,构建跨学科、开放式、现代化的检察学学科发展生态,全面提升学科核心竞争力与社会服务能力,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坚实的学理支撑与人才保障。检察学二级学科博士、硕士学位点在部分高校顺利推开,但如何突破部门法学的学科建设藩篱,仍然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难题。在全面依法治国纵深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系统布局的时代背景下,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的重构与现代化,已成为法学界回应国家治理需求的核心命题。检察学作为以检察制度、检察职能、检察运行规律与检察治理实践为核心研究对象的独立学科,早已突破传统诉讼监督的窄化研究范畴,逐步拓展至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理创新、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数字法治建设等更广阔的场域,与公共法律服务学在价值目标、功能场域、实践路径上形成了高度的内在契合。公共法律服务学以普惠性、均等化、可持续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为研究核心,聚焦法律服务体系建构、基层治理现代化、公民权利保障、社会公平实现等核心议题,与检察学在维护法治统一、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形成了天然的交叉空间与协同基础。
长期以来,检察学学科建设始终偏重制度规范阐释与实务对策研究,学科本体的理论建构相对薄弱,与相邻应用法学学科的交叉融合研究始终处于表层,尤其与公共法律服务学的融合发展,尚未形成体系化的学理认知与制度化的实践安排。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覆盖、基层社会治理精细化、法治服务普惠化的发展趋势下,推动检察学与公共法律服务学的深度交叉融合,既是完善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提升检察学社会适应性、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选择。本文以检察学学科体系建设为核心主线,弱化检察权属性的循环论证,强化学科本体建构、交叉融合逻辑与现代化发展路径的系统阐释,重点厘清检察学与公共法律服务学的融合机理、融合维度与体系化协同建设路径,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符合时代需求的检察学学科融合发展现代化道路。
一、检察学学科体系建设的时代定位与核心使命
检察学学科体系建设必须契合时代发展的脉络和现实需要。当代政治理论和社会理论都尤为关注公民权和民主,提倡公民的积极参与。检察权在新时代的生发和成长,应当将国家的法律监督权与关注民生相结合,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宗旨。
(一)检察学的学科属性与独立定位
检察学是以检察制度与检察实践为核心研究对象,兼具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双重特征、法学属性与社会治理属性的独立交叉学科。其学科研究的核心不再局限于单一权力的属性解构,而是以制度体系、职能运行、实践创新、社会效能为研究主线,聚焦检察工作如何深度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服务国家治理大局、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支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核心命题。作为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检察学具备明确的研究对象、稳定的知识体系、规范的研究方法与专门的人才培养目标,既区别于宪法学、诉讼法学、行政法学等传统部门法学,也不同于单纯的检察实务操作研究,是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
检察学的学科属性呈现出三重核心特征。一是鲜明的应用性,学科研究始终以解决检察实践、法治运行、社会治理中的现实问题为根本导向,强调理论成果向实践效能的转化,而非纯粹的概念推演与逻辑思辨。二是突出的交叉性,学科发展深度融合诉讼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社会法学、公共管理学、数据科学、公共法律服务学等多学科的理论与方法,形成了开放包容的知识体系。三是强烈的时代性,学科建设始终紧跟法治改革、社会转型、技术变革的时代步伐,持续吸纳数字检察、公益诉讼拓展、基层治理创新等新领域、新议题、新方法,始终保持学科的生命力与适应性。
(二)新时代检察学学科体系建设的核心使命
构建自主知识体系、完善中国特色法学学科布局,是检察学学科建设的首要使命。中国特色法学体系的核心生命力,在于立足中国法治实践的自主知识建构。检察学学科建设的核心价值,在于摆脱传统部门法学的路径依赖,构建以检察制度原理、职能体系、运行机制、社会价值为核心的自主知识体系,填补应用法学领域专门研究检察事业发展的学科空白,推动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形成更完整、更均衡、更适配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需求的整体布局。
引领实践创新发展、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是检察学学科建设的根本落脚点。检察学学科建设需要以理论创新引领检察制度创新、机制创新与模式创新,通过系统的学理研究提炼检察实践的内在规律,为检察改革、职能拓展、模式创新提供科学的理论指引,推动检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现代化发展。
(三)检察学学科体系建设的现实短板
学科本体理论薄弱、体系化程度不足,是当前检察学学科建设的核心短板。长期以来,检察学研究始终呈现出碎片化、分散化特征,多数研究集中于具体业务、具体制度、具体案例的对策性分析,缺乏贯穿学科始终的核心范畴、逻辑框架与理论范式,学科建设多依附于诉讼法学等传统部门法学,独立学科意识不强,学科边界、研究范畴、知识结构始终未能形成统一、权威的共识,难以支撑独立学科的稳定发展。
融合发展机制不健全、现代化水平不高,是学科转型的重要制约因素。当前,检校融合、科教融合、社法融合仍停留在浅层合作层面,多数合作仅限于实务专家讲座、学生短期实习等形式,尚未形成一体化的科研、教学、实践体系。数字化、体系化、协同化的学科发展模式尚未建立,检察学学科建设未能充分适应数字法治、智慧司法、普惠法治的时代发展趋势,学科现代化转型的整体进程相对缓慢。
二、检察学与公共法律服务学的融合机理与价值契合
(一)融合发展的内在逻辑
检察学与公共法律服务学同属应用法学与社会治理的交叉领域,二者在价值目标上具有同源性,构成了交叉融合的核心基础。两门学科均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为根本目标,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调法治服务的普惠性、公正性与可及性。检察学研究的检察职能,其核心是通过法律监督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最终落脚于公民权利保障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学研究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其核心是通过普惠化的法治服务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二者在根本价值追求上形成了高度统一。
二者在功能场域上具有高度重叠性,为交叉融合提供了现实空间。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覆盖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教育、矛盾纠纷调解、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公共利益保护等多个核心场域,而检察职能中的公益诉讼、民事支持起诉、未成年人检察、司法救助、基层法治宣传、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等内容,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核心场域形成了全面重合。检察机关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参与主体,其职能履行本身是公共法律服务供给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场域的重叠为两门学科的交叉融合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二者在实践路径上具有协同性,为深度融合提供了操作可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强调多元主体协同、基层就近服务、矛盾源头化解,注重通过柔性治理、前端预防,实现社会关系的修复与稳定;而新时代检察工作强调双赢多赢的监督理念,注重通过审前程序、协同治理、源头防控实现矛盾的实质性化解,二者均摒弃了单一的对抗性思维,强调多元协同、源头治理、社会参与,在实践运行逻辑上形成了高度契合。
二者在学科属性上具有相通性,为融合发展提供了学理支撑。两门学科均为应用型、交叉型、实践型法学学科,均强调理论与实践的深度结合、学术研究与实务工作的协同推进、专业建设与社会需求的精准对接,均以解决法治实践与社会治理中的现实问题为核心导向。这种学科属性的相通性,使两门学科在研究方法、教学模式、人才培养目标上具备了天然的融合基础。
(二)融合发展的核心价值
两门学科的深度融合,是完善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推动应用法学现代化的重要路径。通过检察学与公共法律服务学的深度融合,能够有效打通监督型法治与服务型法治、专业检察服务与普惠公共服务之间的学科壁垒,填补应用法学领域在检察公共服务研究上的空白,构建起更完整、更系统、更适配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需求的应用法学知识体系,推动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实现更高质量的现代化发展。
两门学科的深度融合,能够有效赋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增强体系的刚性与专业性。传统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导,以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治宣传等柔性服务为核心,在公共利益保护、违法监督纠正、强制力保障等方面存在天然短板。通过两门学科的融合研究,能将检察监督、公益诉讼、司法救助等制度资源系统注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弥补传统公共法律服务权威性不足、强制性不足、保障力度不足的短板,进一步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整体法治效能。
两门学科的深度融合,能够有效拓展检察学的学科边界,增强学科的社会适应性。长期以来,检察学研究始终局限于司法办案的窄化场域,学科的社会价值与影响力未能充分释放。通过与公共法律服务学的融合发展,能够推动检察学从传统司法场域延伸至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基层法治等更广阔的场域,丰富检察学学科的研究内容与知识体系,提升检察学学科的社会价值与现实意义,增强其生命力与社会影响力。
两门学科的深度融合,能够全面提升法治服务的整体效能,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向纵深发展。通过学科融合引领实践融合,能够实现检察专业服务与公共普惠服务的一体化供给,推动法治服务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贴近、向薄弱环节倾斜,打通法治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有效提升全社会的法治获得感与满意度,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更坚实的支撑。
三、检察学学科体系建设的本体框架与核心内容
(一)检察学学科体系的总体架构
新时代检察学学科体系建设,以学科独立化、知识体系化、研究规范化、培养专业化、发展现代化为总体目标,构建起“基础理论—核心制度—交叉领域—实践应用—人才培养”五位一体的总体架构,形成层次清晰、逻辑严密、内容完备、开放包容的学科知识体系。
基础理论体系是检察学学科的根基,主要涵盖检察学导论、检察制度史、比较检察制度、检察价值理论、检察治理理论、检察公信力理论等核心内容,其核心目标是确立检察学的独立学科地位,构建学科的核心范畴与逻辑框架,为学科发展奠定坚实的理论根基。
核心制度体系是检察学学科的主体框架,主要涵盖检察组织体系、检察职能体系、检察运行机制、检察管理体系、检察保障体系等核心内容,系统阐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规范依据、制度设计与运行规则,构成学科的核心知识主体。
交叉领域体系是检察学学科的重要增长点,主要涵盖检察学与公共法律服务学、数字法学、社会治理法学、环境法学、未成年人法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的交叉研究内容,其核心目标是拓展学科边界,丰富学科内涵,增强学科的开放性与适应性。
实践应用体系是检察学学科的实践支撑,主要涵盖检察实务操作、基层检察工作、数字检察建设、检察公共关系、检察服务标准化等核心内容,实现学科理论与检察实践的精准对接,保障学科的应用性与实践性。
人才培养体系是检察学学科的功能载体,主要涵盖人才培养目标、课程体系建设、实践教学体系、师资队伍建设、培养评价机制等核心内容,其核心目标是构建科学规范的人才培养模式,为法治建设输送高质量的复合型法治人才。
(二)检察学学科体系的核心知识模块
检察基础理论模块是学科知识体系的基石,核心是系统阐释检察学的学科属性、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发展脉络与制度原理,确立检察学的独立学科地位,构建学科的核心范畴与逻辑主线,为整个学科体系提供底层理论支撑。
检察职能与业务模块是学科知识体系的核心,全面覆盖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司法救助、检察建议等核心业务内容,系统构建完整的检察业务知识体系,实现学科知识与检察实务的全面对接。
公共法律服务与社会治理模块是学科知识体系的重要拓展,核心是将公共法律服务基本原理、基层法治建设、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殊群体权益保障、普惠法治建设等内容纳入学科知识体系,强化检察学的社会服务属性,拓展学科的研究场域。
数字检察与现代治理模块是学科知识体系的时代延伸,核心涵盖大数据法律监督、智能办案系统、数据合规范治理、数字法治建设等内容,适应数字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需求,推动学科建设紧跟技术变革与时代发展步伐。
职业伦理与规范模块是学科知识体系的价值支撑,核心涵盖检察职业伦理、司法行为规范、检察服务标准化、检察公信力建设等内容,塑造学生的专业职业素养与法治信仰,实现知识传授与价值引领的有机统一。
(三)检察学学科体系的研究方法创新
检察学学科体系建设,需要摒弃传统单一的规范研究方法,构建起多元、科学、系统的研究方法体系,支撑学科的高质量发展。传统以规范注释为核心的研究方法,能够为检察制度的规范内涵提供基础阐释,但难以适应检察学跨领域、实践性、时代性的学科特征,需要通过多元研究方法的融合应用,实现学科研究范式的创新。
规范研究法是学科研究的基础方法,通过对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体系化阐释,夯实学科的制度与规范基础,保障学科研究的合法性与严谨性。
实证研究法是提升学科研究实践性的核心方法,依托检察办案数据、公共法律服务供给数据、社会调查数据等一手资料,开展量化研究与质性研究,揭示检察实践与法治运行的内在规律,提升研究成果的现实针对性。
交叉研究法是学科创新发展的重要支撑,融合法学、公共管理学、社会学、数据科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开展跨领域、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打破传统部门法学的研究壁垒,拓展学科的研究视野与创新空间。
案例研究法是连接理论与实践的重要桥梁,以检察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公共法律服务典型案例为研究样本,提炼检察实践的内在规则与理论逻辑,实现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的同频共振。
体系化研究法是学科建设的核心方法,以整体化、系统化的视角,推进检察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一体化建设,避免检察学研究的碎片化与分散化,保障学科建设的系统性与整体性。
四、检察学与公共法律服务学融合发展现代化体系建设
(一)融合发展的总体目标
检察学与公共法律服务学融合发展现代化建设,以检察学学科体系现代化为核心,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为导向,构建起理论互通、课程互设、师资互聘、实践互融、成果共享的深度融合体系,实现检察学学科从单一学科发展向交叉学科协同发展、从专业司法研究向普惠法治研究、从传统学科模式向现代学科模式的全面转型。
检察学与公共法律服务学融合发展的核心目标,是通过两门学科的深度交叉融合,完善检察学的学科体系与知识结构,拓展学科的研究场域与社会价值,提升学科的核心竞争力;同时,以学科融合引领实践融合,推动检察职能深度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专业性、权威性与实效性,实现学科建设与法治实践的双向赋能、协同发展。
(二)理论融合体系建设
理论融合是两门学科深度融合的基础,核心是构建统一的融合理论基础,提炼形成“检察公共服务理论”“监督型公共法律服务理论”“协同法治服务理论”等核心范畴,形成检察学与公共法律服务学融合发展的理论内核,破解两门学科融合发展的底层学理问题。打通两门学科的理论研究边界,将公共法律服务的均等化、标准化、普惠化基础理论系统引入检察学研究,重构检察职能的公共服务价值内涵;同时,将检察监督、公益诉讼、司法救助等基础理论纳入公共法律服务学的研究范畴,丰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理论内涵,形成统一、协调、系统的融合理论框架。
此外,要搭建协同研究平台,围绕检察服务融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基层法治服务体系建设、特殊群体公共法律保障、公共利益法律服务等重大课题,开展跨学科、跨机构的联合理论攻关,产出高质量的融合型理论成果,为两门学科的融合发展提供持续的理论支撑。
(三)学科融合体系建设
学科融合体系建设,首先需要确立稳定的交叉学科研究方向,在检察学二级学科下,设立“检察公共法律服务”“基层检察与社会治理”“公益诉讼与公共利益法律服务”等稳定的交叉研究方向,形成特色鲜明的学科增长点,保障交叉研究的持续性与稳定性。共建跨学科的研究平台,由高校、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共建“检察公共法律服务研究中心”“法治服务现代化研究院”等跨学科研究平台,整合三方的理论资源、实践资源与数据资源,为交叉学科研究提供稳定的平台支撑,推动交叉研究的常态化与制度化。此外,要推动学科资源的全面共享,打破学科壁垒与机构壁垒,实现两门学科的图书资料、专业数据库、研究项目、学术会议、实践基地等资源的全面共享,为交叉学科研究与人才培养提供充足的资源保障,营造开放包容的学科发展生态。
(四)人才培养融合体系建设
人才培养融合体系建设,首先需要明确融合型的人才培养目标,确立培养“懂检察、通法律服务、善治理、能服务”的复合型法治人才的核心目标,培养既能够胜任检察机关专业工作,也能够从事公共法律服务、基层法治建设、社会治理等相关工作的复合型人才,适应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多元人才需求。构建“高校教师+检察官+公共法律服务专家”三位一体的融合型师资队伍,建立高校与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双向挂职机制,邀请资深检察官、公共法律服务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参与课程教学、案例研讨、论文指导等教学环节;同时,推动高校法学教师到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挂职锻炼,提升教师的实务能力与交叉研究能力,保障教学内容的专业性与实践性。完善融合型的培养评价机制,将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基层服务经验、社会治理贡献等内容,纳入学生培养质量评价与教师教学科研评价体系,引导学科建设始终面向社会需求、面向实践一线,实现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精准对接。
五、检察学学科融合发展现代化的实施路径
(一)强化学科本体建设,筑牢融合发展根基
强化检察学学科本体建设,首先需要提升检察学的学科独立地位,支持有条件的高校设立检察学二级学科、硕士博士学位点与专门研究机构,完善学科设置,强化学科建设的顶层设计,树立独立的学科意识,摆脱对传统部门法学的路径依赖,为学科融合发展提供坚实的组织基础。持续夯实学科的理论体系基础,集中学术力量开展检察学基础理论、学科体系、核心范畴的系统研究,形成稳定、权威、系统的学科知识体系,明确学科的研究边界、核心内容与发展方向,为交叉融合发展筑牢底层理论支撑。规范学科建设的统一标准,组织学界与实务界联合制定检察学学科建设规范、课程教学标准、人才培养质量标准,推动学科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发展,保障学科建设的整体质量。
(二)深化多维融合机制,提升融合发展水平
深化检察机关、高校、司法行政机关三方融合机制,推动检察机关、高校法学院、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常态化的战略合作机制,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创新、实践服务等方面开展全面协同,形成稳定的三方协同合作格局,为学科融合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深化科教融合机制,推动交叉学科的科研成果向教学内容的系统转化,将最新的融合型研究成果及时纳入课程教学与教材编写,保障教学内容的前沿性;同时,以人才培养的教学需求引导科研方向,围绕教学中的核心问题、实践中的重点问题开展科研攻关,实现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的相互促进、协同发展。
深化社法融合机制,推动学科建设与社会组织、基层社区、企业单位的深度合作,拓展学科的社会服务场域,让学科研究与人才培养深度扎根基层法治实践,增强学科的社会适应性与服务能力,实现学科发展与社会需求的同频共振。
(三)创新发展模式,推进学科现代化转型
推动学科开放式发展,吸纳高校、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参与学科建设,广泛吸收相邻学科的理论成果与研究方法,提升学科的开放度与包容性,构建开放包容的学科发展生态。
推动学科体系化发展,以整体化、系统化思维,推进检察学学科的理论体系、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实践体系、人才培养体系的一体化建设,避免学科建设的碎片化与分散化,保障学科发展的系统性与整体性。
推动学科现代化发展,紧跟数字变革、治理创新、法治现代化的时代发展趋势,持续更新学科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教学模式与培养体系,将数字法治、普惠法治、基层治理现代化等时代议题纳入学科建设的核心范畴,始终保持学科的先进性与时代性,实现学科的高质量现代化转型。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1&ZD20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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