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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刚志: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学科进路
时间: 2026-08-24 10:48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原创

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的学科进路

作者:周刚志,湖南师范大学潇湘学者特聘教授、法学院副院长,湖南省普通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检察理论研究领域)主任。

[关键词] 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学科建设;学术构造;专业建设

[摘要] 当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性质及职权体系已经趋于稳定,为检察学学科建设与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奠定了基础,我国检察学学科建设的目标,可以定位为研究生教育阶段的“二级学科”(专业)或者“交叉学科”门类下的学科大类(一级学科),构建检察基本理论、检察基本制度与检察法治实践等检察学学科体系。具备条件的高校可以考虑在研究生教育阶段设置检察学二级学科及专业,或者在交叉学科门类下设置检察学大类,并在本科教育阶段试行检察学微专业建设。

2025年,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以“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为主题,这说明此项研究已经成为重要而紧迫的法学课题。鉴于“学科”“学术”“专业”之间存在内在的关联性,我国教育行政部门多使用“学科专业”概念。从知识生产、传承、传播与发展的视角来看,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需要依托检察学学科体系建设,积极推进中国检察学学术体系构造,同时推进检察学专业建设,培养卓越的检察法治人才。如此,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方可永续传承与不断发展。

一、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学科归属

所谓“学科”,系人类已有知识体系根据某种标准划分或归纳形成的“次知识体系”或“专门的知识单元”。有学者认为,“学科的分野是建立在知识体系区分的基础上,知识体系的存在是学科体系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我们讨论一个学科成熟与否,一个重要的评判标准就是这个学科有没有对应着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稳定的知识体系。”反过来说,在以学科为知识体系界分与演化之基础的当今时代,特定知识体系的成熟与稳定,亦体现于特定学科之相对独立与完整。故而,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客观上亦须依托中国检察学学科建设。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检察教育培训和检察理论研究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快建设中国特色检察学学科,助推完善法学学科与教学体系。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首先涉及检察学学科的定位及建设目标等问题。我国学科门类划分较为复杂,且研究生教育与本科教育中的学科专业亦有所不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5年)》,研究生教育与本科教育中的学科门类基本相同,但是学科门类下设的学科大类(一级学科)与专业(二级学科)依然存在较大差异。如,在研究生教育中,法学门类下设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纪检监察学等十多个学科大类或一级学科,一级学科下面又可以设置若干二级学科。本科教育的法学门类之下,则设有法学类、政治学类、公安学类等六个大类,相对而言减少了若干学科大类;其法学大类下设有法学、知识产权、司法警察学、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纪检监察、国际法等十一个本科专业。因博士、硕士学位的授予一般至二级学科,法学作为一级学科,其下设的各个二级学科,其地位和意义相当于本科教育阶段的“专业”。有学者认为,我国检察学学科建设的目标,可以定位为研究生教育阶段的“二级学科”(专业)或者“交叉学科”门类下的学科大类(一级学科),并以此为依据科学规划学科研究内容及体系,避免沦为“知识孤岛”或者“学术泡沫”。当前,检察学人才培养尚处于探索阶段,我国可以同时推进两种研究生教育模式,即检察学专业模式或交叉学科模式。

第一,法学二级学科。在我国研究生教育中,法学门类下的法学大类或法学一级学科,可以设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商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国际法学、军事法学等九个二级学科(专业)。有学者曾提出,司法制度属于法学二级学科,包括审判制度与检察制度;检察学可以纳入司法制度的学科方向,实际上成为司法制度二级学科(专业)下的三级学科(方向)。然则,为配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联合发布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实施,2024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八届学科评议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简介》《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一级学科简介》等基础上,编修了《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简介及其学位基本要求(试行版)》,在原来九个法学二级学科的基础上,又增加了社会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党内法规学、网络与信息法学、卫生健康法学等学科(专业)中,均未见“司法制度”与“检察学”学科。由此可见,无论是研究生教育阶段还是本科教育阶段,检察学亟待建设成为法学的二级学科或专业。

第二,法学交叉学科。我国研究生教育与本科教育的学科门类均为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十三大门类,但是研究生教育中还创设了“交叉学科”门类。法学是一个颇为特殊的学科,它不仅是学科门类,也是研究生教育中的学科大类(一级学科),本科教育中的“专业”;其纵贯三个层级、横跨研究生教育和本科生教育,这也引发一些困惑与误解。如,研究生教育中法学大类下设的二级学科即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等相关专业,并无对应的本科专业;而在法学本科专业之外的其他法学类专业如监狱学等,亦无对应的研究生专业;唯“国家安全学”在研究生教育中被列入交叉学科,可以授法学、工学、管理学、军事学学位。鉴于检察学涉及诸多法学与其他相关学科,其学科定位亦可列入研究生教育中的“交叉学科”门类,成为与法学并列的学科大类(一级学科)。

二、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学科构成

中国法学学科固然有其体系构成,而在每一个学科内部,亦有其独特的知识体系存在——“学科并非无结构的‘几何点’,而是由概念、定律、理论等要素构成的内容体系。该体系中存在着大量不同层次的知识单元,它们通过相互联系与作用,形成具有特定关系的结构。”最高检《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意见》要求,检察理论重点研究检察理念、检察基础理论、检察改革与发展、检察实务与应用等相关问题。检察学作为法学学科体系中极富实践品格的法学学科,其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可以考虑以检察权实践为基本依托,由以下三大领域、多个分支学科组成。

第一,检察基础理论。《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意见》提出了检察学基础理论研究的几大问题,即检察制度宪法基础、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的实施、检察权运行规律、检察伦理、检察政策、检察管理等基本理论问题,以及“四大检察”的基础理论、不同检察权能之间的相互关系,等等。在我国已有的检察学理论著述中,不少学者已对检察学知识体系予以清晰勾画,如,朱孝清、张智辉编写的《检察学》分为七编:绪论、检察制度的历史沿革、检察制度的基本原理、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检察权、检察活动、检察管理。该书中有关检察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基本原理等内容,均可归入检察基础理论。石少侠编写的《检察学新论》设绪论、总论、分论三编,绪论主要介绍检察学的对象与性质、检察学的范畴与体系,等等。该书绪论与总论的部分内容,也深刻涉及检察基础理论。综合相关文件与理论界的研究成果,如果检察学成为法学二级学科,相关高校可以考虑在“检察基础理论”领域设立检察制度原理、检察制度史等三级学科或研究方向,深入剖析中国检察权的基本原理及中国宪法上检察权条款之宪法解释等内容。

第二,检察基本制度。我国已有的检察学著述中,多将检察机关及其检察权、检察官等内容作为检察基本制度的主要内容。如,贾宇、王敏远主编的《检察学》分为总论、分论两部分,其分论部分全面介绍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检察侦查、未成年人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检察数字化改革以及检察职能的新发展等。就体例上来说,该书较为全面地介绍了我国检察权的覆盖范围及检察基本制度。但是,检察权的行使不仅涉及检察职权事项的实施,还需要构建一个高效的检察管理体制,故而检察管理作为一项隐含或默示的权力事项,亦当纳入检察基本制度范围。当前,一体推进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积极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已经成为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当然也应当成为检察基本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今后,具备条件的高校如果将检察学自主设置为法学二级学科,则可以在此之下设置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检察侦查、未成年人检察、检察管理等研究方向或三级学科;如果检察学能够成为交叉学科门类中与法学大类相并列的一级学科,则相关研究方向或三级学科可以升级为二级学科。

第三,检察法治实践。《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的意见》提出,“检察改革和发展”“检察实务和应用”相关研究也属于检察理论研究的重点内容。实际上,检察改革与发展深刻触及“检察权的人民性”以及“改革与法治”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理,可以归入检察学基础理论,但其具体方案及实施机制等可归入检察法治实践的研究领域。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的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总体布局已经形成,应当紧紧抓住检察审查这一核心内容,从不同维度推动检察权的发展完善。”此论深刻论及我国检察制度的成熟性问题——法律制度本身的成熟度与稳定性是特定法学学科独立并发展的基础。“四大检察”总体布局的形成,实质上奠定了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及中国检察学学科理论之基本内容与框架基础,确立了我国未来检察法治实践研究之基本方向或领域。

有学者认为,“我国宪法规范对检察权人民性的确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人民民主制度逻辑进行确认,二是通过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进行确认。”此论以宪法上的人民民主政治逻辑为基础,探讨了中国检察制度改革的方向问题,亦为中国检察法治实践的重要议题。鉴于检察管理实为检察权公正行使的重要基础,我国检察法治实践的研究内容,除“四大检察”法律监督中的重点难点课题之外,还可将“检察一体”等检察管理改革议题涵括其内。在这一领域,检察学二级学科下可以设立公诉学、检察法律实务、检察管理实务等三级学科或研究方向。

[责任编辑:张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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