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承重构创新普通犯罪检察工作的三个维度
│苗生明
2019年,普通犯罪检察部门紧紧围绕“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体要求,努力践行“落实、稳进、提升”总基调,聚焦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履行普通刑事犯罪检察职责,认真抓好各项检察改革任务落实,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努力做优普通犯罪检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20年,各级普通犯罪检察部门要坚持持续更新和转变司法理念,坚持改革创新与规范司法并举,坚持司法办案与诉讼监督并重,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加强过硬队伍建设,从传承、重构、创新三个维度,充分发挥普通犯罪检察职能作用,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
一、持续更新理念,更加注重政策策略在刑事检察实践中的运用
针对实践中依然较为普遍存在的重打击、轻治理,重追诉、轻保护,构罪即捕、构罪即诉,眼里只有卷宗、手中只有法条,机械教条、本本主义、方法简单等突出问题,应当坚持治罪与治理一体并重,树立检察官既是案件的承办人,还是社会治理者的主体意识;坚持谦抑审慎善意理念、少捕慎诉理念,要以是否更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为判断标准,强化案件社会危害性、刑事可罚性评价,健全非罪化、非刑罚化、刑罚轻缓化处理机制;坚持恢复性司法、和谐司法理念,把化解矛盾纠纷、减少社会对抗、犯罪损害修复等贯穿于司法办案始终;坚持平等保护理念,落实民营企业平等保护政策,在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等方面落实“同城待遇”、人人平等政策;坚持效果导向,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检察智慧,讲究政策策略,改进方式方法,在办理每一起案件中以“求极致”的高标准,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坚持以高质量的刑事检察监督办案引领社会进步,落实好张军检察长关于检察官既是犯罪的追诉者,也是无辜的保护者,更要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和法治进步的引领者的指示要求。
二、主动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全力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一)依法严惩危害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严重刑事犯罪
要强化检察环节保安全、护稳定各项措施,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强化对各类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影响性案件的指导办理。深入开展反邪教斗争,加强对“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犯罪以及其他新型邪教犯罪、“精神传销”犯罪等邪教案件的指导。加大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暴力伤医、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等犯罪的打击力度,深入推进“平安医院”创建,坚持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依法快捕快诉,形成高压态势。积极参加扫黄打非专项行动,依法惩治利用网络和政治性、宗教性非法出版物实施的犯罪活动,营造积极健康的社会文化环境。
(二)以强烈的政治担当组织开展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紧扣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年为期总目标特别是最后一年的任务和要求,既要在深挖根治上见成效,又要在长效常治上下功夫。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一十百千万”行动部署。紧紧抓住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这一阶段性核心任务,指导各地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办案效率,加快办案进度,省级检察院可视情调配辖区内检察官集中办案、提级管辖、异地管辖。对所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检察机关一律提前介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督导落实。进一步落实省级检察院对涉黑和重大涉恶案件统一把关、市级检察院对所有涉恶案件统一把关制度,严格依照法定标准认定黑恶犯罪,从讲政治的高度坚决做到“一个不放过、一个不凑数”。持续抓好“打财断血”工作,深入贯彻落实黑恶案件财产处置意见。狠抓“破网打伞”不放松,要把摸排“保护伞”线索作为办案必经环节,对已经办结的案件要查漏补缺,要重点深挖黑恶势力盘踞时间长、经济实力强、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对移送纪委监委后未收到反馈的线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移送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三)主动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
依法从严打击扶贫领域犯罪,加大力度整治欠薪行为,促进脱贫攻坚工作。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严厉打击非法捕杀、交易野生动物犯罪行为。落实2019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依法治污”的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通过联合挂牌督办、现场指导、联合督查等方式加强对重大破坏生态环境案件的指导。
(四)加大力度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坚持依法惩处与平等保护相结合,惩治企业人员犯罪与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相结合,严格把握逮捕必要性和起诉标准,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的建议。严惩侵害企业利益犯罪,审慎办理民营企业家涉罪案件,适时发布涉民营企业的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向党委、政法委汇报,向公安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工商部门等通报,形成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力,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五)全力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相关工作
一方面,严惩扰乱医疗秩序、防疫秩序、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等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另一方面,对于情节较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悔罪的刑事案件,要遵循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目的,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优势,促进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司法支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六)认真贯彻司法为民办案要求
要严格落实申诉案件“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要求,健全申诉案件繁简分流办案机制,提升申诉案件办理效率。针对申诉案件息诉难问题,建立健全四级检察院共同负责机制,进一步压实首办责任,加强释法说理工作。
三、切实履行主导责任,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作用
秉承客观公正立场,履行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责任,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必然要求。
(一)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
要落实常态下“重在质量、效果”的要求,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9年10月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狠抓准确规范适用,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促进实现“两提高、一降低”即提高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率,提高法院量刑建议采纳率,降低被告人上诉率的目标。坚决贯彻“可用尽用”要求,继续在保持较高适用率上下功夫,在积极主动适用上做文章,防止出现适用率上的大起大落,确保2020年检察机关开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年平均适用率稳定在70%以上。要积极推动值班律师工作制度化建设,有效解决值班律师资源短缺、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点问题进行研讨,总结制度适用情况、重大成效和积极意义,剖析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解决深化制度适用的举措。
(二)大力推进量刑建议精准化、智能化、规范化建设
要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共同推广“规范量刑智能辅助系统”,提升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度。修改《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编发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典型案例。加大量刑建议学习培训力度,组织全员网络培训,指导各地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促进提升检察官量刑建议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刑事诉讼监督工作
落实“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理念要求,健全完善强化检察监督的工作机制。完善侦查监督平台建设,跟踪推进上线工作,下发操作指引,组织开展系统培训,确保平台充分发挥功能作用。着力推进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派驻检察工作,推动出台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派驻检察室的意见。加强刑事挂案检察监督,就刑事挂案问题开展专项核查,对公安机关应移送审查起诉而未移送,应撤销案件而不撤案等导致案件久侦不决的情况摸清底数,深入分析,进一步明确关于挂案的认定和处置标准,加强与公安机关会商,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有效解决刑事挂案问题。强化刑事审判监督,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突出重点,加强刑事抗诉工作,提升普通犯罪案件审判监督工作精准化。开展优秀刑事诉讼监督案例评选,及时总结推广好的案例、做法。
(四)推动非羁押诉讼,降低审前羁押率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少捕慎捕,加强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审查把关,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推动修改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构建羁押必要性审查一体化机制,加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根据证据收集、固定、采信的稳定性情况和社会危险性的变化情况,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工作指引》。探索建立异地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和社区矫正检察联动机制,完善异地逮捕必要性审查的监督,健全检调对接机制,最大限度降低审前羁押率。
(五)完善不起诉制度
全面贯彻“慎诉”理念,充分发挥审前把关和分流作用,完善各类不起诉适用标准,逐步扩大相对不起诉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适用,加强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结果的研判,对法院有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轻罪案件,依法可以不起诉。完善不起诉制度,正确评价不起诉案件,制定下发《人民检察院适用不起诉制度的指导意见》。
(六)大力推行公开听证
加强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听证的指导和应用,加大推广公开听证力度,特别是注重选取不支持当事人意见的申诉案件,进行公开听证,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推动审查逮捕诉讼化改造,继续开展审查逮捕听证改革,研究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重大影响案件听证实施办法》。指导、支持开展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和公开宣告,规范办案程序,确保检察机关的决定客观公正。
四、在传承、重构、创新上做文章,以规范化建设为重心推动刑事检察制度机制成熟定型
(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0年第9期或请关注《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