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疫情期间远程视频在检察办案中的运用
│杨 勇*
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众多领域均造成重大影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既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做好自身疫情防控;还要充分履行检察职能,高效办理涉疫情有关案件,为疫情防控提供司法保障。在重大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如何通过远程视频的办案方式,实现“防疫和检察,两手抓两不误”,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予以关注和回应。
一、疫情期间远程视频在检察办案中的运用及理论支撑
远程视频技术通过传输线路及多媒体设备,使不同地方的个人或者群体可以相互传递声音、影像及文件资料,进而达到信息互通的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远程视频在检察办案中得以广泛运用,实现了“远在天边、近在眼前”的办案模式,其广泛运用具有充分的理论支撑。
(一)远程视频在检察办案中的运用
当前,远程视频技术在各行各业得到广泛推广,如远程视频监控、远程会议、远程作业、远程教育、无人机操作等。特别是5G时代的到来和人工智能的发展,远程视频技术在传输速度、清晰度、逼真度等方面将得到颠覆性提升,足以给人身临其境之感。①我国检察机关历来重视远程视频技术等信息化建设,早在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专门召开全国检察机关科技强检工作会议。②随后,又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科技强检示范院评比活动。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还专门举办了全国检察机关科技装备展,搭建科技企业与检察业务相互促进的平台。③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十二五”时期科技强检规划纲要》,指出“数字检察”目标基本实现,将进一步加快检察机关视频中心建设步伐,统一规划视频中心系统,全面建成高清视频会议系统,逐步建设远程审讯、远程教育培训、远程接访等子系统。
2019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明确规定:“健全运用科技手段提升司法办案、检察管理与服务能力机制……推广远程视频提讯和数字化出庭等应用,提高办案效能。”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建设,促进与其他政法机关案件信息网上流转和业务协同办理。截至2018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形成了以视频中心为基础的检察视频综合应用体系,全国共有1176个检察院建成远程提讯系统,实现了异地案件的审查监督;1430个检察院建成了远程接访系统,拓宽了群众诉求反馈渠道,减轻了群众奔波之苦。④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促进了远程视频在检察工作中的广泛应用,并呈现如下三个特点:一是运用比例日益提高。疫情发生前,一线办案人员的远程视频运用比例并不高,有关报道和理论关注也较少。疫情发生后,远程视频运用率迅速提升。据了解,有的检察机关98%的审查逮捕、起诉案件是通过书面、远程视频提讯方式办理的。⑤二是运用业务类型日益丰富。远程视频技术运用不是新事物,但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常态化的成熟运用集中在远程视频会议和远程提讯两个方面。随着防控疫情的需要,检察办案远程视频运用场景也变得更加丰富。根据远程视频办案内容的差异,大致可分为四种运用类型:第一,事实查证型运用,即利用远程视频提讯、远程提取证人证言、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等情形。第二,程序推进型运用,即远程视频用于程序性办案活动,如远程文书送达、权利义务告知、诉讼结果宣告、听取律师意见等。第三,宣传帮教型运用,即利用远程视频进行法治宣传、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扶、教育、跟踪回访等办案活动。第四,会务保障型运用,如通过远程视频会议系统进行案件汇报、案件讨论、召开检察委员会等检察办案活动。三是运用网络场景日益开放。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前,大部分远程视频的检务运用都是通过检察内部专线和固定检察技术装备来完成。疫情期间,各地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纷纷开拓远程视频的多途径运用场景,数据传输渠道从检察专网(内网)向互联网(外网)转变。⑥
总体而言,从20世纪末至今,我国智慧检务演化经历了检察办公自动化(1990年-1999年)、检察机关网络化(2000年-2007年)、检察业务信息化(2008年-2014年)、检察工作智慧化(2015年至今)四个阶段。⑦可以预见,随着配套技术装备的完备和普及,远程视频技术将有更广阔的运用前景。
(二)远程视频检察办案的理论支撑
远程视频的检务运用不仅解决疫情防控的迫切要求,实现了“办案不掉线、隔离不隔案”,其实践价值不言而喻。同时,追根溯源,远程视频的检务运用亦存在深厚的理论依据。
1.权衡法则。权衡法则,即对某一原则的侵害越大,另一个原则实现的重要性就越大。当实现一个原则会阻碍实现另一个原则时,权衡是一种理性选择。在权衡时,可遵循三个步骤:首先,确认一个原则的不满足程度或者受损害程度。其次,确认相对应的原则(被选择的原则)被满足的重要性程度。最后,判断相对应的原则被满足的重要性程度是否能证成对另一原则(被弃用的原则)的侵害或不满足。⑧同理,价值选择和权利冲突领域也可通过权衡法则作出选择。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检察机关使用远程视频办案契合权衡法则的精神。虽然远程视频办案一定程度上会削弱检察官办案的亲历性程度,但远程视频办案避免了人员接触,最大限度减少了疫情扩散的风险,有效实现了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办案理念。可以说,作为一种最优的替代性措施,通过视频远程办案实现了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2.检务便民理念。所谓检务便民理念,即检务工作中应当贯穿方便人民行使权利的理念。检务便民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化。检察机关只有紧紧把握检察工作的时代脉搏,与时俱进,才能真正做到检务便民。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一直将“便民原则”落实到检务工作中。很多基层检察机关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向社会公众提供“一个窗口”“一站式”检察服务,满足人民群众零距离沟通、即时性互动、无障碍共享等新需求,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⑨特别是在重大疫情期间,大部分地区实行交通管制,出行不便,而有的诉讼参与人又不得不配合防控,采取居家隔离措施。在这种情况下,若机械地采取传统的办案模式,不仅使有关人员舟车劳顿、长途跋涉,而且增加病毒传染的风险,进而最终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3.诉讼经济原则。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诉讼经济原则是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一项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的经济原则,主要是指司法机关、诉讼参与人,以较少的成本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实现刑事诉讼的价值。⑩诉讼经济原则是由诉讼资源的有限性决定的。特别是非常时期,检察机关既要依法办理案件,还要下沉到基层一线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双重任务无疑加剧了办案负担。因此,节约诉讼资源极为迫切。远程视频的运用与诉讼经济原则密切呼应,通过远程视频办案,检察人员节省了往返于两地的时间,同时便于诉讼参与人足不出户就可办理检察业务,有效节省了人力物力。
4.智慧检务规律。当今,信息产业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无纸化、电子化、智能化成为现代生活的必然趋势。科技的进步推动着社会的进步,我们已然进入开放、联通、智能的后工业化网络时代。用“智慧司法”更好实现公平正义,成为当前司法机关的共同选择。通过电子技术信息手段推动检察办案,符合数据时代的发展趋势。可以预判,检务电子化将成为未来检察机关办案的重要模式。
二、检察办案远程视频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远程视频技术因其具有隔空性、形象性、可复制性为检察工作按下“快捷键”。然而,笔者通过对疫情期间远程视频办案情况的全面考察发现,检察办案人员在运用过程中也面临一些困难。
(一)部分内容有待细化
目前,疫情期间运用远程视频办案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性文件。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月27日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疫情防控部署坚决做好检察机关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减少外出办公、办案和集中培训”。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1月30日下发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明确,在疫情防控期间应以案卷书面审查为主要方式,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以及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可以采取“电话或者视频等方式进行”。笔者认为,《意见》关于远程视频的运用仅明确在讯问、询问、听取意见之类办案环节,适用范围较窄,而且未明确具体视频方式,是检察专网通信视频还是手机App、互联网外网视频。从司法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在上述两个方面都作了扩大应用。例如,有的地方检察机关通过手机微信小程序“三点连线”出庭支持公诉,11有的则通过视频会议系统向省、州两级检察院汇报案件。12远程视频在事实查证和重大程序性运用中,关系到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同时还涉及保密性问题。远程视频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案件等等,有待于法律的进一步明确。
(二)互联互通共享不够
刑事诉讼需要公安机关(含看守所)、监察委员会、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共同推进。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各机关、各部门的相互协作频繁且必要。但实际上,各单位之间存在诸多资源不共享、信息不畅通问题,影响了刑事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而言:一是申请使用的流程繁琐,协调机制不畅。以远程视频讯问为例,很多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进行一次远程视频讯问,通常需要完成以下步骤:院内提出申请→院内司法警察前往看守所→司法警察办理有关手续进入监区→司法警察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审至远程讯问室→连接视频、调试→开始远程讯问→签字→还押→司法警察带回笔录、文书。实际上,任何一个环节流转不畅,都会导致远程视频讯问中止,进而影响办案工作的推进。二是各部门之间资源不共享,信息不畅通。在硬件建设上,法院系统、公安系统、检察系统都有各自的设备资源和技术标准。各办案机关系统封闭、标准不一,难以兼容,造成资源浪费。在纵向沟通上,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兄弟检察院之间,由基层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去协调远程视频办案资源存在较大的难度。如何建立和完善一个在公检法三机关“互联互通互享”的远程视频办案系统,让其成为办案人员“想用、可用、善用”的“办案利器”,是当前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
(三)程序细节有待完善
远程视频办案只是办案形式的转变,由物理空间转向网上“面对面”、远程“零距离”,并不能突破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和法律底线。然而,在办案过程中,一些程序细节有待完善。例如,犯罪嫌疑人羁押在看守所,检察人员与值班律师在检察院办公室,通过远程视频让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难以完全保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犯罪嫌疑人与值班律师、辩护人之间的沟通交流权也无法得以充分保障。毕竟,视频中的场景和真实的物理场景存在一定差距,在远程视频狭小的数字空间里,诉讼当事人的在场权与办案人员的亲历性都一定程度打了折扣。
(四)配套保障不足
远程视频办案,不仅仅是视频、音频的传输问题,一套完整的远程视频办案系统需要集计算机网络、高清视频音频处理技术、可移动存储设备、远程电子签名、个性化App等技术、设备、软件为一体。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经费保障、人才结构等方面不均衡,在经济发达地区,硬件设施较为完备,甚至有的检察机关自主研发了远程办案视频系统;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远程办案视频系统较为匮乏。因此,面对当前电子检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在硬件设备、技术保障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须因地制宜地推行远程视频办案。
三、远程视频检察办案运用的完善路径
(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0年第7期或请关注《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