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内部综合办案组织形式组建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整合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推动形成检察办案、监督合力。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顶层设计和战略规划,负责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办案、监督和业务指导等工作。最高检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是检察机关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关于加强科技创新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知识产权全方位综合司法保护的重要举措。
一、加强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
知识产权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也是我国参与全球竞争的核心要素。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就是保障创新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突出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2020年5月,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2020年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进计划》,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作出了战略规划设计。在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上,党中央将“关键核心技术实现重大突破,进入创新型国家前列”列为我国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突出强调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加快建设科技强国。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指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科技创新是其中一个关键变量。在我国推进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科技创新是重要的战略支撑。2020年11月30日,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历经40多年改革开放,我国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大国,正在逐步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检察机关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国家创新发展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检察机关应适应形势,审时度势,提出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检察方案,树立战略思维,强化战略设计。目前,司法机关面临着如何满足人民群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更多、要求更高的问题,如何进一步提高案件质效的问题。按照党中央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检察职能,积极探索创新制度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检察机关要汇合检察智慧力量,从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服务保障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高度,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战略研判和政策分析,从整体上研究把握新时代、大变局中知识产权检察的目标方向、发展路径、制度设计等;从法律适用上研究目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炼司法规则,统一司法尺度和标准,提升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
二、认真履行职能,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质
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办案为核心,以加强企业平等保护和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及营商环境为目标,充分认真履行各项检察职能,各方面工作均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一是以办案为中心,强化知识产权检察职能。检察机关作为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职能部门,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8年至2020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4192件27380人,批准逮捕11005件19256人;受理审查起诉19859件42824人,提起公诉15054件29877人,其中2019年就提起公诉1.1万余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监督立案案件598件,经监督公安机关共立案439件551人。同时,检察机关注重恪守客观公正职责,依法履行监督撤案职能,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不受不当追诉。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共受理监督撤案案件491件,经监督公安机关共撤销案件397件496人。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诉讼监督职能,通过对裁判结果及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纠正裁判不公及执行不力等问题,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2018年1月至2020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提起刑事审判监督抗诉案件17件,法院改判3件4人。同时期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涉知识产权民事申诉案件403件,行政申诉案件近200件,共提出抗诉近20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近10件,其中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4件。检察机关还注重加强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执行监督,促使知识产权权利人胜诉权益及时得到实现。如,湖北省钟祥市检察院通过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促使一起执行时间长达6年的台胞著作权受侵犯执行积案得到圆满解决。福建省泉州市检察院开展了“知识产权涉财产执行案件检察监督”专项工作,通过对近三年来全市办理的涉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执行案件进行排查,共提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3件,均获法院采纳。
二是以权益保护为导向,切实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就是要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益,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智力成果和创新成果。最高检在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三级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试点工作,要求检察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及涉知识产权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在受理审查起诉之日起10日内,主动向权利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工作,使得权利人得以参与认罪认罚、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公开听证等刑事诉讼活动;权利人可以及时补充权利证明、经济损失等证据,对涉案专门性问题发表意见,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如,江苏省丹阳市检察院在办理朱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中,权利人向检察机关反映其损失情况,检察官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要求,说服朱某某做好赔偿工作,并将该情节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要素。
三是以提升专业能力为核心,多措并举创新办案机制。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知识更新快的特点,检察机关多措并举,探索建立专业化办案模式,组建专门化办案部门、专业化办案队伍,有针对性地培养专业复合型人才,不断提升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能力和水平。目前,最高检已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并已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的试点工作。在此之前,全国已有13个省(市)的检察机关设立了专门负责办理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的机构,如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设立了知识产权检察处、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设立了知识产权检察局、江苏省苏州市检察院设立了知识产权检察室。此外,还有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建立了知识产权研究基地及专家库,以更好地服务知识产权检察业务。如,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设立了全国检察机关首个知识产权行政检察研究和实践基地;上海则成立了由知识产权业界、司法实务界、法学理论研究专家、律师等组成的专家库,为检察机关案件办理、人才培养提供智力支持。
四是以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大局为指引,做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顶层设计。2016年以来,最高检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为服务保障国家经济发展的着力点,先后制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基本政策和具体要求,构建了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政策框架。2020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最高检又及时下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对在当时特殊形势下,如何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帮助企业摆脱困境,推动企业创新创业提出了针对性的要求,有效服务了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知识产权保护事关我国国际利益,检察机关还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规则的制定。仅2018年以来,最高检近二十次派员参加中美经贸磋商、中日韩自贸区谈判、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谈判工作及中欧、中俄、中瑞、中挪等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提出涉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司法各类经贸协议的修改意见,阐明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立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五是以实现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为目标,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最高检积极参与推进“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改革任务,与全国“双打办”共同推动建立健全打击侵权假冒领域信息共享平台。截至2018年底,全国已建成30个省级信息共享平台,其中检察机关主导建成10个平台。为进一步推动各地加强“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高效利用,最高检对各级检察机关开展“两法衔接”工作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制定了《打击侵权假冒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系统管理使用办法》,向有关部门报送了《检察机关推进两法衔接工作评估报告》,并在健全联席会议、重大案件情况通报、备案审查制度,做好调查处理举报、建议移送案件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健全完善了“两法衔接”工作机制。2017以来,最高检会同最高法、公安部等联合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性文件,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有关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最高检会同公安部修订印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与最高法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会同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将制假售假等9类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为准确及时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司法依据。此外,最高检还参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研究工作,并立足检察实践提出了若干意见和建议。
三、认清形势、查找不足,推动知识产权全方位保护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诉求逐年上涨、要求逐渐增高,每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的建议提案逐年增加,问题也越来越具体。知识产权保护还存在诸多困难和痛点,较为突出的包括举证难、侵权事实认定难、案件审理周期长、赔偿额度低、维权成本高等。检察机关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知识产权检察履职不均衡。据统计,2016年至2019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15万件,其中民事案件占90%以上,达到109万件,行政案件约4万件,刑事案件约2万件。与此相比,全国检察机关同期办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刑事案件占到检察办案的绝大多数,民事、行政监督案件则成为短板弱项,分别只有965件、194件。由此可以看出,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存在履职不均衡,发挥不充分,监督效果没有形成聚集效应的问题。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刑强民(行)弱”的现象突出,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未发挥出应有作用,办案数量、效果与人民群众的实际司法需求还有很大距离。
二是知识产权检察专业能力有待提高。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前沿性、专业性问题多,很多方面不仅涉及刑民交叉的法律问题,还涉及高科技、互联网等非法律专业的问题。因此,相较于其他检察业务,知识产权检察工作要求相关办案人员具有更高的专业能力和更全面的知识结构。检察机关目前的工作框架是刑事检察部门的检察官专注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对于民事、行政法律规定普遍缺乏系统掌握。而办理民事和行政监督案件的检察官,因为案件办理数量不足、实战经验缺乏以及有关知识产权业务培训不足等,相关业务能力有所缺失,不了解知识产权领域的前沿问题,不能紧跟时代要求,出现“刑强民(行)弱”的工作局面。
三是知识产权检察队伍建设有待加强。近年来,伴随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专门化和一体化渐成趋势。比如,为解决商标、专利分头管理和重复执法问题,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党中央重新组建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而在审判领域,最高法成立了知识产权法庭,专门负责办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优化了审判资源,提高了审判质量。从实践情况看,专门化、一体化的设置,带动了队伍的职业建设,提升了专业化能力。而与此相对应,全国大部分的检察机关则没有设置专门办案组或配备专职人员,知识产权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有待提高。
四是知识产权检察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主动性有待提升。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等多种手段,从审查授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完善保护体系,加强协同配合,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作为构建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格局中的一份子,目前缺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商务部等行政部门的有效沟通和交流机制,与公安机关、法院等的工作衔接机制也有待进一步完善。因缺乏必要、有效、定期的交流机制,检察机关较难及时总结知识产权领域案件的特点、存在的问题,难以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对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需求,不能将知识产权检察履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其他部门进行交流和沟通,在知识产权社会综合治理中的作用发挥有限。
四、讲政治、抓实干,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作用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做好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必须提高政治站位,着眼于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严格保护、协调保护、同等保护。从整体上把握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方向路径,加强全局谋划和顶层设计,统筹国内与国外、当前与长远、安全与发展,精准提出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检察方案。要重视加强对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科技创新型企业的支持保障,重视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关键核心技术的依法保护。积极参与推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营造法治化、市场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创新型国家建设营造良好外部司法环境。
二要以重点工作为抓手,有序推进知识产权检察体制机制改革。最高检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也是推进知识产权检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平台,承载着不断探索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制度、推进知识产权检察体系和检察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下一步要加强事关知识产权检察长远发展的全局性、体制性、根本性问题的顶层设计,全面总结已开展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单位的经验和成果,研究完善在“三合一”审判模式下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问题及案件办理模式问题。提高队伍专业化能力,发挥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合力,集中加强对涉知识产权新类型和疑难复杂问题的研究,以集中办案积累实战经验,集中安排知识产权业务学习。补齐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监督方面的短板和弱项,进一步健全符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律的专门化检察履职体制机制,推动形成知识产权检察保护新格局。
三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全方位保护。当前,随着社会经济特别是数字经济的高速发展,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面临重大调整和变革,对司法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必须紧密结合当前热点、难点问题,认真研判,提出对策。涉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在审查规则、证据规则等方面既存在同质性又存在差异性,要注重研判不同诉讼类型案件中的规则。在刑事领域,既要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又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谦抑性原则,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要全面分析案件不同法律关系、司法政策导向等因素,防止通过刑事追诉插手民事纠纷。在检察监督领域,要加大对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的精准监督,办理一批在司法理念、政策导向、法律适用方面有创新、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通过抗诉发挥对类案的指导作用,推动知识产权授权确权审查标准、侵权判断标准、行政执法标准、司法裁判标准和监督标准的有机统一,提升办案质效。要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刑事检察“三合一”的制度优势,正确处理民事、行政、刑事检察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不同作用,做到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又依法维护善意使用者的市场交易安全,做到保护知识产权与鼓励创新及推动成果转化相统一。
四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效能。检察机关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应加强与法院和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协调配合,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标准。各级检察机关可以会同上级检察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召开交流会或者共同召开案件研讨会,通过联合调研、理论研讨等长效沟通机制,推动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更紧密的联系合作。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目前,最高检已与全国“双打办”共同推动建立了打击侵权假冒领域信息共享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大数据和信息共享,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实现工作更加高效、便捷。
五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了解、掌握当前检察机关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方式方法,拓展和深化检察机关参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领域和努力方向。在案件办理中,若发现相关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制度漏洞,可以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堵漏建制、规范执法,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此外,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可以采取组织听证的方式,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办案的透明度和监督公信力。
六要抓学习、补短板,为更好发挥知识产权检察职能夯实基础。知识产权案件涉及领域广、内容专业,与科技创新的关系密切且知识更新速度快,对检察官的知识结构、研究能力和办案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2020年,民法典颁布,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修改,有关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也陆续发布,对此,检察机关要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同时,结合检察履职情况,对在办案中发现的类型化问题,要注重收集、梳理、调研、分析,在办案中提升研究的针对性和务实性。加强对现阶段知识产权案件办理中存在的举证难、侵权事实认定难、案件审理周期长、赔偿额度低、维权成本高等问题的研究,从建立健全证据规则、举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对审判实体和程序性监督等方面进行研判和指导。另外,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前沿性,要建立专业人才库和人才储备培养机制,加强业务培训。尤其对涉及技术类案件,要建立专业技术人员库。注重借助外智,与高校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学者建立联系,充分发挥好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基地的作用,推动建立知识产权检察智库。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厅长、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主任,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检察官助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员。)
(请参见《人民检察》2021年第6期或请关注人民检察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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