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实践中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定位不甚明朗,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与刑事执行权边界尚不清晰。职能定位问题甚至已经成为影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关键问题。而完善职能定位和厘清权力边界需要刑事执行检察理念(以下简称“执检理念”)的引领。当前,我国执检理念表述不断变更,尚缺乏系统完整的理念体系。这既有业务实践不断发展的原因,也表明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认识正在不断深化。如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执检理念并建立完备的理念体系,是检察理论研究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落实中央《意见》、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转型升级的现实需要。
一、刑事执行检察转型发展需要理念引领
所谓理念,是指关于某项事物本质属性的理论观点和引领该项事物发展的价值观念。而执检理念,则是指对检察机关开展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践加以概括总结而形成的思想或观念,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实践基础上对刑事执行检察总体目标任务、法律监督属性、具体执法特点和工作开展方式的理性认识和价值追求。执检理念是指导刑事执行检察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的理论观和价值观,从属于检察理念范畴。
可以说,执检理念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任务落实和实际工作效果之间的桥梁。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任务、理念与工作实效三者之间有一个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互动过程。检察人员的执检理念越进步,对该项工作的开展就越深入,对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的落实就越彻底,业务开展就越有成效。因而,明确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定位、创新工作、提高业务水平,必须坚持执检理念的正确引领。
二、刑事执行检察转型发展需要重视理念创新
刑事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开展得最早、几乎覆盖刑事司法全过程的基础性检察业务。但是长期以来,在司法人员的思想观念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就是“业务碎片化,工作边缘化”的代名词,是检察工作中的弱项短板。这种观念严重制约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创新执检理念,以新理念为引领,补齐这一业务短板。
一是以理念创新推进刑事执行检察业务体系建设。刑事执行检察案多事多,业务面广,涉及包括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和强制医疗执行监督等10余项检察监督业务,对应的刑事执行工作涵盖了公、检、法、司各机关。然而,由于对执检理念的系统性研究不够,导致刑事执行检察职能定位不准,业务体系性不强,工作程序不完善,法律监督重点不突出。因而,需要深化理论研究,推进理念创新,以新理念引领重塑职能定位,整合刑事执行检察业务,强化体系建设,规范工作程序。
二是以理念创新推进刑事执行检察专业化建设。面对刑事执行检察权力边界不清、业务专业化程度不高等突出问题,有必要在探索和把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规律的基础上,建立起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执检理念体系,以此指导和明确刑事执行检察业务重点,建立健全适应刑事执行检察发展规律的办案模式和工作程序,推进刑事执行检察专业化建设,提升刑事执行检察业务专业化程度。
三是以理念创新推进刑事执行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队伍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应当坚持提升政治素养和业务培训相结合,强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专业素质能力建设是基础,主要包括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以及从事刑事执行检察所具备的法律监督意识(以下简称“执检意识”)。执检意识是一种专业素养,是指检察人员在掌握刑事执行检察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工作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专业思维、专业判断,体现为刑事执行检察人员所特有的专业敏锐性和职业默契感。一般情况下,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专业技能、专业知识可以通过培训快速提高,而执检意识则必须经过长期的实践积累才能形成。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只有在政治素质过硬的基础上,检察人员同时具备高水准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执检意识,才能算得上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因而,执检理念创新是检察机关意识形态建设的重要范畴,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刑事执行检察队伍的重要方面。
四是以理念创新破解刑事执行检察面临的现实难题。刑事执行检察正在成长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点业务。随着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的拓展和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制约刑事执行检察制度建设和业务发展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显露出来,主要包括: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碎片化”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信息技术水平不足;刑事执行检察基层基础建设投入不足;各地刑事执行检察力量配置不均衡,工作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管理不严格、不规范现象。检察机关深化落实中央《意见》,刑事执行检察还面临着如何进一步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的新问题。破解上述各种难题,必须以党和人民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新期待、新要求为指导,创新执检理念,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推动刑事执行检察业务转型升级和工作方式更新换代,努力把该项工作打造成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新的增长点。
三、执检理念创新需要遵循刑事执行检察发展规律
(一)准确把握刑事执行检察总体目标理念
把创新刑事执行检察总体目标理念作为执检理念体系的第一个层面。总体目标理念是指明确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任务和发展目标,引领刑事执行检察总体发展方向的理念。任何一项事业的发展,都需要一个明确的方向和目标,刑事执行检察创新发展也要明确总体目标理念。对此,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治本安全观,以促进罪犯教育改造、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为目的,对新时期刑事执行检察总的发展方向和目标精准把握、准确定位,明确当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总任务,并探索刑事执行检察新职能,创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新局面。具体可对最高检《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第2条规定的“四个维护”有机统一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理念(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进行体系化调整。
第一,坚持把“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作为一项重要的目标理念的同时,把“维护刑事执行合法文明”也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执行检察目标理念。引导检察人员更加注重监督刑事强制措施依法文明执行,防止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犯,从源头上预防因强制措施违法执行或不当执行导致冤错案件的发生,并为拓展刑事执行检察新业务创造条件。
第二,将“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作为总体目标理念的第三项排序。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生历史性转变,人民群众期待合法权益得到更多尊重和保护。这对检察机关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在刑事执行检察等各项检察环节得以体现。由于“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是“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合法文明”的逻辑结果,所以,可将“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作为第三项刑事执行检察总体目标理念。
第三,将“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调整为“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改造秩序稳定”。前后表述虽仅一词之差,但后者体现的职能更丰富,因为刑事执行场所的秩序既包括监管秩序,也包括工作生活秩序和对刑事被执行人的教育改造秩序。监狱法规定要“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中央《意见》也明确要求“促进严格依法监管,增强罪犯改造成效”。因而,可探索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纳入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范畴,督促并配合刑罚执行机关强化责任担当,深化刑罚执行改革,抓好教育改造,尽可能多地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最大限度降低罪犯“再犯罪”比例,实现“标本兼治”目的。
第四,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调整为“保障法治社会健康和谐”,并作为一项总体目标理念。理由有五:一是更准确地明示了刑事执行检察的总体目标任务。维护社会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直接目的就是保障各项法律在刑事执行环节统一正确实施,保障法治权威和法治秩序,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服务。二是有利于将执检理念和刑事执行理念统一起来。保障法治社会健康和谐理念不仅是引领执检理念,也是对刑事执行活动的基本要求。二者目标一致,共同为保障法治秩序的和谐稳定健康发展凝神聚力。三是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刑事执行检察环节得到体现。确立保障法治社会健康和谐理念,既体现了刑事执行检察的根本价值目标就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又体现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法律属性,有利于引导检察人员在刑事执行环节更好地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四是为深化刑罚执行改革及刑事执行检察改革提供指引。从社会治理角度看,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体制将面临一场深刻的变革,把罪犯改造成合格公民的目标将引领监管场所教育改造模式的结构性调整和战略性重构。未来监管场所(包括社区矫正场所)将被改造成既锻造思想灵魂又强化职业技术培训的“特殊院校”,刑罚执行及检察监督重构性改革均需要前瞻性的理念引领。五是从逻辑上统一了刑事执行检察的总体目标理念。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刑事执行合法文明、维护刑事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改造秩序稳定是刑事执行检察的直接目标理念,各自对应着具体的目标任务,但最终归结到一点,就是保障法治社会健康和谐。
作者:李奋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沛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节选自《人民检察》2022年第15期;全文共计约10200字,分为三部分,本次摘发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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