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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论】樊崇义:检察理论研究哲理化的内涵及进路
时间: 2022-11-23 22:07   作者:樊崇义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第二十二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暨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年会上指出:“做好新时代新发展阶段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根本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深化、更新理念,锚定正确研究方向,围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切实找准理论研究的着力点和切入点,更加积极主动担当作为,服务、引领与时代同步蓬勃发展的检察实践。”在新的历史时期,解决我国检察理论研究跟不上、不适应、不平衡的问题,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基本思想和基本原理,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深化、锚定正确的方向,“抓根本,学哲学,夯基础”,以此为着力点和切入点,把检察理论研究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引领新时代检察工作蓬勃发展。


  一、检察理论研究为什么要哲理化


  我国的检察理论研究虽然取得了成绩,但在理论的深度和高度上尚存在很大差距,所以张军检察长讲“对照以检察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要求,检察理论研究总体还是跟不上,理论供给与实践需求不适应,理论研究工作发展不平衡。”对这一问题的解决,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哲学思想和哲学原理为指导,使检察理论研究走哲理化之路,以引导广大检察人员更新观念,用马列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更加积极主动担当作为,服务、引领新时代检察实践蓬勃发展。


  检察理论研究,属于检察学的范畴,检察学实际上是隶属于法学的一个部门法学。因此,对检察理论研究哲理化问题的认识和理解,要从部门法学哲理化说起。什么是部门法学哲理化?什么是部门法哲学?什么是刑事诉讼法哲学?部门法学或专门的应用法学与哲学之间是什么关系?这是研究方法上首先遇到的一些问题。尽管学界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但是大家已经形成一个共识:“部门法哲学是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之间衔接和结合的一个中间地带、共有地带,它既属于法理学,也属于应用法学。”


  部门法学哲理化也好,部门法哲学也好,其含义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第一,它是一个研究部门法学的方法,从方法论的角度引导人们对各个部门法学的学习理解和应用,要从哲理的高度,以哲学思维的形式,来认识部门法学所涉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应然性。第二,应当承认与部门法学有关的哲理,是各个部门法学的内容之一。在各个部门法学的学习和研究中,每一个问题的理性,亦即深层次的哲学原理,是学习和研究部门法学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例如,近年来关于民法原理、诉讼法原理、刑法原理等的研究成果不断丰富,一个共同的走向是从法理学和哲学的高度与深度对部门法进行概括、归纳、总结,从学理上解决每一学科的科学性、应然性问题。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指出:“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哲学所研究的是理念,而不是研究通常所称的单纯的概念,相反地,哲学应该指出概念的片面性和非真理性,同时指出,只有概念(不是平常听到的那种概念,其实只是抽象理智规定的东西)才具有现实性,并从而使自己现实化。”“概念在它现实化过程中所采取的形态,在对概念本身的认识上是必须的,这种形态是理念的又一个本质环节,它与单单作为概念而存在的形式是有区别的。”“理念不仅仅是和谐,而且是它们彻底的相互渗透。如果不是某种式样的理念,任何东西都不能生存。法的理念是自由,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法。”黑格尔的这些精辟的论述,讲述了什么是法哲学、法哲学理念与概念的区别及研究法哲学的重要性。这启发人们,离开法哲学,脱离理念和理性,概念和定在之法就无法生存。由此可见,研究法哲学是多么重要。


  以应用为特色的各个部门法学,要不要迈向理性,要不要沿着哲理思维,把应用法学的研究不断引向深入?对于这个问题的认识学界说法不一,近来有人以应用法学的实证研究方法否定哲理化研究,甚至个别观点把哲理研究斥为“脱离实际的空谈”,以否定“部门法学哲理化”这一命题的研究方法。笔者认为,作为应用法学,加强实证研究是完全正确的。近年来笔者也注重应用法学研究,从2002年开始就选定刑事诉讼法学中的几个难点,如刑讯逼供的解决、证据规则的确立、第一审程序的改革等重大问题,带领学生搞试点,做试验,进行案例考察,写出实证研究报告,已经产生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不能以实证研究否定哲理研究,哲理化的研究方法和走向是注释法学、文本法学迈向理性法学的必然选择,只有从法理学和哲学原理上,对各个部门法学中的问题作出合理论证,才能使各个部门法学走向理性,才能深刻理解各个部门法学的科学性。因此,无论是实证研究方法,还是哲理化研究方法,都是各个部门法学研究必须采用的方法。


  二、检察理论研究哲理化的内涵


  检察理论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哲学观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四论”,即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认识论、价值论、人本论和实证论。在检察理论研究中,无论是对检察制度的诠释,还是检察制度的改革举措,都毫无例外地要从马列主义哲学观、习近平法治思想中论证其科学性、合理性、正当性;还要以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去权衡利弊得失,更要从人本主义,或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立场,阐明其人文关怀、人权保障的情感和温度。另外,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强化实证研究更是检察理论研究不可缺少的方法。由此可见,在检察理论研究中,认识论、价值论、人本论和实证论的运用,是检察理论研究迈向理性,走向哲理化的必然途径。


  比如,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相应的理论总结、阐释、研究远未跟上,导致该项制度在推行、落实的过程中,理论研究与实践需要还相差甚远。曾有实务人员认为,将认罪认罚从宽视作正当法律程序、协商量刑、律师见证,是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三大误区。该观点对2018年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缺乏理性认识,没有从哲理化这个层面深入理解该制度生成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正当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生成的原因之一是我国刑事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但办案人员数量却没有明显增加,出现了“案多人少”的现状,为了解决司法资源紧缺困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运而生。从哲理层面看,这一制度的生成,推动了公平和效率的高度统一,符合法律正当程序的要求。长期以来,群众质疑“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就是以法律正当程序为依据,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制化、规范化、程序化。按照法律正当程序原理的要求,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贯彻实施中,律师必须参与,公检法办案人员必须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随之产生了律师值班制度和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刑事诉讼模式上也发生了重大变革,诉讼中的控辩关系按照控辩平等原理,从对抗走向协商,产生了量刑协商的制度和程序设计,刑事诉讼85%以上的案件都可通过量刑协商制度加以解决。因而,在我国诉讼类型的转变中,迅速建构起协商型诉讼模式。上述这些变化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法治实践,而且还通过了两年多的试点和实证研究,总结经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才被写入刑事诉讼法。以上这些变化,即正当法律程序、量刑协商、律师见证等,完全符合诉讼规律,谈何“误区”呢?!


  又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功能和定位是什么,什么是监督,如何进行监督等等,长期以来,由于检察理论关于这些问题的研究不深,没有从哲理和观念层面进行深刻的阐释,实务工作中出现了“软监督”,乃至不想监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不会监督的状况。笔者认为,在新的历史时期,理论是实践的先导、行动的指南、创新发展的动力。检察理论关于“监督”问题的研究必须走哲理化之路,从哲理上论证它的科学性、正当性、合理性,有了行动的指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事业才能行稳致远。


  作者: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


  (全文共三部分,现摘发前两部分,具体详见《人民检察》2022年第2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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