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检察的理论与实践、成果与展望
——2022年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盘点之六
那艳芳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重要论述。2022年,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工作全面深入推进,检察机关融合履行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助推“六大保护”融通发力,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担负起了重要责任。实践的蓬勃发展推动了理论研究的持续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理论研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以融合能动履职促推诉源治理,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与实践导向。
一、集中统一办理改革引领综合司法保护
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暴露出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障、行政监管以及公益保护等多领域存在的综合责任落实问题,需要通过融合履行未成年人“四大检察”职责推动解决,以能动履职强化综合司法保护,做实诉源治理。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刻把握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规律,在总结基层实践创新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授权试点、稳步推进,审慎研究后决定的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模式。2022年初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强调,要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提升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
未成年人检察业务集中统一办理是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是全流程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应有之义,是全领域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的必然要求。有论者认为,未成年人检察职能的集中和融合履行打破了传统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在职能、范围、运行上的思维定式和固有流程,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各自为战、零敲碎打”,以更加契合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的多维度、集成式、系统性的统筹履职方式,以全流程办案为抓手,做优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以监护权监督为重点,做强未成年人民事检察;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牵引,做实未成年人行政检察;以全方位保护为目标,做好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检察;推动“四大检察”有机融合。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履职贯穿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肩负重要使命。判断“四大检察”如何实现“化学反应”式有机融合的标准,包括在回应涉案未成年人个体的保护需求和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改善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两大方面,最高检提出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以司法保护、能动履职助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形成“化学反应”,让“1+5>6”。为此,需形成全新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理念,探索能动履职“新范式”,坚持“问题导向”“靶向定位”“系统思维”,多措并举开创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格局。
二、积极推进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探索改革
分级处遇与精准帮教是未成年人司法理论和实务的共识。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业务方面,对于如何落实罪错行为科学分级、探索保护处分规定,尤其是如何实现专门矫治教育;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法理基础与实际适用;以及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运行和完善的研究等等,都在实践中不断走向深入。
(一)分级处遇与保护处分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立了分级处遇的基本原则,明确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构建了包括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重新犯罪的预防三个层次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明确了专门教育保护处分措施的性质。最高检提出,要以完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为基础,最大限度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探索建立轻重不同、各有侧重、梯级衔接的干预机制,根据未成年人罪错程度、个体差异、诉讼阶段,选择适用最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治和感化挽救措施。
有论者认为,矫治教育性质、对象及内容的特殊性决定了矫治教育离不开国家责任的指导,现有的分级干预措施并未发挥应有的功能,专门矫治教育的社会力量参与不足,应系统建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规则,推进专门矫治教育的机构组织建设和社会观护制度,强化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分级处遇评估功能,完善未成年人罪错分级处遇的检察训诫制度。也有论者主张以更加简洁、精准的“违警行为”概念指称严重不良行为中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明确违警行为在罪错行为分级中的独立地位。基于少年法保护主义立场,违警行为的保护处分措施应优先于治安管理处罚措施的适用。有论者提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构建和完善的前提是明确未成年人案件分流机制,主张以公安机关为分流主体,检察机关为监督主体,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还有论者认为,专门矫治教育的决定和执行程序存在权力区分不明、权责混同、未成年人实体和程序权利保护不完善的问题,应该发挥检察机关“捕诉监防教”工作一体化的优势,在入学程序中发挥协调、督促、监督作用,积极探索检校合作机制并主动推进各有关主体参与未成年人矫治。
(二)刑事责任年龄与核准追诉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作出调整仍然是研究关注的热点问题,并日益重视最高检的核准程序。有论者认为,核准追诉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先议制度,赋予了最高检对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的严重危害行为案件为保护处分案件或刑事案件的审查权力。最高检核准追诉之前可依法适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规定的措施。也有论者认为,完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核准追诉程序在于确定核准追诉的定位,需要在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与有效追诉犯罪行为之间进行合理平衡,将核准追诉定位为侦查程序行为,并从该定位出发论证核准追诉案件的证明对象、证明标准以及被追诉人和被害人的参与权与救济权。还有论者运用大数据方法研究观察舆论与立法的互动提出,刑法应在理解、尊重社会舆论的演化逻辑与核心诉求的前提下,逐步缩小功能诉求与治理供给的偏差,以惩戒理念的强调带动保护理念的培植。“情节恶劣”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应当是客观处罚条件,其立法目的在于排除那些再犯可能性较低的低龄未成年人,因而应围绕再犯可能性高低认定“情节恶劣”。不应忽视低龄未成年人的不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可塑性较高的客观事实。也有论者通过古今对比提出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未来发展的思考;基于对英美“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考察,提出本土化适用的路径。有论者提出可以在核准追诉程序中设置检察听证环节,为诉讼证明提供必要支持。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运行的完善始终是未成年人检察实践与理论研究的重点,其中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障、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更受关注。有论者提出,应当关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中社会调查制度的基础功能,涉罪未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路径匮乏,转化处置措施有待充实完善等问题。有论者认为,涉罪流动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应提高涉罪流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效率和质量,提升社会调查工作的规范性和实用性,发挥好法定代理人及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作用,建立涉罪流动未成年人多元监管机制,积极构建多方参与的涉罪流动未成年人诉讼权利保障体系。
近年来,检察机关着力加强附条件不起诉工作,2018年至2022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6.3万人,适用率由12.2%上升至36.6%。但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力量不够、资源不足、异地适用率低等问题也随之显现。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利用数字赋能探索监督考察模式,借助非羁押强制措施数字化管控系统平台实现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的监管,在以技术手段防范未成年人隐私泄露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人脸识别、移动数据定位实现实时管控,划定电子围栏,实现强制措施执行和帮教执行的在线监管等。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实施中的一些操作性问题屡有争议,影响立法目的的实现。2022年5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对相关争议作出了回应,力求做到封存内容全面、封存措施有效、查询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到位,切实保护涉罪未成年人隐私权、受教育权、就业权等合法权益。有论者从法教义学角度解读刑事诉讼法对于犯罪记录封存的“但书”规定,认为“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进行查询”涉及定罪量刑问题,应回归刑法进行解释,除特殊累犯外不得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进行刑事法律评价,也不得在举证质证环节援引;“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导致例外吞噬原则,没有正确认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轻罪未成年人再社会化利益与公共利益权衡后的选择,且与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轻罪免除报告制度相抵牾,不成比例地限制了宪法规定的劳动权,故属于隐藏的法律漏洞,对其应进行目的性限缩。有论者认为,犯罪记录封存是起点而非终点,要从根本上消解“标签效应”给未成年人复归社会带来的负面效应,应通过以构建犯罪前科有条件消灭制度为主、设定未成年人期待隐私权保护为辅的规范性路径,以及由家庭治疗、学校教化以及社区矫正“三位一体”构成的非规范性路径,实现去标签化与再社会化。
作者:那艳芳,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
(全文共五部分,现摘发前两部分,全文请看《人民检察》2023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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