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委员会(以下简称“检委会”)是检察机关的办案组织和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并明确提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这就要求检委会必须适应新时代法律监督工作发展新形势,优化议案工作机制,细化实化与检委会工作相关的司法责任制要求,促进司法责任制更加全面准确落实,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成效。广东省检察机关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有序放权与有效监督关系”这一关键问题上,针对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集体决策制之间的固有张力,不断完善检委会工作机制,提升检委会规范化水平,有效发挥了检委会的决策、指导、监督功能。
一、进一步强化系统思维,综合考量上会案件的范围
科学界定各主体在司法办案中的职责权限是司法责任制的基础与核心,上会案件范围是确定检委会权力责任的关键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划分了检委会与检察官、检察长在司法办案中的权责界限,相对明确了检委会议案范围。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第8条第1款明确了“应当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的六种类型案件,具体包括:“(一)涉及国家重大利益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二)拟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或者核准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三)拟提请或者提出抗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四)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五)对检察委员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案件;(六)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但实践中的问题在于,“应当提交”讨论的六类案件中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仍是高度概括、需主观判断的概念,需要由各级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自行把握。除此之外,一些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还规定了“可以提请”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如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相对不起诉案件决定权既可以由检察长行使,也可以由经检察长授权的分管检察长行使,还可以由检委会行使。哪些案件由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需要系统考量和综合分析,结合法律法规细化到具体办案节点,并从以下方面进行把握。
一是考量类案参考价值。对并不属于重大、疑难、复杂但“可以提请”讨论的案件,强化类案指导。对各地司法实践有类案指导意义、权威参考价值的,应尽量安排上会。如,对于醉驾不起诉案件,由于该类案件原则上不属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一般情况下不予安排上会。但实际上,各地基层检察机关对酒精含量、行车时间、地点、距离等情形的分析判断标准、认识、操作都不同,对于能反映相关普遍性问题的个案,可通过检委会讨论形成相对明确的意见、决定,为以后类似案件处理提供权威、明确的指导意见,以免类似案件多次提请讨论。
二是考量社会关注度、影响力。有些案件案情简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也没有争议,但由于案件性质、涉及社会面等因素,案件在本院管辖区域内为公众所知,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较大,但又尚未达到影响社会稳定的程度,通常也不属于疑难、复杂案件。对于该类案件,考虑到社会影响力以及为承办检察官适当分担压力,可将其作为重大案件纳入上会范围,以保证决策的准确与权威。
三是考量外来干预因素。办案实践中,检察机关遇到的存在外来干预因素的案件往往并不疑难、复杂,甚至只是一般的简单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检委会制度可以发挥特殊的功能作用,建立健全与中央有关干预司法办案规定相衔接配套的检委会议案机制,将存在一定外来干预因素的相关案件纳入上会案件范围,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落到实处,同时保障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二、进一步强化规范意识,健全完善议案决策配套机制
议案决策是检委会运行机制中程序最为复杂的环节。《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强调了讨论、表决两个阶段,要求检委会对案件表决前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并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着重对会议制度、会议程序进行规范和细化。规范化实际上也是对检委会自身的一种管理监督,作为系统内的高层决策、指导、监督机构,其对司法责任制的落实也具有关键意义。
一是探索上会案件标准清单化。针对前述检委会上会案件把握标准问题,可在归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检委会议案标准以清单形式列明。如,通过“正面列举”与“反面排除”相结合的形式,进一步明确“重大案件”等概括性语词的含义;将判断“可以提请”案件上会讨论需要考量的因素予以明确。如,对酒精含量影响醉驾不起诉的类案进行总结、提炼,将其中相关的上会标准、要求纳入清单,作为简易清晰的操作指引。
二是完善会前审查机制。建立检委会专职委员和办事机构双重审查机制,或由检察长指定专门人员开展实质性审核工作,对上会案件准确把关,向检察长提出具体建议。如,广东省检察院制定出台了《对检委会讨论的案件进行实质性审核工作的规定(试行)》,要求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实质审核工作,以保证审议质量。
三是规范议案决策流程。一方面,规范讨论决定程序和书面记载。案件讨论决定中,检委会委员必须就审议的主要问题和内容发表明确意见,并提出理由和依据。对检委会审议、决定的情况和委员发言,必须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以便必要时为司法责任的具体认定提供依据。
另一方面,注重利用信息化手段,如多媒体示证等手段,增加检委会委员议案的亲历性,便于其准确把握证据,深入分析案情,找准案件关键问题。对检委会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切实强化检委会委员责任意识,确保检委会行使权力全程记录真实客观,保证检委会权力行使过程留痕。调研表明,当前广东省约有50%的市级院、基层院实现了检委会同步录音录像。
作者:黄文艾,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全文共四部分,现摘发前两部分,全文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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