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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阮致远 赵晓耕:中国古代良法善治的思想源流、制度表达与当代传承
时间: 2023-08-23 20:46   作者:阮致远 赵晓耕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020年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再次明确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良法善治的思想渊源或可追溯至西周,其后不断充实内涵,形成了丰富的制度资源和治理经验。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指出:“我国古代法制蕴含着十分丰富的智慧和资源,中华法系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而挖掘并阐释传统中国良法善治的有益资源,则需要回到历史的语境,重述中国古代对良法善治的阐发与评论,回顾其在古代立法创制、司法实践与社会治理中的表达与经验,以期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助力传统法律文化在新时代法治建设与社会治理中的创造性转化。


  一、古代良法善治的思想源流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宗法制度逐渐向君主专制过渡。在新的社会格局下,各学术流派各抒己见,对良法善治提出了各自的构想,集中于对政治理念、社会治理、用人方式等问题的探讨,既在先秦诸子的著述之中有所体现,亦在后世发展中丰富其内涵。


  (一)先秦诸子对良法善治的阐述


  1.儒家对良法善治的阐述。“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在政治方面,孔子主张施行“仁政”,社会的治理应当“德礼刑政”综合为用。孔子言:“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所谓“政刑”,其范围较广,涵盖了一切典章法令、文武方策、甚至《周礼》所载的部分内容,孔子虽不否认“政刑”是一种有效的治理方式,但“礼乐”应优先于“政刑”,否则民众虽不违法,却无是非廉耻之心。孔子强调礼乐教化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子曰:“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孔子主张以“德礼刑政”为手段施行“仁政”,痛斥“滥刑”与“苛政”,深刻影响了我国传统的社会治理与政治文化。


  孟子承继孔子的思想,认为“德礼刑政”综合为用是实现良法善治的重要手段,但又有所发展。一方面,孟子政治思想的核心是实行“仁政”与“王道”,统治者应“以民为贵”,确保民众有一定的经济基础,通过“养民”进行道德教化。另一方面,孟子亦不否认刑罚的功能,但要“省刑罚”,且重在预防。孟子说:“国家闲暇,及是时明其政刑。”


  儒家另一位代表人物荀子,从“人性恶”的基本认识出发,扛起了“隆礼重法”的大旗。荀子认为良法善治的实现应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重视礼治、提倡教化,“不富无以养民情,不教无以理民性”,同时又必须重视刑罚的作用。荀子曰:“治之经,礼与刑。”


  第二,荀子将“重法”提升到儒家以往未达的高度,强调法对社会治理的重要作用。具体到刑罚原则上,荀子主张罚当其罪,“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


  第三,荀子认为良法善治的实现需要“尚贤”,由通晓法义的君子行良法。荀子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


  以孔、孟、荀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因其所处的时代不同,思想内容亦不尽相同,但儒家肯定道德教化在治国中发挥的作用,同时不否认甚至重视刑罚产生的威慑作用,这种理念适应了汉代以后追求“大一统”的政治模式,对于传统中国的治理理念产生重大影响。


  2.墨家对良法善治的阐述。一般认为,墨家深受儒家学说的影响,但走上了不同的发展道路。墨家提倡“兼爱”,认为需要通过“尚同”(建立统一标准)和“尚贤”(任用贤能)的治理方式,以实现良法善治。


  具体而言,一方面,墨子认可法对于社会治理的必要性。墨子曰:“天下从事者不可以无法仪,无法仪而其事能成者,无有也。”但法应以“天”作为最高正义标准,统治者的行为要符合天道,以天为法。另一方面,墨子认为要实现良法善治,应善用刑罚。墨子举例说明:从前圣明的君主以“五刑”治理国家,天下大治,而苗人也使用“五刑”,却造成天下大乱。墨子认为,良法善治的实现需要在“兼爱”的大前提下,知人善任、建立统一的社会秩序,制定并善用符合天道的法律。


  3.道家对良法善治的阐述。以“老庄”为代表的道家,认为真正的良法善治乃是“无为”,是顺应自然法则。《道德经》言:“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庄子也认为:“君子不得已而临莅天下,莫若无为。”


  在社会治理层面,道家亦强调“无为”。一方面,应采用绝对放任的治理方式,使社会自发运转,反对统治者“有为”,以此达到“善治”的目的。庄子主张,“吾意善治天下者不然”,治国要顺应天性,摒弃道德、仁义,“素朴而民性得矣”。另一方面,正因为顺应自然法则,道家反对重刑,老子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其更赞同“天网恢恢,疏而不失”的宽仁政策。道家坚持唯“宥使自在”才能安天下,即“无为”才是真正的良法善治。


  4.法家对良法善治的阐述。法家将法视为治国的重要工具。但法家并没有“良法”之概念,善恶的唯一标准是君主的安全与尊严。法家所描绘的良法善治图景,是一种君王手握权力,以法作为治理手段,实行重刑威慑的王道政治。


  首先,法家主张统治者要善用“法”“术”“势”治理国家。先秦法家有不同流派,申不害言“术”,慎到重“势”,商鞅重“法”,韩非则集三者之大成。韩非言:“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其次,法家主张将法作为治理手段。商鞅言:“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韩非提出立法应力求详明、公开,以便于执行,以便实行“法治”。韩非言:“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法治”更多体现君主意志下的严格执法。


  再次,为了达到治理目的,必须善用赏罚,充分发挥“法”的威慑作用。商鞅在秦国变法改制时,提出“重刑少赏”“以刑去刑”的“赏刑论”。法家持“人性恶”说,反对儒家主张的道德教化,强调以严刑峻法起到威慑与治理的作用。正如韩非所言:“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


  先秦法家思想对于君主专制独裁和后世法律思想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但法家提倡的良法善治,是将君主权威置于至高无上地位,法仅是治理的方式,“善治”以君主意志为归宿。因此,严刑峻法的“法治”虽有一时之功,但秦二世而亡的结果也不得不令人警思。


  综合以上,先秦儒、墨、道、法四家从不同的视角,对于追求良法善治有不同的阐发与评述,提出了实现良法善治的不同治理方式,对其后两千多年中国社会治理的指导思想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后世对良法善治的阐发


  自秦以降,历代统治者在吸收先秦诸子、前代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后世追求良法善治的理念与经验,可归纳为如下几点:


  首先,中国古代的良法善治强调情、理、法的高度统一。正如南宋理学家真德秀所言:“夫法令之必本人情,犹政事之必因风俗也。为政而不因风俗,不足言善政,为法而不本人情,不可谓良法。”换句话说,在传统法律思维之中,情、理、法是相互融合的。另一方面,情、理、法融合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在立法上表现为礼与律(刑)逐渐融合,有学者将这一过程称之为“法律儒家化”。


  其次,中国古代的良法善治采用“德主刑辅”的综合治理方式。有学者提出中华法系之良法善治的核心内涵在于“德主刑辅”和“明刑弼教”,既宣扬德治、仁政,又以严刑峻法来镇压不利于国家统治与君主权力的行为。自秦以降,如何巩固和加强皇权成为历代王朝统治的重点。汉代统治者以“正统儒家思想”为指导,强调重视教化和伦理亲情,又对不利于皇帝统治和安全的行为处以愈加严酷的刑罚。《唐律疏议·名例》序更明确二者关系:“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德主刑辅”成为历代王朝所采纳的政治哲学,被认为是实现良法善治的有效方式。


  再次,中国古代以“和”作为良法善治的追求目标。“和”的思想在古代贯穿自然、社会与家庭,具有广博深刻的内涵,既包括天人和合、社会和谐、家庭和睦,又有“和而不同”之意。先秦道家、儒家、墨家的思想中均多次提到“和”。例如,《论语·学而》曰:“礼之用,和为贵。”西汉时,受阴阳家的影响,更关注天人和谐。《淮南子·天文训》有云:“阴阳合和而万物生。”古人重视礼乐,而“乐”亦强调“和”。《乐记》云:“乐者,天地之和也。”因此,古代的政治秩序和社会治理都讲究“和”。此外,中国古代强调的“和”是在认同差异前提下的“和”。《中庸》所言:“君子和而不流”与《论语》所说的“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有异曲同工的意思,即不因表面追求“和”而随波逐流、苟且偷安,也不强求消除差异。正因如此,对于古代的社会治理而言,能否保持自然、社会与家庭之“和”,无疑是衡量良法善治的重要标准。


  最后,中国古代统治者总结出了“法深无善治”的治理经验。南宋思想家陈亮言:“持法深者无善治。”这是古人基于古代社会结构对良法善治提出的经验之谈。从古代的政权结构来看,一般笼统概括为“皇权不下县”。也就是说,古代的“县”为最低一级的国家权力机构,县以下广大乡村社会的治理,并不单纯依靠以“律”为代表的“国家法”进行管理。在古代农业社会,基层社会的治理更多以社会所认同的规范为依托,例如家训、乡约、行规等,依靠乡绅、宗族等实行“自治”,避免了“法深”。在古人看来,法律对于社会治理而言,可以说是“善用则治,不善用则乱”。在立法、司法与社会治理中表现出的“无为”,有时是统治者达到良法善治的方式与智慧。


  二、古代良法善治的制度表达


  (一)体现传统伦理的立法创制


  中国古代良法善治的追求,在立法层面,产生了体现传统伦理等级的立法创制。一方面,身份尊卑、伦理亲情对于定罪量刑起重要作用。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逐渐确立了“八议”“官当”等制度,规定贵族、官员犯罪享有特殊优待。《晋律》首次确立了“服制定罪”,即亲属间犯罪,以服制远近来定罪量刑。另一方面,中国古代产生了“亲亲相隐”“存留养亲”“复仇免罪”等本质上是“屈法伸情”的制度,是伦理亲情在立法中的反映,亦为后世法律所沿用。


  “亲亲相隐”或许能作为传统法律与伦理结合的最佳例证。“亲亲相隐”原则涉及亲属犯罪后可否互相包庇。先秦法家明确反对亲属间的容隐,甚至鼓励亲属间相互告发,而儒家则认为维护伦理亲情比纠察犯罪具有更高的价值,应当鼓励容隐。汉代以降的司法实践亦鼓励容隐。集古代法典之大成的《唐律疏议》,将容隐的范围扩大,同居而无亲属关系的部曲、奴婢为主人容隐,亦被纳入“亲亲相隐”的范畴。有学者认为,亲属相隐最大、最本质的法律价值在于“它是作为一种对公权力的抗御而存在”,并非司法机关“不能”,而是“不为”。从反面看,《唐律疏议》在鼓励“亲亲相隐”的同时,处罚子孙告发尊长之行为。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危害国家统治、君主利益的行为,不适用“亲亲相隐”。这种立法创制也反映了古代统治者追求的良法善治,并非只是德政与仁爱,而是将君主利益、国家权力置于更高的地位。


  (二)追求慎刑与恤刑的司法实践


  中国古代父母官“行政兼理司法”,司法亦是衡量治理能力的重要因素。经过历代王朝的发展,慎刑与恤刑逐渐成为传统司法的主导思想,亦是古代良法善治的追求。


  第一,慎刑。慎刑观是中国古代司法的重要理念,其涵盖的内容极为丰富。从中国古代的治理经验来看,各个朝代的统治者为标榜用法宽仁,都强调慎刑。


  一是历代在司法实践中均产生了体现慎刑的具体制度。首先,为监督司法程序作了相应的制度设计,例如,秦汉时的覆案,汉唐时期的死刑复核,宋代的鞫谳分司、翻异别勘,明代的朝审,清代的秋审等,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实现慎刑。以清代秋审为例,清代秋审是一种特别的司法复核程序,除反叛等罪大恶极的犯罪以外,将对皇权危害较小的死刑犯监候缓决。通过会审,将死刑犯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几类。秋审制度承继“明德慎罚”等政治理念,又能标榜“以宽仁之心去行严格之法”的本意,体现了统治者对慎刑的追求。其次,在侦查与审讯过程中亦设置了相应制度以体现慎刑。西周时曾以“五听”断狱,即通过在审讯过程中观察疑犯言语、神色、呼吸等,以判断口供的真实性。在办案过程中,为还原案件真实,秦汉时期,依照规定须将侦查审讯过程中的口供、勘察等情况记录于“爰书”之中。在长期的治狱经验中,古代统治者总结出了“狱贵情断,疑则从轻”“狱贵初情”等具体的办案经验。


  二是为督促司法官员审慎履行职责,中国古代规定了严格的司法官员责任制度。中国古代法官责任制度始创于先秦,确立于秦汉,定型于隋唐,发展于宋元,完备于明清。以唐代为例,《唐律疏议》涉及较多司法官员责任的规定,包括司法管辖,援法断罪,刑讯不合法,勘验鉴定责任,出入人罪,等等。违反上述规定,则对司法官员予以较重的处罚,以落实慎刑观。


  第二,恤刑。在中国古代司法原则中,恤刑或是最能彰显伦理和人情的原则之一。恤刑并非一味轻刑,而是寻找个案中的可原之情而予以宽宥或减免。例如,古代司法中“矜老恤幼”原则,对于老人、未成年人、孕妇、废疾等特殊群体,在刑讯、定罪量刑等方面予以优待。还有“存留养亲”制度,即考虑个案中犯人父母年迈、无人赡养的情况,在得到特许后,对罪犯免于死刑。执行一定刑罚后,令其回家侍奉父母。将儒家倡导的“孝道”置于超越国法的地位,亦在个案中体现了恤刑观。


  (三)重视社会教化与调处息讼的治理经验


  如前所述,中国古代“和”的理念贯穿在自然、社会与家庭关系的协调中,是中国古代衡量良法善治的重要标准,体现在社会治理方面,则形成了重视社会教化与调处息讼的法律传统。


  一是统治者通过法律宣传达到社会教化的目的。从先秦时期公布成文法,两宋士人竞相学法,到明清时期的各类劝善举措,古代统治者始终重视以“普法”推进社会教化。以明清为例,明代朱元璋颁布《大诰》,下令在全国范围内宣讲,明代还在衙门前悬挂书有“劝恶扬善”“兴利除害”内容的教民榜文;清代更加注重伦理道德的宣传,通过宣讲圣谕、乡约等形式,使民众受到传统伦理道德与法律浸润,达到维护社会和谐的目的。


  二是调处息讼是古代实现良法善治的方式之一。法律史学界的一般观点认为,“无讼”是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价值。自汉代以后,调处息讼的例子常见。明代时,出现了专门用于调处的“申明亭”,即充分发挥乡绅、里老在基层治理中的威望,起到劝解纷争、调处息讼的作用。此外,调解息讼也是清代州县官考核的重要指标,为了完成“政绩”,州县官遇自理案件,重点亦在于调解。


  作者:阮致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赵晓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全文共三部分,现摘发前两部分,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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