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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吕丽 郭田田 : 中国传统仁恕司法的经验与智慧
时间: 2023-10-24 00:13   作者:吕丽 郭田田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所谓仁恕司法,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种特质、一道风景,也是古代独具特色的祥刑理念的要义之一。著名法学家陈顾远先生曾将“仁恕精神”归纳为“中国固有法系的特征”之一,认为,“中国固有法系之容貌以礼教为中心,并具有仁道恕道之光芒”。仁恕司法则是仁恕之道在传统司法场域中的运用,是“刑”之所以成其为“祥刑”的内在意蕴。“祥,善也。”“刑,凶器也,谓之祥者,有慈良恻怛之意焉。”司法官须识此意,方能把握用刑之道的精髓,使刚性的律法融入柔性的人情,使禁暴厘乱的治恶之法堪称“祥刑”。仁恕司法属于传统社会中秉承情理主义的良吏(循吏)司法模式,与刻薄寡恩、恪守法条主义的酷吏(俗吏)司法形成鲜明对照。


  仁恕司法能否被理解为姑息宽纵、法外施仁的“人治”司法?与援法断罪、中正用刑的严明精神是否相背离?仁恕司法的内涵应如何解读,其思想基础与价值追寻是什么?对司法官提出怎样的要求?今日之司法可以从中获得怎样的启迪?这应是当下法律史研究的一个基本课题。


  一、仁恕司法的思想内涵


  “仁”与“恕”在中国传统道德方面占据重要地位,甚至被誉为“众德之总”,统摄一切的美德,是为人、为政的目标与理想。《说文解字》释:“仁,亲也。”“恕,仁也,从心如声。”《论语》曰:仁者爱人,泛爱众;“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能近取譬,可谓仁之方也已。”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恕”乃“仁之方”,也是对仁的践行。“仁恕之道”的核心理念即爱人,推己及人,宽厚待人。


  “仁恕之道”在传统司法场域中的运用被诠释为“钦恤”与“哀矜”的用刑之道。所谓“钦恤,仁也;哀矜,恕也”。“恕,故不喜刻而致深也;仁,故不加之罪而求其死也。”断狱理讼必“本之以钦恤,行之以哀矜”。“钦恤”是仁道之体现。语出《尚书·舜典》:“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唐初经学家孔颖达疏云:“敬之哉,敬之哉!惟此刑罚之事最须忧念之哉!令勤念刑罚,不使枉滥也。”“钦”即“敬”,考虑到刑罚可能施之不当,用刑时要怀敬谨之心;“恤”为“忧”或“忧念”,即矜恤,矜疑宥过。孟子曰:“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恻隐之心仁之端也”,如《劝慎刑文》所言,治狱者应“以恻隐之仁,崇树胜因”。“哀矜”是恕道之体现。又曰“哀敬”,语出《尚书·吕刑》:“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刑官听讼重在“得情”,但孔子强调“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听讼者“察贫穷,哀孤独及鰥寡老弱不肖而无告者,虽得其情,必哀矜之。”应如同父母对待自己犯错子女一样的心态。明代著名政治家邱濬亦曰:“得狱之情,必加之哀矜而不可喜也,哀者,悲民之不幸,矜者,怜民之无知,勿喜者,勿喜己之有能也。”“哀矜”折狱即要求刑官应当本着“推己及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精神折狱理刑,哀者悲民之不幸,矜者怜民之无知。


  仁恕司法所蕴含的钦恤与哀矜理念,源于“以民为本”与“德治”思想。“惟人万物之灵”“天地之性人为贵”,因此应重视人的价值,怜惜人的生命。“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宁”“民之于仁也,甚于水火”,“爱人”政治就是爱民政治、民本政治,“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诸掌上”。因此,刑乃“不得已而用之”的不祥之器,当以“德治”为先,“德其本也,刑其末也”,“善用刑”者在于寓德于刑,将仁恕精神融入司法办案。


  二、仁恕司法的原则及其表现


  仁恕之道的钦恤与哀矜理念,在传统社会被全面融入各个司法环节,通过诸如恤弱、宥过、矜疑、求生求免、悯囚等一系列人性化的司法原则与举措得以生动呈现。


  (一)恤弱


  中国传统文化提倡“以义抑强,以仁恤弱”(出自(清)黄奭:《集句联》),对于幼弱、老耄、蠢愚、笃疾、废疾等弱势群体,当怀矜恤之心,宽大为怀。西周之“三赦之法”即“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为后世一直沿用。司法实践中,基于此几类人群对社会的实际危害程度,予以矜恕,减轻或免除其刑罚。如《盟水斋存牍》所载“强盗龙善魁”一案,虽证据确凿,但推官颜俊彦念及龙善魁“尚在穉龄”,又“羁狱三年,仅存皮骨”,特拟对其作出“网开一面,杖而释之”的裁决。此类案件屡见不鲜。此外,老幼废疾和部分女犯特别是孕妇囚犯,在羁押期间可免戴刑具、减免拷决,等等。


  (二)宥过


  宥过为“宽仁之德”。儒家主张“原心论罪”,《尚书·大禹谟》曰:“宥过无大,刑故无小。”不识、过失、遗忘可减轻刑罚,称之为“三宥”。如明代邱濬所言:“罪有可杀之辟矣,而犹原之以三宥。”官箴中也有经验之谈:“如人命之忿起于一朝,而尚有生路者,如贼盗之愚幼被诱而情可矜疑者”,“不必穷搜追索。盖天网尚漏,若执法而欲绝流以渔,非天道也”。对于犯罪知悔者“以仁恕为本,拯济是谋”,给予初犯、轻罪犯、过失犯、胁从犯等改过自新的机会,可充分体现恕道之精神。关于“自首者原其罪”的立法不断完善,而且司法实践中也注重“广宥过之科,开自新之路”(出自(唐)刘禹锡:《贺雪州表》)。如,唐代对于庞勋案的胁从,“惧法逃走,皆非本恶”,特予以释放,“一切不问”。又如,宋代真德秀为文谕告,俾兴孝悌之行,而厚宗族邻里之恩,“不幸有过,许之自新”。


  (三)矜疑


  “疑罪从去,仁也;疑功从予,信也”,中国传统司法对于疑罪的处理原则比较突出地体现了仁道精神。“圣人宁不明也,而不忍不仁”,自古确立了“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法律原则,被载入历代法典,反映在相关制度设计之中,更体现在司法官折狱理讼的实践之中。如,明清朝审、秋审中,即有归入“矜疑”之情形,“以矜疑减等”“重囚情可矜疑者,咸得末减”。又如,历代判牍中诸如“矜疑改遣”“矜疑从赦”之例证也是不胜枚举。


  (四)求生求免


  孟子曰:“杀一无罪非仁也”;班固云,“夫狱者,天下之大命也。死者不可复生,绝者不可复属”,因此,律例虽俱有处分,然立心必要向出入罪处想去,仁恕司法的取向在于,在法律的框架下生人而非杀人,减罪免刑而不是加罪重刑,尽力为犯罪嫌疑人寻求一线可宽可免之机。如,明代政治家夏原吉“尝夜阅爰书,抚案而叹,笔欲下辄止。妻问之,曰:此岁终大辟奏也。”


  (五)悯囚


  仁恕司法还表现在对待狱囚的人文关怀上,“慈良恻怛”之意可见一斑。


  拷囚作为一种鞫案手段,刑讯逼供易致屈打成招,造成冤狱,实践中官员也往往总结经验,在基本制度的前提下进一步制定针对拷讯的严格技术控制方案。如,晚明政治家吕坤曾言“居官有五要”,其中“两要”为“休错问一件事,休屈打一个人”。其所著的《刑戒》是为减少滥施刑讯,对刑讯情形做了全面的总结,分为:“五不打”“五不轻打”“五勿就打”“五且缓打”“三莫又打”“三怜不打”“三应打不打”“三禁打”,共八类三十二条。以首条“五不打”为例,内容即老不打,幼不打,病不打,衣食不继不打,人打我不打。此外,明代其他官箴书中也有类似《刑戒》的《慎打》规定。


  其他善待羁押狱囚之制如“狱屋皆当完固,厚其草蓐。家人饷馈,狱卒为温暖传致。去家远,无饷馈者,悉给禀。狱卒作食,寒者与衣,疾者给医药”。若犯人在关押期间因管理不当而死亡,相关官吏需承担责任。此外,还有听妻入狱,纵囚归家、存留养亲等善待狱囚的政策与制度。


  作者:吕丽,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郭田田,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传统中国的祥刑追求》(21AFX005);吉林大学廉政专项课题《中国古代司法检察的运行机制及其镜鉴》(2018LZY005)的研究成果。


  (全文共四部分,现摘发前两部分,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3年第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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