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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化】张福坤:司法官精神的历史镜鉴与当代传承
时间: 2024-04-22 14:08   作者:张福坤  
新闻来源:《人民检察》杂志

2023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涉外法制建设进行第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涵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在中华法系的漫长发展过程中,作为司法官群体代表的官僚士大夫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从两汉儒生、魏晋士族到唐、宋以后科举入仕下的官僚,尽管其形象因时代不同而产生了流变,但这一群体所具有的奉法循理、哀敬折狱、信赏必罚、情法和合四大精神,连绵不绝。古代司法官具备的上述精神,与其他优秀传统法文化一道,是中华文明连续性的体现,亦为古今治理之通谊。

一、奉法循理的为政精神

汉代史学家司马迁在“亦欲以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的思想引领下创造性提出了“循吏”和“酷吏”这对政治范畴。所谓循吏,《史记索隐》指出:“谓本法循理之吏也。”太史公以为,法令和刑罚的目的在于引导民众向善、打击犯罪,“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由此看来,循吏有两大优点,这里的“本法”“奉职”应当是指在上位者应当奉法守职;“循理”应当指的是处事为官应当遵循天理。“为政”一词出自《论语》,春秋思想家孔子以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中华法系发展的历史经验已经表明,为政者以身作则、轨物范世,才能发挥好先锋模范作用,才能更好地肃清治道与风俗。

首先,从奉法守职的角度来看,正如法家所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二十四史《循吏传》中的官僚士大夫守法之治的良好效果,证明了这一点。例如,汉文帝出行时,有人“犯跸”,使出行舆马受惊,差点让皇帝受伤,故而文帝欲加以重刑,但廷尉张释之严格依照法律只判处了罚金。文帝责怪于此,张释之解释说:“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又如,在贞观年间,有许多申请做官、等待任命的候补人员往往伪造资历,冒充自己是世家高门,唐太宗因而下令这些官员自首,不自首则要处斩。不久后,有人被查出欺诈,唐太宗想要诛杀时遭到了戴胄的阻拦,其坚持认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处流刑。唐太宗认为这样会让自己失信,戴胄回答说:“法者,布大信于人;言乃一时喜怒所发。陛下以一朝忿将杀之,既知不可而 于法,此忍小忿、存大信也。若阿忿违信,臣为陛下惜之。”由此看来,奉公守法,既是官僚士大夫的精神风骨,亦是中华法系形成过程中展现出的优良结晶。

其次,从遵循天理来看,正如宋代理学家朱熹所说,“道者,天理之自然”。“天理”与“道”一样,实际上是古代对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总称。在传统政治文化的浸染下,也不乏其人其事。例如,春秋时期,楚庄王想要改变楚地喜好乘坐庳车的风俗,其认为车底座低矮对马不利,于是想用法令改变。楚国令尹孙叔敖通过请求居民加高门槛的办法来移风易俗,因而达到了不扰民、循循劝诱的良好效果。司马迁给予其高度评价:“此不教而民从其化,近者视而效之,远者四面望而法之。”又如,宋代官员叶康直在光化县为职时,由于当地人住竹屋,其引导民众使用陶瓦作为建筑材料,以防止火灾,由于其尊重规律,民众称赞他说:“叶光化,丰谷城,清如水,平如衡。”

二、哀敬折狱的审判精神

《尚书·吕刑》指出:“哀敬折狱,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古人认为,主持断狱要怀着哀矜的态度处理案件,打开刑书仔细勘验,进而让案件得到公正适当处理,这是中华法系的优良传统。《尚书大传》借助孔子之口指出:“听讼虽得其情,必哀矜之,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也。”因此古人以民本主义为指导,坚持仁者爱人之心的司法人道主义原则。明代政治家丘浚进一步指出:“哀者悲民之不幸;矜者怜民之无知。”由此来看,在传统法文化的要求下,司法官除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之外,还应当有“哀敬”的同情之心,认真思考百姓犯罪的原因。哀敬折狱的审判精神,发端于重民邦本的仁爱思想,表现为公正司法的断狱思想。

哀敬折狱的审判精神,首先发端于重民邦本的仁爱思想。《尚书》指出:“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诗经》也认为:“民亦劳止,汔可小康。惠此中国,以绥四方。”《左传》指出:“水、火、金、木、土、谷,谓之六府。正德、利用、厚生,谓之三事。义而行之,谓之德礼。”在这些经典看来,利用自然规律富民、教民是司法官的重要目的之一。不畏权贵、廉洁奉公、打击贪腐是民本思想的重要表现,恰恰体现于士大夫的为民请命的参劾与审判实践中。例如,面对湖南转运使王逵滥杀无辜的情形,宋代名臣包拯连续七次上书,指出“今乃不恤人言,固用酷吏。于一王逵则幸矣,如一路不幸何!”如此刚正不阿,终使朝廷震动。按照旧规矩,凡告状者不能直接造访官署庭下,包拯却打开官署正门,使告状的人陈述曲直,因此为职官吏不敢欺瞒。由于他的种种行为,京城的人称赞他说:“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明代海瑞则是另一个有风骨的清官。他平反数个冤案,还曾给嘉靖上《治安疏》。面对地方豪强侵占民众土地的案件,海瑞“素疾大户兼并,力摧豪强,抚穷弱”,使用雷霆手段,达到了“贫民田入于富室者,率夺还之”的社会效果,是奋勇担当、坚毅如铁的法文化清流。

公正司法的断狱思想,是哀敬折狱的审判精神的具体体现。汉代哲学家桓谭提出“治狱如水”的司法观。晋代廷尉张斐指出:“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乃可以正刑。”《韩非子》指出:“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法令行而私道废矣。私者,所以乱法也。”诸葛亮和徐有功就是践行司法公正理念的代表。三国时期诸葛亮治蜀,法令严明,但是“刑政虽峻而无怨者,以其用心平而劝戒明也”。唐代徐有功在担任司刑少卿期间,在司法昏暗环境下,“常驳酷吏所奏,每日与之廷争得失,以雪冤滥,因此全济者亦不可胜数”。可见,绳墨规矩的良善固然重要,然而审判公平才能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三、信赏必罚的执法精神

在古人的视野中,诚信乃为法律的生命。战国时期的政治家商鞅在变法时主张信赏必罚,“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孔子也认为即使在军备不足、温饱难继的情况下,政府也应当维护信赖保护原则,所谓:“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国家的法律政令如若没有信用,则无法建立相当的政治权威,如此失去了国民信赖的政府,无论何种良法、何种良吏,都无法实现善治的效果。此外,从赏罚关系上来看,《左传》认为:“善为国者,赏不僭刑不滥。”“赏僭则利及小人,刑滥则害及君子。若不幸而过,宁僭无滥;与其害善,不若利淫。”赏罚要做到与其功劳、罪行相适应,如果有过错的话,宁可多些奖赏,也要少一些刑罚,这就是中国古代的特色赏罚观。

一是倡导取信于民的思想。商鞅和战国时期著名政治家、水利家西门豹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商鞅徙木立信的故事影响深远,商鞅的取信于民是通过官署对承诺的兑现来实现,西门豹的取信于民则通过利民便民的结果来说服。

二是秉持罚当其罪的用刑思想。春秋时期晋国政治家叔向、东汉江夏太守董宣两人就是该思想的代表人物。叔向的弟弟叔鱼在审理案件时收受贿赂,之后导致被杀。晋国的执政者韩宣子请教叔向如何处理该案件,叔向说认为叔鱼有罪,虽死也应当陈尸示众。孔子因此称赞叔向说:“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 。曰义也夫,可谓直矣。”董宣则在历史上有“强项令”的美名。湖阳公主的奴仆行凶杀人,董宣截住公主的车,列举公主过错,呵斥该奴仆下车并杀了他。光武帝责备于董宣,董宣却回答说:“陛下圣德中兴,而从奴杀良人,将何以理天下乎?臣不须 ,请得自杀。”这种不避亲戚、不阿权贵、有罪必罚的思想在两千年后的今天依然熠熠生辉。

作者:张福坤,西南政法大学刑事检察研究中心研究员,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

本文系2023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中国历史研究院重大历史问题研究专项重大课题《中华法系历史溯源及当代价值研究》(23VLS021)、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人民检察红色基因的历史传承与弘扬发展研究》(GJ2023D5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全文共五部分,现摘发前三部分,全文见《人民检察》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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