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创新改革举措,有利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此,本刊特组织“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研究专题”,敬请关注。
构建合理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降低犯罪记录对轻微犯罪人回归社会的不当影响,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面临的重要问题。大量的轻微犯罪记录以及相应的犯罪附随后果,正在使愈来愈多的轻微犯罪人在再社会化问题上步履维艰,其配偶、子女等近亲属也在就业、入学、参军等方面受到影响。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改革要求。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正式付诸实践之前,关于该项制度的功能定位、底层逻辑以及设计思路存在进一步探讨的空间,本文拟对此略陈己见。
一、作为犯罪记录制度有机组成部分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首先要明确其基本法治功能。根据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犯罪记录意见》),犯罪记录是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情况的客观记载。犯罪记录制度体系是对犯罪信息进行规范化收集、储存和利用的一项综合性制度,其包括犯罪记录报告制度、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犯罪记录消灭制度等。因此,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犯罪记录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较于犯罪记录的收集、储存,封存制度居于该制度体系的“后端”,承载着特殊的犯罪治理功能。
(一)犯罪记录制度的基本功能:犯罪预防
《犯罪记录意见》指出,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具有“有效防控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和“适时制定和调整刑事政策”的作用。犯罪记录制度有助于预防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降低再犯率。一方面,从证据法的角度来看,犯罪记录制度体系能够为是否适用刑事实体法规定的累犯、再犯、前科报告等制度提供明确的证据支撑,以提升对被追诉人之人身危险性评价的准确性,促进罪责刑相适应,更好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另一方面,对于潜在犯罪人而言,一套科学合理的犯罪记录制度体系,将使犯罪行为与累犯、再犯以及犯罪附随后果之间的联系成为必然。这不仅在客观上提高实施犯罪行为的成本,也在主观上有助于消弭犯罪人企图减缓甚至逃脱刑事制裁的侥幸心理,最终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此外,建立犯罪记录制度体系,还有助于增强刑事政策在犯罪预防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基本功能:法律人格恢复
《犯罪记录意见》强调,国家建立犯罪记录制度体系,不仅应当关注该项制度体系的犯罪预防功能,也应当发挥其在“保障有犯罪记录的人的合法权利,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方面的重要作用。
作为犯罪记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承载着迥异的法治功能:适时封存犯罪记录,避免犯罪记录对犯罪人未来生活造成不必要、不适当的负面羁绊,助力轻微犯罪行为人恢复并重建其法律人格。毋庸置疑,相较于重罪案件,轻微犯罪人被定罪处罚后将很快重新回归社会、继续原来的生活。但其所经历的刑事司法程序将留下难以磨灭的印象,不仅将作用于他们对法律职业群体的评价,甚至会决定他们今后对待法律和法治的态度与信念。因此,对于数量庞大的轻微犯罪需要及时转变观念,更加凸显人文主义的关怀,不能仅考量“犯罪行为”本身,而需要将“犯罪人”的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帮助轻微犯罪人重建法律人格,使其感受到法治的温暖与尊严。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前对成年人轻微犯罪记录无限期公开的做法失之偏颇。因此,有必要尽快建立符合轻微犯罪特点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最大程度限制轻微犯罪记录的公开程度与传播范围,只允许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等特定主体出于特定目的进行查询,并课以严格的保密义务。由此,将有助于轻微犯罪人在受到刑事制裁后不再遭受其他负面影响,为其重新融入社会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底层逻辑:“轻重有别、区别对待”
“轻重有别、区别对待”是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底层逻辑;该项制度逻辑具有相应的政策基础、社会基础和实践基础。
(一)政策基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贯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党中央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形势下提出的一项重要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其对于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作为国家刑罚权在刑事执行阶段的延伸,也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立法方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立法者应当依据犯罪的性质、情节等因素,设置差异化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体现轻重有别。具体而言,应当从案件范围、封存方式、法律效力等诸多方面,有所区分地设置轻罪与微罪的犯罪记录封存;同时,对于一些在定罪量刑中本就应当从严把握的犯罪类型,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应当从严甚至禁止适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刑事司法方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司法裁判者必须在准确区分微罪、轻罪与重罪的基础上,结合个案中的具体情节,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设定灵活多样的司法适用标准,特别要审慎判断司法上微罪的相关问题,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避免机械司法。
(二)社会基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求
“和谐不仅是法治和国家治理的基本价值,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法治和国家治理的终极价值、元价值。”目前,对所有犯罪人不加区别地贴上“犯罪标签”,将使其在法律人格重塑上面临重重障碍,被迫成为社会结构中不稳定的因素之一。据统计,仅在2014年,对具有犯罪记录的行为人施加限制措施的规范就多达362部,包括23部法律、15部行政法规、10部司法解释、6部部门规章、24部地方性法规、18部地方政府规章、262部地方规范性文件。例如,犯罪人被禁止在国家机关、企业或事业单位担任职务;限制或剥夺犯罪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各种物质或精神利益,包括社会福利、保险、救济和名誉等。此外,这些限制不仅针对犯罪人本人,还可能对其家庭成员或亲属产生株连效应。例如,在政审中因家庭成员或亲属有犯罪记录,被政审人可能失去入学、入党、入伍或就业的资格。与重罪案件相比,轻微犯罪案件中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显著降低,不区分罪行轻重,一律课以范围极广且严重的犯罪附随后果,将造成社会整体与公民个体的两败俱伤,难以实现和谐社会下犯罪人的再社会化目标。
(三)实践基础:轻罪惩治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
区别对待是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经验中提炼的一种逻辑思路,其不仅体现在已有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中,也彰显于轻罪惩治的实践之中。一方面,基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基本方针,刑事诉讼法于2012年修改时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了制度适用的主体条件、刑罚条件、效力与例外等问题。2022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又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主体、具体范围、法定程序、解封条件等内容,使制度设计趋于完善,体现了刑事法制在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上的差异化思路。另一方面,轻罪惩治同样体现了区别对待的逻辑。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治理为例,202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2条强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相较于成年人实施的严重犯罪,轻微犯罪成年人往往不具有根深蒂固的反社会性,甚至不具有传统意义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一概公开所有犯罪记录有违比例原则。故有必要将严重犯罪与轻微犯罪相区别,为后者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彰显刑事司法的人文主义关怀。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轻罪治理模式研究》(21BFX06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吴宏耀,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袁志尧,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限于篇幅,本文仅刊发前两部分,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5年第5期)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