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着重强调,要“完善以实践为导向的法学院校教育培养机制”,并着力“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公益诉讼法学,作为聚焦于特定交叉领域、旨在有效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学研究范式,其重要理论与制度的形成、演进及变革,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各个法治流程和环节中得以体现,进而催生出新的知识体系,对国家治理模式的构建与走向产生影响。特别是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这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公益保护领域的生动实践和原创性成果,深刻反映新时代中国特色法律制度的实践成效,是连接司法实践与法学理论研究的关键枢纽。当下,推动检察公益诉讼法学形成具有实践特色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构建公益诉讼法学知识体系,已成为具有时代意义且紧迫的重大课题。本文在“检校合作”的基础上,提出检校共建公益诉讼法学知识体系的理念、路径和方式。
一、构建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法学知识体系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的要求,构建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法学知识体系是其中之义。
(一)公益诉讼法学知识体系的内涵解读
公益诉讼法学以公益诉讼现象为研究对象与基本内容,针对具有维护公共利益功能的诉讼制度展开研究,形成了一套知识体系,涵盖公益诉讼的理论学术研究、社会实践研究、制度比较研究、历史考察研究等内容。在我国法学知识体系中,公益诉讼法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既彼此区别、各有侧重,又相互融合、相互支撑,共同构建起“三位一体”的建设格局。
1.学科体系的定位与建构。公益诉讼法学作为一门全新具有重要治理功能的应用法学学科,其既不同于以私益救济为核心的传统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也不同于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客观法秩序为根本的刑事诉讼,是一门以救济公益为目的,调适公权力运行的监督模式,丰富充实国家治理机制并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新型法学学科,是具有独特价值、特殊意义、特定功能、特别程序的独立法学学科。公益诉讼法学知识体系深刻反映了我国多年以来的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办案数量规模、案件范围拓展、学术理论研究及国内外交流影响的生动实践,公益诉讼法学知识体系已经形成并初具规模,但仍需要在教学教材、学术制度、学术组织、人才培养及法律供给等方面不断发展完善,为公益诉讼法学知识体系及学科框架筑牢基础。
2.学术体系的融合与共生。公益诉讼法学作为新兴学科,与民法、刑法等传统学科不同,不单单依托于某一部实体法或程序法,而是在宪法与组织法宏观指引下,交叉融合多类型实体法、程序法的复合型规范学科体系。
其一,公益诉讼法学包括了不同主体(如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不同类型(如救济型和预防型)、不同领域(如环境保护、食药品安全)、不同程序(如民事公益、行政公益)的规范和理论内容。
其二,公益诉讼法学是各个交叉学科或领域学科学术知识内容的综合体,其汇集了多学科的内容。
其三,公益诉讼法学是一门强实践性科学,其学术理论大多来源于实践探索和经验总结,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试点到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实践始终走在理论前面,理论不断地从实践中、从案例中汲取营养抽象概念原则,继而更好地应用指导实践办案,形成了从实践到理论再指导实践的良性发展与融合共生路径。
3.话语体系的形式与内核。话语体系作为学科体系的拓展性延伸与学术体系的具象化表达,在学科发展进程中占据关键地位。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已然成为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标识。在国内广泛推行,并于诸多世界级会议中展示显著成果,但其自主话语体系尚未完全建构,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制度的影响力较为有限。对此,应当从制度理念、制度符号、制度特色以及制度优势等维度入手,系统总结与深度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话语。通过对我国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内核的挖掘、梳理与升华,精准把握其独特价值,以专业的学术成果、成功的实践案例为载体,向世界阐释中国特色公益诉讼的理论逻辑与实践成效,逐步提升其在国际法学领域的话语权与影响力,开启一个契合“中国法律理想图景”范畴的法学研究崭新时代,为全球公益保护法治建设贡献中国智慧与方案。
(二)建构公益诉讼法学知识体系的必然性
“问题就是时代的口号”,积极回应时代之问、切实解决民生关切、精准顺应历史大势,已然成为法学研究及学科发展进程中须正视且必须攻克的基础性课题。就公益诉讼法学而言,其绝非孤立存在的生硬理论,而是扎根于现实土壤,适应时代需求的生动范例,它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视角出发,整合资源凝聚合力,为解决传统诉讼模式难以触及的复杂问题提供全新思路与有效路径,成为连接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重要桥梁。
1.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成果系统化制度化法律化表达。公益诉讼法学作为我国重要的新兴法学领域,与习近平法治思想高度契合。构建公益诉讼法学知识体系能够以专业的法学理论架构,将特色实践中所展现出的鲜活案例、有效经验与伟大成果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体系化整合,使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具体的实践探索上升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治规范和学理体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和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与动力。
2.构筑中国特色公益保护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运行过程和操作实践,产生了一整套难以用西方法学理论予以解释的法律原理、知识、技术,为构建法治运行学科奠定了深厚的实践基础,应当在总结法治运行实践经验、实践智慧的基础上,创建或发展中国特色的实践性法学学科。公益诉讼法学知识体系便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其精准提炼实践经验,充分吸纳理论学说,对公益诉讼法学的基本原理、基本范畴、制度框架、诉讼构造、机制设计、运行模式、社会功能等基础性问题进行了系统概括与理论升华,为构筑中国特色公益保护的学科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在推动中国特色公益保护事业朝着科学化、规范化、理论化方向发展发挥着关键作用。
3.培养德才兼备高素质法治人才。在法学教育领域,一套成熟、完备的知识内容与学科体系是培育专业人才的基石。一方面,应大力推动公益诉讼法学学科内部各领域的深度整合,同时加强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通过跨学科的学术交流与协同合作,整合多学科资源,共同服务于法治人才培养和学科体系建设。另一方面,公益诉讼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能够有效打破理论与实践壁垒,破除教学与实践之间的体制性障碍,为人才培养提供丰富且优质的实践教学资源。
二、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法学知识体系建构的新需求
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法学知识体系,并致力于将其打造成为一流的法学学科体系,必须立足国情、对标国家发展战略需求。2019年,河南省检察院与郑州大学携手合作,联合成立了郑州大学检察公益诉讼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同年,研究院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公益诉讼研究基地。作为“支持—合作—共赢”型学术组织,研究院通过“资源整合、优势互补、机制共建、协同创新”,有效推动了公益诉讼法学学科知识的生产与创造,打破了传统学科的固有界限,搭建起融合多学科知识的全新学科体系与学术研究体系框架。“检校合作”作为构建公益诉讼知识体系的河南样本,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参考价值。通过“检校合作”,打破了传统学术组织封闭模式与学科壁垒,为新兴法学学科知识生产开辟了新路径,构筑起融合多学科知识、具备开放性与适应性的全新学科及学术研究体系框架。面对未来,中国特色公益诉讼知识体系的完善,需敏锐洞察现实、精准回应需求。
(一)以实践为导向,坚持守正创新
构建公益诉讼法学知识体系,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充分彰显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法学学科特点和学术特色。在学科建设层面,拓展“检校合作”的维度与纵深是关键。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积累了大量一手案例与宝贵经验,而高校拥有深厚的学术资源与研究力量。通过加强合作,能让高校及时、有效回应检察实践需求并进行前瞻性研究,为此,既要增加“学科教材”“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教程”“学科发展研究报告”等基础性学科教材的数量,更要注重提升其质量。同时,优化“公益诉讼课程及公开讲座、学术交流会议”等课程体系,提升课程质量与效果。
在学术体系构建方面,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完善“学研互嵌”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体系。持续推动专业学术制度建设,规范学术研究流程,完善学术评价机制,营造健康有序的学术环境,努力推动专业化学术组织建设,整合学界与实务界力量,形成学术研究合力。
(二)挖掘优质资源,实现融合发展
构建公益诉讼法学知识体系,既要充分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又要借鉴世界法治文明的有益经验。应始终坚持取精弃糟的辩证发展模式,将契合我国公益诉讼法学建构需求及发展趋势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优秀法治成果纳入学科知识体系和学术知识体系,丰富公益诉讼法学的理论内涵,夯实公益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学术根基,提升公益诉讼法学在整体法学学科体系中的影响力、辐射面和话语权。
构建公益诉讼法学知识体系必须打破固有壁垒,实现学科体系融合发展。公益诉讼法学是交叉法学也是领域法学,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同时还具有国家治理功能和权力监督属性。为实现公益诉讼法学良性健康发展,须立足于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需求,破解学科、学术及人才培养固有观念和思维,推动交叉学科、领域学科和新兴学科的互促融合发展。同时,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也应当拓宽视野、发挥潜能、丰富研究手段和方法,综合运用法律社会学、法律人类学、法律认知科学、法律经济学甚至法律文化学等方法论开展公益诉讼法学研究和人才培养。
(三)立法牵引推动,回应发展需求
在公益诉讼法学的发展进程中,虽取得一定进展,但也存在诸多问题。理论研究滞后于实践,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难以在理论层面获得及时且充分的回应。“公共利益”“可诉性”“法定职责”等核心基础概念,尚无妥善的界定与阐释,在处理复杂法律关系和多元利益冲突时,难以形成具有普适性和前瞻性的解决方案。同时,现行立法存在“嵌入式”“碎片化”的弊端,规范供给不足,制约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现实对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的需求极为迫切,专门立法具备显著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对公益诉讼法学发展意义重大,为深入研究提供法律指引,推动理论研究向纵深发展,有助于完善公益诉讼法学学科体系,明确各学科分支研究重点;也能吸引更多学者参与,促进学术研究繁荣,形成丰富的学术成果;还有助于构建中国特色公益诉讼法学话语体系,提升中国法学的国际影响力,为一流法学学科建设提供有力支持,推动法学学科整体发展,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促进法治实践与法学理论的良性互动和协同发展。
作者:田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限于篇幅,本文仅刊发前两部分,全文详见《人民检察》2025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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