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刑法解释功能
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欧阳本祺
[关键词] 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 刑法教义学 目的解释
[摘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刑法解释路径实现对司法实践的指引。在理论层面,现代理论突破“李斯特鸿沟”,将政策贯通于教义学体系,以构成要件实质化、不法价值化与责任目的化为架构,奠定解释功能的基础。在方法层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通过目的解释方法嵌入司法过程,确保实践“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在应用层面,未成年人犯罪责任范围的弹性解释,旨在维持权益保障与教育功能之间的动态平衡;醉驾型危险驾驶的认定依托实质危害性评估确定入罪范围。这些均践行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解释路径。总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合目的性判断引导规范与经验的融合,在保障罪刑法定原则的同时,增强刑法解释的适应性及公正性。
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一项刑事政策。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犯罪结构和社会治理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如何在新形势下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成为亟须讨论的问题。本文拟从理论、方法、应用三个层面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刑法解释功能实现对刑法实践的指引。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法解释功能的原理
长期以来,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学之间的界限被视为不可逾越的鸿沟。传统观点视刑事政策为一种经验性知识体系,强调其仅能对刑法提供宏观指导,而不得直接介入教义学体系内部。然而,随着犯罪现象复杂化和社会治理需求的提升,这种对立结构暴露出教义学相对封闭、难以回应现实等制度困境。为回应规范与功能的协调诉求,现代刑法理论尝试将刑事政策纳入教义学体系之中,推动刑法应用的刑事政策化。
(一)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学的贯通
德国近代刑法学之父费尔巴哈指出刑事政策是刑法的重要辅助知识,这揭示了刑事政策在刑法学体系中的关键地位。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认为刑事政策的核心价值取向,在于如何在定罪前或定罪后,通过科学与合理的措施实现对犯罪的预防和对犯罪人的矫正。换言之,刑事政策就是意图“以科学方法研究犯罪原因及刑罚成效,且以此为基础,从而获得各种原理原则。国家并依此原理原则,藉刑罚及其相类似制度为手段,以抗制犯罪”。从这一角度出发,刑事政策应被理解为评判现行刑法制度与引导未来立法的重要参照标准,而非直接介入刑法的适用或司法解释。然而,这种立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事政策的适用范围,使其与刑法教义学之间形成一道清晰却僵化的分界线。总的来看,李斯特确立了一种在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之间严格区分的理论框架,其基于这种观念甚至提出“刑法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屏障”这一经典命题。德国刑法学家克劳斯·罗克辛将李斯特这种对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学分立的理论概括为“李斯特鸿沟”(Lisztsche Trennung),以揭示二者在功能与方法论上的割裂。罗克辛对这种二元对立的立场进行了批判,其认为,“应当允许刑事政策进入刑法教义学中。其价值选择的法律基础、明确性和可预见性、与体系之间的和谐、对细节的影响,完全超越李斯特式—实证主义体系的结论”。事实上,刑法不能脱离其社会功能而存在。作为控制犯罪、保障秩序的工具,刑法必须回应现实问题,而刑事政策正是对“为何设罪”“如何量刑”“怎样预防”的价值性与实践性回答。如果忽视刑事政策的指引,刑法教义学将可能陷入封闭的逻辑体系之中,沦为脱离现实的纯文本推演。相反,将刑事政策引入刑法体系,有助于实现实质正义与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刑法的正当性不仅在于程序上的合法性,更在于价值上的合理性。通过将刑事政策的目标融入刑法的解释与规范构造中,刑法教义学可以更好地贴合当代社会的正义理念,增强其现实解释力与制度适用性。为此,罗克辛创制了目的理性的犯罪论体系,即“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利益对立场合时社会进行调节的利益衡量和对于刑法之目的的探求,就是我们所常见的各个犯罪类型的刑事政策之基础”,刑法的目的应当被解读为具有刑事政策性的。这种模式成功将刑事政策引入刑法教义学体系,所以被称为“罗克辛贯通”。
传统上刑法教义学受到成文法以及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而刑事政策作为一种经验科学,贯彻的是科学原则,以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为目标,二者之间始终存在着价值分立。但是随着犯罪论体系理解的日益实质化,刑法体系的主导性目的设定完全会受到刑事政策的影响。在现代法治体系中,若刑事政策的课题不能够或不允许进入教义学的方法中,那么从刑法体系中得出的正确结论虽然是明确和稳定的,却无法保证合乎事实的结果。所以,刑事政策和刑法教义学的贯通不仅反映刑法理论发展的成熟,也为当代刑法回应剧烈变化的社会现实提供了开放性、现实性与时代性的路径。
(二)刑事政策解释功能的明确
刑事政策是整个刑事法制的基本遵循,其实践指导作用需要在司法行为中实现。按照罗克辛的观点,刑事政策进入刑法教义学的主要实现路径,集中体现为构成要件的实质化、不法的价值化以及责任的目的化这三种模式。而这些模式的具体应用有赖于刑法解释这一载体。解释者应当在法律规范的射程内,对刑事政策的内涵及其价值目标进行解读,将其注入理论论证过程,从而得出具有政策导向的解释结论。
明确刑事政策的刑法解释功能不仅能保障法律适用的规范性与确定性,也能增强刑事司法体系对现实问题的回应能力,从而实现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之间的有效衔接。刑法解释能够发挥调节功能,激发成文刑法的灵活性面向以契合刑事政策。毕竟,刑事政策本质上是以社会防卫为目的的国家强制措施,这必然会与犯罪人权利保障之间产生紧张关系。因此,在比较衡量各种社会利益之后,如何对对象采取最不具侵害性、在必要范围内最小限度的犯罪对策就是刑事政策的课题。刑法解释完全可以根据正义理念以及法律文本,并基于案件实情确定符合社会变动的解释方向,尽可能地使得司法不断追求和实现正义。司法正义的实现,正与刑事政策的核心精神高度契合。在我国语境下,理论界将解释方法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两种类型。但无论是何类解释方法,方法的选择和结论的确定都被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所引导;贯穿“文理”与“论理”的核心要素,实际是刑事政策之“理”。这一理解路径不仅展现刑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所具有的技术理性,也明确揭示刑事政策具备的刑法解释功能,表明了刑事政策进入刑法教义学的重要方式。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法解释功能的方法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宽严相济作为基本刑事政策,其法律解释功能更为显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虽非正式法源,但依托目的解释这一方法论工具,得以有效嵌入刑法体系,成为实现政策目标的重要路径。目的解释强调刑法规范背后的价值指向,能够协调法律条文与现实需求。尤其在当前犯罪类型复杂化、法益抽象化的背景下,目的解释成为落实“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原则的关键手段,有助于明确集体法益边界、保障被告人权利,实现政策目标与法治原则的有机统一。
(一)目的解释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刑法解释功能的体现
刑事政策代表着一种合目的的思维方式,具有鲜明的功能主义面向。但政策本身不是法律,贯彻刑事政策并不意味着实现刑法的目的。刑事政策需要在法教义学体系下运行,而不能成为一种超法律的“法外运作模式”。具言之,无论在成文法还是判例法背景下,刑事政策都不可能直接作为刑事裁判的依据,它并不具有正式的法源地位。诚如有学者所言,刑事法律的解释在参酌刑事政策要求时,必须基于价值和目的进行必要的学理转化。而目的解释正是一种具有“价值引介管道”性质的方法论,能够扮演将刑事政策所倡导的价值导入刑法体系中,使政策落地于法律框架之内的实践性工具角色。传统上,形式解释论者主要强调目的解释的次位性或补充性,认为目的解释的前提是“语义解释不能满足需要”,突出其超越文本语言边界的特点。而在实质解释论者看来,目的解释具有决定性意义,它在各种解释方法中的意义最为重大。以刑法规范的构造而论,每个刑法规范的背后都有其目的根源,毕竟“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以解释结论的取舍而论,目的解释能够在各种解释方法的结论发生冲突时,在最终意义上决定采用何种结论。因此,基于刑法文本的解释也不是全然形式化的,它难以脱离目的而单独运行。只有在目的解释统筹之下,解释结论的合理性或正当性才能得到合理说明。
具体到我国,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因此,应当进一步阐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刑法解释功能中目的解释的地位。传统上,学界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由国家与执政党制定或认可的,应对犯罪与社会危险行为的原则与方法。它建立在对犯罪原因、条件及预测的把握之上,以刑事法律规范为载体,旨在实现预防、控制与惩治犯罪以及刑事公正与效率等多重价值目标。其意图是在罪刑处置上应当区别对待与宽严相济,其蕴含“宽”与“严”两个层面,“宽”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是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言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司法机关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刑事政策以目的的确定为杠杆,根据犯罪态势的变化调整刑法规制的范围和程度,以求政策效果。如何有效确定“宽”和“严”的需求与程度,需要目的解释的介入。当前,在法定犯数量激增、预防性犯罪化趋势增强的背景下,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日益呈现出集体化、模糊化与空洞化的倾向。这种趋势一方面扩大了刑法规制的范围,另一方面也对被告人权利保障构成潜在威胁。因此,如何有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存在一定的困境。为此,必须通过目的解释对集体法益进行比例性审查,确保其适当性与明确性,避免政策工具化引发的刑法滥用。更进一步地说,宽严相济的价值取向进一步要求法益应当尽量具体化,这就需要在解释过程中,优先实现对“宽”的价值空间的充分保障,将集体法益尽可能向个人法益还原,以减少社会对立、修复社会关系。因此,目的解释在此不仅是刑事政策的刑法解释功能的核心技术工具,更体现了对法治精神的实质回应。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立场指引目的解释的方向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在于对刑事制裁的差异化运用,通过“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的策略,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动态平衡。这一政策价值导向不是浮于立法之上的抽象原则,而是内化于目的解释中。目的解释在适用中不能脱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而应主动顺应政策目标的变化加以调整。目的解释作为一种强调价值和功能的解释方法,本质上要求解释者立足于刑法规范所服务的社会目的,将当前阶段的刑事政策纳入解释考量,从而实现法律适用的现实契合性与有效性。而在当今的刑法解释中,应当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约束目的解释的价值目标,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立场始终约束目的解释的运用方向。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已经逐步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价值立场的指引地位。司法机关在犯罪处置中应当坚持宽与严的区别对待与相互救济,由此最大限度地实现预防、控制与惩治犯罪的效益,这是刑事公正与效率的价值目标实现的当然要求。而且“解释的目的”应当是阐明立法者的价值判断,而非将个人立场矫饰成法律意志。为了实现个人价值与法律价值的统一,应当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沟通解释者个人价值与刑法解释所需要社会价值之间的桥梁。这意味着在刑法解释中,解释者应当以宽严相济所代表的价值取向来填充价值判断的具体内容。一般说来,刑事政策属于政治系统的产物,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自然也有其时代性的一面。在这个意义上说,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法律不再是单纯的专政工具,而是各种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各种社会矛盾的化解器。
刑事政策要求目的解释不再是简单的文本分析或形式逻辑推演,而是涉及价值判断和政策取向的实质性选择。在这一价值约束下,运用目的解释可以在罪刑法定的原则框架内,主动回应并融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结构,实现法条含义与政策目标之间的协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承载的自由、秩序与正义的多元价值,要求刑法解释者在面对法律模糊或空缺之处时,基于政策逻辑判断何种解释更符合当下社会治理需要。这种基于刑事政策的目的解释方法,实质上是对传统教义学方法的超越,是规范体系与社会效果之间的桥梁。刑法解释活动的本质,是在刑事政策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寻找“最大公约数”,以实现规则自治与自由裁量的有效协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即在此扮演着价值明确的角色,既不是对规则的替代,也不是抽象的政治口号,而是具体司法情境下的判断基础和方法指引。由于刑罚的施加必须考虑现实的社会政治需要,刑事政策因此成为联结政治与刑法及刑法解释的重要桥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强调个案的情节考量与刑罚适应性的调整,所以目的解释方法可以走向功能主义与目的论取向,从而拓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刑法解释功能。目的解释在宏观上与微观上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落实提供了进路。首先,经济秩序、社会发展、文化观念等犯罪产生的环境和刑法运行的基础为目的解释中目的的探寻提供了外部基准,其甚至可以直接左右司法的原则性方向。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这类外部基准相契合,司法人员在综合运用目的解释时自然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践行,无形地将刑事政策贯彻于司法工作中。其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个罪的认定需要与个罪案件中一切的可考量因素相契合。而目的解释为这些因素的运用提供了渠道。通过有效探究个罪规范意图及个案处罚目的,解释者能够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中的具体适用拓展空间。基于当事人、被害人乃至犯罪细节可以确定选择适合的“轻重”处理方式。
(此为删减版,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6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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