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检察学的学科体系构造、理论渊源与制度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一级教授 樊崇义
[关键词] 中国特色检察学 法律监督 学科体系 法理依据 比较检察 检察制度史
[摘 要] 区别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检察理论范式,我国检察学以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属性作为贯穿全学科的逻辑主轴,融合马克思主义法学、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本土红色司法历史资源、我国宪法政治体制规范与域外检察制度合理借鉴成果,形成“基础理论本源—本体制度规范—实务运行机理—专业分支延展—比较改革研判”层级化、系统化学科结构。当前法学理论与检察实务界对中国特色检察学的理论根基、科学依据、国内外制度渊源缺乏体系化梳理,一定程度上存在照搬西方检察理论范式、淡化本土制度法理正当性的研究误区。对此,拟从马克思主义法理科学依据、我国宪法政治与法治本土依据、域外检察制度参照依据三重维度展开溯源,分层细化学科五大组成板块的具体内容、内在逻辑与生成机理,系统剖析中国特色检察学区别于域外检察学的独有特质,明晰学科完善的时代方向,以期夯实中国特色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理论根基,助力新时代检察理论现代化与检察制度法治化建设。
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学诞生于近代大陆法系,伴随法国、德国检察制度创设逐步形成以公诉权、侦查指挥权为核心的传统学科框架,英美法系受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影响,检察学相关研究依附刑事诉讼法学,并未形成独立完备的检察学学科体系。从全球法学学科布局来看,绝大多数国家检察理论研究局限于刑事公诉领域,不包含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监督内容,不存在以全面法律监督为本质的检察学范式。
我国自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伴随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979年立法、1996年与2012年刑事诉讼法大规模修订、2018年监察体制改革落地、公益诉讼法定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2018年修订、数字检察建设等一系列重大制度革新,检察职能从传统刑事公诉单一范畴拓展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并行的完整职能体系,检察工作覆盖刑事、民事、行政、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司法救济、社会治理多元场域,催生了本土化、自成体系的中国特色检察学。
2021年以来,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重大命题,中国特色检察学作为部门特色法学,是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不可或缺的一环。但现有研究多聚焦具体检察制度、单项检察改革,对学科整体体系构造、理论生成的科学依据、中外制度溯源缺少整体性、深度化梳理:一方面,部分研究套用西方检察权属于行政权、准司法权二元划分理论,质疑我国法律监督型检察权的法理合理性;另一方面,割裂了人民检察红色历史源流,忽视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我国检察制度的本源指引,片面地以域外制度作为评判本土检察制度优劣的标尺。
基于此,本文以学科体系分层为主体框架,论证中国特色检察学生成的三重科学依据专论,分别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科学理论依据、我国本土宪法政治历史与规范依据、域外检察制度借鉴与反思依据三个维度深挖理论渊源,加强对中国特色检察学基础理论本源本体制度、实务运行、细分分支和比较改革的研究,完整阐释中国特色检察学的内容构成、生成逻辑与法理正当性。
一、中国特色检察学形成的三重科学依据
论证学科中国特色、破除西方理论教条,可从马克思主义法理科学依据、国内本土制度与历史依据、域外检察制度参照与批判性借鉴依据三方面展开。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中国特色检察学的理论科学本源
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人民主权理论、法的本质学说、权力监督制衡原理构成我国检察法律监督制度最核心的科学理论根基,也是中国特色检察学区别于西方检察学的底层逻辑。
第一,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原理奠定检察权人民性根基。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权力本源来自人民,人民通过代议制度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为防止国家公权力异化、脱离人民管控,必须设置专门监督机制约束各类公权力运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主权的制度载体,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立法、行政、监察、审判、检察等权力由人大派生,检察机关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代表人民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这是法律监督职能设置的法理原点。西方“三权分立”体制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相互鼎立制衡,依靠分权实现权力约束,因此,检察机关仅承担公诉职能,无普遍法律监督权限,二者逻辑差异直接决定检察学的学科分野。中国特色检察学将人民性作为核心价值准则,检察为民、司法救助、检察听证、司法公开等内容的研究均源于该理论。
第二,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证成专门法律监督权的正当性。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资产阶级分权制度局限性时提出,权力天然具有扩张与滥用属性,除权力之间相互制约外,需要独立的专门监督力量保障法律实施。列宁在苏维埃政权建设实践中进一步发展法律监督理论,创设社会主义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提出“检察权的使命是维护法制统一”,构建自上而下检察一体、独立行使检察监督权的制度范式。我国人民检察制度传承列宁法制监督思想,结合我国国体、政体本土化改造,摒弃苏俄检察过度扩张的历史弊端,形成适配中国国情的法律监督模式,这也是我国检察学将“法律监督”作为学科主线的重要理论来源。检察学学科中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全部制度内容,均以权力监督科学理论为立论基础。
第三,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法治统一原理支撑检察全领域监督体系。法治统一是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我国地域辽阔、多层级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并行,行政执法、司法活动容易出现法律适用不统一、同案不同处理等问题,需要专门机关纠偏。检察机关通过“四大检察”履职,对刑事诉讼全流程、民事行政审判与执行、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开展监督,保障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该原理直接推动公益诉讼检察、行刑衔接检察监督等新兴研究内容进入检察学体系。
(二)我国本土宪法政治历史与立法规范依据
第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红色检察实践是中国检察学学科的历史渊源。从土地革命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检察制度到抗日根据地边区检察制度和解放区人民检察建制,红色检察实践积累了大量本土化经验:检察受政权领导、立足群众开展司法、监督肃反与审判活动、维护根据地法制,形成区别于旧式资本主义检察的人民检察传统。苏区检察依靠人民群众检举不法、开展执法监督的实践,为新中国检察制度人民底色提供历史样本,也成为检察学历史研究板块的核心史料依据。
第二,现行宪法与配套成文立法是检察学学科规范依据。我国1954年宪法首次确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定位,1982年宪法第12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从根本法层面锁定检察权本质,是整个中国特色检察学最权威的规范源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细化检察机关设置、职权、运行规则;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立法,于1996年、2012年、2018年先后进行多次修改,持续扩充检察监督范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先后增设检察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公益诉讼条款;检察官法、社区矫正法等单行法不断完善配套制度。上述层级化法律规范,是检察本体制度、实务运行研究的成文法依据,决定检察学各分支的研究边界与内容。
第三,中国式现代化与基层社会治理现实需求是检察学学科实践依据。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生态环境破坏、食品药品侵权、国有资产流失等新型社会矛盾不断涌现,传统私益诉讼无法救济公共利益,倒逼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的诞生;基层司法不规范、执行乱象客观存在,需要检察机关常态化监督,现实法治需求持续拓展中国特色检察学的研究范畴,推动数字检察、源头治理等本土理论落地。
(三)域外检察制度的参照、借鉴与批判性反思依据
中国特色检察学并非封闭自洽的学科体系,在立足本土法理基础上,批判性吸收大陆法系、英美法系、苏联检察制度的合理养分,同时以域外制度短板反证我国法律监督检察模式的制度优势,构成学科比较研究板块的直接依据。
第一,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合理借鉴。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兼具公诉权与有限侦查监督权,检察官主导侦查、指挥侦查机关取证,该制度经验被我国刑事检察适度吸收,形成介入侦查引导取证、侦查活动监督制度;大陆法系国家检察官客观义务理论,成为我国检察客观公正原则的域外参考,纳入检察基本原则研究内容。但大陆法系国家中检察隶属于行政序列、无民事检察、行政检察与公益诉讼监督权限的制度短板,决定了我国不能照搬其制度模式。
第二,英美法系检察制度的取舍参考。英国公益诉讼零散制度,为我国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提供参考样本,但英美法系国家中检察依附政府、无独立法律监督地位的体制,不符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架构,无法全盘移植。
第三,苏联检察制度的历史溯源与扬弃。新中国成立初期借鉴苏联检察体制搭建初代人民检察框架,但苏联检察权无限扩张、干预审判的制度弊病,在我国制度发展中被逐步修正;限缩检察权对实体审判的直接干预权限,将监督限定在程序违法与生效裁判纠错层面,形成抗诉、检察建议二元监督方式,实现对苏联检察制度的本土化改良,相关制度演变历程是比较检察学重要研究内容。
二、中国特色检察学基础理论本源研究
(一)中国检察制度发展史研究
一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31年—1949年):重点研究中华苏维埃工农检察部制度、陕甘宁边区检察制度、华北人民政府检察条例,梳理红色检察中监察检察一体化与依靠群众办案的原生特质。当前学术热点集中在红色检察基因传承、人民检察本源溯源方面。二是新中国成立与曲折期(1949年—1978年):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设立、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1968年检察机关撤销的历史成因与制度教训,研究新中国成立初期借鉴苏联检察的经验与问题。三是恢复重建与稳步发展期(1978年—2012年):1978年宪法重设检察机关、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与刑事诉讼法立法、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诉与检察监督调整。四是新时代改革转型期(2012年至今):2012年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入法,2017年公益诉讼入法,2018年监察体制改革、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同时补充学界争议:红色检察传统与现代检察制度衔接路径、新中国成立初期检察制度历史评价等前沿研究内容。上述四个历史阶段的立法文件、实践特点、学术研究重点应当进一步补充。
(二)检察法理与宪法定位研究
除原有宪法逻辑外,还应对三大理论争议加强研究:第一,检察权属性学说之争(行政权说、司法权说、法律监督权独立权说)是检察学学科核心理论议题,中国特色检察学立足于宪法条文采信法律监督权独立权说,系统驳斥单一行政权或司法权理论;第二,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职权边界法理,监察调查权与检察审查起诉权衔接法理、监察证据转化规则的法理依据;第三,检察权与审判权制约监督关系,区分“程序监督”与“实体干预”边界,厘清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法理限度。上述理论争议是基础理论重点研究内容。
(三)检察工作基本原则体系细化研究
应将以下基本原则逐项扩充法理内涵、立法依据、实务适用边界: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原则。法理依据、入法体现、在检察履职中的落地机制,研究党建与业务融合理论。二是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边界、排除不当干涉的制度保障、依法独立与人大监督的平衡等。三是客观公正原则。检察官客观义务、兼顾追诉犯罪与保障人权、不起诉裁量中的客观约束。四是检察为民原则。以人民为中心在检察领域落地,司法救助、信访申诉、基层联络制度。五是检察一体原则。上下级检察院领导体制、异地协作办案、指定管辖规则。六是法治统一监督原则。依托“四大检察”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实现路径。
(四)检察价值论专项研究
检察学基础理论应包含三重价值体系:一是秩序价值(通过惩治犯罪、监督纠错维护国家法治秩序),二是人权保障价值(如羁押必要性审查、非法证据排除、辩护权保障、被监督人权利救济),三是公共利益价值。这三大价值的冲突协调与动态平衡是检察学基础理论常态化研究内容。
三、中国特色检察学本体制度规范研究
扩充组织制度、人员制度、“四大检察”职权制度的立法细节、改革沿革、制度争议、细分研究要点,应为检察学本体制度规范研究的核心内容。
(一)检察机关组织制度
一是四级建制与专门检察院:细化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能、省级检察院统筹指导、市级检察院办案指导、基层检察院办案主力的层级分工;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的设置变迁与管辖规则,专门检察体制改革前沿研究。二是内部治理机制:检察委员会制度细化研究(议事范围、表决规则、重大疑难案件决定权、检察委员会与独任检察官权责划分,检察委员会是我国独有制度,为中外检察学差异的重要标志);检察长负责制的内涵、权责清单;办案组织改革;员额制改革后独任检察官、办案组适用案件范围,内设机构改革(“四大检察”对应内设部门的设置逻辑)。三是派驻检察机构:派驻监管场所的建制规则与改革方向。
(二)检察人员制度
应当依托检察官法全链条扩充研究内容,具体包括:检察官初任遴选、法律职业资格准入、逐级遴选制度;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员额检察官、司法辅助、行政人员)的改革由来与实务难题;员额动态进退、业务考核、职业保障(人身、薪酬、履职豁免);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制度、惩戒事由与程序;书记员、司法雇员配套管理制度;员额制改革利弊评析、学界完善建议等研究内容。
(三)“四大检察”职权制度细化
1.刑事检察制度。刑事检察需细分五大研究模块。一是审查逮捕制度:捕诉一体改革、羁押必要性审查全流程适用规则。二是审查起诉与公诉:认罪认罚主导责任、量刑建议刚性效力、不起诉三分法实务适用、出庭公诉规范化。三是侦查监督:立案监督(应当立案不立案、违法立案)、侦查程序违法监督(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非法取证)。四是刑事审判监督:庭审活动违法监督、二审抗诉、再审抗诉适用情形。五是刑事执行检察: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巡回检察、社区矫正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看守所执法监督。此外,补充监检衔接专项内容: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受理、审查起诉退回补充调查、涉案财物衔接处置规则。
2.民事检察制度。民事检察制度应对立法沿革(1991年民事诉讼法抗诉入法、2012年民事诉讼法增设再审检察建议)、监督范围展开研究。生效裁判抗诉、审判程序违法检察建议、民事执行全流程监督;虚假诉讼专项检察监督(本土特色制度)、民事检察和解、实质性化解民事纠纷制度,域外并无对应的制度设计,这均是中国检察学独有研究内容。
3.行政检察制度。行政检察主要研究:对行政诉讼审判、裁定、强制执行的法律监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制度,涉土地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类案件专项监督;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刑衔接)中的检察监督,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4.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标志性中国原创制度)。2017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立法溯源;生态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领域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新拓展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审前程序(督促履职)、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主体规则、检察公益诉讼与社会组织公益诉讼衔接;域外公益诉讼以私诉为主、检察机关极少介入,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检察学标志性研究板块,在公益诉讼立法中补充完善学界建言。
5.控告申诉检察配套制度。主要包括:刑事申诉复查、国家赔偿监督、检察司法救助、信访法治化办理。这些作为检察为民的落地载体,应完善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相关理论研究。
四、中国特色检察学实务运行应用研究
检察办案全流程程序规范。扩充案件统一受理分流机制、案件管理部门全流程监管、案件质量检查评查体系;检察听证制度分类(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听证)、听证适用范围、听证程序规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流程检察适用难题(量刑协商、从宽幅度把控、被告人反悔的处理);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的实务边界,相对不起诉与附条件不起诉的区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监管规则。
多元化检察监督运行机制。一是传统监督模式。主要包括派驻检察、巡回检察(2018年取代单一派驻检察的改革由来、适用监管场所与社区矫正)、专项检察监督(涉黑、金融、环境专项)、类案监督。二是新型数字化监督。主要包括数字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建设,依托司法大数据、政务数据抓取违法线索,智能化监督是新时代检察学新兴实务内容。三是跨区域协作。主要包括跨省检察协作、跨行政区划检察院办案规则。
本土改革创制类实务制度。比如,未成年人检察特殊程序,具体可对以下制度展开研究:合适成年人制度、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未成年人公益保护一体化等。
五、中国特色检察学细分分支、比较与改革研究
(一)专业化细分检察分支学科
一是传统专门检察。主要包括:未成年人检察学、军事检察学,细化学科研究对象、特殊办案规则。二是新型专业化检察。主要包括:金融检察、知识产权检察、互联网检察、海事检察,围绕新型经济犯罪、知识产权侵权、网络犯罪等领域配置法律监督规则。三是前沿交叉分支。主要包括:涉外检察学(跨境犯罪追诉、国际司法协助、境外追赃、涉外公益诉讼)、基层治理检察学(基层矛盾化解、源头治理)。
(二)中外比较检察研究
检察学研究在横向上可分法系对比研究。一是大陆法系:法德日检察(公诉权+有限侦查监督,无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制度优势与短板。二是英美法系:美国、英国检察(行政属性、广泛起诉裁量,无法律监督职能)。三是俄罗斯检察(法律监督体制的历史变迁、当代改革动向)。通过多法系对比,归纳我国法律监督型检察的独有优势,破除唯西方理论至上误区,是比较检察学的核心研究任务。
(三)中国检察改革动态研究
以重大改革节点为脉络展开研究,具体而言,1996年刑事诉讼法改革、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法、监察体制改革、员额制改革、公益诉讼立法、数字检察改革,梳理每轮改革的动因、制度调整、实践成效、现存短板与完善路径,进而研究我国检察改革规律,立足本土国情、问题导向,渐进式法治化改造。
(此为删减版,注释及全文见《人民检察》2026年第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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