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程序正义理念 完善刑事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发展与展望
卞建林 肖峰
[关键词] 刑事诉讼基础理论 程序正义理念 数字时代 自主知识体系
[摘 要]刑事诉讼基础理论是刑事诉讼学科体系的核心内容,反映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决定刑事诉讼的发展方向。我国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历经探索、初创、繁荣与稳定发展等阶段,逐步形成以诉讼目的、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模式、诉讼文化、诉讼主体为主要内容的基础理论体系,推动了刑事程序法治研究的学理化与体系化。当前,既有刑事诉讼基础理论在体系化程度、本土解释力以及回应数字时代变革等方面仍显不足。未来应着力推进刑事诉讼自主知识体系构建,积极响应数字技术带来的深层理论挑战,持续推动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系统完善,为刑事司法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学理支撑。
目次
一、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发展脉络
二、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
三、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展望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法治现代化的发展,需要系统而成熟的法学理论提供学理支撑。刑事诉讼是国家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活动,诉讼目的、价值等基础理论在为诉讼的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提供逻辑起点与价值指引的同时,亦构成学科体系的核心内容,在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占据重要位置。几十年来,学界围绕刑事诉讼基础理论深入开展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积累了丰富的成果,有力推动了刑事司法现代化的发展。随着社会结构深刻转型、司法改革持续深化、数字技术对诉讼形态的影响,刑事诉讼基础理论面临新的发展需求,部分既有理论成果需要继续深入发掘,新的理论生长点也亟待探索。在此背景下,系统梳理我国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发展脉络,探寻基础理论的发展趋势和重要范畴,是推动刑事诉讼法学理论更新、增强自身解释力的应有之义。
一、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发展脉络
我国刑事诉讼基础理论在七十余年的演进中,因应法治建设需求而不断丰富和发展,不同阶段的研究侧重点与问题意识各有不同,基础理论也正是在这一过程中持续深化。
探索萌芽期(1949年—1979年):新中国成立后,旧的司法体系被彻底废除,苏联的法学理论及司法制度成为法学领域的学习对象。1954年宪法的制定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提供了宪法基础,学者们开始从宪法的视角和高度研究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1960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开始重新征求意见,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迎来相对繁荣的时期,学者们开始初步探讨司法机关职权配置及相互关系、审判程序、辩护制度以及证据法的相关问题。后续随着政治活动的影响,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基本中断,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探索也随之停滞。
理论初创期(1979年—1990年):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结束了刑事诉讼领域长期无法可依的状态,为系统化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基本遵循。初创时期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注释色彩较为浓厚,目的在于帮助司法实务人员理解和适用法律,学科的基本框架由此逐步搭建。在此基础上,学者们逐步展开对诉讼原则、证据制度、司法机关职权配置等基本问题的讨论,程序正义、无罪推定等理念虽未获法律明确确认,但已进入学术视野。研究方法上,苏联法学的影响依然存在,同时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理论也开始被介绍进来。总体来看,这十年间的理论研究尚属初创时期,论题较为分散,深度有待加强,但若干基本范畴开始得到初步阐释,学科体系初具轮廓,为后续理论深化准备了条件。
蓬勃繁荣期(1991年—1997年):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进入繁荣阶段。修法的现实需求激发了学界对基本理论问题的关注,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展开了紧密互动。一方面,学界围绕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展开讨论,为修法提供学理支持;另一方面,刑事诉讼基础理论自身也获得长足发展,诉讼目的、构造等重要范畴得到较为系统的阐释,诉讼文化、主体等理论开始进入研究视野,理论探讨的广度和深度均有明显拓展。
稳定发展期(1998年至今):1998年以后,刑事诉讼基础理论进入稳定发展期。2012年、2018年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推动学界对诉讼目的、构造等核心理论的探讨更趋精细。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凝聚了学界在刑事证据法基础理论领域的研究积累,推动了证据法原理的深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后,学界围绕诉讼构造、诉讼主体、诉讼模式等基础命题展开了深入讨论,产出了大量成果。与此同时,随着数字时代的来临,数字技术深度介入刑事诉讼,不仅改变了具体程序形态,更对刑事诉讼基础理论提出了新的课题。在线诉讼的普及使直接言词审理、集中审理等原则的适用前提发生变化,程序正义的内涵与实现方式有待重新审视。算法辅助决策渗入事实认定,裁判中立的客观性基础面临新的追问。总体来看,这一阶段的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回应实践的能力显著增强,研究视野更为开阔,学科体系趋于成熟。
二、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
刑事诉讼基础理论处于学科体系的重要位置,为制度建构与司法运行提供了逻辑起点,经过几十年的探索,学界围绕刑事诉讼的诉讼目的、价值、构造、文化、主体等核心范畴积累了较为系统的认识。
(一)诉讼目的理论
在刑事诉讼基础理论中,诉讼目的理论居核心地位,是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活动的基点。新中国成立后较长一段时间,受法律工具主义影响,诉讼目的被基本等同于惩罚犯罪、查清事实,实体真实占据主导地位,诉讼程序仅作为实现实体目标的手段。单一惩罚观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后仍延续多年,学界对诉讼目的问题尚缺乏系统深入的研究。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治安形势好转,社会转型加快,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修改提上日程,诉讼目的理论迅速成为理论热点。学者们开始从比较法和法哲学视角反思单一惩罚观的局限,人权保障、程序正义等理念被引入诉讼目的讨论,逐步形成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行的二元目的论。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亦将其明确为基本任务,从根本法和基本法律层面为二元目的论提供了具体支撑。二元目的论的确立,打破了片面强调惩罚犯罪的一元格局,为刑事诉讼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提供了更科学的目的基础。随后,学界围绕二元目的论展开了更为精细的讨论,对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作了进一步阐释和丰富,二元目的之间的冲突与协调机制受到更多关注,权利保障的内涵也从被告人单一主体向被害人参与、社会利益兼顾等方向扩展。
(二)诉讼价值理论
诉讼价值理论旨在回答刑事诉讼程序应当具备何种品质,依据何种标准评判程序运行的问题。早期研究受单一目的论主导,程序长期被看作实现实体的工具,程序本身的独立价值未能得到重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后,随着程序正义理论的引入,学界开始反思工具主义的局限,意识到程序并不仅仅服务于实体结果的正确性,程序本身亦承载着尊重人的主体地位、保障程序参与者公正感受等独特功能。程序的独立价值与工具价值逐步得到区分,程序正义的观念得到广泛认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二者并重、不可偏废的学说得到普遍认可。程序独立价值的发现,进一步拓宽了诉讼价值的维度。在此基础上,诉讼效率作为又一重要价值维度被纳入研究视野,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成为新的理论课题。学界围绕“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基本立场形成较多共识,同时对如何平衡个案公正与整体效率的关系进行持续探讨。近年来,人权保障的内涵进一步充实,自由、平等、尊严等元素也被纳入价值讨论,诉讼价值的内涵更趋多元。
(三)诉讼构造理论
诉讼构造理论关注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主体的法律地位与相互关系,以及程序各阶段的不同组合方式。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学界对诉讼构造理论展开系统研究,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审判中立逐步被确立为现代诉讼构造的基本要求,并成为反思现行诉讼制度与程序设置的分析工具。在我国语境下,诉讼构造理论结合本土制度背景发展出具有特色的分析路径。学界将构造形态概括为两种基本类型:三角结构与线性结构。前者指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与正当程序理念紧密关联;后者指公检法三机关在不同诉讼阶段前后接力、配合推进,呈现“流水作业”式的工序关系,这一模式下侦查活动成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起诉和审判在很大程度上沦为对侦查结论的确认,制约功能难以有效发挥。以“流水作业”式构造为镜,学界对我国刑事诉讼中配合有余而制约不足的问题展开系统反思,推动对控审关系、侦审关系的重新认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义就在于调整各阶段之间的权力配置,强化审判对侦查和起诉的制约,推动庭审实质化,使诉讼构造从理论研究逐步走向制度现实。
(四)诉讼模式理论
诉讼模式理论致力于对不同制度体系下程序运行的整体特征与权力配置方式加以比较和归类,侧重从历史传统、法律文化和制度逻辑等角度,提炼出若干基本范式。长久以来,学界通行的分类是将诉讼模式划分为当事人主义模式与职权主义模式两种。当事人主义模式把程序主导权交给控辩双方,裁判者保持中立克制,通过控辩对抗推动案件解决;职权主义模式则要求法官积极介入证据调查与程序管理,重视公权力在发现真实过程中的作用。两种模式划分的背后蕴含的法律文化传统与司法理念差异一直是比较法研究的重要课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域外“正当程序模式”和“犯罪控制模式”的提出,是刑事诉讼模式领域最具代表性的一种学说。随后发展出的“家庭模式”与“斗争模式”,“协作模式”与“科层模式”,则进一步丰富了刑事诉讼模式的内涵。上述模式学说的发展为观察中国问题提供了多维参照。我国诉讼模式以1979年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职权主义为基调,此后修法中持续吸收当事人主义模式的合理要素,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近年来,随着案件数量持续攀升,各国普遍面临“诉讼爆炸”的压力,以协商替代对抗的第四范式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通行做法。第四范式的核心在于尊重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允许通过认罪协商等方式放弃完整审判程序,从而影响诉讼进程与实体结果。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设当事人和解程序,协商性司法初具雏形;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由试点上升为基本原则,标志着协商性司法被正式确立,我国刑事诉讼模式自此进入对抗与协商并存的多元形态。
(五)诉讼文化理论
诉讼文化理论聚焦于人们对刑事诉讼的认知、情感态度与价值取向,着重分析观念因素对程序运行的深层影响。诉讼文化既包括显性的法律规则认知,也关涉隐性的思维习惯,立法者的价值判断、司法者的行为选择乃至普通民众的正义直觉。比较研究表明,诉讼制度差异的实际根源往往不在技术层面,而内嵌于法律文化土壤之中。当事人主义模式之所以在英美国家生根,不仅是出于制度设计的偏好,更是个人自由与怀疑政府权力等观念的产物。职权主义模式下对实体真实的重视和法官作用的强调,则与欧陆国家的国家责任伦理及法律家精英传统密不可分。我国早期关于诉讼文化的研究侧重对中国传统诉讼观念的梳理与反思,普遍认为“无讼”“厌讼”的社会心理、对清官裁断的高度依赖、重实体而轻程序的思维惯性,构成了传统诉讼文化的基本面貌。近年来,随着诉讼文化的研究逐步深化,传统“厌讼”心理开始被更加理性的诉讼观念所替代,程序正义理念广泛传播,被追诉人的权利意识明显增强,法官中立与检察官客观义务等职业伦理初步确立,公众对程序公开和裁判说理的要求日趋强烈,程序参与感、程序公正感以及司法认同感日渐成为公众评价司法的重要标尺。
(六)诉讼主体理论
诉讼主体理论探讨刑事诉讼中哪些参与者享有主体地位以及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配置原理。离开诉讼主体,刑事诉讼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区分主体与客体,是现代刑事诉讼区别于纠问式诉讼的基本标志。我国早期关于诉讼主体的研究,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影响,主要围绕国家专门机关展开,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职权划分与相互关系是关注的重点。被追诉人虽然在法律中享有一定权利,但长期未被真正地置于主体位置加以审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随着程序正义理念的引入和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问题开始受到系统关注。学界逐步认识到诉讼主体理论的核心是在程序设计和司法实践中尊重被追诉人的独立人格与程序选择权,保障其能够有效参与到关涉自身利益的程序之中。与此同时,辩护人在诉讼中的独立主体地位也得到进一步肯定。关于被害人能否成为诉讼主体以及享有何种程度的程序参与权,学界也持续讨论。近年来,协商性司法的推行对诉讼主体理论提出了新的课题。在控辩协商的语境下,被追诉人主体性内涵发生显著变化,彰显被追诉人之主体性的合作理论成为讨论焦点。刑事诉讼主体的扩展,深刻反映了刑事诉讼从职权主导的单向追诉,逐步转向尊重主体地位、强调理性对话的多元参与格局。
(本文共三部分,现摘发前二部分,全文见《人民检察》2026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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