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同步监督”辨析
张吉喜 涂洪波
[关键词] 刑事执行检察 刑罚变更执行 同步监督 事后监督
[摘要] 同步监督的概念产生于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检察实践,但其内涵缺乏明确界定。通过分析可以发现,法律规范中的同步监督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同步”,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监督权与被监督机关的职权行为之间仍存在先后次序关系。本质上讲,同步监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监督形态,带有谦抑性和事后性。当前对同步监督与事后监督关系的不恰当认识,具有可能造成检察监督范围泛化、模糊检察机关与被监督机关职权边界的风险。回归法律监督本位,同步监督属于特殊的事后监督。在厘清这一关系的基础上,通过优化刑事执行检察同步监督的履职路径,实现提升刑罚执行质效与廓清检察履职边界的妥适平衡。
目次
一、刑事执行检察“同步监督”的由来
二、刑事执行检察“同步监督”的规范分析
三、刑事执行检察“同步监督”的学理分析
四、“同步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关系探讨
五、优化刑事执行检察“同步监督”的履职路径
近年来,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正迎来最好的发展时期。2026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要求“强化检察监督”与“提升刑罚执行质效”。2026年4月,新修订的监狱法获审议通过。此次修法的核心亮点之一是在完善刑罚执行方面,加强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的检察监督。然而也应看到,当前围绕刑事执行检察的职能定位、权力边界、履职模式和责任追究等基本理论问题尚存不少争点与分歧。在履职模式方面,实务界对同步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关系众说纷纭,而学理化阐释却显得相对匮乏。同步监督因何提出、如何理解?它与事后监督模式是否存在本质区别?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作出回应,以期划定刑事执行检察的履职边界、助益检察机关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助推刑事执行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向更高水平、更深层次迈进。
一、刑事执行检察“同步监督”的由来
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针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三类案件。同步监督产生于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检察实践,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
(一)“同步监督”的提出背景
从时间维度来看,大体可以将刑罚变更执行工作划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具体而言,事前环节是指对罪犯服刑改造表现予以计分、奖惩的日常考核;事中环节是指刑罚执行机关提出暂予监外执行意见或者报请法院裁定减刑、假释,以及执行管理机关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法院作出裁定的过程;事后环节是指检察机关对相关审批决定或者裁定进行审查的过程。
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法律仅赋予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决定或者减刑、假释裁定进行书面核查的权力。因为此种检察监督仅及于事后环节,故被称为事后监督。
显然,这种理解实质是以刑罚变更执行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作出为判断标准,从而将检察监督的客体或者对象锚定在“案件”之上,等同于“案后监督”。鉴于我国刑罚执行场所的封闭性与刑事执行主体的多元化,检察机关必然面临监督时点滞后、信息不对称、监督对象泛化等困境,加之实践中“纸面服刑”“提钱出狱”“违规减假暂”等事件发生,实务界对优化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模式的需求越发迫切。
(二)“同步监督”的正式提出
为纠正上述失范现象,中央政法委在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中提出了同步监督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文件亦有体现。200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同步监督,要求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审批工作“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从程序上确保保外就医工作的全过程置于法律监督之下”。2007年3月,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第12条第1款规定,建立对减刑、假释的提请、裁定活动和暂予监外执行的呈报、审批活动全过程同步监督机制。2014年,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第8条对同步监督提出了制度化要求,即“健全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制度”。2021年,党中央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出“完善对刑罚变更执行的同步监督机制,有效防止和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将同步监督上升至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顶层设计。
回顾同步监督的提出过程,其被明确限定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旨在规范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办案流程,从而发挥检察机关“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专业优势,同时切实防止徇私舞弊、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发生。因此,对同步监督的理解不应脱离其原本的政策语境。
二、刑事执行检察“同步监督”的规范分析
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检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同步监督后,这一表述被理论界与实务界广泛使用,但其内涵缺乏明确界定。例如,有观点认为,同步监督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变更刑罚执行的决定进行同步审查;另有观点认为,同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进行全程同步的参与型监督。这些观点的核心规范依据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检察机关实行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时间维度由事后环节向前延伸至事中环节,使得检察监督的内容涵盖刑罚执行机关的提请权、执行管理机关的审批权和审判机关的裁判权。
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255条规定:“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该法第262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据此,在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之时,刑罚执行机关就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的副本一并抄送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在具有实体效力的裁定或者审批决定作出之前提出书面意见。与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相比较,不仅检察监督的时点发生前移,其监督内容还从法院的裁判权和执行管理机关的审批权,拓展至刑罚执行机关的提请权。2014年《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第8条亦规定,“刑罚执行机关在决定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前,审判机关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审判机关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并发表检察意见”,更加凸显了同步监督的特征。
分析发现,法律规范中的同步监督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同步”。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同步”泛指互相关联的事物在进行速度上“协调一致”。这就意味着,同步监督本不应受到监督时点的限制。它要求被监督机关的职权行为正在进行且尚未形成阶段性处理结果时,检察机关就应当嵌入该权力的运行过程,与被监督机关同时对同一事项进行审查判断,并发表具有即时约束力的监督意见。由此可见,严格意义上的同步监督具有并行性、即时性、嵌入性的特点。
但从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启动条件来看,须以刑罚执行机关预先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建议书,并向检察机关抄送相关文书副本为前提。基于刑罚执行机关已然走完了报请的内部工作流程,便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同步”监督。2026年修订的监狱法新增的检察监督条款同样符合前述启动逻辑。例如,监狱法第45条第1款、第51条第1款和第82条第3款分别新增了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建议提出书面意见以及对罪犯考核工作实行监督的规定。不难发现,不论是对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建议提出书面意见,还是对罪犯考核工作的监督,同样须以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建议或者罪犯考核工作的实际开展为前提。质言之,检察机关的刑事执行监督权与被监督机关的职权行为之间仍存在先后次序关系,不因检察监督的时点前移而改变。
三、刑事执行检察“同步监督”的学理分析
同步监督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监督形态。基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谦抑性与事后性,其不产生替代或协同被监督机关作出实体处分的效力。其旨在督促被监督机关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对同步监督的理解应当契合法律监督的上述内涵与特征。
(一)“同步监督”的谦抑性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具有多重价值功能,但归根结底是要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在刑事执行检察中,受制于刑罚执行场域的封闭性与刑事执行主体的多元化,检察机关有效实施法律监督的保障是获取监督信息。传统刑罚执行监督模式的最大缺陷恰恰在于获取监督信息的渠道较为狭窄,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相比之下,同步监督模式的核心优势是检察机关可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介入刑罚变更执行工作的事中环节。这有助于检察机关最大限度地打破信息壁垒,实现对违法行为的即时发现和纠正。但是也应注意到,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检提出同步监督的本意是通过将刑罚变更执行工作置于检察监督之下,保证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得到正确适用。然而在实践中,存在同步监督被异化为检察机关广泛参与执行机关监管活动的现象。这就模糊了检察机关与被监督机关各自的职权行使边界,易从“监督”滑向“共同决策”,导致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角色混同、越俎代庖现象产生。因此,同步监督的范围不是刑罚变更执行活动的各个方面和任意环节,而应有一定内容与节点的限度。这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谦抑性的应然体现。
(二)“同步监督”的事后性
法律监督本身是一种针对具体案件、具体行为的程序性监督,其启动通常是在法律规定的属于法律监督范围的情形出现之后,带有“事后性”。刑事诉讼法第27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从表述上看,该条明确了刑事执行检察的事后监督原则。作为刑事执行监督的总括性规定,事后监督原则同样适用于同步监督。值得一提的是,虽然2026年修订的监狱法第6条在重申这一原则时删去了“是否合法”的表述,但这只是为刑事执行监督的范围扩展预留法律空间,并未改变其原有的“事后”启动逻辑。而且从现实情况来看,刑事执行检察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检察机关的监督任务较为繁杂,“事多人少”的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也正因如此,检察机关通常只针对那些已经形成书面记录、留有执法痕迹,或者通过动态巡查、数据监控主动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若将同步监督简单理解为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工作的全程协同乃至亦步亦趋,不仅无益于检察监督质效的提升,还可能会造成检察监督流于形式。
总的来说,同步监督应回归其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监督形态之本位。基于同步监督的谦抑性和事后性,“同”“步”各有其特定意涵。就“同”而言,它并不意味着检察机关与被监督机关在时间上完全叠合地履行职能,检察机关仍应恪守“事后”启动的行权逻辑。就“步”来说,它既非亦步亦趋,也不是面面俱到,而是代指刑罚变更执行的呈报、提请、裁定、决定等重要的程序节点。
四、“同步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关系探讨
前已述及,同步监督有其特定内涵和适用场域,不能对其作泛化解读。那么,同步监督与事后监督之间应呈现何种关系?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有助于划定刑事执行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与被监督机关的履职边界。
(一)对相关观点的梳理与分析
当前关于同步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关系探讨,概括起来大致有三种论点:第一种观点是同步监督涵盖事后监督。同步监督是对刑罚变更执行工作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而事后监督只是对刑罚变更执行结果即事后环节的审查,因此其被同步监督包含在内。第二种观点认为,同步监督与事后监督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监督。这种观点以监狱、看守所管理机关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点为界分,将发生在此之前的监督称为同步监督,之后则称为事后监督。第三种观点认为同步监督属于事后监督。原因如前所述,同步监督本质上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特殊形态,其天然带有法律监督的事后性表征。
归结起来,第一种观点与第二种观点的共通之处是,二者都以检察监督发生在何时作为划分标准,但是各自选取的时点有所不同。前者以刑罚开始执行时作为检察监督介入的起点,贯穿刑罚变更执行过程始终,事后监督只是这种监督模式的有机组成部分;后者则以报请刑罚变更执行的内部工作流程完毕作为节点,此种同步监督更贴近于“事中监督”,是与事后监督并存的一种监督模式。相较而言,第三种观点更具穿透性与解释力。基于法律监督的谦抑性和事后性,不论检察机关采取何种履职模式、在何一时点进行监督,其法律监督权的启动都必须以被监督机关的权力运行为前提。在此意义上说,同步监督只能是事后监督。
本文更认同第三种观点的基本立场。结合前文对同步监督的分析,前两种观点对同步监督与事后监督关系的认识并不恰当,具有造成检察监督范围泛化、模糊检察机关与被监督机关职权边界的风险。第一种观点的划分,核心是突出检察机关对整个刑罚变更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带有过程控制的属性。该观点的优势在于监督覆盖面广、问题发现及时,并且能够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管理机关形成“持续在场”的监督效果,但也使得检察监督的外延过于宽泛,可能会影响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高效运行。以事前环节为例。通常来说,刑罚执行机关的日常执法活动涵盖狱政管理、劳动改造、教育改造、计分考核等众多事项。因此,若要求检察监督的范围覆盖至事前环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派驻刑罚执行机关的人员配置就显得捉襟见肘,监督质效难以得到保证。第二种观点将检察机关实施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的环节分别聚焦于事中和事后,避免了监督范围泛化的倾向,有利于提升检察监督的精准性。但该观点忽视了同步监督与事后监督在监督内容上的交叉性,并且还容易陷入同步监督就是检察机关“越早介入越好”的认识误区。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检察监督的节点可能被不断向前推进,进而模糊了检察机关与被监督机关的职权边界,引发监督与监管混同、监督权越位等风险。
(二)“同步监督”属于特殊的事后监督
虽然本文倾向于认可同步监督属于事后监督的基本主张,但对其中“事”的内涵及外延,存在不同看法。前已述及,传统观点认为,事后监督是对减刑、假释裁定或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决定的监督,近似于“案后监督”。但是,对同步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关系探讨,应充分考量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特殊性。事后监督中的“事”,不应被限定为“案件”或者该案的最终处理结果,而应是法定的“事件”。在此意义上说,检察机关无须待案件结束,只要那些已经完成的执法活动和已经形成的阶段性结论存在违法情形,即可实施法律监督。如此重新界定事后监督,有利于回应此种监督模式覆盖面窄、时点滞后的质疑,同时也恪守了法律监督的谦抑性、事后性本位,实现了对前述三种观点可取之处的兼收并蓄。
有鉴于此,事后监督并非所谓的“走过场”式监督,也不意味着检察机关只能被动等待、无所作为。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赋能、受理申诉控告、审查执行卷宗等多种方式主动发现违法线索并予以调查核实。因此,单纯将事后监督矮化为书面监督、形式化监督、被动监督,是对这种监督模式的误读。
(本文共四部分,现摘发前三部分,全文见《人民检察》2026年第17期)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