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宪法定位强化法律适用监督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莫纪宏
[关键词] 检察机关 法律监督 法律适用 人大监督 四大检察 权力边界 法治监督体系
[摘 要]时值《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实施五周年,聚焦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在法律适用层面的专门监督。在系统梳理五年来“四大检察”实践成效基础上,阐释法律适用监督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司法公正、完善法治监督体系的制度价值;从宪法层面对人大全面监督与检察专门监督作出界分,厘清二者在监督范围、权力属性、法律解释权限上的边界与协同关系。研究归纳当前检察法律适用监督呈现范围全面化、方式精准化、效能协同化、理念人民化特征,同时存在监督边界模糊、监督刚性不足、专业能力薄弱、外部协同不畅、基础理论滞后等现实难题。立足新时代法治建设要求,应当坚守检察监督宪法定位,明晰与人大监督之间的权责边界;优化“四大检察”布局、健全多元化监督机制;推进专业人才队伍与智能化监督建设,完善各项配套保障,推动检察法律适用监督由有形覆盖迈向有效覆盖,助力全面依法治国。
目次
一、《意见》发布五周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践成效与制度价值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定位的宪法基础: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的界分
三、五年来检察机关法律适用监督的实践特征与现存问题
四、新时代强化检察机关法律适用监督的路径:厘清边界、完善机制、提升质效
2026年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施五周年。五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以《意见》为根本遵循,锚定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机关定位,聚焦法律适用全流程开展精准监督,在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司法公正、服务发展大局中展现了检察担当。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核心边界,在于其是法律适用层面的专门监督,而非对法律实施的全面监督。这一定位是由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架构与宪法规范共同决定的,是区分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的根本标尺。立足五周年实践节点,系统梳理《意见》落实成效、剖析法律适用监督的实践特征与现存问题,进一步厘清检察监督与人大监督的性质边界,对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意见》发布五周年: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实践成效与制度价值
(一)《意见》的核心定位与时代意义
《意见》是党中央立足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全局,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作出的顶层设计与战略部署。文件开篇明确“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既重申了宪法定位,又赋予新时代检察监督新使命——聚焦法律执行与适用中的突出问题,强化监督刚性、提升监督质效,补齐法律实施短板。《意见》共19条,以“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量和效果,维护司法公正”为核心板块(共9条),系统部署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监督职责,明确监督范围、方式与保障机制,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了根本遵循。五年来,《意见》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检察监督从“职能探索”迈向“体系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党中央通过专门文件强化检察监督,既是对检察机关宪法定位的制度重申,也是对人民群众民主、法治、公平正义需求的积极回应,为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提供了关键支撑。
(二)五年来检察机关落实《意见》的核心成效
1.在刑事检察监督方面,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根据2026年3月10日发布的《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2025)》的披露,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监督6.4万件,同比下降34.6%,其中,对应立不立的监督立案1.7万件、不应立而立的监督撤案4.4万件,建议行政机关移送刑事案件3238件;纠正漏捕、漏诉39493人,同比下降38.5%;针对侦查活动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8.1万件、侦查活动监督通知书14.4万件、检察建议6157件,上述三类数据总数同比下降28.5%,侦查活动违法监督意见采纳率达95.6%;监督行政机关移送刑事案件同比上升9.2%。
2.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领域,补齐司法监督短板。民事检察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聚焦生效裁判监督、虚假诉讼监督、执行监督三大重点,五年来办理民事检察案件超130万件,对显失公平、程序违法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与再审检察建议超8万件,监督纠正虚假诉讼案件1.5万余件,切实维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行政检察全面深化,既监督行政诉讼活动,又拓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五年来办理行政检察案件超85万件,提出行政检察建议3.4万余件,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同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超6万件,实现“案结事了政和”。
3.在公益诉讼检察方面,守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公益诉讼检察作为法律监督的新领域,五年来实现从“试点探索”到“全面深化”的跨越。聚焦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英烈权益等重点领域,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超65万件,其中生态环境领域4.7万件、食品药品安全领域2.8万件,推动修复被污染土壤、水域,挽回国有财产损失。同时,积极稳妥拓展办案范围,探索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文物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以法律适用监督推动社会治理法治化。
4.在服务大局与民生保障领域,彰显法律监督的人民性。五年来,检察机关立足法律适用监督职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2024年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13.7万人,2025年开展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专项监督,依法办理案件1.99万件,监督解除、返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26.3亿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2024年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起诉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等犯罪2.1万人,办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案件4219件,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民生领域聚焦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等犯罪,起诉相关案件5.2万件;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超40万件,完善“一站式”办案机制,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5.在监督机制与能力建设方面,夯实法律适用监督基础。落实《意见》要求,检察机关健全执法司法衔接机制,完善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有效对接。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检察官遴选、惩戒与权益保障机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加强专业化建设,建立检察官与法官、律师等同堂培训制度,统一执法司法理念和办案标准尺度。同时,推进检察信息化建设,运用大数据筛查法律适用错误、类案失衡等问题,提升监督精准度,如浙江绍兴检察机关研发刑事裁判文书智能辅助审查系统,实现“即判即查”主动监督。
(三)五年来实践的制度价值:法律适用监督的功能彰显
《意见》实施五年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聚焦法律适用环节,其制度价值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通过监督执法、司法机关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纠正法律适用偏差,确保“同案同判、同法同用”;二是保障司法公正与权利救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适用错误的纠错渠道,防范执法司法权滥用,守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三是推动法治监督体系完善,以专门性法律适用监督衔接人大的全面监督、监察机关的职务监督,形成分工明确、协同高效的监督合力,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坚实保障。
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定位的宪法基础: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的界分
(一)我国宪法对监督主体的权力配置
我国现行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属性,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同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一权力架构清晰界定了两类监督主体的宪法地位:各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全面监督权;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享有法律适用层面的监督权。
(二)人大监督:一般意义的全面法律监督
1.人大监督的权力来源与本质。人大监督的核心逻辑是“谁立法、谁监督实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立法机关,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享有地方立法权;基于“权力来源同一”原则,人大作为权力机关,天然享有对自己制定或修改的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全面监督权,其监督是职权性、全面性、权威性监督,目的是维护自身作为立法机关的权威,确保法律实施符合立法原意与人民意志。
2.人大监督的范围与特征。人大监督覆盖“一府一委两院”的所有工作,既包括法律实施的宏观监督(如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也包括对具体法律适用行为的监督(如质询、特定问题调查),但不直接办理具体案件、不替代执法司法机关行使职权。其特征主要体现为:一是全面性,凡与宪法法律实施相关的事项,均属人大监督范围;二是权威性,人大监督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府一委两院”必须执行人大决议、接受人大监督;三是宏观性,以工作监督等为主,聚焦制度性、普遍性问题,而非个案细节;四是单向性,人大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后者无权反向监督人大。
(三)检察监督:聚焦法律适用层面的专门监督
1.检察监督的宪法定位与核心边界。宪法规定检察机关为法律监督机关,并非赋予其对法律实施的全面监督权,而是要求其聚焦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等具体法律适用场景,监督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与规范性。
2.检察监督的具体内容。检察机关法律适用监督的核心系“三个是否”:一是否准确理解法律含义,监督执法司法机关对法律条文、立法原意的解读是否正确,防止曲解法律;二是否遵循法定程序,监督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防范程序违法;三是否准确适用法律规范,监督具体案件中是否“该适用此法却适用彼法”、是否混淆法律责任、是否违反法律适用规则(如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等)。
3.检察监督与人大监督的制度边界:法律解释权的边界区分。两类监督的制度特征,在于法律解释权的归属。根据宪法规定,法律的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权属于制定该法规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检察机关在法律适用监督中,只能依据权力机关的权威性法律解释开展监督,不得以自身对法律内涵的理解替代立法解释——检察机关可以监督执法司法机关是否正确适用已有的法律解释,但无权对法律作出新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释。这一边界确保了立法权与法律适用监督权的分离,维护了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核心地位,也明确了检察监督的专门性定位。
(四)两类监督的协同关系:构建法治监督合力
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并非对立,而是层级分明、分工协作、有机统一的关系。人大监督是“总监督”,为检察监督提供宪法依据与权威保障;检察监督是“专门监督”,为人大监督提供具体抓手与实践支撑。一方面,检察机关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执法检查与质询;另一方面,人大通过监督检察机关履职,督促其依法开展法律适用监督,同时依托检察监督发现法律实施中的普遍性问题,通过立法、修法或监督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形成“人大宏观监督—检察专门监督—法律完善实施”的良性循环。
三、五年来检察机关法律适用监督的实践特征与现存问题
(一)法律适用监督的实践特征
1.监督范围全面化:覆盖“四大检察”全领域。五年来,检察机关落实《意见》要求,实现法律适用监督从刑事领域向民事、行政、公益诉讼领域全面拓展,形成“做优刑事检察、做强民事检察、做实行政检察、做好公益诉讼检察”的全方位监督格局。监督对象涵盖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及监管场所,覆盖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监管等法律适用全流程,实现“哪里有法律适用,哪里就有检察监督”。
2.监督方式精准化:从被动监督向主动精准监督转变。摒弃“等案上门”的被动模式,转向主动发现、精准监督。通过大数据筛查、类案分析、专项监督等方式,主动排查法律适用中的共性问题;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多元化监督方式,针对不同法律适用场景选择最优监督手段,提升监督针对性。例如,对生效裁判错误采用抗诉,对轻微程序违法采用纠正意见,对行政机关履职瑕疵采用检察建议,实现“一类问题、一种方案、精准纠正”。
3.监督效能协同化:强化执法司法衔接与类案治理。注重监督的“系统效应”,一方面,健全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行政机关的协作机制,实现线索移送、证据共享、结果反馈的闭环管理,解决法律适用中的“衔接不畅”问题;另一方面,从个案监督延伸至类案治理,通过“办理一案、监督一类、规范一片”,推动执法司法机关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防范同类问题反复出现。例如,针对虚假诉讼问题,检察机关与法院建立联合防范机制,统一证据审查标准,实现源头治理。
4.监督理念人民化:以权利保障为核心价值。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法律适用监督与权利救济紧密结合。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的监督力度;完善检察听证、控告申诉机制,2025年,对拟不捕不诉、申诉复查等案件,举行检察听证16.4万件次,畅通群众监督渠道,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法律适用监督存在的亟待改进问题
1.监督边界模糊:部分领域存在越位与缺位并存。一方面,在法律适用监督中,存在过度解读法律原意的倾向;另一方面,在新兴领域(如数字经济、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适用监督中,存在监督缺位,对新型执法司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研判不足、监督滞后。此外,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民事执行监督等领域,监督力度仍需加大,部分监督意见落实不到位。
2.监督刚性不足:监督意见采纳与执行效果有待提升。尽管《意见》明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并回复”,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监督软、落实难的问题。部分被监督单位对检察建议、纠正意见重视不够,拖延回复、敷衍整改;少数领域监督缺乏刚性保障措施,对拒不配合监督的单位,缺乏有效追责机制,导致法律适用监督的权威性与执行力打折扣。
3.专业化能力短板:适配法律适用监督的专业素养不足。法律适用监督对检察官的法律理解、证据审查、类案研判能力要求极高,但当前检察队伍仍存在专业化不均衡问题:刑事检察专业化程度较高,但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领域专业人才短缺;对金融、知识产权、生态环境等领域的专门法律适用问题,缺乏复合型专业人才;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在法律适用监督中的应用仍处于初级阶段,智能化筛查、分析能力不足。
4.协同机制不畅:与人大、监察、执法司法机关的衔接仍有缝隙。尽管建立了部分协作机制,但协同监督的系统性、常态化不足:与人大的衔接多停留在报告工作层面,人大对检察监督的指导、支持与监督的协同性不够;与监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与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线索移送、办案协作上,仍存在衔接不畅问题;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在法律适用标准统一、类案监督上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导致法律适用分歧难以快速解决。
5.理论研究滞后:法律适用监督的基础理论支撑不足。五年来实践快速发展,但基础理论研究未能同步跟进:对“法律适用监督”的内涵、边界、运行机制缺乏系统理论阐释;对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的协同模式、法律解释权的具体划分等核心问题,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对新兴领域法律适用监督的规则构建,缺乏前瞻性理论指引,导致实践中部分监督行为缺乏明确理论支撑。
(本文共四部分,现摘发前三部分,全文见《人民检察》2026年第17期)
北京正义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 严禁转载
京ICP备13018232号-3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30016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3552许可证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10425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10541号许可证 |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京)字第181号 |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零字第220018号许可证 |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0076号 |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642 3089